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0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冠廷選任辯護人 張介鈞律師
莊美玲律師(於民國107年4 月17日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6519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陳冠廷共同犯行使偽造金融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並應履行如附件所示之事項。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陳冠廷明知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物,均屬偽造之金融卡,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二哥」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金融卡之犯意聯絡,先由「二哥」於民國105 年10月底某日,邀集陳冠廷擔任持偽造金融卡提款之工作,並交付陳冠廷如附表一編號2 行動電話,以通訊軟體FACETIME作為與「二哥」間之聯絡工具,議定由陳冠廷依「二哥」指示,前往高雄市小港區紅毛港附近某處指定地點,收受「二哥」所交付偽造銀聯卡之金融卡後,推由陳冠廷持偽造銀聯卡之金融卡,插用於金融機構自動付款設備並輸入密碼後提領款項(無證據證明陳冠廷提領者為詐欺所得之贓款),以此方式行使偽造金融卡,再將領得款項放進香菸盒內,置放在上開紅毛港附近「二哥」指定之地點,陳冠廷每提領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可獲得500 元之報酬暨機車油錢及裝備費用。嗣於105 年11月5 日凌晨1 、2 時許,陳冠廷先依「二哥」指示收受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偽造銀聯卡之金融卡後,再接續於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持各該編號所示偽造銀聯卡,至各該編號所示之金融機構自動付款設備插用上開偽造銀聯卡並輸入密碼提款而行使之,以提領如附表二各編號中交易結果為「成功」部分所示之金額後,先將部分領得金額交予「二哥」,然身上仍留有14萬6 千元之金額。惟陳冠廷尚未取得其與「二哥」所約定報酬之際,即於附表二編號48所示之時、地提款時,為員警發覺有異,遂上前盤查,陳冠廷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員警坦承犯行而自首犯罪,嗣並接受裁判,員警隨後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因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冠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所引屬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第159 條第1 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有證據能力,均合先敘明。
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卷(本院訴卷第81
、104 、108 頁反面-109頁反面),並有下列證據可以佐證:
扣案偽造之銀聯提款卡14張照片2 紙(警卷第18-19 頁)。
中國信託銀行收據1 張影本(警卷第20頁)。
扣案物照片2 紙(警卷第21-22 頁)。
警方蒐證照片2 紙(警卷第23-24 頁)。
監視器翻拍畫面照片1 紙(警卷第25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105 年11月19日偵查佐職務報告書1 份暨銀聯提款卡照片14張、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財金公司)網頁資訊5 紙、玉山銀行網頁資訊1 紙(偵卷第19-33 頁)。
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5 年12月13日玉山個(存)字第1051129053 號函暨14筆交易卡號資料1 份(偵卷第42-50頁)。
107 年5 月23日金訊業字第1070001455號財金公司回函1 件及檢附如附表二所示之交易明細(本院訴卷第57-70 頁)。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證據。
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
㈡又起訴書所列之偽造銀聯卡卡號,經本院核對後,發覺與卷
內資料尚有不符(以起訴書附表二第1 筆之「000-0000000000000000」為例,對照偵卷第43頁之明細後,應為「000-0000000000000000」,此應為銀行帳號,因銀聯卡卡號均為「62」開頭,再對照偵卷第21頁之資料後,該帳號之銀聯卡號應為「0000000000000000000 」,其餘均以此類推),本院依更正後之銀聯卡卡號,向負責臺灣地區銀聯卡相關交易之財金公司查詢後,查明被告持用扣案14張偽造銀聯卡行使之交易明細(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有107 年5 月23日金訊業字第1070001455號財金公司回函1 件及檢附如附表二所示之交易明細可參(本院訴卷第57-70 頁),而就被告行使偽造銀聯卡卡號及時間、地點、提領金額等節,亦均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本院訴卷第81頁),而此部分更正之事實與公訴意旨為同一社為基本事實之範圍內,本院自得就此部分更正後之事實予以審理。
㈢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㈠按「銀聯卡」,主要特徵為卡片正面右下角有「銀聯標誌」
(即白色「Union Pay 」英文字樣及簡體字「銀聯」,底色由左至右依序為紅藍綠之平行四邊型,參見偵卷第29頁),以及卡號以62號碼開頭。此為本院職務上所知悉之事項(見:https://www.fisc.com.tw/tc/knowledge/quarterly1.aspxPKEY=af76289a-c81e-0000-0000-00b46c8ef38a spx?,本院訴卷第27-33 頁)。經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14張卡片,正面所載字樣為「CHECK CARD」、「Monarch Cash」,卡片號碼也非「62」開頭(警卷第18-19 頁),並無上開銀聯卡之主要特徵,然經警方委請玉山銀行以自動櫃員機協助讀取卡片磁條內之電磁紀錄後,卻顯示出相關銀聯卡之卡號及帳號(偵卷第42-50 頁),本院進而以上開銀聯卡卡號函詢財金公司後,更顯示扣案14張卡片磁條內所儲存銀聯卡卡號曾有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交易紀錄,而被告亦不爭執其曾於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時、地持扣案14張卡片提款之事實,堪認扣案14張卡片外觀不具備銀聯卡之特徵,並非真正銀聯卡發卡機構所發行之金融卡,卻可於自動付款設備輸入密碼後,自各該卡片內儲存之銀聯卡電磁紀錄對應之金融機構帳戶內提領款項,顯然均係偽造之金融卡無誤。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01 條之1 第2 項之行使偽造金融
卡罪。被告於行使偽造金融卡前,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偽造金融卡之階段行為,為之後行使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時、地,受「二哥」指示,在密接之時間多次行使偽造金融卡以提領款項,所侵害者為同一金融交易信用之社會法益範圍,其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認係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又附表二各編號之交易中,雖有部分偽造銀聯卡曾有交易失敗之情況,然嗣後各張偽造銀聯卡仍陸續交易成功,自均達於行使既遂之階段。被告與「二哥」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雖係持偽造金融卡由自動付款設備提款,然公訴意旨認為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所提領者為詐欺等不法犯罪所得之贓款,本院審理後亦同此認定,且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主觀上有為自己獲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從而本院認為尚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另構成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以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併予敘明。
㈢按刑法第62條所規定之自首,以對於未發覺之罪,向有偵查
權之機關或公務員自承犯罪,進而接受裁判為要件。又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41 號判例意旨參照)。有關本案查獲經過,乃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偵查隊員警在被告於附表二編號48所示時地提款時不停張望,且持多張銀聯卡提款,與一般車手犯罪手法相同,形跡可疑,乃上前盤查,經被告坦承上情,並自願提出扣案證物因而查獲此情,有該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偵卷第1 頁及反面)、107 年4 月30日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0771080000 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函及職務報告書(本院訴卷第48-49 頁)可參,然本案起訴事實為被告行使偽造金融卡之行為,依上開說明,警方在查獲被告當時,並無掌握任何有關對被告行使偽造金融卡之犯罪嫌疑可為合理懷疑之確切依據,堪認被告係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員警坦承上開犯行而自首犯罪並接受裁判,應依刑法第62條自首減刑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行使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偽造銀聯卡,且行使次數、涉及金額非少,危害金融交易之正常秩序,影響社會經濟信用,行為應受非難;然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非甚劣;並考量被告於本案之前尚無經法院判刑、執行完畢之素行狀況,有其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及酌以被告行使偽造金融卡之時間非久,侵害法益之程度有限;另參以被告係居於聽令「二哥」指令提款,尚非居於支配掌控之地位;兼衡以被告為高中畢業、未婚、家境勉持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家庭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五、諭知緩刑之說明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堪認被告尚非素行欠佳之人,且其案發時年僅二十餘歲,智慮或有欠週,因急欲應徵工作而一時失慮、偶罹刑章,固屬不該,惟念及被告自承現有餐飲業之正當工作等情,堪認其平日尚知安分守己,本性非劣,而酌以一般刑罰本質係以防衛社會、矯治教化及預防犯罪等為目的而對行為人所施之制裁,緩刑之宣告,則旨在藉由刑之執行猶豫,給予行為人自新之機會,若因前開犯行,而不免入監執行、身繫囹圄,亦非國家、社會之福,就其個人生涯及家庭功能之維持,猶有重大影響,本院依相關卷證,認被告尚非本性頑劣至必須施以監獄處遇而難以悔過之徒,諒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所宣告之刑均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就被告所受刑之宣告,諭知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緩刑期間,用啟自新。然審酌被告因缺乏法治觀念而犯本案,其所為仍對金融交易信用之社會法益產生危險,為促使被告日後謹慎行事、知曉法治觀念,以期記取教訓並徹底改過,本院乃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第5 款、第8 款規定,命被告履行一定事項以預防其再犯之必要,復斟酌被告之資力、侵害法益之情節及犯後態度等節,諭知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履行如附件所示之事項,以使其接受社會性之處遇,並確實督促被告保持正確法律觀念及回饋社會,另併依刑法第93條第
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並觀後效。
六、沒收之說明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偽造銀聯卡,應依刑法第205 條,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諭知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行動電話,係屬於犯罪行為人即「
二哥」所有提供被告作為聯繫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警卷第3 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及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原則諭知沒收。
㈢被告雖於本院審理中自承扣案現金14萬6 千元中有部分款項
為其所有(本院訴卷第108 頁反面),然被告於警詢中已自承扣案現金14萬6 千元為其行使偽造金融卡所提領之款項(見警卷第3 頁),衡情若扣案款項中有部分為被告所有,何以被告於警詢時未有任何表示?堪認扣案現金14萬6 千元確為被告行使偽造金融卡所提領之款項,被告上開審理中之陳述尚難採信,應以被告警詢中之供述較為可採。又扣案現金之金額與被告附表二各編號所提領之金額尚有不符,應係被告已先將部分領得金額交予「二哥」。另上開款項雖為被告行使偽造金融卡所領得之款項,然公訴意旨認為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所提領者為詐欺所得之贓款,卷內亦無證據證明上開款項乃屬不法來源之犯罪所得,本院認為尚無從逕依刑法第38條之1 之規定諭知沒收。惟上開扣案款項原屬各銀聯卡對應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戶所有,並非被告所有,自不能逕行發還被告,併予敘明。
㈣被告雖於警詢中供稱其與「二哥」約定每提領10萬元可獲得
500 元之報酬暨機車油錢及裝備費用,其於105 年11月初開始提款,共領取6 、7 千元之報酬等語(警卷第5 頁),然本案被告行使偽造金融卡之犯行,係於105 年11月5 日凌晨
1 、2 時許,收受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偽造金融卡後,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時、地行使過程中為警查獲,是以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已與「二哥」結算本次犯罪所得完畢,而取得其與「二哥」約定此次行使偽造金融卡報酬;被告雖供稱其報酬係在提領款項完畢後自行自所提領款項扣除而取得(本院訴卷第109 頁),然依上開說明,上開扣案之款項並非被告所有,自不能認為係已屬於被告犯罪所得,要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 之規定諭知沒收。至於被告自述之前領取報酬部分有關之105 年11月初之行使偽造金融卡行為,並非本案審理之範圍,卷內又無證據證明被告自承之前所獲得報酬6 、7 千元與本案有關,是亦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 之規定諭知沒收該部分款項。
㈤扣案中國信託銀行收據1 張,乃銀行自動付款設備提供提款
者之交易證明,本身並不具不法性,要難認係犯罪所生之物,,縱令屬之,然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而應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永富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志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綉美附表一┌──┬───────────────────────┐│編號│名 稱 │├──┼───────────────────────┤│1 │扣案之偽造銀聯卡14張(見警卷扣押物品目錄表) │├──┼───────────────────────┤│2 │IPHONE4 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序號:00000000││ │0000000、門號: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日期 │時間 │銀聯卡卡號 │ATM所屬銀行 │裝設地點 │交易金額│交易││ │(民國) │ │ │ │ │/新臺幣 │結果│├──┼─────┼────┼──────────┼──────┼──────┼────┼──┤│1. │105/11/05 │16:54:41│000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高雄市大寮區│20,000 │成功││ │ │ │ │銀行 │義發路7號(統│ │ ││ │ │ │ │ │一義發) │ │ │├──┼─────┼────┼──────────┼──────┼──────┼────┼──┤│2. │105/11/05 │16:55:42│000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高雄市大寮區│20,000 │成功││ │ │ │ │銀行 │義發路7號(統│ │ ││ │ │ │ │ │一義發) │ │ │├──┼─────┼────┼──────────┼──────┼──────┼────┼──┤│3. │105/11/05 │17:33:55│000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高雄市大寮區│20,000 │成功││ │ │ │ │銀行 │自由路1號(統│ │ ││ │ │ │ │ │一前中) │ │ │├──┼─────┼────┼──────────┼──────┼──────┼────┼──┤│4. │105/11/05 │17:35:09│00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高雄市大寮區│20,000 │成功││ │ │ │ │銀行 │自由路1號(統│ │ ││ │ │ │ │ │一前中) │ │ │├──┼─────┼────┼──────────┼──────┼──────┼────┼──┤│5. │105/11/05 │19:13:10│000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高雄市鳳山區│20,000 │失敗││ │ │ │ │銀行 │中山東路88號│ │ ││ │ │ │ │ │(統一中東) │ │ │├──┼─────┼────┼──────────┼──────┼──────┼────┼──┤│6. │105/11/05 │19:14:16│000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高雄市鳳山區│20,000 │失敗││ │ │ │ │銀行 │中山東路88號│ │ ││ │ │ │ │ │(統一中東) │ │ │├──┼─────┼────┼──────────┼──────┼──────┼────┼──┤│7. │105/11/05 │19:15:20│00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高雄市鳳山區│10,000 │失敗││ │ │ │ │銀行 │中山東路88號│ │ ││ │ │ │ │ │(統一中東) │ │ │├──┼─────┼────┼──────────┼──────┼──────┼────┼──┤│8. │105/11/05 │19:22:33│000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高雄市鳳山區│20,000 │成功││ │ │ │ │銀行 │博愛路221、 │ │ ││ │ │ │ │ │223號統一博 │ │ ││ │ │ │ │ │瑞) │ │ │├──┼─────┼────┼──────────┼──────┼──────┼────┼──┤│9. │105/11/05 │19:23:31│00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高雄市鳳山區│20,000 │成功││ │ │ │ │銀行 │博愛路221、 │ │ ││ │ │ │ │ │223號統一博 │ │ ││ │ │ │ │ │瑞) │ │ │├──┼─────┼────┼──────────┼──────┼──────┼────┼──┤│10. │105/11/05 │19:24:50│000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高雄市鳳山區│20,000 │失敗││ │ │ │ │銀行 │博愛路221、 │ │ ││ │ │ │ │ │223號統一博 │ │ ││ │ │ │ │ │瑞) │ │ │├──┼─────┼────┼──────────┼──────┼──────┼────┼──┤│11. │105/11/05 │19:25:25│000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高雄市鳳山區│10,000 │失敗││ │ │ │ │銀行 │博愛路221、 │ │ ││ │ │ │ │ │223號統一博 │ │ ││ │ │ │ │ │瑞) │ │ │├──┼─────┼────┼──────────┼──────┼──────┼────┼──┤│12. │105/11/05 │19:32:53│000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高雄市鳳山區│10,000 │成功││ │ │ │ │銀行 │博愛路221、 │ │ ││ │ │ │ │ │223號統一博 │ │ ││ │ │ │ │ │瑞) │ │ │├──┼─────┼────┼──────────┼──────┼──────┼────┼──┤│13. │105/11/05 │19:45:30│000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高雄市鳳山區│20,000 │成功││ │ │ │ │銀行 │曹公路59 號(│ │ ││ │ │ │ │ │統一鳳曹) │ │ │├──┼─────┼────┼──────────┼──────┼──────┼────┼──┤│14. │105/11/05 │19:46:33│00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高雄市鳳山區│20,000 │成功││ │ │ │ │銀行 │曹公路59 號(│ │ ││ │ │ │ │ │統一鳳曹) │ │ │├──┼─────┼────┼──────────┼──────┼──────┼────┼──┤│15. │105/11/05 │20:00:20│00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高雄市鳳山區│20,000 │成功││ │ │ │ │銀行 │自由路204、 │ │ ││ │ │ │ │ │206號(統一鳳│ │ ││ │ │ │ │ │和) │ │ │├──┼─────┼────┼──────────┼──────┼──────┼────┼──┤│16. │105/11/05 │20:01:23│000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高雄市鳳山區│20,000 │成功││ │ │ │ │銀行 │自由路204、 │ │ ││ │ │ │ │ │206號(統一鳳│ │ ││ │ │ │ │ │和) │ │ │├──┼─────┼────┼──────────┼──────┼──────┼────┼──┤│17. │105/11/05 │20:12:57│000000000000000000 │臺新國際商業│高雄市鳳山區│20,000 │成功││ │ │ │ │銀行 │興仁里立志街│ │ ││ │ │ │ │ │166號1樓(全 │ │ ││ │ │ │ │ │家鳳山鳳凌店│ │ ││ │ │ │ │ │) │ │ │├──┼─────┼────┼──────────┼──────┼──────┼────┼──┤│18. │105/11/05 │20:13:48│000000000000000000 │臺新國際商業│高雄市鳳山區│20,000 │成功││ │ │ │ │銀行 │興仁里立志街│ │ ││ │ │ │ │ │166號1樓(全 │ │ ││ │ │ │ │ │家鳳山鳳凌店│ │ ││ │ │ │ │ │) │ │ │├──┼─────┼────┼──────────┼──────┼──────┼────┼──┤│19. │105/11/05 │20:17:49│000000000000000000 │臺新國際商業│高雄市鳳山區│20,000 │成功││ │ │ │ │銀行 │中山路151號(│ │ ││ │ │ │ │ │全家鳳山繁華│ │ ││ │ │ │ │ │) │ │ │├──┼─────┼────┼──────────┼──────┼──────┼────┼──┤│20. │105/11/05 │20:18:47│0000000000000000000 │臺新國際商業│高雄市鳳山區│10,000 │成功││ │ │ │ │銀行 │中山路151號(│ │ ││ │ │ │ │ │全家鳳山繁華│ │ ││ │ │ │ │ │) │ │ │├──┼─────┼────┼──────────┼──────┼──────┼────┼──┤│21. │105/11/06 │11:19:53│000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高雄市三民區│20,000 │成功││ │ │ │ │銀行 │鳳山區五福里│ │ ││ │ │ │ │ │五甲三路75、│ │ ││ │ │ │ │ │77號(統一欣 │ │ ││ │ │ │ │ │福誠) │ │ │├──┼─────┼────┼──────────┼──────┼──────┼────┼──┤│22. │105/11/06 │11:20:49│000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高雄市三民區│20,000 │成功││ │ │ │ │銀行 │鳳山區五福里│ │ ││ │ │ │ │ │五甲三路75、│ │ ││ │ │ │ │ │77號(統一欣 │ │ ││ │ │ │ │ │福誠) │ │ │├──┼─────┼────┼──────────┼──────┼──────┼────┼──┤│23. │105/11/06 │11:21:44│000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高雄市三民區│20,000 │成功││ │ │ │ │銀行 │鳳山區五福里│ │ ││ │ │ │ │ │五甲三路75、│ │ ││ │ │ │ │ │77號(統一欣 │ │ ││ │ │ │ │ │福誠) │ │ │├──┼─────┼────┼──────────┼──────┼──────┼────┼──┤│24. │105/11/06 │11:22:37│00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高雄市三民區│20,000 │成功││ │ │ │ │銀行 │鳳山區五福里│ │ ││ │ │ │ │ │五甲三路75、│ │ ││ │ │ │ │ │77號(統一欣 │ │ ││ │ │ │ │ │福誠) │ │ │├──┼─────┼────┼──────────┼──────┼──────┼────┼──┤│25. │105/11/06 │11:27:54│000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高雄市鳳山區│20,000 │成功││ │ │ │ │銀行 │五甲二路699 │ │ ││ │ │ │ │ │號(五甲分行)│ │ │├──┼─────┼────┼──────────┼──────┼──────┼────┼──┤│26. │105/11/06 │11:28:59│000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高雄市鳳山區│20,000 │成功││ │ │ │ │銀行 │五甲二路699 │ │ ││ │ │ │ │ │號(五甲分行)│ │ │├──┼─────┼────┼──────────┼──────┼──────┼────┼──┤│27. │105/11/06 │11:30:02│00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高雄市鳳山區│20,000 │成功││ │ │ │ │銀行 │五甲二路699 │ │ ││ │ │ │ │ │號(五甲分行)│ │ │├──┼─────┼────┼──────────┼──────┼──────┼────┼──┤│28. │105/11/06 │11:31:10│00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高雄市鳳山區│20,000 │成功││ │ │ │ │銀行 │五甲二路699 │ │ ││ │ │ │ │ │號(五甲分行)│ │ │├──┼─────┼────┼──────────┼──────┼──────┼────┼──┤│29. │105/11/06 │11:37:52│000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高雄市鳳山區│20,000 │成功││ │ │ │ │銀行 │南和里16 鄰 │ │ ││ │ │ │ │ │林森路203號(│ │ ││ │ │ │ │ │統一森和) │ │ │├──┼─────┼────┼──────────┼──────┼──────┼────┼──┤│30. │105/11/06 │11:39:50│00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高雄市鳳山區│20,000 │成功││ │ │ │ │銀行 │南和里16 鄰 │ │ ││ │ │ │ │ │林森路203號(│ │ ││ │ │ │ │ │統一森和) │ │ │├──┼─────┼────┼──────────┼──────┼──────┼────┼──┤│31. │105/11/06 │11:40:51│00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高雄市鳳山區│20,000 │成功││ │ │ │ │銀行 │南和里16 鄰 │ │ ││ │ │ │ │ │林森路203號(│ │ ││ │ │ │ │ │統一森和) │ │ │├──┼─────┼────┼──────────┼──────┼──────┼────┼──┤│32. │105/11/06 │11:47:40│00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高雄市鳳山區│20,000 │成功││ │ │ │ │銀行 │南和一路25號│ │ ││ │ │ │ │ │(統一鳳來) │ │ │├──┼─────┼────┼──────────┼──────┼──────┼────┼──┤│33. │105/11/06 │11:48:45│000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高雄市鳳山區│20,000 │成功││ │ │ │ │銀行 │南和一路25號│ │ ││ │ │ │ │ │(統一鳳來) │ │ │├──┼─────┼────┼──────────┼──────┼──────┼────┼──┤│34. │105/11/06 │11:49:45│000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高雄市鳳山區│20,000 │成功││ │ │ │ │銀行 │南和一路25號│ │ ││ │ │ │ │ │(統一鳳來) │ │ │├──┼─────┼────┼──────────┼──────┼──────┼────┼──┤│35. │105/11/06 │12:15:34│0000000000000000000 │元大商業銀行│高雄市鳳山區│20,000 │成功││ │ │ │ │ │五甲二路280 │ │ ││ │ │ │ │ │號(鳳山分行)│ │ │├──┼─────┼────┼──────────┼──────┼──────┼────┼──┤│36. │105/11/06 │12:16:29│0000000000000000000 │元大商業銀行│高雄市鳳山區│20,000 │成功││ │ │ │ │ │五甲二路280 │ │ ││ │ │ │ │ │號(鳳山分行)│ │ │├──┼─────┼────┼──────────┼──────┼──────┼────┼──┤│37. │105/11/06 │12:17:23│0000000000000000000 │元大商業銀行│高雄市鳳山區│20,000 │成功││ │ │ │ │ │五甲二路280 │ │ ││ │ │ │ │ │號(鳳山分行)│ │ │├──┼─────┼────┼──────────┼──────┼──────┼────┼──┤│38. │105/11/06 │12:18:16│000000000000000000 │元大商業銀行│高雄市鳳山區│20,000 │成功││ │ │ │ │ │五甲二路280 │ │ ││ │ │ │ │ │號(鳳山分行)│ │ │├──┼─────┼────┼──────────┼──────┼──────┼────┼──┤│39. │105/11/06 │12:36:45│000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高雄市前鎮區│20,000 │成功││ │ │ │ │銀行 │草衙二路299 │ │ ││ │ │ │ │ │之1(統一上德│ │ ││ │ │ │ │ │) │ │ │├──┼─────┼────┼──────────┼──────┼──────┼────┼──┤│40. │105/11/06 │12:37:42│000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高雄市前鎮區│20,000 │成功││ │ │ │ │銀行 │草衙二路299 │ │ ││ │ │ │ │ │之1(統一上德│ │ ││ │ │ │ │ │) │ │ │├──┼─────┼────┼──────────┼──────┼──────┼────┼──┤│41. │105/11/06 │12:38:36│00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高雄市前鎮區│20,000 │成功││ │ │ │ │銀行 │草衙二路299 │ │ ││ │ │ │ │ │之1(統一上德│ │ ││ │ │ │ │ │) │ │ │├──┼─────┼────┼──────────┼──────┼──────┼────┼──┤│42. │105/11/06 │12:39:30│00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高雄市前鎮區│20,000 │成功││ │ │ │ │銀行 │草衙二路299 │ │ ││ │ │ │ │ │之1(統一上德│ │ ││ │ │ │ │ │) │ │ │├──┼─────┼────┼──────────┼──────┼──────┼────┼──┤│43. │105/11/06 │12:46:33│000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高雄市前鎮區│20,000 │成功││ │ │ │ │銀行 │草衙二路407 │ │ ││ │ │ │ │ │號(統一達家)│ │ │├──┼─────┼────┼──────────┼──────┼──────┼────┼──┤│44. │105/11/06 │12:56:03│00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高雄市前鎮區│20,000 │成功││ │ │ │ │銀行 │后安路146號(│ │ ││ │ │ │ │ │統一后安) │ │ │├──┼─────┼────┼──────────┼──────┼──────┼────┼──┤│45. │105/11/06 │12:57:02│00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高雄市前鎮區│20,000 │成功││ │ │ │ │銀行 │后安路146號(│ │ ││ │ │ │ │ │統一后安) │ │ │├──┼─────┼────┼──────────┼──────┼──────┼────┼──┤│46. │105/11/06 │12:58:00│00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高雄市前鎮區│20,000 │成功││ │ │ │ │銀行 │后安路146號(│ │ ││ │ │ │ │ │統一后安) │ │ │├──┼─────┼────┼──────────┼──────┼──────┼────┼──┤│47. │105/11/06 │12:58:57│000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高雄市前鎮區│20,000 │成功││ │ │ │ │銀行 │后安路146號(│ │ ││ │ │ │ │ │統一后安) │ │ │├──┼─────┼────┼──────────┼──────┼──────┼────┼──┤│48. │105/11/06 │13:07:23│000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高雄市前鎮區│20,000 │成功││ │ │ │ │銀行 │后平路82 號(│ │ ││ │ │ │ │ │統一后平) │ │ │└──┴─────┴────┴──────────┴──────┴──────┴────┴──┘附件┌──┬───────────────────────────────────┐│編號│命被告履行之事項(緩刑條件) │├──┼───────────────────────────────────┤│1 │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2 │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 │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3 │應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01 條之1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