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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56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56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奇霖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律師被 告 邱政嘉選任辯護人 邱文男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659、49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蔡奇霖、邱政嘉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奇霖、邱政嘉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持有,竟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被告蔡奇霖先於民國105年3月1日委由不知情之陳信銘向不知情之陳順富承租位於高雄市○○區○○路○○○號房屋(下稱上址房屋),以該處作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場所,並委託不知情之陳信銘協助將已裝於紙箱內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工具、原料、化學藥劑等搬入該處後,即於同年5、6月間與被告邱政嘉開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並採「P2P(苯基丙酮,Phenylacetone)合成法」為製造方法(即以苯基丙酮做為先驅原料,並加入甲胺等化學藥劑進行胺化反應、並加入其他化學藥劑進行氫化反應,合成黑水《即液態甲基安非他命》,再加入鹽酸等原料,之後為過濾、冷卻、純化、結晶等步驟)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經警於106年6月3日11時30分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房屋執行搜索,扣得燒杯等如附表所示之製毒工具及原料,扣案液體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及其先驅原料即第四級毒品苯基丙酮、2-苯基乙醯基乙青等成分,扣案褐色、灰色及白色粉末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甲基麻黃、假麻黃等成分,因認被告蔡奇霖、邱政嘉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56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法院即應為無罪之判決。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蔡奇霖、邱政嘉共同涉犯上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無非係以被告蔡奇霖於偵查中之自白及指證、證人陳信銘之證述、於上址房屋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106年7月26日刑紋字第1060062021號鑑定書(編號2-34、2-36、1-92、1-97燒杯檢出被告蔡奇霖之指紋,編號1-103燒杯則檢出被告邱政嘉之指紋)、106年12月11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部分物品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之「檢驗結果」欄)等為論據。訊據被告蔡奇霖於偵訊中雖曾自白有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惟於本院審理中則堅詞否認犯行,辯稱:伊沒有製造毒品,伊在偵訊中是因為怕被羈押,所以才跟檢察官說願意承認製毒,希望不要羈押伊,檢察官跟伊說好,所以伊才承認,後來因為檢察官說這些怎麼可能是伊一個人做的,是否不想減刑,所以伊才說邱政嘉是製造毒品之共犯,但其實扣案物品都是已故的朋友張育豪所有,寄放在陳信銘那裡的,張育豪曾經想把扣案物品放在伊這裡,伊知道張育豪的物品是製毒使用的器具,不想惹禍上身,所以沒有答應,叫張育豪去找陳信銘,陳信銘在張育豪死後問伊該怎麼處理該等物品,伊想說是伊叫張育豪去找陳信銘,道義上也有責任,才為陳信銘租用上址房屋來放這些物品,可是伊並不知道裡面有毒品,只有在前往上址房屋修繕時曾經移動過物品,以方便工作,可能因此有些東西上才有指紋等語;被告邱政嘉則始終堅詞否認犯行,辯稱:伊沒有製造毒品,伊曾去上址房屋中找過陳信銘跟陳弘裕,當時因為好奇有拿出紙箱的東西來看,可能因此才有指紋等語。

四、經查:

(一)本件被告蔡奇霖於偵訊中之自白及指證均不足採信:

1.被告蔡奇霖於107年1月3日羈押訊問中之自白部分:

(1)被告蔡奇霖原於107年1月2日警詢、偵訊中均否認有何製造毒品犯行(警二卷第3至9頁,偵一卷第6至8頁);嗣檢察官於107年1月2日偵訊中諭知暫休庭,請律師溝通等語,休庭後後檢察官再行訊問被告:有無要自白等語,被告蔡奇霖仍堅稱:伊沒有做等語,檢察官即諭知向法院聲請羈押(偵一卷第8至9頁反面);後於107年1月3日本院羈押訊問時,檢察官先陳稱:被告剛才向伊表示願意坦承犯行,請求撤回羈押聲請,請法官訊問被告自白內容等語(本院聲羈卷第12頁),被告蔡奇霖方供稱:伊有在聲請羈押書所載的地點即龍成路224號製作安非他命,大約從106年年中開始,伊本身就是金主兼師傅,是自己一個人製作毒品,有一名幫手綽號叫「邱仔」,就是聲請羈押書上所寫的邱政嘉,製毒場地是伊叫陳信銘租的,資金是伊在很久之前中了六合彩50、60萬元,原料是跟一位臺北人「胖哥」買的,買丙酮、P2P、硫酸,還有麻黃素,器具則是自己去十全路化工廠買的,警方扣到的是伊製作到最後階段的半成品,只差結冰就可以完成,陳述都是出於伊自由意志,沒有人逼伊或承諾伊什麼等語(本院聲羈卷第13至14頁)。

(2)本件觀諸被告蔡奇霖上開供述轉變過程,實與其於本院審理中所陳:當時檢察官說如果伊不承認的話,就要把伊收押,問伊要不要承認,當時已經晚上了,伊擔心家裡,就跟律師討論,律師說伊就沒有幹嗎要承認,但最主要伊是要問律師如果不承認,是否真的會被收押,後來檢察官問伊是否自白,伊說沒有做,檢察官就聲請羈押,後來在聲押庭,伊被帶上來的時候,伊在拘留室就一直在想被羈押很擔心家裡,伊知道自己以前有製毒前科,檢察官聲請羈押,法官一定會相信伊有做,當時法官還沒到庭,檢察官走進來,伊就過去跟他說,伊照他說的就承認,可不可以不要羈押,檢察官跟伊說好,並跟伊說要跟法官承認,後來檢察官就向法院撤回羈押聲請,並請法官訊問自白內容,伊當時講的話都是憑前案的印象去說的,且伊當時有看到羈押聲請書,上面提到的人裡只有邱政嘉伊不認識,所以伊就講他等語(本院訴卷二第21至22、128至129頁),均若合符節,又被告蔡奇霖於96年間確有製造毒品之前科記錄,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則被告蔡奇霖應確係於經檢察官諭知聲請羈押後,因其前科記錄而擔心遭到羈押,遂向檢察官告以願意配合羈押聲請書上之記載自白等語,取得檢察官同意撤回羈押聲請之承諾後,方向法院為上開自白,其自白動機既為換取檢察官撤回羈押聲請,則其陳述是否確符合真實,已有可疑。

2.被告蔡奇霖於107年5月7日、7月5日之自白及指證部分:

(1)嗣後檢察官於107年4月6日,以電話聯繫法務部調查局南機組調查員,請之聯繫被告蔡奇霖於107年5月7日到庭(卷內未見傳喚到庭之書面通知,當日辯護人亦未受通知到庭),被告蔡奇霖於107年5月7日偵訊中原陳稱:一開始是伊跟張育豪(已於104年10月9日死亡,見本院訴卷一第106頁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起認識「胖哥」,「胖哥」幫伊等準備製毒工具,在高雄的日光花園汽車旅館,製毒工具一開始都是在汽車旅館,他有教伊等如何組裝及製作,伊跟張育豪一起將工具搬回上址房屋,上址房屋是伊叫陳信銘去租的,陳信銘只負責租房子,沒有參與製毒及搬運,陳弘裕只有擔任保證人,胖哥教伊做的做法不是用麻黃素,原料是液體,再將酒精加入原料液體,再用他給伊的機器將酒精蒸發,蒸發之後原來的原料液體會變得有一點像泥土,是淡黃色的,之後再加上拆分劑,原來淡黃色泥土狀的東西就會變成乳白色泥狀,之後再放到冰箱冷藏一天,冷藏一天之後會變成乳白色塊狀,再用陶瓷漏斗過濾後曬乾,之後再用氫用化鈉調成鹼性的水,加入曬乾的粉攪拌,粉溶化之後會有一層油浮在上層,又取這層油加入鹽酸至酸鹼質PH5.5-6,再拿去冷藏一天,出來就變成結晶,就是成品,伊是跟張育豪一起做,做完後張育豪就過世了,伊就開始把這些東西拿去丟掉,邱政嘉則只有幫忙丟東西,當時製毒作業都做完了,伊也沒有跟邱政嘉說這些東西是在製作安非他命等語(偵一卷第34頁反面至35頁),嗣經檢察官訊問尚有無其他陳述,被告蔡奇霖方又改稱:邱政嘉有幫忙製毒,他是負責把粉倒進去強鹼的水裡面,到讓它結晶的部分,他都有參與,張育豪過世之後,伊就找邱政嘉來幫忙,他都是依照伊的指示,從使用陶瓷漏斗過濾成粉狀的部分開始,一直到成品結晶等語(偵一卷第34頁反面至35頁)。後被告蔡奇霖於107年7月5日偵訊中,則陳稱:伊做出成品拿去賣,會給邱政嘉10萬元,伊等在製毒結束後就沒聯絡,因為邱政嘉也知道成品很少,賣不到什麼錢,伊叫邱政嘉負責的工作是從冰箱拿泥及粉狀的東西用陶瓷漏斗過濾,之後用強鹼(氫氧化納)調酸驗值,再冰入冰箱結晶用過的燒杯伊有用水洗過,邱政嘉沒有參與後續清理收拾的工作等語(偵二卷第151至152頁)。

(2)而經本院勘驗上開107年5月7日、7月5日之偵訊錄音結果,結果為:「

(一)檔案名稱:107偵_001659_0000000000000(勘驗時間:23:25至26:38)檢:所以這件是你們講好決定要你一個人來扛這件就對了?

那我就沒有要再幫你調查所有可以減刑的部分喔,因為其實這件報告也回來了啦,你之前在那邊講的東西也夠清楚了,我之前應該問過你的檢察官,應該也有跟你講相關減刑,跟供出上手或是拿其他的,如果你有其他案件可以講的,這些規定的話這些都可以減刑,應該之前檢察官都跟你講過了吧。

蔡:有。

檢:對阿,你今天也是確定要這樣講?這你的權益,你已經考慮很久了吧。

蔡:可是我都有跟…。

檢:我知道阿,但是我今天就是以我今天做的筆錄為準嘛。

蔡:嗯。

檢:對阿,你之前你去南機署說要講出你的上游是什麼的,

你也都沒有講啊,不是嗎?蔡:我有跟…還是都有跟他們保持聯絡。

檢:所以有嗎?沒有講嘛。

蔡:不是上游,是別人。

檢:對阿,結果你有說嗎?蔡:有阿,我有說。

檢:那怎麼都沒消沒息?蔡:因為那要時間阿。

檢:所以你這件就確定你要這樣講了?那這件我不等你,我

直接起訴喔,你如果今天既然說今天邱政嘉他也沒有參與,那這件就很明確,因為你說其他人,我這件被告就陳信銘、陳弘裕、蔡奇霖跟邱政嘉,你如果說邱政嘉只有幫忙搬東西,陳弘裕跟陳信銘都不知道,都是只有你一個人做的,張育豪已經死了嘛。

蔡:嗯。

檢:就是這樣子而已啊,我這件只能起訴你喔,至於你其他

、你的案件是不是可以因為讓這件事情減刑,我就是起訴之後,那個案子有過後我再呈報給法官喔。

蔡:可不可以再給我一點時間?檢:不是阿,所以我今天就問你邱政嘉參加什麼部分嘛,你

說他只有幫你搬東西不合理嘛,這一點都不合理阿,你堅持要這樣講,我沒有辦法我只能這樣幫你記阿。

蔡:有,他有。

檢:所以你剛才是在幹什麼?我們剛剛從10點開到現在快半

個小時,我做這些筆錄不就是多做的嗎?今天你既然要來開庭,就是我剛剛最開始就跟你講的,你要來開庭就把事情講清楚,你在法院講的東西不清不楚的啦,我才要再傳你啦,要不然我傳你來幹嘛。

蔡:嗯。

檢:你聽的懂我意思嗎?蔡:我知道。

檢:對阿,所以你就在袒護邱政嘉,你就說他只是搬東西的

,法官會相信你才奇怪,有這麼嚴重,這些東西有這麼嚴重到叫邱政嘉來搬,然後他都不知道他在搬什麼東西?我的報告出來,驗出來就是有邱政嘉的指紋嘛,就是你的跟邱政嘉的。

蔡:嗯。

檢:這件他應該也有跟你講過吧,檢舉案件怎麼來的你應該也都知道吧。

蔡:我不知道。

檢:你不知道喔?這件人家檢舉的啦。

(二)檔案名稱:107偵_004902_0000000000000(勘驗時間:00:00至00:41)檢:不用這先不用,那個…去哪裡啊?你上次不是說要跟南機站說…。

蔡:有阿,有阿。

檢:你有跟他們聯絡嗎?蔡:有阿。

(檢:這個先不用錄音,然後我去跟…。)

(三)檔案名稱:107偵_004902_0000000000000(勘驗時間:02:15至03:10)檢:那你有跟他聯絡的什麼LINE的什麼紀錄,什麼微信的什

麼紀錄可以拿來給我看嗎?蔡:我沒有跟他聯絡的那個。

檢:不是,我是說之前啦,你跟他談的時候製毒的這些東西

,你有其他的證據嗎?蔡:沒有。

檢:你這樣子沒想辦法找出來,到最後如果法官覺得只有你

指證他,沒有其他證據的話,你這樣這些沒辦法減刑我不知道喔。

蔡:我再回去找看看,因為那個已經很久了,而且我有換過手機。

檢:嘿。

蔡:那些紀錄之後也都沒有再加好友,因為沒有聯絡阿。

檢:那我不知道,你要回去找,因為現在看起來就只有你有講他嘛。

蔡:嗯。

檢:那你叫他…(我再回去找)。

檢:你想一下,你回想一下你跟他一起,你們製毒的時間是

你們是105年3月去租房子的嗎?蔡:是。」,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查(本院訴卷一第157至158頁反面)。

(3)是本件觀諸上開勘驗結果,亦與被告蔡奇霖於本院審理中所陳:當時檢察官跟伊說這件不可能一個人做,還有說伊是不是不想減刑,伊又怕檢察官會聲請羈押,想說盡量配合,才會指證邱政嘉,107年7月5日錄音中斷的時候,檢察官有跟伊說話,說伊不想減刑了是不是,檢察官再開始訊問後,伊就有指證邱政嘉等語實屬相符(本院訴卷二第16頁反面、第129頁),而被告蔡奇霖於前次107年1月3日羈押訊問中自白之動機乃為換取檢察官撤回聲請羈押等節,既如前述,其於上開107年5月7日、7月5日偵訊時既仍在檢察官偵查期間,自然會擔心若貿然翻供,仍有再度遭檢察官聲請羈押之風險,且此時又另有若指述其他共犯可能得以減刑之誘因,更有為不實指證之動機,則其供述之真實性更屬可疑,實難採信。

3.公訴人雖另稱:被告蔡奇霖於107年5月7日之偵查庭中說明之製毒流程與傳統紅磷法(即使用麻黃素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方式)顯有歧異,但與調查局提供之P2P製毒法(即使用苯基丙酮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方式)無顯著歧異,應屬可信,至扣案物中有檢出麻黃素之物品,應係被告蔡奇霖亦有使用紅磷法製毒云云。但本件被告蔡奇霖前曾有製造毒品之前科紀錄,已如前述,其縱可大略陳述製毒流程,亦非無由,尚難以此遽認其上開自白即屬真實。而紅磷法與P2P製毒法之原料、器具、流程均有所不同,被告蔡奇霖若果真係以P2P製毒法製毒,其持有物品中又豈會檢驗出麻黃素;其若同時以二種方式製毒,又何須在107年5月7日偵訊中自白時稱其製毒方式無庸使用麻黃素。況本件綜觀被告蔡奇霖上開自白及指證,其就製造毒品之原料(107年1月3日訊問時稱係麻黃素;於107年5月7日訊問時稱係不詳「液體」,無須使用麻黃素)、是否已經製毒完成(107年1月3日訊問時稱做到半成品,107年5月7日、7月5日訊問時稱製毒作業已完成)、共犯為何人(於107年1月3日訊問時稱自己一人製作,另有幫手邱政嘉;於107年5月7日訊問時原稱僅有張育豪,後改稱有張育豪與邱政嘉)、被告邱政嘉所參與之情節為何(107年5月7日原稱邱政嘉僅幫忙拋棄廢棄物、後又改稱係負責將粉倒入強鹼水內),均多有前後不一之情狀,其於107年5月7日偵訊中所稱:伊係跟張育豪一起將工具搬回上址房屋云云,更顯然與事實不符(蓋張育豪業於104年10月9日死亡,上址房屋則係由陳信銘自105年3月1日起所承租,詳後述),而均顯有瑕疵可指,本件綜合上情,更難認被告蔡奇霖於偵訊中之自白及指證為可信。

(二)被告蔡奇霖、邱政嘉於本院審理中之辯稱復與證人證述相符,從而本件扣案物品暨鑑定書亦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

1.又查,上址房屋係由證人陳信銘自105年3月1日起所承租,由證人陳弘裕擔任保證人,惟租金係由被告蔡奇霖繳納,而本件經員警於106年6月3日11時30分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房屋執行搜索,即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其中編號1-92、1-97、2-34、2-36、燒杯檢出被告蔡奇霖之指紋,編號1-103燒杯則檢出被告邱政嘉之指紋,並有部分物品各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即毒品先驅原科苯基丙酮、2-苯基乙醯基乙腈、氯麻黃、氯假麻黃(詳如附表之「檢驗結果」欄所示)等節,固經證人陳信銘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人陳弘裕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警一卷第7至9頁反面、第13至17頁反面,偵二卷第154頁正反面、第157頁正反面,本院訴卷二第31至42、107至109頁),並有本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賃到期通知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查初報表、刑事警察局106年7月26日刑紋字第1060062021號鑑定書、106年12月11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等在卷可查(警一卷第4、35至37、39至58、63至78、89至92頁反面,警二卷第61至119頁,偵二卷第34至45頁反面)。

2.但查,本件扣案物品係張育豪(已於104年10月9日死亡)生前寄放在陳信銘處,而由陳信銘與陳弘裕搬運至上址房屋存放已久等節,業經證人陳信銘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迭證稱:伊租用上址房屋是要放張育豪的遺物,因為張育豪生前遺留的東西太多,伊後來新租的地點沒地方放,所以才繼續租用上址房屋,扣案物品都是張育豪所有,伊不知道作何用途,伊只有請陳弘裕幫伊搬運張育豪的遺物而已,上址房屋並不是製毒工廠,只是放那些遺物的地方;當時是蔡奇霖叫伊去租用上址房屋,張育豪的東西一開始是放在鄭和南路,後來鄭和南路沒有租了,伊就去租上址房屋,跟陳弘裕一起將這些東西搬過去,伊有住在上址房屋一段時間,後來才搬去小港;伊跟張育豪從小就認識,比親兄弟還親,蔡奇霖跟張育豪是朋友,張育豪放在伊那裡的就是扣案物品,當時他開貨車來找伊,問伊可不可以借他放,伊就說沒關係,張育豪曾跟伊說他有去找別人借放,但別人不要,後來張育豪過世了,伊在鄭和南路的租約也到期,因為蔡奇霖跟張育豪是很好的朋友,伊跟蔡奇霖說張育豪的遺物要怎麼辦,後來才承租上址房屋置放,房租是蔡奇霖付的,因為那個時候伊很難過,沒錢付房租,扣案物的現場照片跟伊搬過去的時候一樣,那些東西是伊自己慢慢搬的,陳弘裕有幫伊搬一些,(辯護人問:依你當時所看到的這些物品,是否已經放置很久沒有使用,所以有灰塵?)是,那些扣案物品全部都有灰塵等語明確(警一卷第14至17頁反面,偵二卷第154頁,本院訴卷二第31至42頁反面)。其上開證述並核與證人陳弘裕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有看過現場照片中的那些東西,剛搬進去的時候看到的,當時陳信銘請伊幫他把用紙箱裝的東西從車上搬下來等語(本院訴卷二第109至116頁),暨本件於員警進行搜索時,扣案物品確實多半放置於層層堆疊之紙箱中,狀似已長久無人使用之物(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查初報表及所附照片,警一卷第89至92頁反面)等情狀相符,足見其前揭證述應堪憑信。又證人陳信銘確曾通知被告蔡奇霖前往上址房屋進行修繕等節,亦經證人陳信銘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有跟蔡奇霖說去修熱水器的事,伊知道他有親戚在做水電,那時伊要搬走,跟蔡奇霖說熱水器壞了,到時候房東要把房子收回去的時候,伊就要賠等語明確(本院訴卷二第36頁、39頁正反面);而本件經檢驗出附著被告蔡奇霖指紋之燒杯上,均未檢出任何毒品殘留反應,有上開刑事警察局106年7月26日刑紋字第1060062021號鑑定書、106年12月11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參(警二卷第61至119頁,偵二卷第34至45頁反面),則本件確實不能排除被告蔡奇霖係於進入上址房屋修繕時,因移動上開物品方便工作,方導致其指紋附著在燒杯上之可能性。從而,本件被告蔡奇霖辯稱:扣案物品係張育豪生前所有,伊只是租用上址房屋讓陳信銘置放,並未在該處製造毒品,燒杯上的指紋可能是伊前往修繕時留下的等語,即均非無據。

3.再查,被告邱政嘉曾前往上址房屋拜訪陳弘裕等節,亦經證人陳信銘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跟邱政嘉不太熟,邱政嘉是跟陳弘裕比較熟,伊記得還住在那邊時,邱政嘉有買東西到上址房屋給伊吃,邱政嘉跟陳弘裕到伊那裡時,有問紙箱內是什麼東西,也有翻一下,伊有叫他們不要亂動張育豪的東西等語(本院訴卷二第31至32、39頁);證人陳弘裕則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記得是陳信銘剛搬進去的時候,邱政嘉剛好要來找伊,伊就請他買東西過來,在上址房屋內吃東西,當時邱政嘉有好奇問現場那是什麼東西,伊說不知道等語明確(本院訴卷二第110頁反面至112頁),其等所述並互核相符,應堪憑信;而本件經檢驗出附著被告邱政嘉指紋之燒杯上,亦未檢出任何毒品殘留反應,有上開刑事警察局106年7月26日刑紋字第1060062021號鑑定書、106年12月11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參(警二卷第61至119頁,偵二卷第34至45頁反面),則本件亦不能排除被告邱政嘉係於進入上址房屋時,因好奇而觸碰上開物品,方導致其指紋附著在燒杯上之可能性。從而,本件被告邱政嘉辯稱:伊並未參與製造毒品,扣案物品上的指紋可能是伊幫陳弘裕買東西過去時留下的等語,亦非無據。

4.公訴人雖又稱:被告蔡奇霖若無製毒犯行,大可將扣案物品拋棄即可,何須特意租屋置放;又證人陳信銘、陳弘裕對於被告邱政嘉確切何時到上址房屋、當時具體情況等節證述不清,亦不足採信云云。但被告蔡奇霖前曾有製造毒品前科,迭如前述,其擔心招致嫌疑,自不敢任意處分扣案物品;而依上開證人陳信銘、陳弘裕所述,被告邱政嘉當時僅係至該處與其等用餐,此實屬一般友人間平常往來,自難要求其等對當時之各個細節均完整記憶,自亦難以此遽認證人所述均不可採。

5.綜上,本件被告蔡奇霖、邱政嘉前揭辯稱既均尚屬有據,則本件自亦不能單憑上址房屋內有放置扣案物品、及部分燒杯上有檢出渠二人指紋等情,即遽認被告蔡奇霖、邱政嘉有何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

(三)再被告蔡奇霖雖曾供稱:伊知道這批器具是張育豪製造毒品使用的等語(本院訴卷二第18頁),但本件既不能認被告二人有何共同製造毒品犯行,亦無證據可證被告蔡奇霖知悉張育豪製造毒品之進度如何,而扣案物品中經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即毒品先驅原科苯基丙酮、2-苯基乙醯基乙腈、氯麻黃、氯假麻黃者(詳如附表之「檢驗結果」欄所示),或為器具上之液體或粉末殘跡、或於扣案時即記載為不明液體,有上開刑事警察局106年12月11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查(偵二卷第34至45頁反面),此等物品若未經檢驗,光憑外觀,實無從知悉其內為何物,更遑論含有毒品成分與否,是本件亦不能認被告蔡奇霖明知上開物品內含有第二級、第四級毒品成分,仍承租上址房屋置放,而有何持有毒品之犯行。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7項之罪之構成要件為「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燒杯等器具,在實務上均有其他用途,並非難以取得之物,亦非專供製造第二級毒品之器具,是被告蔡奇霖縱持有上開物品,亦不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7項之罪。

五、綜上,本件被告蔡奇霖於偵訊中之自白及指證均有瑕疵可指,不足採信,被告蔡奇霖、邱政嘉於本院審理中之辯稱復與證人證述相符,並非無稽,從而本件扣案物品暨鑑定書亦不足以證明被告二人有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且亦不能認為被告蔡奇霖有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或持有專供製造第二級毒品器具之犯行,則本件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均不足以說服本院形成被告二人有罪之心證,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自應為被告二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侑姿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恒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李佳容法 官 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沈彤檍附表┌───┬─────┬───┬─────┬──────────┐│編號 │名稱 │數量 │特徵 │檢驗結果 │├───┼─────┼───┼─────┼──────────┤│1-1 │玻璃燒杯 │1個 │ │ │├───┼─────┼───┼─────┼──────────┤│1-2 │玻璃燒杯 │1個 │ │ │├───┼─────┼───┼─────┼──────────┤│1-3 │玻璃燒杯 │1個 │ │ │├───┼─────┼───┼─────┼──────────┤│1-4 │玻璃燒杯 │1個 │ │ │├───┼─────┼───┼─────┼──────────┤│1-5 │玻璃燒杯 │1個 │ │ │├───┼─────┼───┼─────┼──────────┤│1-6 │玻璃燒杯 │1個 │ │ │├───┼─────┼───┼─────┼──────────┤│1-7 │玻璃燒杯 │1個 │ │ │├───┼─────┼───┼─────┼──────────┤│1-8 │四孔燒瓶 │1座 │ │ │├───┼─────┼───┼─────┼──────────┤│1-9 │三孔燒瓶 │1個 │ │ │├───┼─────┼───┼─────┼──────────┤│1-10 │分液漏斗 │1個 │ │ │├───┼─────┼───┼─────┼──────────┤│1-11 │分液漏斗 │1個 │ │ │├───┼─────┼───┼─────┼──────────┤│1-12 │四孔燒瓶 │1袋 │ │ │├───┼─────┼───┼─────┼──────────┤│1-13 │不明物質 │1袋 │ │ │├───┼─────┼───┼─────┼──────────┤│1-14 │不明物質 │1袋 │ │ │├───┼─────┼───┼─────┼──────────┤│1-15 │不明物質 │1袋 │ │ │├───┼─────┼───┼─────┼──────────┤│1-16 │不明物質 │1袋 │ │ │├───┼─────┼───┼─────┼──────────┤│1-17 │不明物質 │1袋 │ │檢視為白色粉末,檢出││ │ │ │ │Sodium ││ │ │ │ │cyanoborohydride(氰││ │ │ │ │基硼氫化納)成分,淨││ │ │ │ │重1068公克(內政部警││ │ │ │ │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 ││ │ │ │ │12月11日刑鑑字第 ││ │ │ │ │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見偵二卷第35頁) ││ │ │ │ │ │├───┼─────┼───┼─────┼──────────┤│1-18 │不明物質 │1袋 │ │檢視為白色粉末,檢出││ │ │ │ │Sodium ││ │ │ │ │cyanoborohydride(氰││ │ │ │ │基硼氫化納)成分,淨││ │ │ │ │重1064公克(內政部警││ │ │ │ │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 ││ │ │ │ │12月11日刑鑑字第1060││ │ │ │ │069395號鑑定書,見偵││ │ │ │ │二卷第35頁) ││ │ │ │ │ │├───┼─────┼───┼─────┼──────────┤│1-19 │四孔燒杯 │1座 │ │ │├───┼─────┼───┼─────┼──────────┤│1-20 │燒杯 │1個 │ │ │├───┼─────┼───┼─────┼──────────┤│1-21 │燒杯 │1個 │ │ │├───┼─────┼───┼─────┼──────────┤│1-22 │燒杯 │1個 │ │ │├───┼─────┼───┼─────┼──────────┤│1-23 │燒杯 │1個 │ │ │├───┼─────┼───┼─────┼──────────┤│1-24 │燒杯 │1個 │ │ │├───┼─────┼───┼─────┼──────────┤│1-25 │燒杯 │1個 │ │ │├───┼─────┼───┼─────┼──────────┤│1-26 │燒杯 │1個 │ │ │├───┼─────┼───┼─────┼──────────┤│1-27 │燒杯 │1個 │ │ │├───┼─────┼───┼─────┼──────────┤│1-28 │燒杯 │1個 │ │ │├───┼─────┼───┼─────┼──────────┤│1-29 │燒杯 │1個 │ │ │├───┼─────┼───┼─────┼──────────┤│1-30 │四孔燒瓶 │1座 │ │ │├───┼─────┼───┼─────┼──────────┤│1-31 │三孔燒瓶 │1座 │ │ │├───┼─────┼───┼─────┼──────────┤│1-32 │電熱包 │1包 │ │ │├───┼─────┼───┼─────┼──────────┤│1-33 │溫控器 │1告 │ │ │├───┼─────┼───┼─────┼──────────┤│1-34 │三孔燒瓶 │1座 │ │ │├───┼─────┼───┼─────┼──────────┤│1-35 │冷凝管 │1支 │ │ │├───┼─────┼───┼─────┼──────────┤│1-36 │PUMPS AND │1座 │ │ ││ │SISTEMS │ │ │ │├───┼─────┼───┼─────┼──────────┤│1-37 │燒杯 │1個 │含不明粉末│ │├───┼─────┼───┼─────┼──────────┤│1-38 │燒杯 │1個 │ │ │├───┼─────┼───┼─────┼──────────┤│1-39 │燒杯 │1個 │ │ │├───┼─────┼───┼─────┼──────────┤│1-40 │燒杯 │1個 │ │ │├───┼─────┼───┼─────┼──────────┤│1-41 │燒杯 │1個 │ │ │├───┼─────┼───┼─────┼──────────┤│1-42 │燒杯 │1個 │ │ │├───┼─────┼───┼─────┼──────────┤│1-43 │燒杯 │1個 │ │ │├───┼─────┼───┼─────┼──────────┤│1-44 │二孔燒瓶 │1座 │含棕色粉末│ ││ │ │ │痕跡 │ │├───┼─────┼───┼─────┼──────────┤│1-45 │三孔燒瓶 │1座 │ │ │├───┼─────┼───┼─────┼──────────┤│1-46 │燒杯 │1個 │含白色殘渣│ │├───┼─────┼───┼─────┼──────────┤│1-47 │燒杯 │1個 │含白色殘渣│ │├───┼─────┼───┼─────┼──────────┤│1-48 │燒杯 │1個 │含白色殘渣│ │├───┼─────┼───┼─────┼──────────┤│1-49 │燒杯 │1個 │白色殘渣 │ │├───┼─────┼───┼─────┼──────────┤│1-50 │燒杯 │1個 │白色殘渣 │ │├───┼─────┼───┼─────┼──────────┤│1-51 │燒杯 │1個 │白色殘渣 │ │├───┼─────┼───┼─────┼──────────┤│1-52 │溫度計 │1支 │ │ │├───┼─────┼───┼─────┼──────────┤│1-53 │溫度計 │1支 │ │ │├───┼─────┼───┼─────┼──────────┤│1-54 │玻璃燒杯 │1個 │ │ │├───┼─────┼───┼─────┼──────────┤│1-55 │玻璃燒杯 │1個 │ │ │├───┼─────┼───┼─────┼──────────┤│1-56 │玻璃燒杯 │1個 │ │ │├───┼─────┼───┼─────┼──────────┤│1-57 │玻璃燒杯 │1個 │ │ │├───┼─────┼───┼─────┼──────────┤│1-58 │玻璃燒杯 │1個 │ │ │├───┼─────┼───┼─────┼──────────┤│1-59 │玻璃燒杯 │1個 │ │ │├───┼─────┼───┼─────┼──────────┤│1-60 │玻璃燒杯 │1個 │ │ │├───┼─────┼───┼─────┼──────────┤│1-61 │玻璃燒杯 │1個 │ │ │├───┼─────┼───┼─────┼──────────┤│1-62 │玻璃燒杯 │1個 │ │ │├───┼─────┼───┼─────┼──────────┤│1-63 │玻璃燒杯 │1個 │ │ │├───┼─────┼───┼─────┼──────────┤│1-64 │玻璃燒杯 │1個 │ │ │├───┼─────┼───┼─────┼──────────┤│1-65 │玻璃燒杯 │1個 │ │ │├───┼─────┼───┼─────┼──────────┤│1-66 │玻璃燒杯 │1個 │ │ │├───┼─────┼───┼─────┼──────────┤│1-67 │玻璃燒杯 │1個 │ │ │├───┼─────┼───┼─────┼──────────┤│1-68 │玻璃燒杯 │1個 │ │ │├───┼─────┼───┼─────┼──────────┤│1-69 │玻璃燒杯 │1個 │ │ │├───┼─────┼───┼─────┼──────────┤│1-70 │玻璃燒杯 │1個 │ │ │├───┼─────┼───┼─────┼──────────┤│1-71 │玻璃燒杯 │1個 │ │ │├───┼─────┼───┼─────┼──────────┤│1-72 │電熱包 │1個 │ │ │├───┼─────┼───┼─────┼──────────┤│1-73 │二孔燒瓶 │1座 │棕色液體殘│檢視為黃色液體,檢出││ │ │ │跡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命成分(內政部警政署││ │ │ │ │刑事警察局106年12月 ││ │ │ │ │11日刑鑑字第 ││ │ │ │ │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見偵二卷第35頁) ││ │ │ │ │ │├───┼─────┼───┼─────┼──────────┤│1-74 │冷凝管 │1支 │ │ │├───┼─────┼───┼─────┼──────────┤│1-75 │冷凝管 │1支 │ │ │├───┼─────┼───┼─────┼──────────┤│1-76 │冷凝管 │1支 │ │ │├───┼─────┼───┼─────┼──────────┤│1-77 │電熱包 │1個 │ │ │├───┼─────┼───┼─────┼──────────┤│1-78 │冷凝管 │1支 │ │ │├───┼─────┼───┼─────┼──────────┤│1-79 │冷凝管 │1支 │ │ │├───┼─────┼───┼─────┼──────────┤│1-80 │冷凝管 │1支 │ │ │├───┼─────┼───┼─────┼──────────┤│1-81 │溫控器 │1個 │ │ │├───┼─────┼───┼─────┼──────────┤│1-82 │溫控器 │1個 │ │ │├───┼─────┼───┼─────┼──────────┤│1-83 │溫控器 │1個 │ │ │├───┼─────┼───┼─────┼──────────┤│1-84 │溫控器 │1個 │ │ │├───┼─────┼───┼─────┼──────────┤│1-85 │溫控器 │1個 │ │ │├───┼─────┼───┼─────┼──────────┤│1-86 │五孔玻璃蓋│1座 │ │ │├───┼─────┼───┼─────┼──────────┤│1-87 │攪拌馬達 │1個 │ │ │├───┼─────┼───┼─────┼──────────┤│1-88 │酸鹼度計 │1組 │ │ │├───┼─────┼───┼─────┼──────────┤│1-89 │分液漏斗 │1個 │內有不明殘│ ││ │ │ │跡 │ │├───┼─────┼───┼─────┼──────────┤│1-90 │燒瓶 │1個 │ │檢視為透明液體,未檢││ │ │ │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第四級毒品:毒││ │ │ │ │品先驅原料麻黃及苯││ │ │ │ │基丙酮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 │ │察局106年12月11日刑 ││ │ │ │ │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 │ │ │ │定書,見偵二卷第37頁││ │ │ │ │背面) ││ │ │ │ │ │├───┼─────┼───┼─────┼──────────┤│1-91 │電熱包 │1個 │ │ │├───┼─────┼───┼─────┼──────────┤│1-92 │燒杯 │1個 │ │經檢出被告蔡奇霖之指││ │ │ │ │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警察局106年7月26日刑││ │ │ │ │紋字第1060062021號鑑││ │ │ │ │定書,見警二卷第63至││ │ │ │ │64頁) │├───┼─────┼───┼─────┼──────────┤│1-93 │玻璃漏斗 │1個 │ │ │├───┼─────┼───┼─────┼──────────┤│1-94 │燒瓶 │1個 │ │檢視為透明液體,未檢││ │ │ │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第四級毒品:毒││ │ │ │ │品先驅原料麻黃及苯││ │ │ │ │基丙酮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 │ │察局106年12月11日刑 ││ │ │ │ │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 │ │ │ │定書,見偵二卷第35頁││ │ │ │ │) ││ │ │ │ │ │├───┼─────┼───┼─────┼──────────┤│1-95 │燒杯 │1個 │ │ │├───┼─────┼───┼─────┼──────────┤│1-96 │燒杯 │1個 │ │ │├───┼─────┼───┼─────┼──────────┤│1-97 │燒杯 │1個 │ │經檢出被告蔡奇霖之指││ │ │ │ │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警察局106年7月26日刑││ │ │ │ │紋字第1060062021號鑑││ │ │ │ │定書,見警二卷第63至││ │ │ │ │64頁) │├───┼─────┼───┼─────┼──────────┤│1-98 │燒杯 │1個 │ │ │├───┼─────┼───┼─────┼──────────┤│1-99 │燒杯 │1個 │ │ │├───┼─────┼───┼─────┼──────────┤│1-100 │玻璃杯 │1個 │ │ │├───┼─────┼───┼─────┼──────────┤│1-101 │燒杯 │1個 │ │ │├───┼─────┼───┼─────┼──────────┤│1-102 │燒杯 │1個 │ │ │├───┼─────┼───┼─────┼──────────┤│1-103 │燒杯 │1個 │ │經檢出被告邱政嘉之指││ │ │ │ │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警察局106年7月26日刑││ │ │ │ │紋字第1060062021號鑑││ │ │ │ │定書,見警二卷第63至││ │ │ │ │64頁) │├───┼─────┼───┼─────┼──────────┤│1-104 │燒杯 │1個 │ │ │├───┼─────┼───┼─────┼──────────┤│1-105 │電熱包 │1個 │ │ │├───┼─────┼───┼─────┼──────────┤│1-106 │燒杯 │1個 │ │ │├───┼─────┼───┼─────┼──────────┤│1-107 │燒杯 │1個 │ │ │├───┼─────┼───┼─────┼──────────┤│1-108 │燒杯 │1個 │ │ │├───┼─────┼───┼─────┼──────────┤│1-109 │燒杯 │1個 │ │ │├───┼─────┼───┼─────┼──────────┤│1-110 │燒杯 │1個 │ │ │├───┼─────┼───┼─────┼──────────┤│1-111 │燒杯 │1個 │ │ │├───┼─────┼───┼─────┼──────────┤│1-112 │燒杯 │1個 │ │ │├───┼─────┼───┼─────┼──────────┤│1-113 │燒杯 │1個 │ │ │├───┼─────┼───┼─────┼──────────┤│1-114 │燒杯 │1個 │ │ │├───┼─────┼───┼─────┼──────────┤│1-115 │燒杯 │1個 │ │ │├───┼─────┼───┼─────┼──────────┤│1-116 │燒杯 │1個 │ │ │├───┼─────┼───┼─────┼──────────┤│1-117 │燒杯 │1個 │ │ │├───┼─────┼───┼─────┼──────────┤│1-118 │燒杯 │1個 │ │ │├───┼─────┼───┼─────┼──────────┤│1-119 │燒杯 │1個 │ │ │├───┼─────┼───┼─────┼──────────┤│1-120 │燒杯 │1個 │ │ │├───┼─────┼───┼─────┼──────────┤│1-121 │燒杯 │1個 │ │ │├───┼─────┼───┼─────┼──────────┤│1-122 │燒杯 │1個 │ │ │├───┼─────┼───┼─────┼──────────┤│1-123 │燒杯 │1個 │ │ │├───┼─────┼───┼─────┼──────────┤│1-124 │燒杯 │1個 │ │ │├───┼─────┼───┼─────┼──────────┤│1-125 │燒杯 │1個 │ │ │├───┼─────┼───┼─────┼──────────┤│1-126 │燒杯 │1個 │ │ │├───┼─────┼───┼─────┼──────────┤│1-127 │燒杯 │1個 │ │ │├───┼─────┼───┼─────┼──────────┤│1-128 │燒杯 │1個 │ │ │├───┼─────┼───┼─────┼──────────┤│1-129 │燒杯 │1個 │ │ │├───┼─────┼───┼─────┼──────────┤│1-130 │燒杯 │1個 │ │ │├───┼─────┼───┼─────┼──────────┤│1-131 │燒杯 │1個 │ │ │├───┼─────┼───┼─────┼──────────┤│1-132 │燒杯 │1個 │ │ │├───┼─────┼───┼─────┼──────────┤│1-133 │燒杯 │1個 │ │ │├───┼─────┼───┼─────┼──────────┤│1-134 │燒杯 │1個 │ │ │├───┼─────┼───┼─────┼──────────┤│1-135 │燒杯 │1個 │ │ │├───┼─────┼───┼─────┼──────────┤│1-136 │燒杯 │1個 │ │ │├───┼─────┼───┼─────┼──────────┤│1-137 │燒杯 │1個 │ │ │├───┼─────┼───┼─────┼──────────┤│1-138 │燒杯 │1個 │ │ │├───┼─────┼───┼─────┼──────────┤│1-139 │真空幫浦 │1組 │ │ │├───┼─────┼───┼─────┼──────────┤│1-140 │加熱盤 │1個 │ │ │├───┼─────┼───┼─────┼──────────┤│1-141 │燒杯 │1個 │ │ │├───┼─────┼───┼─────┼──────────┤│1-142 │燒杯 │1個 │ │ │├───┼─────┼───┼─────┼──────────┤│1-143 │燒杯 │1個 │ │ │├───┼─────┼───┼─────┼──────────┤│1-144 │燒杯 │1個 │ │ │├───┼─────┼───┼─────┼──────────┤│1-145 │燒杯 │1個 │ │ │├───┼─────┼───┼─────┼──────────┤│1-146 │燒杯 │1個 │ │ │├───┼─────┼───┼─────┼──────────┤│1-147 │燒杯 │1個 │ │ │├───┼─────┼───┼─────┼──────────┤│1-148 │燒杯 │1個 │ │ │├───┼─────┼───┼─────┼──────────┤│1-149 │燒杯 │1個 │ │ │├───┼─────┼───┼─────┼──────────┤│1-150 │燒杯 │1個 │ │ │├───┼─────┼───┼─────┼──────────┤│1-151 │燒杯 │1個 │ │ │├───┼─────┼───┼─────┼──────────┤│1-152 │燒杯 │1個 │ │ │├───┼─────┼───┼─────┼──────────┤│1-153 │滴定管 │1支 │ │ │├───┼─────┼───┼─────┼──────────┤│1-154 │滴定管 │1支 │ │ │├───┼─────┼───┼─────┼──────────┤│1-155 │滴定管 │1支 │ │ │├───┼─────┼───┼─────┼──────────┤│1-156 │玻璃管 │1支 │ │ │├───┼─────┼───┼─────┼──────────┤│1-157 │玻璃管 │1支 │ │ │├───┼─────┼───┼─────┼──────────┤│1-158 │玻璃管 │1支 │ │ │├───┼─────┼───┼─────┼──────────┤│1-159 │玻璃管 │1支 │ │ │├───┼─────┼───┼─────┼──────────┤│1-160 │玻璃管 │1支 │ │ │├───┼─────┼───┼─────┼──────────┤│1-161 │玻璃管 │1支 │ │ │├───┼─────┼───┼─────┼──────────┤│1-162 │玻璃管 │1支 │ │ │├───┼─────┼───┼─────┼──────────┤│1-163 │玻璃管 │1支 │ │ │├───┼─────┼───┼─────┼──────────┤│1-164 │分液漏斗 │1支 │ │ │├───┼─────┼───┼─────┼──────────┤│1-165 │分液漏斗 │1支 │ │ │├───┼─────┼───┼─────┼──────────┤│1-166 │分液漏斗 │1支 │ │ │├───┼─────┼───┼─────┼──────────┤│1-167 │分液漏斗 │1支 │ │ │├───┼─────┼───┼─────┼──────────┤│1-168 │分液漏斗 │1支 │ │ │├───┼─────┼───┼─────┼──────────┤│1-169 │分液漏斗 │1支 │ │ │├───┼─────┼───┼─────┼──────────┤│1-170 │玻璃轉接頭│1支 │ │ │├───┼─────┼───┼─────┼──────────┤│1-171 │冷凝管 │1支 │ │ │├───┼─────┼───┼─────┼──────────┤│1-172 │玻璃器具 │1個 │ │ │├───┼─────┼───┼─────┼──────────┤│1-173 │玻璃攪拌器│1支 │ │ │├───┼─────┼───┼─────┼──────────┤│1-174 │量筒 │1支 │ │ │├───┼─────┼───┼─────┼──────────┤│1-175 │二孔燒瓶 │1座 │ │檢視為透明液體,檢出││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命成分(內政部警政署││ │ │ │ │刑事警察局106年12月 ││ │ │ │ │11日刑鑑字第00000000││ │ │ │ │95號鑑定書,見偵二卷││ │ │ │ │第35頁) ││ │ │ │ │ │├───┼─────┼───┼─────┼──────────┤│1-176 │五孔燒瓶蓋│1座 │ │ │├───┼─────┼───┼─────┼──────────┤│1-177 │溫度控制器│1個 │ │ │├───┼─────┼───┼─────┼──────────┤│1-178 │玻璃連接管│1支 │ │ │├───┼─────┼───┼─────┼──────────┤│1-179 │玻璃連接管│1支 │ │ │├───┼─────┼───┼─────┼──────────┤│1-180 │玻璃連接管│1支 │ │ │├───┼─────┼───┼─────┼──────────┤│1-181 │壓力錶 │1個 │ │ │├───┼─────┼───┼─────┼──────────┤│1-182 │壓力錶 │1個 │ │ │├───┼─────┼───┼─────┼──────────┤│1-183 │壓力錶 │1個 │ │ │├───┼─────┼───┼─────┼──────────┤│1-184 │壓力錶 │1個 │ │ │├───┼─────┼───┼─────┼──────────┤│1-185 │大型反應槽│1座 │ │檢視為混濁液體,未檢││ │ │ │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第四級毒品:毒││ │ │ │ │品先驅原料麻黃及苯││ │ │ │ │基丙酮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 │ │察局106年12月11日刑 ││ │ │ │ │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 │ │ │ │定書,見偵二卷第35頁││ │ │ │ │) ││ │ │ │ │ │├───┼─────┼───┼─────┼──────────┤│1-186 │變頻調速器│1個 │ │ │├───┼─────┼───┼─────┼──────────┤│1-187 │壓力器含塑│1個 │ │ ││ │膠管 │ │ │ │├───┼─────┼───┼─────┼──────────┤│1-188 │冷凝管 │1支 │ │檢視為透明液體,未檢││ │ │ │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第四級毒品:毒││ │ │ │ │品先驅原料麻黃及苯││ │ │ │ │基丙酮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 │ │察局106年12月11日刑 ││ │ │ │ │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 │ │ │ │定書,見偵二卷第35頁││ │ │ │ │) ││ │ │ │ │ │├───┼─────┼───┼─────┼──────────┤│1-189 │玻璃轉接管│1支 │ │ │├───┼─────┼───┼─────┼──────────┤│1-190 │玻璃轉接管│1支 │ │ │├───┼─────┼───┼─────┼──────────┤│1-191 │不明設備 │1座 │ │ │├───┼─────┼───┼─────┼──────────┤│1-192 │玻璃器具 │1支 │ │ │├───┼─────┼───┼─────┼──────────┤│1-193 │玻璃器具 │1個 │ │ │├───┼─────┼───┼─────┼──────────┤│1-194 │馬達 │1個 │ │ │├───┼─────┼───┼─────┼──────────┤│1-195 │攪拌鐵條 │10支 │ │ │├───┼─────┼───┼─────┼──────────┤│1-196 │鐵條 │8支 │ │ │├───┼─────┼───┼─────┼──────────┤│1-197 │固定架 │1支 │ │ │├───┼─────┼───┼─────┼──────────┤│1-198 │固定架 │1支 │ │ │├───┼─────┼───┼─────┼──────────┤│1-199 │塑膠量杯 │1個 │含殘渣 │ │├───┼─────┼───┼─────┼──────────┤│1-200 │分液漏斗 │1個 │含白色殘渣│ │├───┼─────┼───┼─────┼──────────┤│1-201 │塑膠塞及攪│1袋 │ │ ││ │拌紙 │ │ │ │├───┼─────┼───┼─────┼──────────┤│1-202 │升降器 │1個 │ │ │├───┼─────┼───┼─────┼──────────┤│1-203 │定時器 │1個 │ │ │├───┼─────┼───┼─────┼──────────┤│1-204 │滴管 │1支 │含白色不明│ ││ │ │ │殘渣 │ │├───┼─────┼───┼─────┼──────────┤│1-205 │滴管 │1支 │含白色不明│ ││ │ │ │殘渣 │ │├───┼─────┼───┼─────┼──────────┤│1-206 │玻璃器具 │1箱 │ │ │├───┼─────┼───┼─────┼──────────┤│1-207 │塑膠瓶 │1罐 │含白色不明│ ││ │ │ │殘渣 │ │├───┼─────┼───┼─────┼──────────┤│1-208 │塑膠量杯 │4個 │ │ │├───┼─────┼───┼─────┼──────────┤│1-209 │玻璃器具 │1支 │ │ │├───┼─────┼───┼─────┼──────────┤│1-210 │燒瓶 │1個 │ │檢視為透明液體,檢出││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命成分(內政部警政署││ │ │ │ │刑事警察局106年12月 ││ │ │ │ │11日刑鑑字第00000000││ │ │ │ │95號鑑定書,見偵二卷││ │ │ │ │第35頁) ││ │ │ │ │ │├───┼─────┼───┼─────┼──────────┤│1-211 │燒瓶 │1個 │ │檢視為透明液體,未檢││ │ │ │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第四級毒品:毒││ │ │ │ │品先驅原料麻黃及苯││ │ │ │ │基丙酮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 │ │察局106年12月11日刑 ││ │ │ │ │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 │ │ │ │定書,見偵二卷第35頁││ │ │ │ │) ││ │ │ │ │ │├───┼─────┼───┼─────┼──────────┤│1-212 │玻璃器具 │1箱 │ │ │├───┼─────┼───┼─────┼──────────┤│1-213 │玻璃瓶 │1罐 │ │ │├───┼─────┼───┼─────┼──────────┤│1-214 │表玻璃 │1盒 │ │ │├───┼─────┼───┼─────┼──────────┤│1-215 │燒杯 │1個 │有殘渣 │ │├───┼─────┼───┼─────┼──────────┤│1-216 │壓力錶 │1個 │ │ │├───┼─────┼───┼─────┼──────────┤│1-217 │不明結晶 │1箱 │白色 │檢視為白色晶體,檢出││ │ │ │ │Methyiamine(甲胺) ││ │ │ │ │成分,淨重25780公克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 │ │察局106年12月11日刑 ││ │ │ │ │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 │ │ │ │定書,見偵二卷第35頁││ │ │ │ │至背面第42頁)。 ││ │ │ │ │ │├───┼─────┼───┼─────┼──────────┤│1-218 │不明結晶 │1箱 │白色 │ │├───┼─────┼───┼─────┼──────────┤│1-219 │不明結晶 │1箱 │白色,毛重│ ││ │ │ │27.8公斤 │ │├───┼─────┼───┼─────┼──────────┤│1-220 │不明結晶 │1箱 │白色,毛重│ ││ │ │ │27.44公斤 │ │├───┼─────┼───┼─────┼──────────┤│1-221 │不明結晶 │1箱 │白色,毛重│檢視為白色晶體,檢出││ │ │ │27.97公斤 │Methyiamine(甲胺) ││ │ │ │ │成分,淨重25940公克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 │ │察局106年12月11日刑 ││ │ │ │ │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 │ │ │ │定書,見偵二卷第35頁││ │ │ │ │至背面第42頁)。 ││ │ │ │ │ │├───┼─────┼───┼─────┼──────────┤│1-222 │不明結晶 │1箱 │白色,毛重│ ││ │ │ │28.00公斤 │ │├───┼─────┼───┼─────┼──────────┤│1-223 │不明結晶 │1箱 │白色,毛重│ ││ │ │ │27.68公斤 │ │├───┼─────┼───┼─────┼──────────┤│1-224 │不明結晶 │1箱 │白色,毛重│ ││ │ │ │27.48公斤 │ │├───┼─────┼───┼─────┼──────────┤│1-225 │不明結晶 │1箱 │白色,毛重│檢視為白色晶體,檢出││ │ │ │27.54公斤 │Methyiamine(甲胺) ││ │ │ │ │成分,淨重25440公克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 │ │察局106年12月11日刑 ││ │ │ │ │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 │ │ │ │定書,見偵二卷第35頁││ │ │ │ │至背面第42頁) ││ │ │ │ │ │├───┼─────┼───┼─────┼──────────┤│1-226 │塑膠桶內含│1桶 │ │檢視為黃色液體,檢出││ │不明液體 │ │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原科苯基丙酮成分,淨││ │ │ │ │重16909公克,純質淨 ││ │ │ │ │重12174.48公克(內政││ │ │ │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 │ │ │106年12月11日刑鑑字 ││ │ │ │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見偵二卷第35頁背面││ │ │ │ │第38頁) ││ │ │ │ │ │├───┼─────┼───┼─────┼──────────┤│1-227 │塑膠桶內含│1桶 │ │檢視為黃色液體,檢出││ │不明液體 │ │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原科苯基丙酮、2-苯基││ │ │ │ │乙醯基乙腈等成分,淨││ │ │ │ │重16917公克,編號1 ││ │ │ │ │-0000-0000-000之苯基││ │ │ │ │丙酮純質淨重總計 ││ │ │ │ │46754.4公克(內政部 ││ │ │ │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 │ │ │ │年12月11日刑鑑字第 ││ │ │ │ │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見偵二卷第35頁背面第││ │ │ │ │38頁) ││ │ │ │ │ │├───┼─────┼───┼─────┼──────────┤│1-228 │塑膠桶內含│1桶 │ │檢視為黃色液體,檢出││ │不明液體 │ │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原科苯基丙酮、2-苯基││ │ │ │ │乙醯基乙腈等成分,淨││ │ │ │ │重16982公克,編號1 ││ │ │ │ │-0000-0000-000之苯基││ │ │ │ │丙酮純質淨重總計 ││ │ │ │ │46754.4公克(內政部 ││ │ │ │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 │ │ │ │年12月11日刑鑑字第 ││ │ │ │ │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見偵二卷第35頁背面第││ │ │ │ │38頁) ││ │ │ │ │ │├───┼─────┼───┼─────┼──────────┤│1-229 │塑膠桶內含│1桶 │ │檢視為黃色液體,檢出││ │不明液體 │ │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原科苯基丙酮、2-苯基││ │ │ │ │乙醯基乙腈等成分,淨││ │ │ │ │重9085公克,純質淨重││ │ │ │ │總計8085.65公克(內 ││ │ │ │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 │ │106年12月11日刑鑑字 ││ │ │ │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見偵二卷第35頁背面││ │ │ │ │第38頁) ││ │ │ │ │ │├───┼─────┼───┼─────┼──────────┤│1-230 │塑膠桶內含│1桶 │ │檢視為黃色液體,檢出││ │不明液體 │ │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原科苯基丙酮、2-苯基││ │ │ │ │乙醯基乙腈等成分,淨││ │ │ │ │重14818公克,編號1 ││ │ │ │ │-0000-000之苯基丙酮 ││ │ │ │ │純質淨重總計21908.19││ │ │ │ │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 │ │ │ │事警察局106年12月11 ││ │ │ │ │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 │ │ │ │號鑑定書,見偵二卷第││ │ │ │ │35頁背面第38頁) ││ │ │ │ │ │├───┼─────┼───┼─────┼──────────┤│1-231 │塑膠桶內含│1桶 │ │檢視為黃色液體,檢出││ │不明液體 │ │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原科苯基丙酮、2-苯基││ │ │ │ │乙醯基乙腈等成分,淨││ │ │ │ │重16979公克,苯基丙 ││ │ │ │ │酮純質淨重13583.2公 ││ │ │ │ │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警察局106年12月11日 ││ │ │ │ │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 │ │ │鑑定書,見偵二卷第35││ │ │ │ │頁背面至第36頁第38頁││ │ │ │ │) ││ │ │ │ │ │├───┼─────┼───┼─────┼──────────┤│1-232 │塑膠桶內含│1桶 │ │檢視為黃色液體,檢出││ │不明液體 │ │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原科苯基丙酮、2-苯基││ │ │ │ │乙醯基乙腈等成分,淨││ │ │ │ │重16921公克,編號1 ││ │ │ │ │-0000-0000-000之苯基││ │ │ │ │丙酮純質淨重總計 ││ │ │ │ │46754.4公克(內政部 ││ │ │ │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 │ │ │ │年12月11日刑鑑字第 ││ │ │ │ │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見偵二卷第35頁背面第││ │ │ │ │38頁) ││ │ │ │ │ │├───┼─────┼───┼─────┼──────────┤│1-233 │塑膠桶內含│1桶 │ │檢視為黃色液體,檢出││ │不明液體 │ │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原科苯基丙酮、2-苯基││ │ │ │ │乙醯基乙腈等成分,淨││ │ │ │ │重16912公克,苯基丙 ││ │ │ │ │酮純質淨重15389.92公││ │ │ │ │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警察局106年12月11日 ││ │ │ │ │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 │ │ │鑑定書,見偵二卷第36││ │ │ │ │頁第38頁) ││ │ │ │ │ │├───┼─────┼───┼─────┼──────────┤│1-234 │塑膠桶內含│1桶 │ │檢視為黃色液體,檢出││ │不明液體 │ │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原科苯基丙酮、2-苯基││ │ │ │ │乙醯基乙腈等成分,淨││ │ │ │ │重16933公克,編號1 ││ │ │ │ │-0000-000之苯基丙酮 ││ │ │ │ │純質淨重總計21908.19││ │ │ │ │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 │ │ │ │事警察局106年12月11 ││ │ │ │ │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 │ │ │ │號鑑定書,見偵二卷第││ │ │ │ │35頁背面第38頁) ││ │ │ │ │ │├───┼─────┼───┼─────┼──────────┤│1-235 │封裝桶 │1桶 │標示磷酸 │ │├───┼─────┼───┼─────┼──────────┤│1-236 │封裝桶 │1桶 │ │ │├───┼─────┼───┼─────┼──────────┤│1-237 │封裝桶 │1桶 │ │ │├───┼─────┼───┼─────┼──────────┤│1-238 │封裝桶 │1桶 │ │ │├───┼─────┼───┼─────┼──────────┤│1-239 │封裝桶 │1桶 │ │ │├───┼─────┼───┼─────┼──────────┤│1-240 │封裝桶 │1桶 │ │ │├───┼─────┼───┼─────┼──────────┤│1-241 │封裝桶 │1桶 │ │ │├───┼─────┼───┼─────┼──────────┤│1-242 │封裝桶 │1桶 │ │ │├───┼─────┼───┼─────┼──────────┤│1-243 │封裝桶 │1桶 │ │檢視為白色粉末,未檢││ │ │ │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第四級毒品:毒││ │ │ │ │品先驅原料麻黃及苯││ │ │ │ │基丙酮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 │ │察局106年12月11日刑 ││ │ │ │ │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 │ │ │ │定書,見偵二卷第36頁││ │ │ │ │) ││ │ │ │ │ │├───┼─────┼───┼─────┼──────────┤│1-244 │白色不明粉│1袋 │ │ ││ │末 │ │ │ │├───┼─────┼───┼─────┼──────────┤│1-245 │白色不明粉│1袋 │ │檢視為白色粉末,未檢││ │末 │ │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第四級毒品:毒││ │ │ │ │品先驅原料麻黃及苯││ │ │ │ │基丙酮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 │ │察局106年12月11日刑 ││ │ │ │ │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 │ │ │ │定書,見偵二卷第36頁││ │ │ │ │) ││ │ │ │ │ │├───┼─────┼───┼─────┼──────────┤│1-246 │白色不明粉│1袋 │ │ ││ │末 │ │ │ │├───┼─────┼───┼─────┼──────────┤│1-247 │分液漏斗 │1個 │ │ │├───┼─────┼───┼─────┼──────────┤│1-248 │分液漏斗 │1個 │ │ │├───┼─────┼───┼─────┼──────────┤│1-249 │分液漏斗 │1個 │ │ │├───┼─────┼───┼─────┼──────────┤│1-250 │玻璃量桶 │1個 │ │ │├───┼─────┼───┼─────┼──────────┤│1-251 │玻璃量桶 │1個 │ │ │├───┼─────┼───┼─────┼──────────┤│1-252 │分液漏斗 │1個 │ │檢視為褐色粉末,檢出││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命成分,淨重0.51公克││ │ │ │ │,驗前純質淨重0.02公││ │ │ │ │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警察局106年12月11日 ││ │ │ │ │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 │ │ │鑑定書,見偵二卷第36││ │ │ │ │頁) ││ │ │ │ │ │├───┼─────┼───┼─────┼──────────┤│1-253 │分液漏斗 │1個 │ │ │├───┼─────┼───┼─────┼──────────┤│1-254 │冷凝管 │1支 │ │ │├───┼─────┼───┼─────┼──────────┤│1-255 │分液漏斗 │1個 │ │ │├───┼─────┼───┼─────┼──────────┤│1-256 │分液漏斗 │1個 │ │ │├───┼─────┼───┼─────┼──────────┤│1-257 │分液漏斗 │1個 │ │ │├───┼─────┼───┼─────┼──────────┤│1-258 │分液漏斗 │1個 │ │ │├───┼─────┼───┼─────┼──────────┤│1-259 │分液漏斗 │1個 │ │ │├───┼─────┼───┼─────┼──────────┤│1-260 │分液漏斗 │1個 │ │ │├───┼─────┼───┼─────┼──────────┤│1-261 │分液漏斗 │1個 │ │ │├───┼─────┼───┼─────┼──────────┤│1-262 │分液漏斗 │1個 │ │ │├───┼─────┼───┼─────┼──────────┤│1-263 │分液漏斗 │1個 │ │ │├───┼─────┼───┼─────┼──────────┤│1-264 │分液漏斗 │1個 │ │ │├───┼─────┼───┼─────┼──────────┤│1-265 │分液漏斗 │1個 │ │ │├───┼─────┼───┼─────┼──────────┤│1-266 │分液漏斗 │1個 │ │檢視為灰色粉末,檢出││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命成分,淨重0.03公克││ │ │ │ │,驗前純質淨重未達 ││ │ │ │ │0.01公克(內政部警政││ │ │ │ │署刑事警察局106年12 ││ │ │ │ │月11日刑鑑字第 ││ │ │ │ │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見偵二卷第36頁) ││ │ │ │ │ │├───┼─────┼───┼─────┼──────────┤│1-267 │分液漏斗 │1個 │ │ │├───┼─────┼───┼─────┼──────────┤│1-268 │分液漏斗 │1個 │ │ │├───┼─────┼───┼─────┼──────────┤│1-269 │分液漏斗 │1個 │ │ │├───┼─────┼───┼─────┼──────────┤│1-270 │分液漏斗 │1個 │ │ │├───┼─────┼───┼─────┼──────────┤│1-271 │分液漏斗 │1個 │ │ │├───┼─────┼───┼─────┼──────────┤│1-272 │分液漏斗 │1個 │ │ │├───┼─────┼───┼─────┼──────────┤│1-273 │分液漏斗 │1個 │ │ │├───┼─────┼───┼─────┼──────────┤│1-274 │分液漏斗 │1個 │ │ │├───┼─────┼───┼─────┼──────────┤│1-275 │分液漏斗 │1個 │ │ │├───┼─────┼───┼─────┼──────────┤│1-276 │分液漏斗 │1個 │ │ │├───┼─────┼───┼─────┼──────────┤│2-1 │加熱器 │1座 │ │ │├───┼─────┼───┼─────┼──────────┤│2-2 │電熱包 │1個 │ │ │├───┼─────┼───┼─────┼──────────┤│2-3 │玻璃燒瓶 │1支 │ │檢視為透明液體,未檢││ │ │ │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第四級毒品:毒││ │ │ │ │品先驅原料麻黃及苯││ │ │ │ │基丙酮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 │ │察局106年12月11日刑 ││ │ │ │ │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 │ │ │ │定書,見偵二卷第37頁││ │ │ │ │背面) ││ │ │ │ │ │├───┼─────┼───┼─────┼──────────┤│2-4 │玻璃燒瓶 │1支 │ │檢視為透明液體,檢出││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命成分(內政部警政署││ │ │ │ │刑事警察局106年12月 ││ │ │ │ │11日刑鑑字第 ││ │ │ │ │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見偵二卷第37頁背面)││ │ │ │ │ │├───┼─────┼───┼─────┼──────────┤│2-5 │冷凝管 │1支 │ │檢視為透明液體,未檢││ │ │ │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第四級毒品:毒││ │ │ │ │品先驅原料麻黃及苯││ │ │ │ │基丙酮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 │ │察局106年12月11日刑 ││ │ │ │ │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 │ │ │ │定書,見偵二卷第36頁││ │ │ │ │至背面) ││ │ │ │ │ │├───┼─────┼───┼─────┼──────────┤│2-6 │EVAPORATO │1座 │ │ ││ │R N-1200 │ │ │ │├───┼─────┼───┼─────┼──────────┤│2-7 │玻璃燒杯 │1個 │ │ │├───┼─────┼───┼─────┼──────────┤│2-8 │玻璃燒杯 │1個 │ │ │├───┼─────┼───┼─────┼──────────┤│2-9 │玻璃燒杯 │1個 │ │ │├───┼─────┼───┼─────┼──────────┤│2-10 │玻璃燒杯 │1個 │ │ │├───┼─────┼───┼─────┼──────────┤│2-11 │玻璃燒杯 │1個 │ │ │├───┼─────┼───┼─────┼──────────┤│2-12 │玻璃燒杯 │1個 │ │ │├───┼─────┼───┼─────┼──────────┤│2-13 │玻璃燒杯 │1個 │ │ │├───┼─────┼───┼─────┼──────────┤│2-14 │玻璃瓶 │1個 │ │ │├───┼─────┼───┼─────┼──────────┤│2-15 │玻璃瓶 │1個 │ │檢視為透明液體,檢出││ │ │ │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非他命成分,淨重0.88││ │ │ │ │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 │ │ │ │事警察局106年12月11 ││ │ │ │ │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 │ │ │ │號鑑定書,見偵二卷第││ │ │ │ │36頁背面) ││ │ │ │ │ │├───┼─────┼───┼─────┼──────────┤│2-16 │玻璃燒杯 │1個 │ │ │├───┼─────┼───┼─────┼──────────┤│2-17 │玻璃燒杯 │1個 │ │檢視為黃色液體下方有││ │ │ │ │白色沉澱物,檢出第二││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 │ │ │分,淨重5.35公克,驗││ │ │ │ │前純質淨重0.16公克(││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 │ │局106年12月11日刑鑑 ││ │ │ │ │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 │ │ │ │書,見偵二卷第頁36背││ │ │ │ │面) ││ │ │ │ │ │├───┼─────┼───┼─────┼──────────┤│2-18 │燒杯 │1個 │ │ │├───┼─────┼───┼─────┼──────────┤│2-19 │溫控器 │1個 │ │ │├───┼─────┼───┼─────┼──────────┤│2-20 │燒杯 │1個 │ │檢視為白色粉末,檢出││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命成分,淨重0.41公克││ │ │ │ │,驗前純質淨重0.09公││ │ │ │ │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警察局106年12月11日 ││ │ │ │ │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 │ │ │鑑定書,見偵二卷第36││ │ │ │ │頁背面) ││ │ │ │ │ │├───┼─────┼───┼─────┼──────────┤│2-21 │燒杯 │1個 │ │ │├───┼─────┼───┼─────┼──────────┤│2-22 │燒杯 │1個 │ │ │├───┼─────┼───┼─────┼──────────┤│2-23 │燒杯 │1個 │ │ │├───┼─────┼───┼─────┼──────────┤│2-24 │燒杯 │1個 │ │ │├───┼─────┼───┼─────┼──────────┤│2-25 │燒杯 │1個 │ │ │├───┼─────┼───┼─────┼──────────┤│2-26 │燒杯 │1個 │ │ │├───┼─────┼───┼─────┼──────────┤│2-27 │燒杯 │1個 │ │ │├───┼─────┼───┼─────┼──────────┤│2-28 │燒杯 │1個 │ │ │├───┼─────┼───┼─────┼──────────┤│2-29 │燒杯 │1個 │ │檢視為透明液體,檢出││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命成分,驗前淨重0.58││ │ │ │ │公克,驗前純質淨重未││ │ │ │ │達0.01公克。(內政部││ │ │ │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 │ │ │ │年12月11日刑鑑字第 ││ │ │ │ │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見偵二卷第36頁背面)││ │ │ │ │ │├───┼─────┼───┼─────┼──────────┤│2-30 │燒杯 │1個 │ │ │├───┼─────┼───┼─────┼──────────┤│2-31 │燒杯 │11個 │ │ │├───┼─────┼───┼─────┼──────────┤│2-32 │燒杯 │1個 │ │ │├───┼─────┼───┼─────┼──────────┤│2-33 │燒杯 │1個 │ │ │├───┼─────┼───┼─────┼──────────┤│2-34 │燒杯 │1個 │ │經檢出被告蔡奇霖之指││ │ │ │ │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警察局106年7月26日刑││ │ │ │ │紋字第1060062021號鑑││ │ │ │ │定書,見警二卷第63頁││ │ │ │ │) │├───┼─────┼───┼─────┼──────────┤│2-35 │燒杯 │1個 │ │ │├───┼─────┼───┼─────┼──────────┤│2-36 │燒杯 │1個 │ │經檢出被告蔡奇霖之指││ │ │ │ │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警察局106年7月26日刑││ │ │ │ │紋字第1060062021號鑑││ │ │ │ │定書,見警二卷第63頁││ │ │ │ │) │├───┼─────┼───┼─────┼──────────┤│2-37 │燒杯 │1個 │ │ │├───┼─────┼───┼─────┼──────────┤│2-38 │四孔燒瓶 │1個 │ │檢視為透明液體,檢出││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命成分(內政部警政署││ │ │ │ │刑事警察局106年12月 ││ │ │ │ │11日刑鑑字第 ││ │ │ │ │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見偵二卷第頁36背面)││ │ │ │ │ │├───┼─────┼───┼─────┼──────────┤│2-39 │三孔燒瓶 │1個 │ │檢視為混濁液體,檢出││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命成分(內政部警政署││ │ │ │ │刑事警察局106年12月 ││ │ │ │ │11日刑鑑字第 ││ │ │ │ │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見偵二卷第36頁背面)││ │ │ │ │ │├───┼─────┼───┼─────┼──────────┤│2-40 │玻璃器具 │1箱 │ │ │├───┼─────┼───┼─────┼──────────┤│2-41 │冷凝管 │1支 │ │ │├───┼─────┼───┼─────┼──────────┤│2-42 │冷凝管 │1支 │ │ │├───┼─────┼───┼─────┼──────────┤│2-43 │冷凝管 │1支 │ │ │├───┼─────┼───┼─────┼──────────┤│2-44 │冷凝管 │1支 │ │ │├───┼─────┼───┼─────┼──────────┤│2-45 │冷凝管 │1支 │ │ │├───┼─────┼───┼─────┼──────────┤│2-46 │冷凝管 │1支 │ │ │├───┼─────┼───┼─────┼──────────┤│2-47 │塑膠器具 │1箱 │ │ │├───┼─────┼───┼─────┼──────────┤│2-48 │KNFPM27200│1座 │ │ │├───┼─────┼───┼─────┼──────────┤│2-49 │電熱包 │1座 │ │ │├───┼─────┼───┼─────┼──────────┤│3-1 │塑膠提桶 │1桶 │內含不明液│檢視為黃色液體,檢出││ │ │ │體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原料氯麻黃、氯假麻││ │ │ │ │黃等成分,淨重 ││ │ │ │ │10829公克(內政部警 ││ │ │ │ │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 ││ │ │ │ │12月11日刑鑑字第 ││ │ │ │ │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見偵二卷第36頁背面第││ │ │ │ │44頁背面) ││ │ │ │ │ │├───┼─────┼───┼─────┼──────────┤│3-2 │塑膠提桶 │1桶 │內含不明液│檢視為黃色液體,檢出││ │ │ │體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原料氯麻黃、氯假麻││ │ │ │ │黃等成分,淨重 ││ │ │ │ │11918公克(內政部警 ││ │ │ │ │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 ││ │ │ │ │12月11日刑鑑字第 ││ │ │ │ │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見偵二卷第36頁背面至││ │ │ │ │第37頁第44頁背面) ││ │ │ │ │ │├───┼─────┼───┼─────┼──────────┤│3-3 │塑膠提桶 │1桶 │內含不明液│檢視為黃色液體,檢出││ │ │ │體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原料氯麻黃、氯假麻││ │ │ │ │黃等成分,淨重 ││ │ │ │ │14706公克(內政部警 ││ │ │ │ │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 ││ │ │ │ │12月11日刑鑑字第 ││ │ │ │ │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見偵二卷第36頁背面至││ │ │ │ │第37頁第44頁背面) ││ │ │ │ │ │├───┼─────┼───┼─────┼──────────┤│3-4 │塑膠提桶 │1桶 │內含不明液│檢視為黃色液體,檢出││ │ │ │體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原料氯麻黃、氯假麻││ │ │ │ │黃等成分,淨重 ││ │ │ │ │16796公克,純質淨重 ││ │ │ │ │氯麻黃1007.76公克 ││ │ │ │ │氯假麻黃335.92公克││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 │ │察局106年12月11日刑 ││ │ │ │ │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 │ │ │ │定書,見偵二卷第37頁││ │ │ │ │第38頁) ││ │ │ │ │ │├───┼─────┼───┼─────┼──────────┤│3-5 │塑膠提桶 │1桶 │內含不明液│檢視為黃色液體,檢出││ │ │ │體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原料氯麻黃、氯假麻││ │ │ │ │黃等成分,淨重 ││ │ │ │ │10557公克(內政部警 ││ │ │ │ │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 ││ │ │ │ │12月11日刑鑑字第 ││ │ │ │ │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見偵二卷第36頁背面至││ │ │ │ │第37頁第44頁背面) ││ │ │ │ │ │├───┼─────┼───┼─────┼──────────┤│3-6 │塑膠提桶 │1桶 │內含不明液│檢視為黃色液體,檢出││ │ │ │體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原料氯麻黃、氯假麻││ │ │ │ │黃等成分,淨重 ││ │ │ │ │12951公克(內政部警 ││ │ │ │ │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 ││ │ │ │ │12月11日刑鑑字第 ││ │ │ │ │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見偵二卷第36頁背面至││ │ │ │ │第37頁第44頁背面) ││ │ │ │ │ │├───┼─────┼───┼─────┼──────────┤│3-7 │塑膠提桶 │1桶 │內含沉澱物│檢視為白色潮濕狀物質││ │ │ │ │,檢出第四級毒品:毒││ │ │ │ │品先驅原料氯麻黃、││ │ │ │ │氯假麻黃等成分,淨││ │ │ │ │重505公克,純質淨重 ││ │ │ │ │氯麻黃35.35公克氯 ││ │ │ │ │假麻黃318.15公克(││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 │ │局106年12月11日刑鑑 ││ │ │ │ │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 │ │ │ │書,見偵二卷第37頁第││ │ │ │ │38頁) ││ │ │ │ │ │├───┼─────┼───┼─────┼──────────┤│3-8 │塑膠提桶 │1桶 │內含不明液│檢視為黃色液體,檢出││ │ │ │體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原料氯麻黃、氯假麻││ │ │ │ │黃等成分,淨重 ││ │ │ │ │12072公克(內政部警 ││ │ │ │ │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 ││ │ │ │ │12月11日刑鑑字第 ││ │ │ │ │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見偵二卷第36頁背面至││ │ │ │ │第37頁第45頁) ││ │ │ │ │ │├───┼─────┼───┼─────┼──────────┤│3-9 │塑膠提桶 │1桶 │內含不明液│檢視為黃色液體,檢出││ │ │ │體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原料氯麻黃、氯假麻││ │ │ │ │黃等成分,淨重 ││ │ │ │ │12233公克(內政部警 ││ │ │ │ │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 ││ │ │ │ │12月11日刑鑑字第 ││ │ │ │ │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見偵二卷第36頁背面至││ │ │ │ │第37頁第45頁) ││ │ │ │ │ │├───┼─────┼───┼─────┼──────────┤│3-10 │塑膠提桶 │1桶 │內含不明液│檢視為黃色液體,檢出││ │ │ │體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原料氯麻黃、氯假麻││ │ │ │ │黃等成分,淨重 ││ │ │ │ │10861公克(內政部警 ││ │ │ │ │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 ││ │ │ │ │12月11日刑鑑字第 ││ │ │ │ │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見偵二卷第36頁背面至││ │ │ │ │第37頁第45頁) ││ │ │ │ │ │├───┼─────┼───┼─────┼──────────┤│3-11 │塑膠提桶 │1桶 │內含不明液│檢視為黃色液體,檢出││ │ │ │體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原料氯麻黃、氯假麻││ │ │ │ │黃等成分,淨重 ││ │ │ │ │15295公克(內政部警 ││ │ │ │ │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 ││ │ │ │ │12月11日刑鑑字第 ││ │ │ │ │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見偵二卷第36頁背面至││ │ │ │ │第37頁第45頁) ││ │ │ │ │ │├───┼─────┼───┼─────┼──────────┤│3-12 │塑膠提桶 │1桶 │內含不明液│檢視為黃色液體,檢出││ │ │ │體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原料氯麻黃、氯假麻││ │ │ │ │黃等成分,淨重 ││ │ │ │ │13838公克(內政部警 ││ │ │ │ │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 ││ │ │ │ │12月11日刑鑑字第 ││ │ │ │ │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見偵二卷第36頁背面至││ │ │ │ │第37頁第45頁) ││ │ │ │ │ │├───┼─────┼───┼─────┼──────────┤│3-13 │塑膠提桶 │1桶 │內含不明液│檢視為黃色液體,檢出││ │ │ │體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原料氯麻黃、氯假麻││ │ │ │ │黃等成分,淨重9221││ │ │ │ │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 │ │ │ │事警察局106年12月11 ││ │ │ │ │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 │ │ │ │號鑑定書,見偵二卷第││ │ │ │ │36頁背面至第37頁第45││ │ │ │ │頁) ││ │ │ │ │ │├───┼─────┼───┼─────┼──────────┤│3-14 │塑膠提桶 │1桶 │內含不明液│檢視為黃色液體,檢出││ │ │ │體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原料氯麻黃、氯假麻││ │ │ │ │黃等成分,淨重 ││ │ │ │ │12234公克(內政部警 ││ │ │ │ │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 ││ │ │ │ │12月11日刑鑑字第 ││ │ │ │ │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見偵二卷第36頁背面至││ │ │ │ │第37頁第45頁) ││ │ │ │ │ │├───┼─────┼───┼─────┼──────────┤│3-15 │塑膠提桶 │1桶 │內含不明液│檢視為黃色液體,檢出││ │ │ │體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原料氯麻黃、氯假麻││ │ │ │ │黃等成分,淨重 ││ │ │ │ │10483公克(內政部警 ││ │ │ │ │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 ││ │ │ │ │12月11日刑鑑字第 ││ │ │ │ │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見偵二卷第36頁背面至││ │ │ │ │第37頁第45頁) ││ │ │ │ │ │├───┼─────┼───┼─────┼──────────┤│3-16 │塑膠提桶 │1桶 │內含不明液│檢視為黃色液體,檢出││ │ │ │體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原料氯麻黃、氯假麻││ │ │ │ │黃等成分,淨重3191││ │ │ │ │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 │ │ │ │事警察局106年12月11 ││ │ │ │ │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 │ │ │ │號鑑定書,見偵二卷第││ │ │ │ │36頁背面至第37頁第45││ │ │ │ │頁) ││ │ │ │ │ │├───┼─────┼───┼─────┼──────────┤│3-17 │塑膠提桶 │1桶 │內含不明液│檢視為黃色液體,檢出││ │ │ │體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原料氯麻黃、氯假麻││ │ │ │ │黃等成分,淨重3238││ │ │ │ │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 │ │ │ │事警察局106年12月11 ││ │ │ │ │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 │ │ │ │號鑑定書,見偵二卷第││ │ │ │ │36頁背面至第37頁第45││ │ │ │ │頁) ││ │ │ │ │ │├───┼─────┼───┼─────┼──────────┤│3-18 │塑膠提桶 │1桶 │內含不明液│檢視為黃色液體下方沉││ │ │ │體 │澱,檢出第四級毒品:││ │ │ │ │毒品先驅原料氯麻黃││ │ │ │ │、氯假麻黃等成分,││ │ │ │ │淨重1249公克,純質淨││ │ │ │ │重氯麻黃24.98公克 ││ │ │ │ │氯假麻黃99.92公克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 │ │察局106年12月11日刑 ││ │ │ │ │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 │ │ │ │定書,見偵二卷第37頁││ │ │ │ │第38頁) ││ │ │ │ │ │├───┼─────┼───┼─────┼──────────┤│3-19 │塑膠提桶 │1桶 │內含不明液│檢視為黃色液體,檢出││ │ │ │體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原料氯麻黃、氯假麻││ │ │ │ │黃等成分,淨重2192││ │ │ │ │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 │ │ │ │事警察局106年12月11 ││ │ │ │ │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 │ │ │ │號鑑定書,見偵二卷第││ │ │ │ │36頁背面至第37頁第45││ │ │ │ │頁) ││ │ │ │ │ │├───┼─────┼───┼─────┼──────────┤│3-20 │塑膠提桶 │1桶 │內含不明液│檢視為褐色液體,檢出││ │ │ │體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原料氯麻黃、氯假麻││ │ │ │ │黃等成分,淨重1054││ │ │ │ │公克,純質淨重氯麻黃││ │ │ │ │21.08公克氯假麻黃 ││ │ │ │ │63.24公克(內政部 ││ │ │ │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 │ │ │ │年12月11日刑鑑字第 ││ │ │ │ │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見偵二卷第37頁第38頁││ │ │ │ │) ││ │ │ │ │ │├───┼─────┼───┼─────┼──────────┤│3-21 │塑膠提桶 │1桶 │內含不明液│檢視為褐色液體下方有││ │ │ │體 │沉澱,檢出第四級毒品││ │ │ │ │:毒品先驅原料氯麻黃││ │ │ │ │、氯假麻黃等成分││ │ │ │ │,淨重405公克,純質 ││ │ │ │ │淨重氯麻黃52.65公 ││ │ │ │ │克氯假麻黃198.45公││ │ │ │ │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警察局106年12月11日 ││ │ │ │ │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 │ │ │鑑定書,見偵二卷第37││ │ │ │ │頁至背面第38頁) ││ │ │ │ │ │├───┼─────┼───┼─────┼──────────┤│3-22 │塑膠提桶 │1桶 │內含不明液│檢視為黃色液體,檢出││ │ │ │體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原料氯麻黃、氯假麻││ │ │ │ │黃等成分,淨重5751││ │ │ │ │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 │ │ │ │事警察局106年12月11 ││ │ │ │ │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 │ │ │ │號鑑定書,見偵二卷第││ │ │ │ │36頁背面至第37頁第45││ │ │ │ │頁背面) ││ │ │ │ │ │├───┼─────┼───┼─────┼──────────┤│3-23 │塑膠提桶 │1桶 │內含不明液│檢視為黃色液體,檢出││ │ │ │體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原料氯麻黃、氯假麻││ │ │ │ │黃等成分,淨重3839││ │ │ │ │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 │ │ │ │事警察局106年12月11 ││ │ │ │ │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 │ │ │ │號鑑定書,見偵二卷第││ │ │ │ │36頁背面至第37頁第45││ │ │ │ │頁背面) ││ │ │ │ │ │├───┼─────┼───┼─────┼──────────┤│3-24 │塑膠提桶 │1桶 │內含不明液│檢視為黃色液體,檢出││ │ │ │體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原料氯麻黃、氯假麻││ │ │ │ │黃等成分,淨重4616││ │ │ │ │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 │ │ │ │事警察局106年12月11 ││ │ │ │ │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 │ │ │ │號鑑定書,見偵二卷第││ │ │ │ │36頁背面至第37頁第45││ │ │ │ │頁背面) ││ │ │ │ │ │├───┼─────┼───┼─────┼──────────┤│3-25 │塑膠提桶 │1桶 │黃沉澱物 │檢視為褐色液體下方有││ │ │ │ │沉澱,檢出第四級毒品││ │ │ │ │:毒品先驅原料氯麻黃││ │ │ │ │、氯假麻黃等成分││ │ │ │ │,淨重220公克,純質 ││ │ │ │ │淨重氯麻黃33.00公 ││ │ │ │ │克氯假麻黃101.20公││ │ │ │ │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警察局106年12月11日 ││ │ │ │ │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 │ │ │鑑定書,見偵二卷第37││ │ │ │ │頁背面第38頁背面) ││ │ │ │ │ │├───┼─────┼───┼─────┼──────────┤│3-26 │塑膠提桶 │1桶 │內含不明液│檢視為黃色液體,檢出││ │ │ │體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原料氯麻黃、氯假麻││ │ │ │ │黃等成分,淨重1655││ │ │ │ │公克,純質淨重氯麻黃││ │ │ │ │16.55公克氯假麻黃 ││ │ │ │ │33.10公克(內政部 ││ │ │ │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 │ │ │ │年12月11日刑鑑字第 ││ │ │ │ │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見偵二卷第37頁背面第││ │ │ │ │38頁背面) ││ │ │ │ │ │├───┼─────┼───┼─────┼──────────┤│3-27 │塑膠提桶 │1桶 │內含不明液│檢視為黃色液體,檢出││ │ │ │體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原料氯麻黃、氯假麻││ │ │ │ │黃等成分,淨重4667││ │ │ │ │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 │ │ │ │事警察局106年12月11 ││ │ │ │ │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 │ │ │ │號鑑定書,見偵二卷第││ │ │ │ │36頁背面至第37頁第45││ │ │ │ │頁背面) ││ │ │ │ │ │├───┼─────┼───┼─────┼──────────┤│3-28 │塑膠提桶 │1桶 │內含不明液│檢視為黃色液體,檢出││ │ │ │體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原料氯麻黃、氯假麻││ │ │ │ │黃等成分,淨重3970││ │ │ │ │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 │ │ │ │事警察局106年12月11 ││ │ │ │ │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 │ │ │ │號鑑定書,見偵二卷第││ │ │ │ │36頁背面第45頁背面)││ │ │ │ │ │├───┼─────┼───┼─────┼──────────┤│3-29 │塑膠提桶 │1桶 │內含不明液│檢視為黃色液體,檢出││ │ │ │體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原料氯麻黃、氯假麻││ │ │ │ │黃等成分,淨重4860││ │ │ │ │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 │ │ │ │事警察局106年12月11 ││ │ │ │ │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 │ │ │ │號鑑定書,見偵二卷第││ │ │ │ │36頁背面至第37頁第45││ │ │ │ │頁背面) ││ │ │ │ │ │├───┼─────┼───┼─────┼──────────┤│3-30 │燒瓶 │1個 │ │檢視為深褐色液體,檢││ │ │ │ │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 │ │ │ │驅原料苯基丙酮成分(││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 │ │局106年12月11日刑鑑 ││ │ │ │ │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 │ │ │ │書,見偵二卷第37頁背││ │ │ │ │面) ││ │ │ │ │ │└───┴─────┴───┴─────┴──────────┘

裁判日期:2020-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