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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軍簡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軍簡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建凱上列被告因違反職役職責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軍偵字第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羅建凱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擅離勤務所在地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軍事審判法第1 條規定:「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一、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至第46條及第76條第1 項。二、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是現役軍人於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至第46條及第76條第1 項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查被告行為時係現役軍人,發覺時亦在服役中乙節,有被告個人兵籍資料查詢結果表1 份在卷可憑,其在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5條第1 項之罪,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是本院自有審判權。又本案犯罪地點即被告當時服役駐地既位於高雄市林園區,而屬本院轄區,依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規定,本院即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 行補充更正為「服勤所屬單位民國106 年11月2 日2 時至4 時之安全士官衛哨勤務,為其他擔任警戒職務之人,理應在連隊所設之安全士官桌處擔任衛哨勤務」,第4 行補充更正為「嗣因士官督導長王英裕於當日2 時51分許」,證據部分「衛哨勤務輸值簿」更正為「衛哨勤務輪值簿」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5條第1 項之擅離勤務所在地罪。

四、爰審酌被告身為現役軍人,本應重法守紀,竟棄其營區安全於不顧,於擔任衛哨勤務時擅離勤務所在地而躲至寢室睡眠,足認其所為影響軍隊紀律及營區安全管控,其行為自有不當;兼衡被告從無前科,始終坦承犯行,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五、依軍事審判法第1 條第2 項第2 款,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

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陸海空軍刑法第35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羅水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宗諺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35條(衛兵哨兵擅離勤務所在地罪)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不到或擅離勤務所在地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前段之罪,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戰時犯第 1 項前段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戰時因過失犯第 1 項前段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軍偵字第3號被 告 羅建凱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鄉○○村○○路00號居林園郵政90212附440號信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職役職責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建凱服役於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戰車營反裝甲連士官,服勤所屬單位民國106年11月2日2時至4時之安全士官,理應在連隊所設之安全士官桌處擔任衛哨勤務,其竟擅離勤務所在地,躲至二樓之寢室睡覺。嗣因士官督導長王英裕於當日3時許,發現安全士官桌上之軍線電話無人接聽,起床接聽後而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憲兵指揮部高雄憲兵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1、被告羅建凱之自白。

2、證人王英裕之證述。

3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106 年12月25日海九人行字第

1060003069號函(含羅建凱之自白書、案件調查洽談紀要2份、衛哨勤務輸值簿、平面示意圖、照片5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5條第1 項前段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檢察官 羅 水 郎

裁判案由:違反職役職責罪
裁判日期:2018-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