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文良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文良自民國壹佰零捌年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曾文良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
7 年7 月27日訊問後認其涉犯上開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或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不足以確保本案之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於10
7 年7 月27日執行羈押,並先後自107 年10月27日、同年1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已坦承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並有證人曾秀琴、劉慧娟、劉佳苹、黃英儀等人之證述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相驗屍體證明書、解剖報告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刑案現場職務報告及勘查報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忠義派出所現場蒐證照片等存卷可憑,顯見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確屬重大,又其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之罪,罪責甚重,考量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則被告既係智識健全之成年人,於面臨重罪刑責之情形下,實有逃避日後執行而逃亡之高度可能,自有相當理由可信被告有逃亡之虞;再審酌被告殺害母親之行為危害社會情節非輕,對社會之震撼甚大,基於其所涉犯罪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被告應自108 年2 月27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 月。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第220 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都韻荃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