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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金訴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訴字第5號被 告 劉進霖

簡立靜共 同選任辯護人 馬興平律師被 告 賀富宣選任辯護人 葉佩如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扣押之自用小客車,變價之。

理 由

一、按,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有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或不便保管、保管需費過鉅者,得變價之,保管其價金,刑事訴訟法第141 條第1項規定。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車輛,因本案經檢察官扣押,本院考量依據財政部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示汽車耐用年數為5年,即會有逐年折舊而減低價值情形,而以本案牽涉之電子遊戲場有30餘家,前揭遊戲場之負責人若有傳喚之必要,加以被告劉進霖聲請傳喚之5 位證人,審理勢必耗時。且除被告劉進霖具狀同意由本院拍賣如附表所示之車輛外,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車輛之登記名義人均出具同意書,並提出備用鑰匙及原廠相關證明文件,同意本院拍賣,有刑事呈報狀及同意書在卷可參(院二卷第173 至176 頁),經綜合各情,就如附表所示扣押之車輛諭知變價之,並保管價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41 條第1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陳盈吉法 官 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永利附表┌──┬─────────┬─────────┐│編號│車牌號碼 │登記所有人 │├──┼─────────┼─────────┤│ 1 │AHY-2139號 │簡立靜 │├──┼─────────┼─────────┤│ 2 │ASA-5188號 │楊雅淳 │├──┼─────────┼─────────┤│ 3 │ATP-0369號 │劉王瑞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19-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