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金重訴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柯致宇選任辯護人 周振宇律師被 告 趙秀娥選任辯護人 陳麗珍律師被 告 謝趙錦姿選任辯護人 朱淑娟律師被 告 陳珏蓉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律師被 告 孫環玲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侯昱安律師被 告 呂秀蓮選任辯護人 謝佳蓁律師被 告 李書帆指定辯護人 曾國華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6055號、第7070號、第7247號、第13613 號、第13859 號、第1386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柯致宇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玖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57至73、77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億貳仟貳佰玖拾肆萬陸仟玖佰捌拾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與趙秀娥、謝趙錦姿、陳珏蓉、孫環玲連帶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趙秀娥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億貳仟貳佰玖拾肆萬陸仟玖佰捌拾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與柯致宇、謝趙錦姿、陳珏蓉、孫環玲連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趙錦姿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億貳仟貳佰玖拾肆萬陸仟玖佰捌拾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與柯致宇、趙秀娥、陳珏蓉、孫環玲連帶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珏蓉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億貳仟貳佰玖拾肆萬陸仟玖佰捌拾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與柯致宇、趙秀娥、謝趙錦姿、孫環玲連帶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孫環玲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億貳仟貳佰玖拾肆萬陸仟玖佰捌拾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與柯致宇、趙秀娥、謝趙錦姿、陳珏蓉連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呂秀蓮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書帆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二場次,且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一百二十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五編號6 至8 、10所示之物均沒收。

已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貳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應沒收之。

事 實

一、緣柯致宇、趙秀娥(綽號娥姐)、陳珏蓉(綽號雷嫂)、孫環玲均為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8 樓之1 、之2 、之3 「真善美自治互助聯誼會」(下稱真善美互助會)之處長,謝趙錦姿(綽號趙姐)擔任真善美互助會之顧問,李書帆、呂秀蓮(綽號JUDY姐)則為真善美互助會之會員。真善美互助會因招攬會員吸收資金涉嫌違反銀行法,於民國103年8 月11日經檢調查緝後倒會(柯致宇、謝趙錦姿所涉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 號以違反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判處罪刑確定,另趙秀娥、陳珏蓉、孫環玲、呂秀蓮所涉部分,則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20104 、28772 號、105 年度偵字第2639號起訴,現由本院以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2 號審理中,下均稱前案)。柯致宇、謝趙錦姿、趙秀娥、陳珏蓉、孫環玲、呂秀蓮、李書帆因前案真善美互助會經檢警查辦,均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柯致宇、謝趙錦姿、趙秀娥、陳珏蓉、孫環玲為安撫前真善美互助會會員無法取回投資金額之不滿情緒,竟於前案103 年8 月11日檢調執行搜索後另行起意,與呂秀蓮、李書帆共同基於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意聯絡,為規避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經營銀行業務之限制,藉由招攬互助會之方式,自103 年10月1 日起,在高雄市○鎮區○○○路000 號8 樓之1 ,成立安利互助聯誼會(下稱安利互助會),推由李書帆擔任會首,柯致宇、趙秀娥、謝趙錦姿、陳珏蓉、孫環玲、呂秀蓮則持續向前真善美互助會之受害會員即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並以真善美互助會會員在真善美互助會已繳納之會款可納入安利互助會會款計算之方式,將之轉換為安利互助會會員,並沿用真善美互助會之運作模式,要求原真善美互助會會員繼續繳交會費,亦持續向不特定人招攬加入安利互助會、收受存款,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安利互助會運作模式如下:

㈠每組合會由24名會員及1 名會首(即李書帆)組成。依附表

一之(一)所示,每會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每月為

1 期,為期25個月,每組合會之標息、會費固定(自103 年10月起,標息2,200 元,104 年4 月起改為1,800 元),活會會員每期需繳納7,800 元(104 年4 月起改繳納8,200 元)活會會款,起會第1 個月,每位會員需繳交會費7,800 元及預付25期管理費5,000 元(即每期200 元×25=5,000 元),共計12,800元,第1 期會款全數由安利互助會取得;第

2 個月起,以「抽籤」或「合意」方式決定得標順序。得標者可領回「其所繳交期數」乘以1 萬元之會款,及退回「未到期之服務費」,此後該得標會員即退出合會,無須再按月繳交死會之會費,其餘未得標之會員則繼續按月繳交會費7,

800 元(104 年4 月起改繳納8,200 元),各期得標金額、利息及報酬率計算,如附表二之(一)1 、2 所示。

㈡每組合會由4 名會員及1 名會首(即李書帆)組成,每位會

員各參加6 會,每會金額1 萬元,每月為1 期,為期25個月,每組合會之標息、會費固定(自103 年10月起,標息2,20

0 元,104 年4 月起改為1,800 元),活會會員每期需繳納7,800 元(104 年4 月起改繳納8,200 元)活會會款,起會第1 個月,每位會員需繳交會費7,800 元及預付25期管理費5,000 元(即每期200 元×25=5,000 元),共計12,800元,第1 期會款全數由安利互助會取得;第2 個月起,分A 、

B 、C 、D 組(俗稱一車)順序輪流得標,每4 期得標1 次,並依附表一之(二)所示計算繳交會款及收取、退還服務費,各期得標金額、利息及報酬率計算,如附表二之(二)

1 、2 所示。

二、嗣於104 年12月間,因李書帆不願繼續擔任安利互助會之會首,柯致宇、趙秀娥、呂秀蓮、謝趙錦姿、陳珏蓉、孫環玲、呂秀蓮、李書帆復承上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集合犯意聯絡,於105 年1 月1 日起,在安利互助會同一會址,改以富麗互助聯誼會(下稱富麗互助會)之名義繼續經營,推由呂秀蓮擔任會首,實由李書帆以每月5,000 元之報酬,按月主持開標,富麗互助會每期標息降為1,600 元,活會會員每期需繳納8,400 元活會會款,其餘運作模式均與上開安利互助會運作模式相同,各期得標金額、利息及報酬率計算,如附表二之(一)3 、(二)3 所示。

三、又柯致宇、謝趙錦姿、趙秀娥、陳珏蓉、孫環玲、呂秀蓮、李書帆為規避遭檢查緝及對外招攬新會員,乃在安利互助會二聖一路會址設立「安家關懷協會」,以「安家關懷協會」之名義舉辦公益活動,藉此包裝安利互助會係屬合法之合會,推由孫環玲擔任理事長,陳珏蓉擔任常務理事,李書帆擔任理事,謝趙錦姿擔任監事,並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招攬未曾加入真善美互助會之新會員辛○○、戌○○、丁○○加入安利、富麗互助會,並隱瞞安利互助會新加入會員繳納之會款,將用以支付前真善美互助會會員得標金乙事,致辛○○、戌○○、丁○○均陷於錯誤,誤信安利、富麗互助會之會員均屬新會員,資金充足無缺口,辛○○因而於104 年9 月起,以自己或親友名義加入安利、富麗互助會,陸續繳納會款合計16,034,996元;戌○○於10

5 年4 月起,以自己及楊馥瑄名義加入安利、富麗互助會,陸續繳納會款合計800,200 元;丁○○自103 年底起,以自己及親友名義加入安利、富麗互助會,陸續繳納會款合計819,000 元。

四、安利互助會自103 年10月1 日起、富麗互助會自105 年1 月

1 日起,均至105 年6 月30日止,經由會員自己加入或透過他人招攬加入,直接至二聖一路會址以現金繳交會款、服務費,或由柯致宇、趙秀娥、謝趙錦姿、孫環玲、陳珏蓉向其下線會員收取會款、服務費後,再繳交至二聖一路會址,而共同以上開運作方式,向如附表五編號57至72所示會員名冊內所載會員吸收資金,並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前後共計吸收資金達如附表六所示之10億2,376 萬6,980 元(起訴書誤載為10億7,107 萬6,400 元,應予更正)。

五、嗣辛○○、戌○○、天○○、亥○○、巳○○、寅○○、癸○○、己○○,因不滿安利、富麗互助會於106 年6 月底止會後無力發放得標金,乃提起告訴,經警分別於107 年3 月30日、107 年4 月26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附表五備註欄所示搜索地點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六、案經辛○○、戌○○、天○○、亥○○、巳○○、寅○○、癸○○、己○○告訴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審判範圍說明:按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否則即為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268 條、第379 條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公訴,應於起訴書內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64 條第2項第2 款定有明文。而關於「犯罪事實」應如何記載,法律雖無明文規定,惟因檢察官敘明之起訴事實即為法院審判之對象,並為被告防禦準備之範圍,故其記載內容必須「足以表明其起訴範圍」,使法院得以確定審理範圍,並使被告知悉係因何犯罪事實被提起公訴而為防禦之準備,始為完備(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526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除記載被告柯致宇、趙秀娥、謝趙錦姿、陳珏蓉、孫環玲、呂秀蓮與李書帆(下稱被告柯致宇等7 人)非法吸收資金經營銀行業務部分外,另敘明被告柯致宇等7 人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對前真善美互助會會員佯稱:欲領得真善美聯誼會時期所繳納會款之合會金者,需加入安利聯誼會並續繳會款等語,以此等方式向舊會員吸收資金,致巳○○等舊會員陷於錯誤,因而同意加入安利聯誼會並續繳會款;其等復對外誆稱安利聯誼會係依據民法規定所成立之合法民間合會,會利固定、保證獲利云云,招攬不特定會員加入該聯誼會以吸收資金,且未告知辛○○等新會員所繳納之會款將用以支付舊會員自加入真善美聯誼會至安利聯誼會得標之合會金,致辛○○等新會員陷於錯誤,依約繳納會款等語。然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自應依受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而計數,而觀諸卷內僅有被害人辛○○、戌○○、天○○、亥○○、巳○○、寅○○、丙○○、癸○○、己○○、申○○、丁○○、甲○○、壬○○之證述,是本案被告柯致宇等7 人被訴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部分,本院審理範圍當僅止於上開已特定之被害人辛○○等13人。

二、本案與前案並非同一事件:㈠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係一種構成要件類型,亦即立法者針

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或具有重複特質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犯罪,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均屬之;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僅成立一罪。惟集合犯固因其行為特質而評價為包括一罪,然並非所有反覆實行之行為,皆一律認為包括一罪,仍須從行為人主觀犯意,自始係基於概括性,行為之時空上具有密切關係,且依社會通念,認屬於包括之一罪為合理適當者,始足當之,否則仍應予以併合處罰。集合犯之行為人於實行犯罪之初,主觀上縱有持續多次實行犯罪之概括決意,然於遭司法警察(官)或檢察官查獲之際,其主觀上之概括決意與客觀上之集合行為,皆因遭查獲而中斷。縱依事後之客觀情況,行為人仍得以再度實行犯罪,亦與查獲前之犯罪行為間,已難謂係出於同一之概括決意。蓋行為人之行為既經查獲,其反社會性已具體表露,且已有受非難之認識,其包括一罪之犯行至此終止,猶再犯罪,則主觀上顯係另行起意,客觀上其受一次評價之事由亦已消滅,自不得再以集合犯論(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3

1 號、104 年度台上字第451 號、第3966號、97年度台上字第244 號判刑事判決參照)。

㈡經查,被告柯致宇、謝趙錦姿前因真善美互助會違反銀行法

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號以違反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判處罪刑確定,另被告趙秀娥、陳珏蓉、孫環玲、呂秀蓮均因真善美互助會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2010

4 、28772 號、105 年度偵字第2639號起訴,現由本院另案審理中,有上開判決、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觀之上述銀行法案件之起訴事實,係被告柯致宇、謝趙錦姿、趙秀娥、陳珏蓉、孫環玲、呂秀蓮(下稱被告柯致宇等6 人)參與真善美互助會而違反銀行法,與其等於真善美互助會(高雄市○○區○○○路00號8 樓之1 、之

2 、之3 )於103 年8 月12日遭檢調查緝後,為安撫真善美互助會舊會員之不滿情緒,另行在高雄市○鎮區○○○路00

0 號8 樓之1 先後成立安利、富麗互助會,並要求欲加入安利互助會之會員需先加入安家關懷協會、以現金繳納會款及對外宣稱有競標模式(詳後述)等情,是安利、富麗互助會之運作目的、方式已有不同,應屬另行起意;況被告柯致宇等6 人於前案之犯意已因真善美互助會遭搜索被中斷,且會員在搜索後所繳納之會款,不在前案審理範圍內,縱安利、富麗互助會吸金模式與真善美互助會有所雷同,然其等犯意不同、犯罪模式有異、參與犯行的人員有別,應認與前案非同一案件。是本案與柯致宇等6 人前案被起訴之犯罪事實不同,並無同一案件重複起訴、判決之問題,本院仍應就本案被告柯致宇等6 人被訴部分為實體審理。則被告柯致宇等6人及渠等辯護人辯稱:安利、富麗互助會與真善美互助會具有組織、運作制度及會員之同一性、重疊性,故本案與前案應屬裁判上一罪,不應重複評價,而受前案判決效力所及,應為免訴判決云云,尚有誤會。

三、證據能力部分:㈠被告及其等辯護人對證據能力之意見表示:

⒈被告柯致宇及其辯護人:對於證人即同案被告趙秀娥、李書

帆於警詢時之陳述,及同案被告趙秀娥手機內儲存如附表三所示之現金流量表翻拍照片,均爭執證據能力。其餘證據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三第295 頁)。

⒉被告趙秀娥及其辯護人:對於同案被告謝趙錦姿於107 年3

月27日偵查時之證述,未經交互詰問,及被告趙秀娥手機內儲存如附表三所示之現金流量表翻拍照片,均爭執證據能力。其餘證據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三第295 頁)。⒊被告謝趙錦姿及其辯護人:對於同案被告柯致宇、告訴人天

○○、寅○○、亥○○、丙○○、巳○○於警詢及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及證人癸○○、辰○○於警詢時之陳述,均爭執證據能力。其餘證據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三第23

3 頁)。⒋被告陳珏蓉及其辯護人:對於證人辰○○、朱芳穎於警詢、

及偵查中未經具結之證述,及被告趙秀娥手機內儲存如附表三所示之現金流量表翻拍照片,均爭執證據能力。其餘證據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四第135 頁)。

⒌被告孫環玲及其辯護人:告訴人己○○於警詢時陳述之證據

能力;同案被告趙秀娥手機內儲存如附表三所示之現金流量表翻拍照片,均爭執證據能力。其餘證據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三第235 頁)。

⒍被告呂秀蓮及其辯護人:對於其他同案被告於警詢及偵詢(

檢察事務官)時之陳述;同案被告趙秀娥手機內儲存如附表三所示之現金流量表翻拍照片,均爭執證據能力。至同案被告於偵查時之陳述及其餘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三第235 頁)。

⒎被告李書帆及其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三第16

9 頁)。㈡經查:

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

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查,證人即同案被告柯致宇、趙秀娥、李書帆、謝趙錦姿、陳珏蓉、孫環玲,及會計辰○○於警詢中之證述,與其等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情節不符,而上開證人於警詢中並未遭警察以任何不正之方法取供,其等於警詢之陳述具有任意性,並酌以上開證人於警詢中並未面對被告,較無人情壓力,亦無充裕時間考量斟酌利害關係,再決定如何供述,又警詢距案發時間甚近,對事實之經過記憶當較清晰明確,較有可能為真實之供述,依上開警詢時之各項外部環境觀察,上開證人於警詢之陳述,顯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均為證明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之主要待證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所不可或缺,具有關聯性及必要性。是以,茲綜合審酌前述諸節,認上開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核符上揭刑事訴訟法第159 之2 規定,自應認有證據能力。至證人即告訴人天○○、寅○○、亥○○、丙○○、巳○○、癸○○、己○○,及會計朱芳穎於審理時均已到庭具結證述,與其等於警詢中之陳述並無不符之情形,當逕以其等審判時之證述為據,故其等於警詢中陳述應無證據能力。

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證人及同案被告謝趙錦姿於檢察官偵查中以證人身分所為之陳述,已依法具結,有證人結文附卷可稽(見他

3 卷第161 頁),且其於偵查中之陳述,客觀上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復經本院傳訊到庭行交互詰問,被告趙秀娥之詰問權已獲保障,是證人謝趙錦姿於偵查中之證詞自有證據能力。

⒊按以文書作為證據資料使用時,依其性質、作用,有不同之

屬性。詳言之,倘以文書內容所載文義,作為待證事實之證明,乃書面陳述,其為被告以外之人出具者,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其相關之傳聞法則規定適用;若以物質外觀之存在,作為待證事實之證明,即為物證之一種,無傳聞法則之適用,原則上具有證據能力。卷附之被告趙秀娥與證人未○○間LINE之對話翻拍照片(見本院卷六第26至29頁),乃證人未○○與被告趙秀娥間之談話,藉由電腦處理所留下之紀錄,並經承辦員警就被告趙秀娥扣案手機加以翻拍所得,用以證明證人未○○與被告趙秀娥確實有傳遞內含附表二所示現金流量表檔案訊息,核其性質應屬非供述證據,就被告柯致宇等6 人而言,並非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自應有證據能力。至證人未○○所傳送之如附表三所示現金流量表檔案,係在說明安利、富麗聯誼會收受之總金額,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製作之文書,業經證人未○○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述,以保障被告被告柯致宇、趙秀娥、孫環玲、呂秀蓮、陳玨蓉之反對詰問權,而證人未○○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上開檔案係我製作後傳給被告趙秀娥,但該現金流量表係我憑空製作等語(見本院卷六第329 頁),惟本院比對附表三所示現金流量表與附表四所示家族聯誼會收入支出表內容相互勾稽後,認具有高度可信性(詳後述),屬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3 款規定之其他可信性文書,應具有證據能力。是被告柯致宇、趙秀娥、孫環玲、呂秀蓮、陳玨蓉及辯護人認上開附表三現金流量表無證據能力等語,委不足採。

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1 至之4 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

查除前所述外,本案所引用之其餘相關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其中各項言詞或書面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柯致宇、謝趙錦姿、趙秀娥、孫環玲、陳玨蓉、呂秀蓮、李書帆表示意見,當事人已知上述證據乃屬傳聞證據,且明示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見本院卷三第295頁、第233 頁、第297 頁、第237 頁、本院卷四第135 頁、本院卷三第235 頁、第169 頁),復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而具有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

一、被告李書帆部分:被告李書帆對上開犯罪事實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3 卷第1 至5 、第72至78頁、本院卷二第417 至42

5 頁、本院卷三第159 至163 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戌○○(見他1 卷第109 至110 頁)於偵查中、天○○(見他2卷第33至35頁、本院卷五第85、91、97頁)、亥○○(見他

2 卷第37頁、本院卷五第14、108 、110 頁)、巳○○(見他2 卷第36頁、本院卷五第118 頁)、寅○○(見他2 卷第38頁、本院卷五第45至46、53頁)、丙○○(見他2 卷第37至38頁、本院卷五第30、33頁)、癸○○(見他5 卷第78頁、本院卷四第290 、299 頁)、己○○(見他5 卷第83頁反面、本院卷五第17至26頁)、甲○○(見本院卷四第131 至

133 頁)、壬○○(見本院卷四第131 至133 頁)、申○○(見他8 卷第11頁反面至12頁反面、本院卷五第157 頁)、辛○○(見偵1 卷第80至81頁、本院卷四第317 至335 頁)、丁○○(見他8 卷第19頁反面至12頁反面、本院卷五第18

8 至196 頁)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扣案如附表五編號6 至8 、10、15至17、40、43、48至51、53、57至81、84至86、89、91至106 、108 、109 、112至115 所示之物可資佐證。是被告李書帆上開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被告柯致宇、謝趙錦姿、趙秀娥、陳珏蓉、孫環玲、呂秀蓮等6 人(下稱被告柯致宇等6 人)部分:

被告柯致宇等6 人固坦承其等均為前真善美互助會會員,並於前揭時、地加入安利、富麗互助會,由被告李書帆擔任安利互助會會首,被告呂秀蓮擔任富麗互助會會首等情,惟被告柯致宇等6 人均否認有何共同違反銀行法或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並分別答辯如下:

㈠被告柯致宇及其辯護人辯稱:真善美互助會遭檢查緝後,我

誤信真善美互助會行政副總經理葉炳材(原名葉鼎南)所稱:真善美互助會係改良式合會,與無罪判決之鉅眾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採相同制度,亦屬合法,待法院將真善美互助會資金解除扣押後,即可取回資金等語,導致存有「倘繼續經營真善美互助會將不會受有損失,且可以取回原先投資之本金及利潤」之認知,為延續真善美互助會,而改以安利、富麗互助會繼續運作,欠缺犯罪故意及違法性之認識。又安利及富麗互助會係採取「競標」模式,會員未必獲利,應不該當銀行法第29條之1 規定「承諾與本金顯不相當報酬」之要件。再者,檢察官雖引用被告趙秀娥與未○○間LINE對話中之現金流量表(即附表三)計算犯罪金額,然此僅係未○○預估之數字,既未剔除競標部分,亦未扣除真善美互助會會員以真善美互助會得標金抵充新會、未實際繳納現金的部分,該現金流量表不得採為計算基礎云云。

㈡被告趙秀娥及其辯護人辯稱:我替配偶陳東宏處理真善美互

助會舊會員之善後事宜,並聽信葉炳材的上開說詞,相信本案合會方式係屬合法,欠缺犯罪故意及違法性之認識。我並未經手安利、富麗互助會的會款,現金流量表並非屬實,迄今仍持續償還真善美互助會舊會員之投資金額云云。

㈢被告謝趙錦姿及其辯護人辯稱:我聽信被告柯致宇轉述葉炳

材上開說詞,乃將原在真善美互助會之舊會員帶到安利互助會,係為延續真善美互助會,欠缺犯罪故意及違法性之認識。又被害人天○○係真善美互助會處長,因恐自身涉犯詐欺,而提起本案告訴,我實已清償真善美互助會得標金予被害人天○○、丙○○、寅○○、賴金巒、巳○○等語。

㈣被告陳珏蓉及其辯護人辯稱:我替配偶陳顯文處理真善美互

助會舊會員善後事宜,並聽信被告柯致宇轉述葉炳材的上開說詞,相信本案合會方式係屬合法,欠缺犯罪故意及違法性之認識。我並未與被告柯致宇共同成立安利或富麗互助會,亦未參與相關行政、經營或決策。又現金流量表並非屬實,我迄今仍持續償還下線會員投資金額云云。

㈤被告孫環玲及其辯護人辯稱:我加入安家關懷協會後,經由

全體會員選任為理事長,且係無給職,並非利用安家關懷協會招攬新會員。而我原為真善美互助會會員,除自己投入大量金錢,亦有招攬親友加入,真善美互助會遭檢查緝後,因聽信被告柯致宇轉述葉炳材上開說詞,為減少自己及親友之損失,只能繼續加入安利互助會,我並未與被告柯致宇共同成立安利或富麗互助會,更未參與任何相關行政、經營或決策,欠缺犯罪故意及違法性之認識。又檢察官所引用被告趙秀娥與未○○間LINE對話中之現金流量表計算犯罪金額,欠缺計算依據云云。

㈥被告呂秀蓮及其辯護人辯稱:我僅掛名富麗互助會會首,既

非重要幹部,亦未實際參與經營,欠缺犯罪故意及違法性之認識。檢察官所引用被告趙秀娥與未○○間LINE對話中之現金流量表計算犯罪金額之認定,欠缺計算依據云云。

三、經查:㈠被告柯致宇、趙秀娥、陳珏蓉、孫環玲均為真善美互助會之

處長,被告謝趙錦姿擔任真善美互助會之顧問,被告呂秀蓮、李書帆均為真善美互助會之會員。真善美互助會因招攬會員吸收資金涉嫌違反銀行法,於103 年8 月11日經檢調查獲後,其等均加入安利互助會,由被告李書帆擔任安利互助會會首,嗣於105 年1 月1 日起,在安利互助會二聖一路會址,改以富麗互助會之名義繼續經營,並推由被告呂秀蓮擔任會首,安利、富麗互助會均於105 年6 月止會;而柯致宇、謝趙錦姿就真善美互助會所涉部分經前案判處罪刑確定,另趙秀娥、孫環玲、陳珏蓉、呂秀蓮就真善美互助會所涉部分,則由本院另案審理中等情,業據被告柯致宇(見本院卷一第55至57頁、本院卷二第299 至303 、307 頁、本院卷三第

281 至283 、285 頁)、趙秀娥(見本院卷二第55至56頁、本院卷三第287 頁)、謝趙錦姿(見本院卷二第67至67頁、本院卷三第219 頁)、陳珏蓉(見本院卷四第131 至133 頁)、孫環玲(見本院卷二第61至65頁)、呂秀蓮(見本院卷二第73頁、本院卷三第219 頁)於本院審理時均供承在卷,並有前案起訴書、判決(見他1 卷第141 至197 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他2 卷第22

6 至232 頁、他3 卷第56、77頁、第150 至153 頁)、真善美與安利兩互助會會員合會金轉換說明(見偵7 卷第108 頁)在卷可稽,及前揭相關扣案物品可資佐證,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安利、富麗互助會並非一般民間合法之合會:

⒈被告柯致宇於警詢及偵查時供稱:我與被告趙秀娥、謝趙錦

姿3 人各自將自己以前真善美互助會下線會員帶過去安利,安利、富麗會員所繳的會款,用以支付前真善美互助會會員的得標金,填補真善美互助會被凍結的資金缺口,沒有做任何投資。安利運作模式係依照安利互助會的文宣內所載試算參考表計算繳款及獲利(即附表一所示),安利每會標息2,

200 元、1,800 元,富麗為1,600 元,沒有銀行帳戶,也沒有租用保險箱。櫃臺人員朱芳穎(原名朱麗鳳)、辰○○(原名陳語婷)負責處理會員繳款,依照電腦程式會在每個月跑出當月應該繳納會錢的會員名單,辰○○是以前真善美的會計,所以請辰○○來幫忙製作真善美的收支帳,朱芳穎則負責收取新會會錢及續繳的會錢,兩人收款後登錄在電腦,並交給會首李書帆或呂秀蓮,會首轉交給被告趙秀娥,被告趙秀娥看要發放多少得標金再交給各個上線轉交給下線會員,關於安利及富麗的會員數、收取多少資金要問被告趙秀娥比較清楚,這部份是被告趙秀娥在處理。在真善美出事後,我、趙秀娥、陳顯堂、陳顯文、謝趙錦姿、午○○共六線是持續運作,我們每個人都各自管理下線會員,在安利、富麗運作期間,我們每個人會知道各會員可就真善美部分領多少得標金、應支付安利、富麗多少會款,我們是以這樣的邏輯管理會員等語(見偵1 卷第10至15頁、第26頁、第58頁反面至第59頁反面)。復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我們在真善美互助會招攬了很多人,我自己招攬了三千多人,都是我的親朋好友,錢就這樣不見了,所以大家就商議繼續經營下去,將自己在真善美互助會的會員帶到安利互助會,安利互助會剛成立時沒有收新會員,只有真善美的舊會員,舊會員收取以及付款都還足夠,後來會員領的金額愈大,繳的會款愈來愈少,後來移到安利聯誼會的真善美互助會的會員有已經領到錢的,必須重新跟會,再用來支付得標領款的會員。安利互助會是由被告趙秀娥、謝趙錦姿、陳珏蓉以及我,帶自己真善美互助會的會員到安利互助會,我自己的會員要領錢,我們自己需要自己去找會員,所以後來有招攬新的會員。新會員有些知道安利互助會的資金會繳納給真善美聯誼會的舊會員,有些我不會讓他們知道。安利及富麗互助會的運作模式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一)、(四)所載之固定標及競標,安利、富麗互助會有僱用會計乙○○及辰○○等語(見本院卷一第56至57頁)。嗣改稱:安利互助會是真善美互助會的延續,合意標及抽籤標均與真善美互助會的模式相同,但安利互助會成立後有增加「競標」,「競標」不是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四)所記載之競標方式,安利及富麗互助會的「競標」並無文宣,且需扣除服務費,一開始標息是1,800至2,000 元,總共24個會,24個會員,可以是不同會員,也可以是重複的會員,總共24期,每期標息為1,800 至2,000元之間,標金高者得標,標金相同以抽籤決定,得標會員不用繼續繳納剩下會期的會款,都以10,000元計算。富麗互助會只有「競標」。沒有一定要加入安家才能加入安利。因為被告李書帆不想做會首,且資金到後期愈來愈少,沒有新的會員加入,需要降低標金,來維持平衡,所以成立富麗。安利、富麗互助會的會款交給我或是被告趙秀娥,得標的時候,我會將錢交給被告趙秀娥,因為她負責計算真善美互助會的舊會員跟安利新會之間得標之後如何相互扣款,真善美互助會舊會員的帳冊都是被告趙秀娥在處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91 至359 頁)。後又稱:安利互助會初期標息2,200 元,後來調降為1,800 元,富麗互助會標息為1,600 元;「競標」共25會,第一期是由安利得標,毋庸寫標金,第二期由會員寫標金去投標,例如標息寫1,800 元,得標會員可以拿回10,000元以及4,800 元(5,000 元扣掉200 元服務費),得標會員需要多付多出來的200 元,乘以尚未得標的23個會員,所以是4,600 元(200 乘以23),所以剛剛的14,800元需要扣掉4,600 元,所以實際上拿回10,200元,後面依序以此方式運作,扣案會員名冊所載「公開競標組」即是「競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83 至287 頁)。經核被告柯致宇上開供述可知,關於其帶領其原真善美互助會會員加入安利、富麗互助會,循真善美互助會運作模式經營,並未有其他投資項目,安利、富麗互助會會計人員為辰○○、朱芳穎,會款由被告趙秀娥管理,及安利互助會初期標息為2,200 元,後調降為1,800 元,富麗互助會標息則為1,600 元等節,前後供述一致,亦與扣案如附表五編號50、57至72、79所示之物所載安利、富麗互助會標息內容互核相符(詳見附表五編號50、57至72、79備註欄所示),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然關於安利、富麗互助會之「競標」模式為何乙節,被告柯致宇前後供述不一,且與安利互助會文宣所載之「競標式」內容【即附表一之(四)】不符,則此部分是否屬實,顯有可疑。

⒉被告趙秀娥於警詢及偵查時供稱:安利互助會於103 年10月

開始,成立宗旨是為了紓困真善美財物遭凍結的壓力,因為我們沒辦法負擔真善美互助會遭法院扣押凍結的資金缺口,以及被害人給我們的壓力,所以我才會跟下線說如果要拿回真善美互助會的錢,就要盡量加入安利互助會。因為真善美互助會的問題,連私人帳戶都被凍結,所以才要會員以現金方式繳交、收取會款,會員都是直接到二聖一路會址,繳交給行政人員辰○○。安利互助會的會員是依據安利互助會文宣試算參考表計算繳款及獲利金額。安利、富麗互助會都有「競標」,安利入會費是以10,000元為一會,早期一個月開標一次,運作模式跟真善美一樣,差不多半年過後改成「競標」方式,標息為1,800 至2,500 元;富麗入會費則一樣是以10,000元為一會,一個月競標一次,標息為1,600 至2,50

0 元,會員寫標單下注投標,標息最高者得標。我知道真善美互助會於103 年8 月12日因違反銀行法遭查獲,安利及富麗互助會並未有投資,獲利方式就是不斷吸收新會員,如果招攬新會員就是提示安利文宣的試算參考表,我承認有違反銀行法等語(見偵2 卷第178 頁反面至第182 頁反面、偵2卷第208 至215 頁反面)。於審理時改稱:我否認有違反銀行法,因為被告柯致宇、葉炳材告訴我們,真善美互助會的合會是合法的,要我們繼續跟真善美互助會的舊會員收錢,並且移到安利互助會繼續經營,說真善美互助會被扣押的款項部分很快會下來。除固定標、合意及抽籤標與真善美互助會模式相同外,另外有「競標」,「競標」如被告柯致宇所稱,不記得「公開競標組」的內容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9至56頁、本院卷三第287 、289 頁)。經核被告趙秀娥上開供述可知,其有帶領其原真善美互助會會員加入安利互助會,循真善美互助會運作模式持續經營,並未有其他投資項目,安利、富麗互助會會計人員為辰○○、朱芳穎。然關於其是否明知安利、富麗互助會違反銀行法及「競標」模式有無扣除服務費等節,前後供述不一;且就其有無負責管理安利、富麗互助會會款收、支出乙節,亦與被告柯致宇前揭所述不符,是其上開辯稱是否屬實,顯有可疑。

⒊被告謝趙錦姿於警詢、偵查中供稱:我原在真善美互助會擔

任總監,103 年8 月12日真善美聯誼會違反銀行法被查獲,我將原真善美互助會的下線會員全部轉入安利互助會,並告知下線會員天○○、賴金巒、巳○○、寅○○、丙○○等人要加入安利互助會才可以領真善美的得標金。被告柯致宇說要先加入安家關懷協會的會員,才可以跟安利互助會,安利互助會運作模式與真善美互助會都一樣。真善美互助會的運作方式是「抽籤」,安利互助會是「競標」,其實模式都相同,安利互助會成立的目的是要保護真善美互助會舊會員繼續領取得標金。我不清楚安利、富麗互助會財務管理係由何人負責,安利互助會會員加入合會是依據安利文宣試算參考表計算繳款及獲利金額等語(見他3 卷第134 至135 頁、第

155 至156 頁、第159 頁反面)。嗣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安利與富麗互助會的運作模式與真善美互助會差不多,「公開競標組」就是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四)所記載之「競標」方式,安家只有作安家關懷協會的事情,並沒有招攬會員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7至69頁、第221 頁)。經核被告謝趙錦姿上開供述可知,其確實有帶領其原真善美互助會會員天○○、賴金巒、巳○○、寅○○、丙○○等人加入安利互助會,並循真善美互助會運作模式。然關於安利、富麗互助會「競標」內容為何乙節,前後供述不一,且其所述「競標」內容,與被告柯致宇前揭所述不符,則此部分之供述是否屬實,顯有可疑。

⒋被告陳珏蓉於偵查時供稱:我是真善美互助會的處長,但名

下的會員實際上是我先生陳顯文所招攬,因為真善美被查獲所以就跟著一起到安利及富麗,當初被告柯致宇有說,要先加入安家才能加入安利。我是將會款都交給會計,會計是乙○○及辰○○。安利及富麗有抽籤標,就是每組24名會員,含會首1 名,為期共24個月,入會時需繳交頭期款7,800 元、預繳服務費5,000 元(共12,800元),如第2 個月得標者可領回所繳會費7,800 元、給付之利息2,200 元及退還之管理費4,800 元計14,800元,此後該得標會員即退出合會,無須再按月繳交死會之會費,其餘未得標之會員則繼續按月繳交會費7,800 元,以此類推至得標【即如附表一之(一)所示方案】。我一開始有聽過固定標的說法,但是後來都改成要用「競標」,一會1 萬元,一組是24會,就是2 年期的會,一個月一會,一個月一標,底標是1,000 元,最高標2,20

0 元,要標會的人寫標單去競標。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15 所示之筆記本是我參加真善美及安利期間作的流水帳及筆記等語(見他3 卷第18至21頁、第32、34頁)。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是抽籤標或「競標」方式,並沒有跟固定標跟合意標,抽籤標就是如果我想得標,就寫競標單就投入那組的標桶,那組如果沒有人競標,就是我得標,如果有人所寫的標金跟我相同,就是由第一個先抽起來的人得標,「競標」就是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四)所載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29頁、本院卷三第163 頁)。經核被告陳珏蓉上開供述可知,其確實有與原真善美互助會會員一同加入安利、富麗互助會。然關於安利、富麗之運作模式及「競標」內容為何等節,前後供述不一,且其所述競標內容,與被告柯致宇前揭所述(有無扣除服務費)不符,則此部分之供述是否屬實,顯有可疑。

⒌被告孫環玲於警詢及偵查時供稱:我原本在真善美互助會擔

任處長。我媽媽孫蘇月秀、我先生洪志雄,都是我真善美的人頭,我有招攬他們至安利互助會,我的上線是午○○。我是安利、富麗互助會會員,安利互助會就是依照安利文宣的試算參考表計算,安利與富麗的運作模式相同,唯一不同就是得標金,安利互助會標息為2,200 元,富麗互助會標息為1,800 元,互助會運作模式就是1 組2 年共24會,1 會的會費10,000元,標息1,800 元,實繳8,200 元,每個月會員寫競標單,公開抽籤後得標者拿走8,200 元加上標息1,800 元,總共10,000元。告訴人己○○是真善美互助會的舊會員,我有跟真善美互助會的舊會員說要領回之前在真善美所繳會款,就要繼續繳納並加入安利互助會,且要先加入安家關懷協會才能加入安利互助會,因為被告柯致宇說這樣大家都是熟悉的朋友,跟會才不會觸犯法律等語(見他3 卷第63至66頁、第126 至128 頁)。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有跟被害人甲○○、壬○○、己○○說要加入安利才能拿回真善美的錢,我亦有加入安利互助會的「競標」及固定標,「競標」即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四)所載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3頁);復改稱:我參加的「競標」是每月要寫1,800 至2,500元的標息,以標金高者得標,得標之後,第一期繳10,000元,以及5,000 元的服務費,假如第二期得標,我以2,000 元得標之後,必須扣除2,000 元,我拿回來的金額為10,000元扣掉標息金額,例如我寫2,000 元,10,000元扣掉2,000 元,所以我拿回8,000 元,以及第一個會所繳的10,000元,這部分我已經無法明確記得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17 頁)。經核被告孫環玲上開供述可知,其確實有告知原真善美互助會會員甲○○、壬○○、己○○需加入安利互助會,始得領回原先繳納之資金。然關於安利、富麗之「競標」模式為何,前後供述不一,且其所述競標內容,與被告柯致宇前揭所述(有無扣除服務費)不同,則此部分之供述是否屬實,顯有可疑。

⒍被告呂秀蓮於偵查中供稱:我是安利的會員,並擔任富麗會

首,當初被告柯致宇、陳東宏、陳顯文、陳顯堂說我是安家協會的會員,富麗沒有會首,所以找我當會首,他們也說這是短時間,我做幾個月如果不想做,就不要做,所以我就同意當會首,並委託被告李書帆開標,實際上我只拿到2 次薪水,共10萬元,安利及富麗都是由柯致宇、陳顯堂、陳顯文、陳東宏等人共同決策,安利、富麗互助會財務管理、收取會款由被告趙秀娥、午○○共同管理、負責。安利及富麗互助會運作模式有抽籤標及固定標,會款沒有做投資。富麗互助會都是「競標」,標息可以從1,000 元到2,500 元,我現在不確定最高是否為2,500 元,沒有固定標,得標後的會員不用續繳會款等語(見偵2卷第144 至145 頁、第159 至161頁)。嗣於審理時供稱:我知道有公開競標,就是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四)所記載之競標方式(標金1,800 元至2,

500 元不等)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21 頁)。經核被告呂秀蓮上開供述可知,安利、富麗互助會由被告柯致宇、陳顯堂、陳顯文、陳東宏等人共同決策,安利、富麗互助會財務管理、收取會款由被告趙秀娥、午○○共同管理、負責。然關於安利、富麗之「競標」模式為何,前後供述不一,則其此部分之供述是否屬實,已有可疑。

⒎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書帆於偵查時證稱:我原為真善美之會員

,是被告柯致宇叫我轉到安利互助會,繼續繳交會款,我的上線係被告柯致宇,被告柯致宇為安利及富麗的負責人,並於103 年11月至104 年12月間,以每月5 萬元的薪資聘請我擔任會首,負責開標,我在安利的下線會員只有我母親1 人,我沒有在富麗互助會擔任職位,但是被告呂秀蓮請我每月15日幫她開標一次,每次代價5,000 元。安利聯誼會會員依據文宣的試算參考表計算繳款及獲利金額,抽籤標就是「競標」,安利互助會另有3 名領薪水的行政人員辰○○、朱芳穎、未○○,但我不清楚富麗互助會組織架構等語(見偵3卷第76至77頁)。嗣於審理時供稱:我於103 年11月至104年12月間擔任安利會首,於105 年1 至4 月間協助富麗開標,我只負責開標,固定標不用開標,我開標的時候,會將標單全部打開,標息沒有重複就以價高者得標,如有重複,以第一個抽起來的標息最高者得標等語(見本院卷第二第419頁);後又稱:「競標」內容即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四)所記載之競標方式,「抽籤順序組」、「公開競標組」是我開的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59 至163 頁)。稽之證人李書帆上開證述內容,可知安利互助會由被告柯致宇決策、成立,運作模式依據安利文宣試算參考表計算,會計分別為辰○○、朱麗鳳及未○○。然關於安利、富麗互助會「競標」模式為何,與被告柯致宇、趙秀娥前揭所述不同;而證人李書帆身為安利互助會之會首,並每月主持安利、富麗互助會開標事宜,卻對於「競標」內容始終未能詳加說明,是安利、富麗互助會究竟有無「競標」模式,顯屬可疑。

⒏證人即被告柯致宇小姑午○○於警詢時供稱:我有帶真善美

互助會舊會員加入安利互助會。安利、富麗互助會模式包括「競標」,即每組24名會員含會首1 名,為期25個月,入會時需繳交頭期款7,800 元、預繳服務費5,000 元(共12,800元),比如第2 個月標金以2,200 得標,則可領回所繳會費7,800 元、給付之利息2,200 元及退還之管理費4,800 元計14,800元,此後該得標會員即退出合會,無須再按月繳交死會之會費,其餘未得標之會員則繼續按月繳交會費7,800 元,以此類推至得標。另固定標於開始的時候就抽籤決定好得標順序。真善美的得標金是趙秀娥管理,安利的得標金是柯致宇在管理,並將安利、富麗的會款支付給真善美互助會舊會員的得標金等語(見偵3 卷第138 至139 頁)。可知安利互助會「競標」運作模式,實與附表一之(一)所示方案內容相同,而此與被告柯致宇、謝趙錦姿、陳珏蓉前揭偵查中供述之內容大致相符,足認安利互助會運作模式之一,係依安利互助會文宣試算參考表即如附表一之(一)所示方案計算繳款及獲利,是該方案標息(標金)均為固定金額,且得標會員即退出合會,無須再按月繳交死會之會費,此與一般合會模式顯有不同。

⒐經核被告柯致宇等6 人各自關於安利、富麗互助會「競標」

模式得標金額及運作(有無扣除服務費、是否同起訴書所載)內容為何等節之供述,前後不一,且與證人李書帆、午○○前揭證述亦不相符,且多有出入,而倘確實有「競標」模式,何以其等對於內容均未能詳加說明?是其等辯稱有「競標」乙節,已有可疑。復觀諸安利互助會文宣試算參考表中所記載之「競標式標金試算參考表」內容【如附表一之(四)所示,見偵3 卷第22頁反面】,僅空泛記載「期數」、「得標匯款」及「合計標金」,並未如附表一之(一)至(三)所示內容,將每月應繳、得標金額、退服務費、得標者實領金額等金額詳加記載;參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68至72所示會員名冊,關於「公開競標組」之記載,僅有每組之起會日期、組別、會員編號及姓名,並未詳載各次實際標息,其中附表五編號70、72所示「公開競標組」組別S0000000、S0000000後附之「協議得標序順同意表」,記載每期合議標金固定為2,200 元;且附表五編號63所示「公開競標組」組別Z000000000、Z000000000甚至記載「順著號碼開」等語等情相互以觀,可知「公開競標組」並未如被告柯致宇等6 人前揭所述有會員出價競標之情。況,安利、富麗互助會會員如有確實出價「競標」,每期標息應有高有低,為避免會員間將來有所爭執,理應詳加逐一記錄,何以上開會員名冊均未詳加記載?顯見安利、富麗互助會實際上並無「競標」模式。佐以證人即被害人丁○○於偵查中證稱:我有參加「競標」,以1,800 元起標,但我得標那次,是公開抽籤得標,我未實際參與競標,我聽別人所述,若有會員以2,200 元得標,該會員必須支付其他活會會員各400 元,但我從未獲得這樣的錢等語(見他8 卷第19頁反面至第20頁),可知證人丁○○雖加入「競標」組,然未實際參與出價競標,更未曾收到超額底標之款項,益徵安利、富麗互助會僅有「競標」之名,然無「競標」之實。是安利互助會文宣、試算參考表雖記載「本互助會是依據民法第709 條1-9 條款之規定」、「競標」等文字(見偵3 卷第18至23頁),並於入會申請書記載合會類型「公開競標組」、「採競標制或抽籤制互助會」等語(見偵3 卷第40、43、45頁)及會員名冊、商品類別標示「公開競標組」等,然均僅係紙上文字,實際上並未運作「競標」。從而,被告柯致宇等6 人辯稱安利、富麗互助會另有「競標」模式,而屬合法之民間合會云云,顯不可採。

⒑又觀諸扣案如附表五編號68至72所示會員名冊所載內容【詳

如附表五編號68至72備註欄所示】,商品類別雖區分「公開競標組」、「合意固定組」及「抽籤順序組」,然每組後附之協議得標順序同意表標金欄金額均係固定,安利互助會初期標息為2,200 元(103 年10月至104 年3 月),後調降為1,800 元(104 年4 月至104 年12月),富麗互助會標息則為1,600 元(105 年1 月至105 年6 月),且由24會係依抽籤或號碼順序決定得標【內容同附表一之(一)所示方案】,或有分A 、B 、C 、D 組得標【內容同附表一之(二)所示方案】。而上開實際運作模式與安利互助會文宣內所載試算參考表即附表一之(一)、(二)所示方案相同,且此與真善美互助會文宣試算參考表亦相同(見他2 卷第209 頁正面及反面)。可見安利、富麗互助會運作模式為附表一之(一)、(二)所示方案,與真善美互助會運作模式相同,每期標息均為固定金額,且得標會員即退出合會,無須再按月繳交死會之會費。依上而論,安利、富麗互助會成立目的,係為安撫、紓困真善美互助會舊會員,且該互助會一方面經由持續向會員收取會費及服務費,支付之前加入真善美互助會會員之得標金,一方面經由鼓勵會員再將得標金繼續投入,避免得標金被領走,造成無法支付後其之得標金,此已明顯違背民法合會互助、儲蓄之功能。從而,安利、富麗互助會非屬民法合法之合會,應堪認定。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四)所載運作模式包含競標,容有錯誤,應予更正。

㈢安利、富麗互助會之運作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 規範:

⒈按銀行法第29條之1 規定之立法意旨,係鑑於以違法吸收資

金之公司,所以能蔓延滋長,乃在於行為人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利息或其他報酬,爰參考刑法第344 條重利罪之規定,併予規定為要件之一,以期適用明確。是銀行法第29條之1 所定「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應以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為要件。惟銀行法前揭條文之立法目的,既在於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避免社會投資大眾受地下金融之優厚條件吸引致投入金錢而受法所不允許之投資風險,此與刑法重利罪係處罰放款之人,且為保護個人財產法益,並不相同,亦與民間借貸係著重於借貸雙方之信任關係,本質上亦有差異;又銀行法該條規定處罰之對象為「收受存款之人」,並非「放款之人」,顯與刑法重利罪處罰之行為態樣不同,則上開條文立法理由所參考刑法第344 條重利罪規定之意旨,應僅係參考其立法用語,而非認為應與刑法重利罪適用同一標準而為解釋。則是否「顯不相當」,自應參酌當時之經濟及社會狀況,依金融機構間平均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或民間互助會之利率,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足使違法吸金行為滋長,以為判定,用資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否則銀行法上開相關規範,勢必形同具文(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609號、第4979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4459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安利、富麗互助會實際運作模式如附表一之(一)、(二)

所示,且安利互助會初期標息固定為2,200 元,後調降為1,

800 元,富麗互助會標息則為1,600 元等情,已如前述。參以103 年至105 年間我國十年期公債平均殖利率不超過1.6067%、公司債平均殖利率不超過1.95%乙節,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8 年5 月10日證期(交)字第1080314747號函檢附「103 年至105 年間我國十年期公債平均殖利率、公司債平均殖利率」資料(見本院卷三第373 至375 頁)在卷可稽。再以一般銀行定期存款年利率而言,自103 年

1 月起至105 年12月止,臺灣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臺灣土地銀行等我國主要五家銀行1 年期或2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均不超過年息

1.5 %等情,亦有上開各家銀行相關函覆資料(見本院卷三第363 頁、第367 至369 頁、第371 至372 頁、第377 至37

9 頁、第381 至383 頁)附卷可佐。而無論是初期固定標息為2,200 元,或是之後調降為1,800 元、1,600 元來看,以標息2,200 元計算,附表一之(一)方案各組年報酬率為31.79 %、30.65 %、29.48 %、28.31 %,附表一之(二)方案第一期得標會員年報酬率為187.50%,最後一期年報酬率為20.41 %;以標息1,800 元計算,附表一之(一)方案各組年報酬率為24.81 %、23.92 %、23.01 %、22.10 %,附表一之(二)方案第一期得標會員年報酬率為145.45%,最後一期年報酬率為16.04.%;標息1,600 元計算,附表一之(一)方案各組年報酬率為21.45 %、20.68 %、19.8

9 %、19.12 %,附表一之(二)方案第一期得標會員年報酬率為125.37%,最後一期年報酬率為13.92 %(計算方式及計算結果均詳附表二所示)。且縱以最有利被告柯致宇等

6 人即年利率13.92 %為基準,仍明顯高於本案行為時主要銀行業者之存款利率1.5 %或公司債利率1.95%。況安利互助會允許會員以在真善美互助會先前繳納之會款抵扣,顯然安利互助會並未實際收受此部分會款,仍允諾支付此部分金額,其約定利率自當更高。是安利、富麗互助會約定給付會員之利率,相較於當時之經濟、社會狀況及一般金融機構關於存款之利率水準,確有顯著之超額。

⒊次按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 之立法意旨為:經營收受存

款,屬於金融機構之專業,為現代國家銀行業務之常軌,良以金融機構之功能,在溝通儲蓄與投資,並使社會資金獲得有效之利用,而政府為保障存款人之權益,並確保金融政策之貫徹,對金融機構宜有相當之管理,如聽任非金融機構經營存款業務,極易導致擾亂金融秩序,危害社會大眾。惟目前社會上有所謂地下投資公司等係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款之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依目前法院判決,對此種違法收受存款行為,往往只以違反公司法第15條第3 項(嗣經修法刪除)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而予專科罰金,因此無法發揮有效之遏止作用。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實有將此種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之必要,此觀該條之立法理由揭諸甚明。查,本案安利、富麗互助會,僅係利用民法之合會(或民間互助會)之名義,不僅其運作模式與民法合會(或民間互助會)不同(無死會),其實質意義亦不相符,並非民法之合會(或民間互助會)或其改良,均如前述。而被告柯致宇等6 人成立、參與安利、富麗互助會,推由被告李書帆、呂秀蓮擔任會首,各自帶領前真善美互助會受害會員入會後,再假借參與互助會繳納會費之名義,向會員收取資金運用,並給付顯不相當之報酬,及利用身為前真善美互助會受害會員渴望取回投資之心理,以高利吸收資金。對於安利、富麗互助會之會員而言,其僅係每月繳納固定會費,再於得標時一次領回其前所繳會費及標息,與銀行經營之零存整付存款業務無異,考其實質乃為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 之立法意旨所欲規範之行為,自應認被告柯致宇等6 人向會員收取會款並給付顯不相當之報酬之行為,係銀行法第29條之1 所稱之視同「收受存款」業務無疑。從而,被告柯致宇等6 人業已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 規範甚明。

㈣被告柯致宇等6 人具備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 之主觀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⒈據前各情以觀,被告柯致宇於真善美互助會遭檢調查緝後,

為安撫前真善美互助會受害會員,另成立安利、富麗互助會,邀約被告趙秀娥、謝趙錦姿、孫環玲、陳珏蓉各自帶領其等下線會員加入,推由被告李書帆擔任安利互助會首,被告呂秀蓮擔任富麗互助會會首,各自分工、管理下線會員,應堪認定。復次,被告孫環玲、陳珏蓉、李書帆、謝趙錦姿分別擔任安家關懷協會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乙節,亦有安家關懷協會第一屆理事、監事名冊附卷可參(見他2卷第196 頁)。而觀諸安利互助會入會申請書、會單及富麗互助會會單,均記載「本互助會為封閉型私人互助合會,不對外開放,僅限安家關懷協會會員方可申請參加」等語,有上開入會申請單、會單在卷可稽(見偵3 卷第40、43、45頁、他2 卷第152 至153 頁),核與被告謝趙錦姿、孫環玲、陳珏蓉前揭供述加入安利、富麗互助會之成員需係安家關懷協會會員等語互核相符;佐以附表五編號115 所示扣案之被告陳玨蓉筆記本所載內容,除記載其下線會員得標金額外,另記載:「協會跟房東租,互助會跟關懷理事長租,需有租金合約,互助會和協會區塊需明顯區分,協會的組織圖,互助會和協會需切割清楚,需協會的會員證編號來參加入會」、「(一)加入第二會姓名以編號入會,適法性以合法性為準。(二)一組至少4 個人姓名(24會)。(三)行政上、結構上合法(適法)以自然人為訴求。(四)一定要有競標的動作。(五)重點(民間會)在沒受害人倒會才會產生背信、詐欺。(六)會首、會腳、起會、得標金無須交代任何去向(用途)。(七)金流部分盡量現金來往,洗錢中心、帳戶來往超過500 萬持續3 個月第二階段的監控(合法合會證明)」、「1.現金到櫃台、互相抵扣。2.金流。3.適法性『前車之鑑』」等語相互以觀。足認被告柯致宇等6 人明知安利、富麗互助會吸金方式非屬合法,乃在同一會址成立安家關懷協會,舉辦活動,並各司其職,以營造安利、富麗互助會會員均係特定之安家關懷協會會員之外觀,且刻意在安利互助會文宣、入會申請書記載「競標」等字樣,藉此規避檢調查緝,已達其等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之目的。是由上開要求會員加入安家關懷協會之舉,其等目的既在規避法律,顯見被告主觀上已明知安利、富麗互助會吸收資金係屬違反銀行法上開規定,方以前揭方式加以掩飾。是被告柯致宇等6 人有共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⒉又長年以來以巧立名目之違法吸金案件層出不窮,影響經濟

秩序、社會治安及被害人權益甚為重大,屢經政府公告,報章媒體並廣為報導,乃眾所週知之事實,被告等人均非毫無智識及社會經驗之人,而社會上尋求相關法律資訊方式頗為便捷,被告等人稍加查證,即可避免違法;再者,本案被告柯致宇等6 人均有參加真善美互助會,並均經歷真善美互助會涉嫌違法吸金而遭檢調搜查,安利、富麗互助會之運作模式既與真善美互助會相同,衡諸常情,一般人即得知悉此等行為涉有犯罪嫌疑,已無正當理由可以完全確信該等行為係合法之行為;況安利、富麗互助會係以「以後金付前金」、「以後債養前債」為運作方法,其會款之支付全賴後續會員資金之投入(即所謂水車原理),而非其等有何投資、盈利,一旦無以為繼,自然只有止會一途,使後進者無法受償,更彰顯被告柯致宇等6 人之惡性。從而,被告柯致宇等6 人辯稱:其等係遭誤導,並無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犯意云云,均屬無據。

⒊至被告趙秀娥雖辯稱:我主要是處理配偶陳東宏於真善美互

助會舊會員後續債權善後事宜,並未參與安利、富麗互助會主要事務及決策云云。惟查:

⑴觀諸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3所示家族聯誼會收支報表內容(見

偵1 卷第87至180 頁)可知,該報表係按每月現金支出、收入製作,且就各項支出明細備註附件,附件即由各上線(總監)各自管理其等真善美互助會之下線會員得標金或應繳會費之情形,並經會計辰○○(原名陳語婷)於其上用印、確認,而上開月份會員收支報表上有被告趙秀娥於其上簽名(見偵1 卷第119 頁正面、第130 頁正面、第141 頁正面、第

144 頁正面、第146 頁正面、第147 頁正面、第150 頁反面、第153 頁正面、第163 頁反面),以示其有領取得標金。

可見被告趙秀娥有經手其下線會員得標金發放事宜,應堪認定。

⑵被告趙秀娥有帶領其原真善美互助會會員加入安利互助會,

循真善美互助會運作模式持續經營,並未有其他投資項目等情,業據被告趙秀娥前揭供承在卷。佐以證人即同案被告柯致宇於警詢時供稱:安利、富麗互助會會員所繳會款都用來支付給真善美會員得標金,真善美會員是被告趙秀娥管理,我將錢交給被告趙秀娥,由被告趙秀娥負責計算真善美互助會舊會員與安利互助會新會如何扣抵等語(見偵1 卷第11至12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珏蓉於警詢時供稱:真善美與安利互助會之債權要詢問被告趙秀娥較為清楚,都交由被告趙秀娥作帳統計等語(見他3 卷第17至18頁);暨證人即同案被告呂秀蓮於警詢時供稱:安利、富麗互助會財務管理由趙秀娥、午○○共同管理等語(見偵2 卷第144 至145 頁),可見安利、富麗互助會財務係由被告趙秀娥負責管理。參以被告趙秀娥會與安利、富麗互助會會計人員未○○討論、核對安利、富麗互助會帳目乙節(詳後述),有其與會計未○○間之LINE對話內容翻拍照片(見本院卷六第26至29頁)在卷相互以觀,益徵被告趙秀娥除經手發放會員得標金外,並負責管理安利、富麗互助會金錢收支。是被告趙秀娥對於安利、富麗互助會運作狀況知之甚詳,並參與其中,亦堪認定。則被告趙秀娥辯稱:我僅是代為處理真善美互助會善後事宜云云,委不足採。

⒋被告謝趙錦姿雖辯稱:我只是想讓前真善美互助會受害會員

拿回得標金,並未非安利、富麗互助會創立者或經營者,更非決策者云云。惟查:

⑴被告謝趙錦姿於警詢時供稱:我原擔任真善美互助會的總監

,並將我所招攬原真善美下線會員天○○、賴金巒、巳○○、寅○○、丙○○等人加入安利互助會,且循真善美互助會運作模式,安利互助會成立宗旨是要保護舊會員繼續領取得標金,我不知道安利、富麗的組織架構,只知道向會計繳錢。我不知道會款有無投資等語(見他3 卷第134-1 頁正面至第135 頁正面);及證人柯致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真善互助會有賴系與麥系,當初係我、趙秀娥、謝趙錦姿、陳淑芳及午○○共同將自己的組織出來帶到二聖一路,我們屬於賴系,並共同決定由被告李書帆、呂秀蓮擔任會首。被告陳珏蓉係趙秀娥的下線,被告孫環玲是午○○的下線,被告李書帆、呂秀蓮沒有在做招攬,被告陳珏蓉、孫環玲應該有招攬。我們各線分開,我們每一線要領的錢,就是我們這一線所繳交的錢要足夠支付自己這一線等語(見本院卷五第497 至

498 頁);證人即安利、富麗互助會會計辰○○於偵查中證稱:安利、富麗並沒有什麼職稱,只有各個會頭負責自己的會員,例如柯致宇與呂秀蓮是一組、趙秀娥與陳東宏一組、陳玨蓉與陳顯文一組、陳顯堂與洪麗香一組、謝趙錦姿自己一組,他們各自負責底下的會員等語(見偵3 卷第111 頁)。經核上情,可知安利、富麗互助會並無組織架構,而係由原真善美互助會各上線招攬、管理其等下線會員加入安利互助會,且被告謝趙錦姿有帶領其原真善美互助會下線會員加入安利互助會,應堪認定。

⑵復觀諸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3所示家族聯誼會相關收支報表(

見偵1 卷第87至180 頁),上開各月份之會員收支報表除有被告趙秀娥簽名外,亦有被告謝趙錦姿於其上簽名(見偵1卷第91頁正面、第93頁反面、第97頁正面、第121 頁反面、第122 頁正面、第217 頁反面、第128 頁反面、第130 頁正面、第139 頁反面、第141 頁正面、第143 頁正面、第144頁正面、第146 頁反面、第147 頁正面、第149 頁反面、第

150 頁反面、第152 頁反面、第153 頁正面、第163 頁正面、第166 頁反面、第169 頁正面),以示其有領取得標金;並有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7所示被告謝趙錦姿月份會員收支報表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謝趙錦姿確實有經手發放得標金予其下線會員。再者,安利、富麗互助會成立之目的係為招攬會員吸收資金,紓困真善美互助會受害會員,並無其他投資事業,是該互助會運作唯一事務即在向會員收取會款、發放得標金,則被告謝趙錦姿招攬會員加入及管理、發放會員得標金,即在處理安利、富麗互助會之經營事務,以達安利、富麗互助會成立之目的。是被告謝趙錦姿已參與安利、富麗互助會之經營,亦堪認定。從而,被告謝趙錦姿辯稱上情,尚難採信。

⒌被告孫環玲雖辯稱:我係受害會員,並未參與經營安利互助會云云。惟查:

⑴被害人甲○○、壬○○、己○○原為真美互助會會員,經由

被告孫環玲邀約而加入安利互助會,並於被告孫環玲住處扣得甲○○、壬○○之富麗互助會會單、同意書及協議書等情,業據被告孫環玲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二第61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甲○○(見他6 卷第38頁)、壬○○(見他6 卷第37至39頁)於偵查中、告訴人己○○(見他

5 卷第83頁、本院卷五第19頁)於偵查及審理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扣案如附表五編號99、100 所示之物可資佐證。是被告孫環玲除以自己及親友名義加入安利、富麗互助會外,亦有招攬證人甲○○、壬○○、己○○加入,堪以認定。

⑵復觀諸扣案如附表五編號63所示會員名冊,被告孫環玲於非

記載自己姓名之會員會簿領取欄簽名,以示其有代為領取會簿;參以附表五編號73所示家族聯誼會相關收支報表,其中

104 年7 月份簽收表上記載「孫環玲、應繳132600、得標金2867 33 、合計154100」等語(見偵1 卷第149 頁正面);及104 年9 月簽收表記載:「孫環玲、支出66000 」等語(見偵1 卷第156 頁反面);另104 年11月至105 年4 月家族聯誼會報表記載多筆「環玲黃單加會」、「環玲(黃單)」、「環玲加會」或「環玲」等語(如附表四(14)至(19)所示,見偵1 卷第160 頁反面、第164 頁正面、第168 頁正面、第171 頁正面、第173 頁正面、第175 頁正面),可見被告孫環玲有為下線會員管理會簿發放及加退會事宜。又安利、富麗互助會利用安家關懷協會躲避查緝,營造合法外觀等節,已如前述;而被告孫環玲既擔任安家關懷協會理事長,參與分工,並招攬會員加入,自非僅單純之受害會員。是被告孫環玲辯稱上情,委不足採。

⒍又被告陳珏蓉辯稱:我未經手會款,僅係順道向被害人癸○○代收會款,並非主要幹部云云。惟查:

⑴被害人癸○○原為被告陳珏蓉配偶陳顯文之真善美互助會下

線會員,亦加入安利互助會,並繳交會款予被告陳珏蓉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害人癸○○於偵查及審理中證述在卷(見他

5 卷第78頁、本院卷四第290 、299 頁),並有證人癸○○與被告趙秀娥、陳珏蓉間LINE對話內容、安利互助會文宣、試算參考表、互助金憑證、協議書、同意書、會單及合會簿(見他3 卷第28至29頁、他5 卷第43至69頁、第3 至9 頁)在卷可稽。是證人癸○○確實係透過被告陳珏蓉處理真善美、安利及富麗互助會會款、得標金等事宜,應堪認定。

⑵參以上開家族聯誼會相關收支報表,亦有被告陳珏蓉於其上

簽名或用印(見偵1 卷第97頁反面、第109 頁反面、第116頁正面、第128 頁反面、第130 頁正面、第139 頁反面、第

142 頁正面、第144 頁正面、第145 頁反面、第147 頁正面、第149 頁反面、第152 頁反面、第162 頁正面、第166 頁反面、第167 頁正面、第171 頁反面、第172 頁正面、第17

3 頁反面),以示其有領取得標金;且被告陳珏蓉於警詢中自承:我與陳顯文共同招攬下線會員,有招攬陳韻如、陳珏如、劉楚瑤及一些人加入安利、富麗互助會等語(見他3 卷第19、21頁)。顯見被告陳珏蓉確實有招攬其他下線會員加入,並經手發放得標金予其下線會員。是被告陳珏蓉非單純受害會員,其有招攬下線會員加入安利、富麗互助會,並代為收受會款及發放得標金,亦堪認定。從而,被告陳珏蓉辯稱上情,委不足採⒎另被告呂秀蓮雖辯稱:我僅掛名富麗互助會會首,並非主要幹部云云。惟查:

⑴安利、富麗互助會係由原真善美互助會上線各自管理下線會

員,被告柯致宇與被告呂秀蓮一組等情,業據證人辰○○前揭證述明確(見偵3 卷第111 頁)。參以上開家族聯誼會相關收支報表有被告呂秀蓮於「柯姐」或「小柯」欄位簽名或用印(見偵1 卷第128 頁反面、第130 頁正面、第141 頁正面、第143 頁反面、第149 頁反面、第153 頁反面、第156頁反面、第158 頁正面、第160 頁正面、第161 頁反面、第

167 頁正面),以示其有代被告柯致宇領取得標金。由此可知,被告呂秀蓮於擔任富麗互助會之前,早已經手安利互助會得標金發放。

⑵復觀諸被告呂秀蓮與安利、富麗互助會會計朱麗鳳於105 年

4 月21日之LINE對話內容,會計朱麗鳳曾向被告呂秀蓮回報:「10- 繳0000000 領0000000 、15- 繳0000000 領260500、20- 繳0000000 領0000000 ,judy姐這是整組的金額」等語;嗣於105 年10月27日,因被告呂秀蓮要求統計富麗全新會員名冊,會計朱麗鳳乃傳送「富麗全新會員人數共111 人會數共446 會」等語,被告呂秀蓮回應:「那如果也有安利也有富麗的新人,人數及會數又是多少?麻煩統計一下,謝謝你啦」等語,有被告呂秀蓮與會計朱麗鳳間之LINE對話翻拍照片(見偵3 卷第130 至131 頁)附卷可參。佐以附表五編號40至45、48至56所示安利、富麗互助會相關會員、記帳資料,均在被告呂秀蓮住處扣得乙節,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他2 卷第229 頁)在卷相互以觀,可知被告呂秀蓮對於安利、富麗互助會會數及會員繳款情形主動加以關心,並保管安利、富麗互助會經營期間之資料,足徵被告呂秀蓮非僅係掛名富麗互助會會首,且對於安利、富麗互助會運作狀況知之甚詳,並參與安利、富麗互助會之經營。是被告呂秀蓮辯稱:我非主要幹部云云,委不足採。

㈤本案違法吸金犯罪獲取之財物逾1 億元之認定:

⒈違法吸金數額之計算基礎:

⑴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之金額仍應列入加重條件之犯罪所得認定:

按修正前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規定之立法意旨,既在處罰行為人(包括單獨正犯及共同正犯)違法吸金之規模,則其所稱「犯罪所得」,在解釋上自應以行為人對外所吸收之全部資金、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及變得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為其範圍。而違法經營銀行業務所吸收之資金或存款,依法律及契約約定均須返還予被害人,甚至尚應支付相當高額之利息。若計算犯罪所得時,將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予以扣除,則其餘額即非原先違法吸金之全部金額,顯然無法反映其違法對外吸金之真正規模。況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若予扣除,而將來應返還被害人之本金則不予扣除,理論上亦有矛盾。且若將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被害人之本金均予以扣除,有可能發生無犯罪所得之情形,自與上揭立法意旨有悖。從而被害人所投資之本金,不論事後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既均屬行為人違法對外所吸收之資金,於計算犯罪所得時,自應計入,而無扣除之餘地(最高法院102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參照)。而修正後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更明定其加重條件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 億元以上」,亦以行為人對外所吸收之全部財物或利益為斷,亦無需扣除事後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之資金至明。是以被告柯致宇等

6 人違法吸收會款後,案發前縱有因得標而返還會款予會員之情形,或案發後另行已返還予被害人之部分,於計算犯罪所得時,仍應計入。

⑵共犯被吸收之資金,應列入其犯罪所得,不應扣除:

我國金融法規中關於處罰犯罪之規定,雖旨均在促進交易市場整體之健全與發展,維持金融秩序之穩定,然因對社會肩負不同之引導任務,而異其規範目的。其或為達成市場資訊公開,避免少數壟斷之要求,使投資大眾享有均等獲取資訊之機會,以維護交易公平者,例如:內線交易之禁止;或為落實金融監理,有效控管資金供需中介者金融機構,以彌補市場機制自我修復功能之不足,防止系統性風險所肇致之市場失序,保護投資大眾者,例如:禁止非依組織登記而經營銀行業務。前者,共同參與犯罪之行為人,因無資訊不對稱可言,自非受規範保護之人;後者,無關乎資訊公開之問題,舉凡提供資金而為違法聚資之來源者,不論是否共同參與犯罪之人,均屬市場投資者之一員,其地位應屬相同。從而,共同正犯被吸收之資金,既係該共同正犯以市場投資者即存款人之地位所存入之資金,而享有與其他存款人相同之權利與義務,則其被吸收之資金,與其他存款人被吸收之資金,在法律上自應作相同之評價。雖然該項資金來源係共同正犯之一,原屬於該共同正犯個人所有,但該資金一旦被吸收以後,其性質已經轉變為該共同正犯與其他正犯共同違法經營銀行存款業務所得之財物,應屬於該共同正犯與其他正犯共同犯罪所得之一部分,而不再屬於該被吸收資金之共同正犯所有,該共同正犯僅能以存款人之身分主張其權利(例如本金償還請求權及利息支付請求權),而不能以該資金原係其所有,而認為非其犯罪所得。故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所處罰違法經營銀行業務之行為,共同正犯被吸收之資金,自應列入其犯罪所得,不應扣除(最高法院102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參照)。從而,本案被告柯致宇等6 人縱有以自己或親友名義跟會,所繳交之會款仍應予計入犯罪所得。

⑶犯罪所得不應僅以事後損益利得計算之: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既採違法吸收資金總額說,已如上述,即不應僅以事後損益計算之。且觀銀行法與此有關之立法理由亦未表示要扣除成本,違法吸收資金,允諾給予投資人之報酬、業務人員之佣金、公司管銷費用,均非屬取得資金之對價,自無扣除之必要【最高法院102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二)參照】。故被告柯致宇等6 人為經營安利、富麗互助會所支出之行政費用及成本,於計算犯罪所得時,均無扣除之餘地。

⒉依上基礎計算,安利、富麗互助會違法吸金而獲取之金額已超過法定1 億元:

⑴安利互助會有3 名會計,分別為辰○○、朱麗鳳及未○○,

未○○是負責記帳,會員名冊及會款收支是由會計製作,安利、富麗有記帳軟體在雲端,由被告柯致宇負責,未○○擔任安利會計期間,有負責記帳乙節,業據證人李書帆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見偵3 卷第76至77頁、偵1 卷第86頁)。參以證人即安利、富麗互助會會計朱麗鳳於審理時證稱:新會收款是我、續繳是辰○○,我收到會款時會登錄到電腦裡。安利、富麗互助會帳冊都放在被告柯致宇電腦及雲端,現在已無法登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84至86所示之物是我在安利、富麗工作時的資料,附表五編號84所示扣案之一般表格中的「新會收款明細」是我每個月都要製作,其中「同業」欄是午○○叫我寫的,但我沒用過,因為我只負責收新會的錢等語(見本院卷五第302 、310 、312 、314 頁、偵3 卷第129頁正面、第134 頁反面),並有扣案如附表五編號84至86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足認安利、富麗互助會之會計包括朱麗鳳、辰○○,其中由朱麗鳳負責新會收款,辰○○則負責續繳部分,且會款收支明細均儲存於雲端平台等情,此與證人李書帆前揭證述內容互核相符,益徵證人李書帆前揭證詞,應非子虛。

⑵證人辰○○於107 年3 月27日於警詢中供稱:安利、富麗互

助會的新會收款是朱麗鳳、續繳是我。安利、富麗互助會負責人是柯致宇,財務管理是未○○,行政人員有我及朱麗鳳,趙秀娥、謝趙錦姿並未掛名任何職務,安利、富麗互助會的帳目都在互助會電腦等語(見他3 卷第168 頁)。復於10

7 年5 月8 日偵查中證稱:我在真善美互助會擔任出納,後來到安利、富麗就只負責收錢、印收據,當天收到的錢直接交給會首李書帆、呂秀蓮,我沒有負責作帳。安利、富麗的會計是未○○,我跟朱麗鳳負責收錢,朱麗鳳負責收新會的錢,我是收續繳的錢,未○○在我去安利之前就擔任會計,直到105 年5 月間等語(見偵3 卷第111 頁)。嗣於本院審理時改證稱:(問:安利跟富麗是否有另一個會計?)我不曉得。(問:未○○在裡面擔任何角色?)我知道她有時候會進來,但是我不知道她是擔任什麼角色。(問:妳之前有說她是會計?)她在真善美是會計。(問:在安利及富麗呢?)在安利、富麗我沒有看過她做過任何事情。(問:提示偵3卷第111頁,檢察官問妳「安利、富麗的會計、出納等相關人員有哪些」,妳說「未○○是會計,我跟朱麗鳳負責收錢,朱麗鳳是負責新會,我是負責收繳,未○○在我去安利之前就開始擔任會計直到105年…」?)但是她後來就走了。(問:她後來應該是入監了,但這跟妳剛才說的不太一樣?)我知道她到後來有走了。(問:那中間這段時間呢,她是會計?)因為我覺得她就是會計,因為她在真善美就是會計,但我真的沒有看過她收錢,我也沒有看到她作任何帳,我知道她會來。(問:那為何妳會特別去講這句話?)因為我覺得她在真善美是會計,那理當來說我在安利、富麗我沒有看到任何會計,那我就會覺得她就是會計。(問:所以妳以前的筆錄都是用臆測的?從剛才律師、檢察官在問妳到現在都是用臆測的?)我真的沒有看到等語(見本院卷五第286至287頁)。經核證人辰○○上開證述可知,關於證人未○○擔任安利、富麗互助會會計乙節,其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證述一致,亦與證人李書帆前揭證詞互核相符,堪認證人未○○確實為安利、富麗互助會之會計。至證人辰○○於本院審理時改證稱:證人未○○非安利、富麗之會計等語,然此與其前揭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均不符,亦與證人李書帆上開證述之內容相違;參以證人辰○○於警詢時所為之上開陳述距案發日較近,當記憶自較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且較無來自被告同庭在場之壓力而出於虛偽不實之指證,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被告之機會;況其於偵查時復以證人身分具結後為相同證述。足徵證人辰○○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即未○○擔任安利、富麗互助會會計乙節,應非虛構杜撰,而與事實相符。

⑶復觀諸被告趙秀娥與證人未○○間之LINE對話內容,證人未

○○於安利、富麗互助會止會後之105 年7 月11日,即傳送「現金流量表.xlsx 」檔案(內容如附表三所示)予被告趙秀娥,並稱:「10、11月都調好了」等語,被告趙秀娥則回應:「明天睡醒賴我,我的同業跟你的好幾個月都不同,可能早上要過去你那一下,不然跟他們約2 點要看帳」等語;證人未○○於翌日又稱:「你11點來我家改直接印比較快」等語;嗣證人未○○於105 年8 月16日另傳送「債權.xlsx」檔案予被告趙秀娥,並稱:「總計地方我和陳娟慧金額相反了,未○○-4另一半是午○○的」等語,被告趙秀娥乃答:「你把總金額給我好」等語,證人未○○回覆:「那是要安利的總計嗎?那會超過債權,如果是真善美可認列部分就我給你那表下面的金額,陳娟慧0000000 、未000000000,是否可以給我陳娟慧的總債權金額,這次包括上次兩個的總計」等語。又證人未○○於105 年8 月17日傳送「結清.x

lsx 」檔案,並稱:「這是安利結清明單,可驗算一下金額」等語,有被告趙秀娥與證人未○○間之LINE對話記錄翻拍照片(見本院卷六第26至29頁)在卷可參,暨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被告趙秀娥手機可資佐證。依上而論,證人未○○於安利、富麗互助會105 年6 月止會後不久期間,不僅傳送如附表三所示之現金流量表予被告趙秀娥,亦傳送「債權.x lsx」及「結清.xlsx 」等檔案,並與被告趙秀娥討論上開檔案內容,顯見證人未○○對於安利、富麗互助會之收支帳目應知之甚詳,方可傳送上開檔案予被告趙秀娥,益徵證人未○○確實係安利、富麗互助會之會計。佐以被告趙秀娥負責管理安利、富麗互助會財務乙節,業據被告柯致宇、陳珏蓉、呂秀蓮前揭均供述在卷(見偵1 卷第11至12頁、他3卷第17至18頁、偵2 卷第144 至145 頁),益徵被告趙秀娥確實有管理金錢之權限,並可與安利、富麗互助會會計人員對帳,足認安利互助會會計分別為辰○○、朱麗鳳及未○○,朱麗鳳負責新會收款,辰○○則負責續繳會款,並登載於安利、富麗互助會雲端會計電腦系統中,由未○○負責統計後回報予被告趙秀娥之事實,甚為明確。

⑷再者,觀諸附表三現金流量表所示內容,規律按月記載現金

收入、現金支出項目,且新會會費除以新會會數後,每會頭期會款由原7,800 元(即標息2,200 元),降為8,200 元(即標息1,800 元)、8,400 元(即標息1,600 元)等情,核與安利、富麗互助會前揭調降標息之情形相符。又參以附表四所示家族聯誼會收入支出表(期間自103 年10月起至105年6 月止),該報表逐項記載安利、富麗互助會經營期間之各日期、收入、支出及餘額,且於「備註」欄標示附件1 、

2 、3 …,並於各月份之家族聯誼會報表後檢附相關附件、會員收支明報表及簽收表,及由會計辰○○在旁打勾、用印(見偵1 卷第87至180 頁);佐以證人辰○○於審理時證稱:我有在該會員收支報表打勾,表示我登載入電腦裡,這看起來是真善美的表等語(見本院卷五第277 至278 頁),可知附表四之家族聯誼會收入支出表係按月份、日期作有規律之紀錄,且各該數字大小不一,並經會計辰○○在旁打勾、確認,是附表四所示家族聯誼會收入支出表所載內容,即真善美互助會舊會員於安利、富麗互助會經營期間繳納會費及得標金之紀錄,應屬真實。而經本院比對附表三所示現金流量表,及附表四所示家族聯誼會收入支出表內容,由兩者間關於「同業往來」、「同業」、「安(入)」、「非凡」欄所載金額(詳如附表三【說明/ 計算式】、附表四【說明】部分所載),可知附表四所示家族聯誼會收入支出表將「同業」、「安(入)」記載之金額列為「現金收入」,而此項金額在附表三現金流量表上,則列為安利互助會之「現金支出」。是家族聯誼會收支明細表「同業」、「安(入)」所載收入金額即自安利互助會所轉入,並用以支付真善美互助會舊會員得標金,應堪認定。參以安利互助會既需支付真善美互助會舊會員得標金,實際上當需確實有現金收入,否則何以應付上開支出?且被告趙秀娥僅反應「現金支出」的「同業」數字有落差,並未對「現金收入」之數字表達疑問,足認附表三所示現金流量表所載現金收入之內容,應屬真實。至證人未○○於審理時雖證稱:該現金流量表僅係其預測製作等語,然其傳送上開檔案日期為105 年7 月11日,係安利、富麗互助會105 年6 月底倒會之後,且被告趙秀娥甚至向其反應該報表內「同業」所載數字有疑等情,已如前述,顯見該現金流量表應係本於原已存在之安利、富麗互助會收支帳冊而製作完成。是證人未○○上開審理中之證詞,應與事實相違,委不足採。從而,附表三所示現金流量表既屬真實,當有證據能力,而足以供作本案犯罪金額認定之基礎。⑸依據附表三所示現金流量表內容記載,安利、富麗互助會經

營期間自103 年10月起至105 年6 月止間之現金收入,合計如附表六所示之10億2,376 萬6,980 元。是被告以安利、富麗互助會所獲取之金額已超過法定1 億元之加重條件,應堪認定。至起訴書附表以現金流量表所載「新會收入」及「續繳收入」金額計算後,認犯罪金額為10億7,107 萬6,400 元,然此未扣除該現金流量表中未實際收受現金之「折扣」、「轉換」、「存楷」部分,亦未加計其他收入、暫收款、暫付款收回等項(詳如附表三現金流量表中現金收入及【說明/ 計算式】所載),應以該現金流量表中現金收入「合計」欄所載實際收得金額計算,應予更正結果如本判決附表六所示。是被告柯致宇等6 人共同違反銀行法,違法吸金10億2,

376 萬6,980 元乙情,應堪認定,㈥被告柯致宇等6 人對告訴人辛○○、戌○○、丁○○亦構成共同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部分:

⒈按刑法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係以行為人具不法意圖,施用詐

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害人基此錯誤而處分其財產,致受損害,為其構成要件。所謂施用詐術,不限於積極地以虛偽言詞、舉動而為之欺罔行為,於行為人負有告知交易上重要事項之義務而不告知者(即學理上所謂「不作為詐欺」),或行為人之言詞舉動於社會通念上可認為具有詐術之含意者(即學理上所謂「舉動詐欺」),亦屬詐術之施用。又所謂錯誤,乃指被害人對於是否處分(交付)財物之判斷基礎的重要事項有所誤認之意,換言之,若被害人知悉真實情形,依社會通念,必不願交付財物之謂。而此一錯誤,係行為人施用詐術所致,亦即「詐術」與「錯誤」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乃屬當然(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告訴人辛○○、戌○○、丁○○既均非真善美互助會之會員

,且對於真善美互助會前已遭檢查獲,及安利、富麗互助會會款用以支付真善美會員得標金乙事,毫不知情;告訴人辛○○於104 年9 月起,以自己或親友名義加入安利、富麗互助會,陸續繳納會款合計16,034,996元;告訴人戌○○於10

5 年4 月起,以自己及楊馥瑄名義加入安利、富麗互助會,陸續繳納會款合計800,200 元;被害人丁○○自103 年底起,以自己及親友名義加入安利、富麗互助會,陸續繳納會款合計819,000 元等情,業據證人辛○○(見本院卷四第320頁、偵1 卷第80至81頁)、丁○○(見他8 卷第19頁反面、本院卷五第188 至196 頁)於偵查及審理時均證述在卷。並有證人辛○○、戌○○提出之投資明細表、會單及互助金憑證(見他1 卷第16至82頁、他2 卷第152 至153 頁、本院〈辛○○所提互助金憑證〉卷所附互助金憑證,依辛○○、戌○○投資明細表所載金額合計為16,034,996元、800,200 元),證人丁○○提出之互助金憑證、合會終止試算表(見他

8 卷第30至31頁,依合會終止試算表所載金額合計:468,00

0 元+117,0 00 元+234 ,000 元=819,000 元)及扣案如附表五編號48、50所示安利、富麗同意書及協議書在卷可稽。

是此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

⒊真善美互助會會員將已繳納真善美之會款納入安利互助會會

款計算之方式,以之轉換為安利互助會會員,安利、富麗互助會收取之會款用以支付真善美互助會會員得標金,則安利、富麗互助會係以「以後金付前金」、「以後債養前債」為運作方法,其會款之支付全賴後續會員資金之投入,並非有投資或其他來源等情,已如前述;又安利、富麗互助會資金既仰賴會員繳納會款,則該互助會資金是否充足、運作方式是否正常等事項,當屬會員是否願意(繼續)加入之重要判斷基礎。是告訴人辛○○、戌○○、丁○○倘得知其等所繳納之安利、富麗互助會之會款,實係用以支付真善美互助會會員之得標金,此將造成安利、富麗互助會之資金運用產生缺口,當不會願意投入資金。則被告柯致宇等6 人隱瞞上情,當會影響其等投資意願。參以被告柯致宇等6 人均係具有相當智識、社會經驗之成年人,對此自知之甚詳,亦明知新加入之會員係因安利、富麗互助會具有長期給付固定且高額利息之能力,進而願意投資,則其等為招攬新會員加入,勢必隱瞞上開重要訊息,以達其等招攬新會員加入、吸收資金之目的。再者,柯致宇等6 人利用安家關懷協會,舉辦各種活動,各司其職,以營造安利、富麗互助會會員均係特定之安家關懷協會會員之外觀,並刻意在安利互助會文宣、入會申請書記載「競標」等字樣,藉此包裝安利、富麗互助會係屬合法合會,亦如前所述。則被告柯致宇等6 人為招攬證人辛○○、戌○○、丁○○加入安利、富麗互助會,乃隱瞞上情,並藉由安家關懷協會舉辦活動,及佯稱安利、富麗互助會係屬合法合會等語,致其等因而陷於錯誤,誤認安利、富麗互助會係屬合法合會,且如安利互助會文宣所載內容固定給息,而陸續交付會款。從而,被告柯致宇等6 人與被告李書帆確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對於新加入之會員辛○○、戌○○、丁○○共同施以詐術,以實行其等違法吸金之犯行,應堪認定。

四、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李書帆與被告柯致宇等6 人共同違反銀行法及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論罪科刑部分:㈠新舊法之比較:

被告行為後,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業於107 年1 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2 月2 日開始施行,修正前銀行法第

125 條第1 項規定:「違反第29條第1 項規定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 千5 百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則規定:「違反第29條第

1 項規定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 千5 百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修正前原第1 項後段「犯罪所得」依立法說明之範圍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惟修正後其理由則認:「考量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摻入行為人交易能力、物價變動、經濟景氣等因素干擾,將此納入犯罪所得計算,恐有失公允,故宜以因犯罪行為時獲致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計,不應因行為人交易能力、物價變動、經濟景氣等因素,而有所增減,爰修正第1 項,以資明確。」等語,是以修正後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犯罪所得之計算,已不包括「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而屬加重處罰條件之限縮,自屬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應為新舊法比較,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先予敘明。

㈡被告李書帆與被告柯致宇等6 人共同參與經營安利、富麗互

助會,招攬如附表五編號57至72所示會員名冊之多數人加入會員而收受款項,並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而經營視同收受存款業務,其等行為已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及第29條之1 規定,且其犯罪所得達1 億元以上。核其等所為,均係犯修正後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及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至檢察官認被告李書帆與被告柯致宇等6 人均係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容有誤會,惟起訴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並經本院當庭告知,起訴法條應予變更。

㈢按共同正犯之行為人已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彼此相互利用

,並以其行為互為補充,以完成共同之犯罪目的。故其所實行之行為,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此即所謂「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法理。是以共同正犯之間,並非僅就其個人違法吸收之資金負責,仍應在犯意聯絡範圍內,對其他共犯所實行之違法吸金行為共同負責,被告李書帆與被告柯致宇等6 人共同經營安利、富麗互助會,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

2 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李書帆與被告柯致宇等6 人先後多次違法經營銀行業務之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均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故被告李書帆與被告柯致宇等6 人就上開行為,均僅論以一罪。另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被害法益依受詐騙之被害人辛○○、戌○○、丁○○人數計算,共3罪。又被告李書帆與被告柯致宇等6 人,係以一吸金(含施用詐術)行為,同時觸犯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共1 罪),與詐欺取財罪(共3 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斷。

㈤本案無違法性認識錯誤減輕之適用:

⒈刑法第16條前段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

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所謂「不知法律」,其態樣包含消極之不認識自己行為為法律所不許,以及積極之誤認自己行為為法律所許二者,即為學理上所謂「違法性錯誤」;按法律頒布,人民即有知法守法義務,惟如行為人具有違法性錯誤之情形,進而影響法律效力,始能就違法性錯誤之情節,區分不同法律效果,免除或減輕其刑(本條立法理由參照)。進一步言之,行為人如已意識到其行為會觸犯刑事法秩序中所保護相應的法規範,即具備違法性認識或不法意識,該行為人不需要明確認識到該行為特定具體的刑事處罰規定為何,不以確切認識為必要,只要行為人知悉其行為違反刑事法律規範,即有違法性認識,具備不法意識。至於得否因本條減免責任,自須具備正當理由,並為通常人均無法避免之誤信,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574號、105 年度台上字第3381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⒉被告柯致宇等6 人及辯護人均辯稱:其等因受到葉炳材難誤

導及鉅眾公司所經營的大臺中互助會受無罪判決,而誤認自己行為乃法律所許云云。惟查,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大臺中互助會」,涉嫌違反銀行法案件,固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8年8 月13日以98年度金上更(一)第93號判決無罪,因未上訴而確定,但該案亦曾經同審法院判決違反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罪(97年度金上訴字第1479號),且本案被告柯致宇等6 人均有參加真善美互助會,並均經歷真善美互助會涉嫌違法吸金而遭檢調搜查,安利、富麗互助會之運作模式既與真善美互助會相同,衡諸常情,一般人即得知悉此等行為涉有犯罪嫌疑,已無正當理由可以完全確信該等行為係合法之行為,自不具備「積極地誤認自己行為為法律所允許,且無所謂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的情形,然被告柯致宇等6 人卻共同成立、經營安利、富麗互助會,招攬前真善美互助會受害會員入會,並沿用真善美互助會模式運作而向加入會員收取會款,所為自難謂無違法性之認識。是以被告柯致宇6 人均不具備「積極地誤認自己行為為法律所允許,且無所謂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的情形,皆無刑法第16條所定違法性認識錯誤得免除其刑事責任或減輕其刑之適用。

㈥按犯第125 條、第125 條之2 或第125 條之3 之罪,在偵查

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銀行法第125 條之4 第2 項定有明文。本條項之立法目的,旨在鼓勵行為人於犯罪後能勇於自新,限於偵查中坦承犯行,兼顧保全證據,並追回不法所得,不使行為人藉犯罪行為獲益。查,被告李書帆於偵查中即已坦認本案犯行,詳如前述;而被告李書帆因本案犯行獲有103 年11月至104 年12月之薪資報酬70萬元(月薪5 萬元×14個月=70萬元),及受被告呂秀蓮委託開標之報酬2 萬元(每次5,000 元×4 次=

2 萬元),合計72萬元,且被告李書帆願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乙節,亦經被告李書帆辯護人當庭表明上情(見本院卷三第

171 頁、本院卷七第307 頁),並已自動繳交72萬元等情,有刑事陳報狀及本院收據(見本院卷八第141 頁)在卷可佐。是被告李書帆應依銀行法第125 條之4 第2 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㈦刑法第59條酌減規定之適用:

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所謂「顯可憫恕」,係指被告之犯行,有情輕法重之情,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處以法定最低刑度仍失之過苛,尚堪憫恕之情形而言。查,被告柯致宇、趙秀娥、謝趙錦姿、孫環玲、陳珏蓉,均明知真善美互助會已遭檢查緝,未循合法管道解決與下線受害會員間之紛爭,竟藉由安利、富麗互助會吸收資金,並雇用被告李書帆、呂秀蓮擔任會首,實際違法吸金之金額達10億2,376 萬6,980 元乙情,業據本院認定如前。而被告李書帆、呂秀蓮雖前後掛名會首,然該2 人僅獲取薪資72萬元、10萬元,且未有招攬下線會員之情形,參與程度、犯罪情節均較被告柯致宇、趙秀娥、謝趙錦姿、孫環玲、陳珏蓉為輕。本院衡酌被告李書帆、呂秀蓮2 人主觀惡性及犯罪情狀,倘量處法定最低刑度有期徒刑7 年,實有情輕法重之嫌,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是就被告李書帆、呂秀蓮2 人上開犯行,爰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且被告李書帆部分並與前揭減輕之規定,依法遞減之。至於被告柯致宇、趙秀娥、謝趙錦姿、孫環玲、陳珏蓉之犯罪情節較重,業如前述,審酌後認均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㈧爰審酌被告柯致宇自103 年10月間起成立安利、富麗互助會

,邀集被告趙秀娥、謝趙錦姿、陳珏蓉、孫環玲帶領其等下線會員加入,以附表二所示高額利息吸收會員入會,迄至10

5 年6 月宣告止會為止,共計實際吸收10億2,376 萬6,980元之資金,破壞合法金融秩序,製造社會、家庭之紛擾,其等所為均屬非是。惟念及其等參與經營安利、富麗互助會之動機,係為安撫、紓困前真善美互助會之受害會員,由被告柯致宇、趙秀娥、謝趙錦姿、陳珏蓉、孫環玲各自管理其等下線會員,並由被告柯致宇負責決策,被告趙秀娥負責財務管理,其等皆係居於主導地位,犯罪情節重大;被告李書帆、呂秀蓮則掛名擔任會首,參與之犯罪情節次之;復參酌被告李書帆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被告柯致宇等6人否認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柯致宇自稱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被告趙秀娥自稱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已婚、無子;被告謝趙錦姿自稱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已婚、育有成年子女;被告陳珏蓉自稱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已婚、育有成年子女;被告孫環玲自稱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已婚、現照顧罹患重病之配偶,育有成年子女;被告呂秀蓮自稱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離婚、育有成年子女;被告李書帆自稱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離婚、育有1 名未成年子女,暨其等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㈨又被告李書帆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念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諒其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緩刑5年,以勵自新;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歷此罪刑之宣告後,當知惕勵,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等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予以宣告緩刑5 年,以啟自新;惟考量被告李書帆因法紀觀念欠缺以致衝動觸法,為使其於緩刑期間保持良好品行,導正偏差行為,避免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第8 款之規定,命被告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 小時之義務勞務,以及接受法治教育2 場次,以示警惕;再因本院諭知被告緩刑期間上開負擔,爰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

㈩沒收部分:

⒈法律適用說明:

⑴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

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其中第2 條第2 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再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復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規定,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再銀行法第136 條之1 於107 年

1 月31日修正公布,是銀行法第136 條之1 規定係前揭刑法

105 年7 月1 日修正後之後法,且屬特別法,故本案有關沒收之認定,自應優先適用修正後銀行法第136 條之1 規定。

⑵又按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規定之立法意旨,既在處罰

行為人(包括單獨正犯及共同正犯)違法吸金之規模,則其所稱「犯罪所得」,在解釋上自應以行為人對外所吸收之全部資金、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及變得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為其範圍。而違法經營銀行業務所吸收之資金或存款,依法律及契約約定均須返還予被害人,甚至尚應支付相當高額之利息。若計算犯罪所得時,將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予以扣除,則其餘額即非原先違法吸金之全部金額,顯然無法反映其違法對外吸金之真正規模。況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若予扣除,而將來應返還被害人之本金則不予以扣除,理論上亦有矛盾。且若將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被害人之本金均予以扣除,有可能發生無犯罪所得之情形,自與上揭立法意旨有悖。從而被害人所投資之本金,不論事後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既均屬行為人違法對外所吸收之資金,於計算犯罪所得時,自應計入,而無扣除之餘地。而修正刑法關於犯罪所得沒收、追徵之規定並均採義務沒收主義,以徹底剝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並讓權利人得就沒收、追徵之財產聲請發還或給付,以回復犯罪前之財產秩序,並以「實際合法發還」作為排除沒收或追徵之條件,基此,前揭特別法所創設之「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之例外規定,自應從嚴為法律體系之目的性限縮解釋,以免適用之結果導致沒收新制之前揭立法目的蕩然無存,亦即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首應確認未實際合法發還之犯罪所得應沒收、追徵之範圍俾判決確定後檢察官仍得依前開規定再行確認實際合法發還之範圍及扣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後為沒收、追徵,不得僅因審理時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的犯罪所得數額尚屬不明即逕認無需沒收犯罪所得,俾與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所揭示之立法價值協調一致。復為貫徹銀行法第

136 條之1 之立法目的,除非確無應發還被害人或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否則應扣除不予沒收部分後,就其餘額依上開條文所定「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附加之條件方式諭知沒收,俾該等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於案發經確定後,仍得向執行檢察官聲請發還或給付。

⑶另按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

,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其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惟事實審法院仍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於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多寡,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然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關於第三人取得所得分受不明部分亦同。

⒉附表五所示扣案物部分:

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6 至8 、10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李書帆所

有,且為其受雇安利、富麗互助會期間所用之物(見偵3 卷第1 頁正面及反面),係被告李書帆所有供其違反銀行法所用之物,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李書帆所犯罪名項下予以宣告沒收。至附表五編號1 所示現金為被告李書帆向母親借貸之借款,附表五編號9 所示手機係被告李書帆個人使用,附表五編號2 至5 、11至14所示之物分別為其前妻郭津吟、母親鍾惠美所有乙節,此經被告李書帆陳明在卷(見偵3 卷第1 頁正面及反面),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或僅具證據性質,而非供犯罪所用,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⑵扣案附表五編號57至73、77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柯致宇所有

,且為其經營安利、富麗互助會期間所用之物(見偵1 卷第41頁反面至第42頁正面、偵2 卷第142 頁、偵3 卷第132 至

133 頁),係被告柯致宇所有供其違反銀行法所用之物,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柯致宇所犯罪名項下予以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五編號84至87、110 所示之物,非被告柯致宇等6 人所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至扣案附表五編號15至56、74至76、78至109 、111 至115 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或僅具證據性質,而非供犯罪所用,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⒊未扣案犯罪所得部分:

⑴被告李書帆於安利、富麗互助會經營期間,共獲取犯罪所得

即薪資72萬元,並已自動繳交,已如前述,爰依銀行法第13

6 條之1 規定,諭知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又因其犯罪所得已繳回國庫,不存在所得財物無法沒收之問題,故無庸諭知如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⑵被告呂秀蓮擔任富麗互助會會首,僅獲取薪資10萬元乙節,

業據其自承在卷(見偵2 卷第143 頁反面),是被告呂秀蓮實際獲得之犯罪所得為10萬元,且具有事實上處分權,如予沒收無失之過苛之情形,爰依銀行法第136 條之1 之規定諭知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並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⑶本案安利、富麗互助會非法吸金之金額為如附表六所示10億

2,376 萬6,980 元,衡以安利、富麗互助會由被告柯致宇、趙秀娥、謝趙錦姿、孫環玲、陳珏蓉5 人共同處理會款收受、發放事宜,是被告柯致宇等5 人對於本件違法吸金之不法利得10億2,376 萬6,980 元,具有共同事實上處分權,自應負共同沒收之責。又為避免重複沒收,於扣除上開被告李書帆、呂秀蓮犯罪所得72萬元、10萬元後,其等應宣告沒收之犯罪金額為10億2,294 萬6,980 元(計算式:10億2,376 萬6,980 元-72萬元-10萬元=10億2,294 萬6,980 元),並依修正後銀行法第136 條之1 規定及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規定,諭知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謝趙錦姿、趙秀娥雖提出匯款單據主張業已清償部分款項予被害人,然其等尚有真善美互助會會款尚未結算、清償完畢,且觀諸被告謝趙錦姿、趙秀娥所提出之上開簽收單據及匯款單據,並未載明其等所匯款項之用途,則此部分自不列入扣除上開吸金金額。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起訴意旨略以:除前揭有罪部分外,被告柯致宇、趙秀娥、謝趙錦姿、孫環玲、陳珏蓉、呂秀蓮、李書帆(下稱被告柯致宇等7 人)共同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基於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對前真善美互助會會員天○○、亥○○、巳○○、寅○○、丙○○、癸○○、己○○、甲○○、壬○○、申○○(下稱被害人天○○等10人),佯稱欲領得真善美互助會時期所繳納會款之合會金者,需加入安利互助會、並續繳會款等語,致被害人天○○等10人均陷於錯誤,因而同意加入安利互助會,並續繳會款;並佯稱安家關懷協會及安利互助會會款將用以濟貧扶弱、投資其他營利活動等,致上開被害人深信安利互助會之正當性、持久性。因認被告柯致宇等7 人尚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係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時,即難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按銀行法第125 條之規範目的在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

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而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兩者之保護法益及構成要件並不相同。則行為人縱有違法吸收資金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未必即構成詐欺取財罪,仍須視行為人有無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及施以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行為。

㈡被害人天○○等10人均為前真善美互助會之會員,於真善美

互助會遭檢查獲後,其等均有加入安利、富麗互助會,並以在真善美互助會已繳納之會款可納入安利互助會會款計算之方式,轉換為安利互助會會員,安利、富麗互助會均沿用真善美互助會經營模式等情,已如前述。依上而論,被害人天○○等10人明知真善美互助會已遭檢調查緝,則沿用相同經營模式之安利、富麗互助會當有再遭查獲而無法取回本金風險一事,其等自難諉為不知;縱被告柯致宇等7 人以安家關懷協會舉辦活動,佯稱上情,難認被告柯致宇等7 人有何對其等施用詐術而誤信合法可言。再者,真善美互助會既已遭檢調查緝而止會,被害人天○○等10人仍願投入資金,加入安利、富麗互助會,顯見其等僅在意能否按期領回高額利息,並取回先前已投入真善美互助會之資金,至於安利、富麗互助會是否合法、實際上如何運用資金等項,其等並不關心,亦難謂其等有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是被告柯致宇等7 人上開被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自屬不能證明犯罪,本應就此部分各諭知無罪,惟起訴意旨認此部分犯行與被告柯致宇等7 人如前揭違法經營銀行業務犯行間,具有想像競合之法律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第125 條之4 、第136 條之1 ,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2 條第2 項、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59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

2 項第5 款、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華君、謝長夏偵查起訴,檢察官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姚億燦法 官 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白梅附表一:安利互助會文宣所示試算參考表

(一)假設以2200得標計算┌─┬────────────────────────────────────────┬──────────┐│ │每會頭期款及服務費共12800元(7,800元+5,000元) │入會會員 ││互├────┬────────┬──────┬────┬───────┬──────┤1.本互助會底標1000元││助│得標期 │活會會款每月應繳│得標金額 │退服務費│得標者實領金額│ 標金總額 │ 高標2200元,投標金││聯├────┼────────┼──────┼────┼───────┼──────┤ 額以100元計算單位 ││誼│ 2 │ 7,800│ 10,000│ 4,800│ 14,800│ 2,200│ , 最高者得標。 ││會├────┼────────┼──────┼────┼───────┼──────┤2.標金部分:會員可選││ │ 3 │ 7,800│ 20,000│ 4,600│ 24,600│ 4,400│ 擇競標組或全組合意││ ├────┼────────┼──────┼────┼───────┼──────┤ (抽籤決定每月得標 ││ │ 4 │ 7,800│ 30,000│ 4,400│ 34,400│ 6,600│ 者) ││ ├────┼────────┼──────┼────┼───────┼──────┤3.須預繳服務費5000元││ │ 5 │ 7,800│ 40,000│ 4,200│ 44,200│ 8,800│ (200元×25月) ││ ├────┼────────┼──────┼────┼───────┼──────┤4.每月公開競標,產生││ │ 6 │ 7,800│ 50,000│ 4,000│ 54,000│ 11,000│ 得標者。 ││ ├────┼────────┼──────┼────┼───────┼──────┤5.開標後:未得標者須││ │ 7 │ 7,800│ 60,000│ 3,800│ 63,800│ 13,200│ 於三天內繳清會款;││ ├────┼────────┼──────┼────┼───────┼──────┤ 得標者得標款於五天││ │ 8 │ 7,800│ 70,000│ 3,600│ 73,600│ 15,400│ 內發放。 ││ ├────┼────────┼──────┼────┼───────┼──────┼──────────┤│ │ 9 │ 7,800│ 80,000│ 3,400│ 83,400│ 17,600│ ││ ├────┼────────┼──────┼────┼───────┼──────┤ ││ │ 10 │ 7,800│ 90,000│ 3,200│ 93,200│ 19,800│ ││ ├────┼────────┼──────┼────┼───────┼──────┤ ││ │ 11 │ 7,800│ 100,000│ 3,000│ 103,000│ 22,000│ ││ ├────┼────────┼──────┼────┼───────┼──────┤ ││ │ 12 │ 7,800│ 110,000│ 2,800│ 112,800│ 24,200│ ││ ├────┼────────┼──────┼────┼───────┼──────┤ ││ │ 13 │ 7,800│ 120,000│ 2,600│ 122,600│ 26,400│ ││ ├────┼────────┼──────┼────┼───────┼──────┤ ││ │ 14 │ 7,800│ 130,000│ 2,400│ 132,400│ 28,600│ ││ ├────┼────────┼──────┼────┼───────┼──────┤ ││ │ 15 │ 7,800│ 140,000│ 2,200│ 142,200│ 30,800│ ││ ├────┼────────┼──────┼────┼───────┼──────┤ ││ │ 16 │ 7,800│ 150,000│ 2,000│ 152,000│ 33,000│ ││ ├────┼────────┼──────┼────┼───────┼──────┤ ││ │ 17 │ 7,800│ 160,000│ 1,800│ 161,800│ 35,200│ ││ ├────┼────────┼──────┼────┼───────┼──────┤ ││ │ 18 │ 7,800│ 170,000│ 1,600│ 171,600│ 37,400│ ││ ├────┼────────┼──────┼────┼───────┼──────┤ ││ │ 19 │ 7,800│ 180,000│ 1,400│ 181,400│ 39,600│ ││ ├────┼────────┼──────┼────┼───────┼──────┤ ││ │ 20 │ 7,800│ 190,000│ 1,200│ 191,200│ 41,800│ ││ ├────┼────────┼──────┼────┼───────┼──────┤ ││ │ 21 │ 7,800│ 200,000│ 1,000│ 201,000│ 44,000│ ││ ├────┼────────┼──────┼────┼───────┼──────┤ ││ │ 22 │ 7,800│ 210,000│ 800│ 210,800│ 46,200│ ││ ├────┼────────┼──────┼────┼───────┼──────┤ ││ │ 23 │ 7,800│ 220,000│ 600│ 220,600│ 48,400│ ││ ├────┼────────┼──────┼────┼───────┼──────┤ ││ │ 24 │ 7,800│ 230,000│ 400│ 230,400│ 50,600│ ││ ├────┼────────┼──────┼────┼───────┼──────┤ ││ │合計標金│ │ 240,000│ 200│ 240,200│ 52,800│ ││ ├────┼────────┼──────┴────┼───────┼──────┤ ││ │ │ │ 本會結束 │ │ │ │└─┴────┴────────┴───────────┴───────┴──────┴──────────┘

(二)參加6會┌─┬────────────────────────────────────────────────────────────────────────┐│ │參加六會假設每四期得標一次試算參考表 每會頭期款及服務費共76,800元(12800元×6會) │├─┼────────────┬──────────────┬──────────────┬──────────────┬──────────────┤│期│A.B.C.D組共用此欄位 │A組 │B組 │C組 │D組 ││數├──┬────┬────┼────┬────┬────┼────┬────┬────┼────┬────┬────┼────┬────┬────┤│ │姓名│得標會款│退服務費│應繳會款│實繳會款│實際領取│應繳會款│實繳會款│實際領取│應繳會款│實繳會款│實際領取│應繳會款│實繳會款│實際領取│├─┼──┼────┼────┼────┼────┼────┼────┼────┼────┼────┼────┼────┼────┼────┼────┤│2 │A-1 │ 10,000│ 4,800│5=39,000│ 24,200│ │6=46,800│ 46,800│ │6=46,800│ 46,800│ │6=46,800│ 46,800│ │├─┼──┼────┼────┼────┼────┼────┼────┼────┼────┼────┼────┼────┼────┼────┼────┤│3 │B-1 │ 20,000│ 4,600│5=39,000│ 39,000│ │5=39,000│ 14,400│ │6=46,800│ 46,800│ │6=46,800│ 46,800│ │├─┼──┼────┼────┼────┼────┼────┼────┼────┼────┼────┼────┼────┼────┼────┼────┤│4 │C-1 │ 30,000│ 4,400│5=39,000│ 39,000│ │5=39,000│ 39,000│ │5=39,000│ 4,600│ │6=46,800│ 46,800│ │├─┼──┼────┼────┼────┼────┼────┼────┼────┼────┼────┼────┼────┼────┼────┼────┤│5 │D-1 │ 40,000│ 4,200│5=39,000│ 39,000│ │5=39,000│ 39,000│ │5=39,000│ 39,000│ │5=39,000│ 0│ 5,200│├─┼──┼────┼────┼────┼────┼────┼────┼────┼────┼────┼────┼────┼────┼────┼────┤│6 │A-2 │ 50,000│ 4,000│4=31,200│ 0│ 22,800│5=39,000│ 39,000│ │5=39,000│ 39,000│ │5=39,000│ 39,000│ │├─┼──┼────┼────┼────┼────┼────┼────┼────┼────┼────┼────┼────┼────┼────┼────┤│7 │B-2 │ 60,000│ 3,800│4=31,200│ 31,200│ │4=31,200│ 0│ 32,600│5=39,000│ 39,000│ │5=39,000│ 39,000│ │├─┼──┼────┼────┼────┼────┼────┼────┼────┼────┼────┼────┼────┼────┼────┼────┤│8 │C-2 │ 70,000│ 3,600│4=31,200│ 31,200│ │4=31,200│ 31,200│ │4=31,200│ 0│ 42,400│5=39,000│ 39,000│ │├─┼──┼────┼────┼────┼────┼────┼────┼────┼────┼────┼────┼────┼────┼────┼────┤│9 │D-2 │ 80,000│ 3,400│4=31,200│ 31,200│ │4=31,200│ 31,200│ │4=31,200│ 31,200│ │4=31,200│ 0│ 52,200│├─┼──┼────┼────┼────┼────┼────┼────┼────┼────┼────┼────┼────┼────┼────┼────┤│10│A-3 │ 90,000│ 3,200│3=23,400│ 0│ 69,800│4=31,200│ 31,200│ │4=31,200│ 31,200│ │4=31,200│ 31,200│ │├─┼──┼────┼────┼────┼────┼────┼────┼────┼────┼────┼────┼────┼────┼────┼────┤│11│B-3 │ 100,000│ 3,000│3=23,400│ 23,400│ │3=23,400│ 0│ 76,600│4=31,200│ 31,200│ │4=31,200│ 31,200│ │├─┼──┼────┼────┼────┼────┼────┼────┼────┼────┼────┼────┼────┼────┼────┼────┤│12│C-3 │ 110,000│ 2,800│3=23,400│ 23,400│ │3=23,400│ 23,400│ │3=23,400│ 0│ 89,400│4=31,200│ 31,200│ │├─┼──┼────┼────┼────┼────┼────┼────┼────┼────┼────┼────┼────┼────┼────┼────┤│13│D-3 │ 120,000│ 2,600│3=23,400│ 23,400│ │3=23,400│ 23,400│ │3=23,400│ 23,400│ │3=23,400│ 0│ 99,200│├─┼──┼────┼────┼────┼────┼────┼────┼────┼────┼────┼────┼────┼────┼────┼────┤│14│A-4 │ 130,000│ 2,400│2=15,600│ 0│116,600 │3=23,400│ 23,400│ │3=23,400│ 23,400│ │3=23,400│ 23,400│ │├─┼──┼────┼────┼────┼────┼────┼────┼────┼────┼────┼────┼────┼────┼────┼────┤│15│B-4 │ 140,000│ 2,200│2=15,600│ 15,600│ │2=15,600│ 0│126,600 │3=23,400│ 23,400│ │3=23,400│ 23,400│ │├─┼──┼────┼────┼────┼────┼────┼────┼────┼────┼────┼────┼────┼────┼────┼────┤│16│C-4 │ 150,000│ 2,000│2=15,600│ 15,600│ │2=15,600│ 15,600│ │2=15,600│ 0│136,400 │3=23,400│ 23,400│ │├─┼──┼────┼────┼────┼────┼────┼────┼────┼────┼────┼────┼────┼────┼────┼────┤│17│D-4 │ 160,000│ 1,800│2=15,600│ 15,600│ │2=15,600│ 15,600│ │2=15,600│ 15,600│ │2=15,600│ 0│146,200 │├─┼──┼────┼────┼────┼────┼────┼────┼────┼────┼────┼────┼────┼────┼────┼────┤│18│A-5 │ 170,000│ 1,600│ 1=7,800│ 0│163,800 │2=15,600│ 15,600│ │2=15,600│ 15,600│ │2=15,600│ 15,600│ │├─┼──┼────┼────┼────┼────┼────┼────┼────┼────┼────┼────┼────┼────┼────┼────┤│19│B-5 │ 180,000│ 1,400│ 1=7,800│ 7,800│ │ 1=7,800│ 0│173,600 │2=15,600│ 15,600│ │2=15,600│ 15,600│ │├─┼──┼────┼────┼────┼────┼────┼────┼────┼────┼────┼────┼────┼────┼────┼────┤│20│C-5 │ 190,000│ 1,200│ 1=7,800│ 7,800│ │ 1=7,800│ 7,800│ │ 1=7,800│ 0│183,400 │2=15,600│ 15,600│ │├─┼──┼────┼────┼────┼────┼────┼────┼────┼────┼────┼────┼────┼────┼────┼────┤│21│D-5 │ 200,000│ 1,000│ 1=7,800│ 7,800│ │ 1=7,800│ 7,800│ │ 1=7,800│ 7,800│ │ 1=7,800│ 0│193,200 │├─┼──┼────┼────┼────┴────┼────┼────┼────┼────┼────┼────┼────┼────┼────┼────┤│22│A-6 │ 210,000│ 800│本會結束 │210,800 │ 1=7,800│ 7,800│ │ 1=7,800│ 7,800│ │ 1=7,800│ 7,800│ │├─┼──┼────┼────┼────┬────┼────┼────┴────┼────┼────┼────┼────┼────┼────┼────┤│23│B-6 │ 220,000│ 600│ │ │ │本會結束 │220,600 │ 1=7,800│ 7,800│ │ 1=7,800│ 7,800│ │├─┼──┼────┼────┼────┼────┼────┼────┬────┼────┼────┴────┼────┼────┼────┼────┤│24│C-6 │ 230,000│ 400│ │ │ │ │ │ │本會結束 │230,400 │ 1=7,800│ 7,800│ │├─┼──┼────┼────┼────┼────┼────┼────┼────┼────┼────┬────┼────┼────┴────┼────┤│25│D-6 │ 240,000│ 200│ │ │ │ │ │ │ │ │ │本會結束 │240,200 │├─┴──┴────┴────┼────┴────┴────┼────┴────┴────┼────┴────┴────┼─────────┴────┤│ │合計共付452,000 │合計共付489,000 │合計共付526,000 │合計共付568,200 ││ 本會結束 ├──────────────┼──────────────┼──────────────┼──────────────┤│ │總計領取584,000 │總計領取633,000 │總計領取682,000 │總計領取736,200 ││ ├──────────────┼──────────────┼──────────────┼──────────────┤│ │預備金額289,200 │預備金額316,000 │預備金額343,600 │預備金額370,400 ││ ├──────────────┼──────────────┼──────────────┼──────────────┤│ │標金總額132,000 │標金總額144,000 │標金總額156,000 │標金總額168,000 │└──────────────┴──────────────┴──────────────┴──────────────┴──────────────┘

(三)參加24會┌────────────────────────────────────────────────────┐│參加24會合意固定組-試算參考表 │├────────────────────────────────────────────────────┤│每會頭期款及服務費共307,200元(12800×24會) │├──┬──┬────┬────┬────┬────┬──┬──┬────┬────┬────┬─────┤│期數│會數│應繳會款│得標金額│實繳會款│實際領取│期數│會數│應繳會款│得標金額│實繳會款│實際領取 │├──┴──┼────┴────┴────┴────┼──┼──┼────┼────┼────┼─────┤│首期 │307,200 │13 │12 │93,600 │122,600 │ 0 │ 29,000 │├──┬──┼────┬────┬────┬────┼──┼──┼────┼────┼────┼─────┤│2 │23 │179,400 │14,800 │164,600 │ │14 │11 │85,800 │132,400 │ 0 │ 46,600 │├──┼──┼────┼────┼────┼────┼──┼──┼────┼────┼────┼─────┤│3 │22 │171,600 │24,600 │147,000 │ │15 │10 │78,000 │142,200 │ 0 │ 64,200 │├──┼──┼────┼────┼────┼────┼──┼──┼────┼────┼────┼─────┤│4 │21 │163,800 │34,400 │129,400 │ │16 │9 │70,200 │152,000 │ 0 │ 81,800 │├──┼──┼────┼────┼────┼────┼──┼──┼────┼────┼────┼─────┤│5 │20 │156,000 │44,200 │111,800 │ │17 │8 │62,400 │161,800 │ 0 │ 99,400 │├──┼──┼────┼────┼────┼────┼──┼──┼────┼────┼────┼─────┤│6 │19 │148,200 │54,000 │ 94,200 │ │18 │7 │54,600 │171,600 │ 0 │ 117,000 │├──┼──┼────┼────┼────┼────┼──┼──┼────┼────┼────┼─────┤│7 │18 │140,400 │63,800 │ 76,600 │ │19 │6 │46,800 │181,400 │ 0 │ 134,600 │├──┼──┼────┼────┼────┼────┼──┼──┼────┼────┼────┼─────┤│8 │17 │132,600 │73,600 │ 59,000 │ │20 │5 │39,000 │191,200 │ 0 │ 152,200 │├──┼──┼────┼────┼────┼────┼──┼──┼────┼────┼────┼─────┤│9 │16 │124,800 │83,400 │ 41,400 │ │21 │4 │31,200 │201,000 │ 0 │ 169,800 │├──┼──┼────┼────┼────┼────┼──┼──┼────┼────┼────┼─────┤│10 │15 │117,000 │93,200 │ 23,800 │ │22 │3 │23,400 │210,800 │ 0 │ 187,400 │├──┼──┼────┼────┼────┼────┼──┼──┼────┼────┼────┼─────┤│11 │14 │109,200 │103,000 │ 6,200 │ │23 │2 │15,600 │220,600 │ 0 │ 205,000 │├──┼──┼────┼────┼────┼────┼──┼──┼────┼────┼────┼─────┤│12 │13 │101,400 │112,800 │ 0 │ 11,400 │24 │1 │ 7,800 │230,400 │ 0 │ 222,600 │├──┴──┴────┴────┼────┴────┼──┼──┼────┼────┼────┼─────┤│ 小計 │ 854,000 │25 │0 │ │240,200 │ 0 │ 240,200 │├───────────────┼─────────┼──┴──┴────┴────┼────┴─────┤│ 總計實繳 │1,161,200 │標金+標息領回 │1,761,200 │├───────────────┴─────────┴───────────────┴──────────┤│總計領回1,761,200元-實繳會款1,161,200元=標金總額600,000元 │└────────────────────────────────────────────────────┘

(四)競標式標金試算參考表┌────┬────┬────┬────┬────┬────┬────┬────┐│期數 │得標匯款│得標匯款│得標匯款│得標匯款│得標匯款│得標匯款│得標匯款│├────┼────┼────┼────┼────┼────┼────┼────┤│2 │ 2,200│ 2,000│ 1,800│ 1,600│ 1,400│ 1,200│ 1,000│├────┼────┼────┼────┼────┼────┼────┼────┤│3 │ 4,400│ 4,000│ 3,600│ 3,200│ 2,800│ 2,400│ 2,000│├────┼────┼────┼────┼────┼────┼────┼────┤│4 │ 6,600│ 6,000│ 5,400│ 4,800│ 4,200│ 3,600│ 3,000│├────┼────┼────┼────┼────┼────┼────┼────┤│5 │ 8,800│ 8,000│ 7,200│ 6,400│ 5,600│ 4,800│ 4,000│├────┼────┼────┼────┼────┼────┼────┼────┤│6 │ 11,000│ 10,000│ 9,000│ 8,000│ 7,000│ 6,000│ 5,000│├────┼────┼────┼────┼────┼────┼────┼────┤│7 │ 13,200│ 12,000│ 10,800│ 9,600│ 8,400│ 7,200│ 6,000│├────┼────┼────┼────┼────┼────┼────┼────┤│8 │ 15,400│ 14,000│ 12,600│ 11,200│ 9,800│ 8,400│ 8,000│├────┼────┼────┼────┼────┼────┼────┼────┤│9 │ 17,600│ 16,000│ 14,400│ 12,800│ 11,200│ 9,600│ 9,000│├────┼────┼────┼────┼────┼────┼────┼────┤│10 │ 19,800│ 18,000│ 16,200│ 14,400│ 12,600│ 10,800│ 10,000│├────┼────┼────┼────┼────┼────┼────┼────┤│11 │ 22,000│ 20,000│ 18,000│ 16,000│ 14,000│ 12,000│ 11,000│├────┼────┼────┼────┼────┼────┼────┼────┤│12 │ 24,200│ 22,000│ 19,800│ 17,600│ 15,400│ 13,200│ 12,000│├────┼────┼────┼────┼────┼────┼────┼────┤│13 │ 26,400│ 24,000│ 21,600│ 19,200│ 16,800│ 14,400│ 13,000│├────┼────┼────┼────┼────┼────┼────┼────┤│14 │ 28,600│ 26,000│ 23,400│ 20,800│ 18,200│ 15,600│ 14,000│├────┼────┼────┼────┼────┼────┼────┼────┤│15 │ 30,800│ 28,000│ 25,200│ 22,400│ 19,600│ 16,800│ 15,000│├────┼────┼────┼────┼────┼────┼────┼────┤│16 │ 33,000│ 30,000│ 27,000│ 24,000│ 21,000│ 18,000│ 16,000│├────┼────┼────┼────┼────┼────┼────┼────┤│17 │ 35,200│ 32,000│ 28,800│ 25,600│ 22,400│ 19,200│ 17,000│├────┼────┼────┼────┼────┼────┼────┼────┤│18 │ 37,400│ 34,000│ 30,600│ 27,200│ 23,800│ 20,400│ 18,000│├────┼────┼────┼────┼────┼────┼────┼────┤│19 │ 39,600│ 36,000│ 32,400│ 28,800│ 25,200│ 21,600│ 19,000│├────┼────┼────┼────┼────┼────┼────┼────┤│20 │ 41,800│ 38,000│ 34,200│ 30,400│ 26,600│ 22,800│ 20,000│├────┼────┼────┼────┼────┼────┼────┼────┤│21 │ 44,000│ 40,000│ 36,000│ 32,000│ 28,000│ 24,000│ 21,000│├────┼────┼────┼────┼────┼────┼────┼────┤│22 │ 46,200│ 42,000│ 37,800│ 33,600│ 29,400│ 25,200│ 22,000│├────┼────┼────┼────┼────┼────┼────┼────┤│23 │ 48,400│ 44,000│ 39,600│ 35,200│ 30,800│ 26,400│ 23,000│├────┼────┼────┼────┼────┼────┼────┼────┤│24 │ 50,600│ 46,000│ 41,400│ 36,800│ 32,200│ 27,600│ 24,000│├────┼────┼────┼────┼────┼────┼────┼────┤│合計標金│ 607,200│ 552,000│ 496,800│ 441,600│ 386,400│ 331,200│ 276,000│└────┴────┴────┴────┴────┴────┴────┴────┘附表二:報酬率

一、計算方式:採「內部報酬率(InternalRate of Return ,

IRR )」法計算,內部報酬率係指某項投資計畫在固定期間內之支出及收入所能獲得的報酬率,其方法將該期間內每筆現金流量以利率rate(以下簡稱r )折現,且令所有現金流量之淨現值等於零。若C0、C1、C2、C3……Cn分別代表初期到第n 期之現金流量,正值代表現金流入,負值代表現金流出,則其方程式為:C0+C1/(1+r )^1+ C2/ (1+r )^2+C3/(1+r )^3+ ……+Cn/(1+r )^n=0上開方程式中之「r」,即為內部報酬率,倘固定期間之現金流量,係以一月為一期,則前揭r 即為月報酬率,故年報酬率(以下簡稱R )則為r* 12 ;倘以一年為一期,則前揭r 即為年報酬率。

二、各方案之報酬率

(一):附表一之(一)所示方案報酬率

1.會利每月2200元:┌─────────────────────────────────┐│每人參加一會,每人頭期款及管理費共12800元(7800元+5000元) │├───┬────┬────┬────┬────┬────┬────┤│得標期│未得標者│得標金額│退服務費│ 得標者 │得標獲利│年報酬率││ │應繳金額│ │ │實領金額│ │ │├───┼────┼────┼────┼────┼────┼────┤│第0期 │ 12800 │ - │ - │ - │ - │ - │├───┼────┼────┼────┼────┼────┼────┤│第1期 │ 7800 │ 10000 │ 4800 │ 14800 │ 2000 │187.50% │├───┼────┼────┼────┼────┼────┼────┤│第2期 │ 7800 │ 20000 │ 4600 │ 24600 │ 4000 │137.66% │├───┼────┼────┼────┼────┼────┼────┤│第3期 │ 7800 │ 30000 │ 4400 │ 34400 │ 6000 │108.93% │├───┼────┼────┼────┼────┼────┼────┤│第4期 │ 7800 │ 40000 │ 4200 │ 44200 │ 8000 │ 90.18% │├───┼────┼────┼────┼────┼────┼────┤│第5期 │ 7800 │ 50000 │ 4000 │ 54000 │ 10000 │ 76.96% │├───┼────┼────┼────┼────┼────┼────┤│第6期 │ 7800 │ 60000 │ 3800 │ 63800 │ 12000 │ 67.14% │├───┼────┼────┼────┼────┼────┼────┤│第7期 │ 7800 │ 70000 │ 3600 │ 73600 │ 14000 │ 59.55% │├───┼────┼────┼────┼────┼────┼────┤│第8期 │ 7800 │ 80000 │ 3400 │ 83400 │ 16000 │ 53.50% │├───┼────┼────┼────┼────┼────┼────┤│第9期 │ 7800 │ 90000 │ 3200 │ 93200 │ 18000 │ 48.57% │├───┼────┼────┼────┼────┼────┼────┤│第10期│ 7800 │ 100000 │ 3000 │ 103000 │ 20000 │ 44.47% │├───┼────┼────┼────┼────┼────┼────┤│第11期│ 7800 │ 110000 │ 2800 │ 112800 │ 22000 │ 41.02% │├───┼────┼────┼────┼────┼────┼────┤│第12期│ 7800 │ 120000 │ 2600 │ 122600 │ 24000 │ 38.06% │├───┼────┼────┼────┼────┼────┼────┤│第13期│ 7800 │ 130000 │ 2400 │ 132400 │ 26000 │ 35.50% │├───┼────┼────┼────┼────┼────┼────┤│第14期│ 7800 │ 140000 │ 2200 │ 142200 │ 28000 │ 33.26% │├───┼────┼────┼────┼────┼────┼────┤│第15期│ 7800 │ 150000 │ 2000 │ 152000 │ 30000 │ 31.29% │├───┼────┼────┼────┼────┼────┼────┤│第16期│ 7800 │ 160000 │ 1800 │ 161800 │ 32000 │ 29.54% │├───┼────┼────┼────┼────┼────┼────┤│第17期│ 7800 │ 170000 │ 1600 │ 171600 │ 34000 │ 27.97% │├───┼────┼────┼────┼────┼────┼────┤│第18期│ 7800 │ 180000 │ 1400 │ 181400 │ 36000 │ 26.57% │├───┼────┼────┼────┼────┼────┼────┤│第19期│ 7800 │ 190000 │ 1200 │ 191200 │ 38000 │ 25.29% │├───┼────┼────┼────┼────┼────┼────┤│第20期│ 7800 │ 200000 │ 1000 │ 201000 │ 40000 │ 24.14% │├───┼────┼────┼────┼────┼────┼────┤│第21期│ 7800 │ 210000 │ 800 │ 210800 │ 42000 │ 23.08% │├───┼────┼────┼────┼────┼────┼────┤│第22期│ 7800 │ 220000 │ 600 │ 220600 │ 44000 │ 22.12% │├───┼────┼────┼────┼────┼────┼────┤│第23期│ 7800 │ 230000 │ 400 │ 230400 │ 46000 │ 21.23% │├───┼────┼────┼────┼────┼────┼────┤│第24期│ - │ 240000 │ 200 │ 240200 │ 48000 │ 20.41% │└───┴────┴────┴────┴────┴────┴────┘

2.會利每月1800元:┌─────────────────────────────────┐│每人參加一會,每人頭期款及管理費共13200元(8200元+5000元) │├───┬────┬────┬────┬────┬────┬────┤│得標期│未得標者│得標金額│退服務費│ 得標者 │得標獲利│年報酬率││ │應繳金額│ │ │實領金額│ │ │├───┼────┼────┼────┼────┼────┼────┤│第0期 │ 13200 │ - │ - │ - │ - │ - │├───┼────┼────┼────┼────┼────┼────┤│第1期 │ 8200 │ 10000 │ 4800 │ 14800 │ 1600 │145.45% │├───┼────┼────┼────┼────┼────┼────┤│第2期 │ 8200 │ 20000 │ 4600 │ 24600 │ 3200 │107.32% │├───┼────┼────┼────┼────┼────┼────┤│第3期 │ 8200 │ 30000 │ 4400 │ 34400 │ 4800 │ 85.13% │├───┼────┼────┼────┼────┼────┼────┤│第4期 │ 8200 │ 40000 │ 4200 │ 44200 │ 6400 │ 70.59% │├───┼────┼────┼────┼────┼────┼────┤│第5期 │ 8200 │ 50000 │ 4000 │ 54000 │ 8000 │ 60.30% │├───┼────┼────┼────┼────┼────┼────┤│第6期 │ 8200 │ 60000 │ 3800 │ 63800 │ 9600 │ 52.64% │├───┼────┼────┼────┼────┼────┼────┤│第7期 │ 8200 │ 70000 │ 3600 │ 73600 │ 11200 │ 46.71% │├───┼────┼────┼────┼────┼────┼────┤│第8期 │ 8200 │ 80000 │ 3400 │ 83400 │ 12800 │ 41.98% │├───┼────┼────┼────┼────┼────┼────┤│第9期 │ 8200 │ 90000 │ 3200 │ 93200 │ 14400 │ 38.13% │├───┼────┼────┼────┼────┼────┼────┤│第10期│ 8200 │ 100000 │ 3000 │ 103000 │ 16000 │ 34.92% │├───┼────┼────┼────┼────┼────┼────┤│第11期│ 8200 │ 110000 │ 2800 │ 112800 │ 17600 │ 32.21% │├───┼────┼────┼────┼────┼────┼────┤│第12期│ 8200 │ 120000 │ 2600 │ 122600 │ 19200 │ 29.89% │├───┼────┼────┼────┼────┼────┼────┤│第13期│ 8200 │ 130000 │ 2400 │ 132400 │ 20800 │ 27.89% │├───┼────┼────┼────┼────┼────┼────┤│第14期│ 8200 │ 140000 │ 2200 │ 142200 │ 22400 │ 26.13% │├───┼────┼────┼────┼────┼────┼────┤│第15期│ 8200 │ 150000 │ 2000 │ 152000 │ 24000 │ 24.59% │├───┼────┼────┼────┼────┼────┼────┤│第16期│ 8200 │ 160000 │ 1800 │ 161800 │ 25600 │ 23.21% │├───┼────┼────┼────┼────┼────┼────┤│第17期│ 8200 │ 170000 │ 1600 │ 171600 │ 27200 │ 21.98% │├───┼────┼────┼────┼────┼────┼────┤│第18期│ 8200 │ 180000 │ 1400 │ 181400 │ 28800 │ 20.88% │├───┼────┼────┼────┼────┼────┼────┤│第19期│ 8200 │ 190000 │ 1200 │ 191200 │ 30400 │ 19.88% │├───┼────┼────┼────┼────┼────┼────┤│第20期│ 8200 │ 200000 │ 1000 │ 201000 │ 32000 │ 18.97% │├───┼────┼────┼────┼────┼────┼────┤│第21期│ 8200 │ 210000 │ 800 │ 210800 │ 33600 │ 18.14% │├───┼────┼────┼────┼────┼────┼────┤│第22期│ 8200 │ 220000 │ 600 │ 220600 │ 35200 │ 17.39% │├───┼────┼────┼────┼────┼────┼────┤│第23期│ 8200 │ 230000 │ 400 │ 230400 │ 36800 │ 16.69% │├───┼────┼────┼────┼────┼────┼────┤│第24期│ - │ 240000 │ 200 │ 240200 │ 38400 │ 16.04% │└───┴────┴────┴────┴────┴────┴────┘

3.會利每月1600元:┌─────────────────────────────────┐│每人參加一會,每人頭期款及管理費共13400元(8400元+5000元) │├───┬────┬────┬────┬────┬────┬────┤│得標期│未得標者│得標金額│退服務費│ 得標者 │得標獲利│年報酬率││ │應繳金額│ │ │實領金額│ │ │├───┼────┼────┼────┼────┼────┼────┤│第0期 │ 13400 │ - │ - │ - │ - │ - │├───┼────┼────┼────┼────┼────┼────┤│第1期 │ 8400 │ 10000 │ 4800 │ 14800 │ 1400 │125.37% │├───┼────┼────┼────┼────┼────┼────┤│第2期 │ 8400 │ 20000 │ 4600 │ 24600 │ 2800 │ 90.73% │├───┼────┼────┼────┼────┼────┼────┤│第3期 │ 8400 │ 30000 │ 4400 │ 34400 │ 4200 │ 73.65% │├───┼────┼────┼────┼────┼────┼────┤│第4期 │ 8400 │ 40000 │ 4200 │ 44200 │ 5600 │ 61.11% │├───┼────┼────┼────┼────┼────┼────┤│第5期 │ 8400 │ 50000 │ 4000 │ 54000 │ 7000 │ 52.23% │├───┼────┼────┼────┼────┼────┼────┤│第6期 │ 8400 │ 60000 │ 3800 │ 63800 │ 8400 │ 45.61% │├───┼────┼────┼────┼────┼────┼────┤│第7期 │ 8400 │ 70000 │ 3600 │ 73600 │ 9800 │ 40.48% │├───┼────┼────┼────┼────┼────┼────┤│第8期 │ 8400 │ 80000 │ 3400 │ 83400 │ 11200 │ 36.39% │├───┼────┼────┼────┼────┼────┼────┤│第9期 │ 8400 │ 90000 │ 3200 │ 93200 │ 12600 │ 33.05% │├───┼────┼────┼────┼────┼────┼────┤│第10期│ 8400 │ 100000 │ 3000 │ 103000 │ 14000 │ 30.28% │├───┼────┼────┼────┼────┼────┼────┤│第11期│ 8400 │ 110000 │ 2800 │ 112800 │ 15400 │ 27.93% │├───┼────┼────┼────┼────┼────┼────┤│第12期│ 8400 │ 120000 │ 2600 │ 122600 │ 16800 │ 25.92% │├───┼────┼────┼────┼────┼────┼────┤│第13期│ 8400 │ 130000 │ 2400 │ 132400 │ 18200 │ 24.18% │├───┼────┼────┼────┼────┼────┼────┤│第14期│ 8400 │ 140000 │ 2200 │ 142200 │ 19600 │ 22.66% │├───┼────┼────┼────┼────┼────┼────┤│第15期│ 8400 │ 150000 │ 2000 │ 152000 │ 21000 │ 21.32% │├───┼────┼────┼────┼────┼────┼────┤│第16期│ 8400 │ 160000 │ 1800 │ 161800 │ 22400 │ 20.13% │├───┼────┼────┼────┼────┼────┼────┤│第17期│ 8400 │ 170000 │ 1600 │ 171600 │ 23800 │ 19.07% │├───┼────┼────┼────┼────┼────┼────┤│第18期│ 8400 │ 180000 │ 1400 │ 181400 │ 25200 │ 18.11% │├───┼────┼────┼────┼────┼────┼────┤│第19期│ 8400 │ 190000 │ 1200 │ 191200 │ 26600 │ 17.25% │├───┼────┼────┼────┼────┼────┼────┤│第20期│ 8400 │ 200000 │ 1000 │ 201000 │ 28000 │ 16.46% │├───┼────┼────┼────┼────┼────┼────┤│第21期│ 8400 │ 210000 │ 800 │ 210800 │ 29400 │ 15.74% │├───┼────┼────┼────┼────┼────┼────┤│第22期│ 8400 │ 220000 │ 600 │ 220600 │ 30800 │ 15.08% │├───┼────┼────┼────┼────┼────┼────┤│第23期│ 8400 │ 230000 │ 400 │ 230400 │ 32200 │ 14.48% │├───┼────┼────┼────┼────┼────┼────┤│第24期│ - │ 240000 │ 200 │ 240200 │ 33600 │ 13.92% │└───┴────┴────┴────┴────┴────┴────┘

(二):附表一之(二)所示方案報酬率

1.會利每月2200元:┌─────────────────────────────────────────────────────────┐│每人參加六會輪流得標,每人頭期款及管理費共76800元【(7800+5000)*6】 │├───────┬────┬────┬─────────┬─────────┬─────────┬─────────┤│得標期 │得標金額│退服務費│ A組 │ B組 │ C組 │ D組 ││ │ │ ├────┬────┼────┬────┼────┬────┼────┬────┤│ │ │ │實付金額│實領金額│實付金額│實領金額│實付金額│實領金額│實付金額│實領金額│├───────┼────┼────┼────┼────┼────┼────┼────┼────┼────┼────┤│第0期 │ - │ - │ 76800 │ - │ 76800 │ - │ 76800 │ - │ 76800 │ - │├───────┼────┼────┼────┼────┼────┼────┼────┼────┼────┼────┤│第1期-A組得標 │ 10000 │ 4800 │ 24200 │ - │ 46800 │ - │ 46800 │ - │ 46800 │ - │├───────┼────┼────┼────┼────┼────┼────┼────┼────┼────┼────┤│第2期-B組得標 │ 20000 │ 4600 │ 39000 │ - │ 14400 │ - │ 46800 │ - │ 46800 │ - │├───────┼────┼────┼────┼────┼────┼────┼────┼────┼────┼────┤│第3期-C組得標 │ 30000 │ 4400 │ 39000 │ - │ 39000 │ - │ 4600 │ - │ 46800 │ - │├───────┼────┼────┼────┼────┼────┼────┼────┼────┼────┼────┤│第4期-D組得標 │ 40000 │ 4200 │ 39000 │ - │ 39000 │ - │ 39000 │ - │ - │ 5200 │├───────┼────┼────┼────┼────┼────┼────┼────┼────┼────┼────┤│第5期-A組得標 │ 50000 │ 4000 │ - │ 22800 │ 39000 │ - │ 39000 │ - │ 39000 │ - │├───────┼────┼────┼────┼────┼────┼────┼────┼────┼────┼────┤│第6期-B組得標 │ 60000 │ 3800 │ 31200 │ - │ - │ 32600 │ 39000 │ - │ 39000 │ - │├───────┼────┼────┼────┼────┼────┼────┼────┼────┼────┼────┤│第7期-C組得標 │ 70000 │ 3600 │ 31200 │ - │ 31200 │ - │ - │ 42400 │ 39000 │ - │├───────┼────┼────┼────┼────┼────┼────┼────┼────┼────┼────┤│第8期-D組得標 │ 80000 │ 3400 │ 31200 │ - │ 31200 │ - │ 31200 │ - │ - │ 52200 │├───────┼────┼────┼────┼────┼────┼────┼────┼────┼────┼────┤│第9期-A組得標 │ 90000 │ 3200 │ - │ 69800 │ 31200 │ - │ 31200 │ - │ 31200 │ - │├───────┼────┼────┼────┼────┼────┼────┼────┼────┼────┼────┤│第10期-B組得標│ 100000 │ 3000 │ 23400 │ - │ - │ 79600 │ 31200 │ - │ 31200 │ - │├───────┼────┼────┼────┼────┼────┼────┼────┼────┼────┼────┤│第11期-C組得標│ 110000 │ 2800 │ 23400 │ - │ 23400 │ - │ - │ 89400 │ 31200 │ - │├───────┼────┼────┼────┼────┼────┼────┼────┼────┼────┼────┤│第12期-D組得標│ 120000 │ 2600 │ 23400 │ - │ 23400 │ - │ 23400 │ - │ - │ 99200 │├───────┼────┼────┼────┼────┼────┼────┼────┼────┼────┼────┤│第13期-A組得標│ 130000 │ 2400 │ - │ 116800 │ 23400 │ - │ 23400 │ - │ 23400 │ - │├───────┼────┼────┼────┼────┼────┼────┼────┼────┼────┼────┤│第14期-B組得標│ 140000 │ 2200 │ 15600 │ - │ - │ 126600 │ 23400 │ - │ 23400 │ - │├───────┼────┼────┼────┼────┼────┼────┼────┼────┼────┼────┤│第15期-C組得標│ 150000 │ 2000 │ 15600 │ - │ 15600 │ - │ - │ 136400 │ 23400 │ - │├───────┼────┼────┼────┼────┼────┼────┼────┼────┼────┼────┤│第16期-D組得標│ 160000 │ 1800 │ 15600 │ - │ 15600 │ - │ 15600 │ - │ - │ 146200 │├───────┼────┼────┼────┼────┼────┼────┼────┼────┼────┼────┤│第17期-A組得標│ 170000 │ 1600 │ - │ 163800 │ 15600 │ - │ 15600 │ - │ 15600 │ - │├───────┼────┼────┼────┼────┼────┼────┼────┼────┼────┼────┤│第18期-B組得標│ 180000 │ 1400 │ 7800 │ - │ - │ 173600 │ 15600 │ - │ 15600 │ - │├───────┼────┼────┼────┼────┼────┼────┼────┼────┼────┼────┤│第19期-C組得標│ 190000 │ 1200 │ 7800 │ - │ 7800 │ - │ - │ 183400 │ 15600 │ - │├───────┼────┼────┼────┼────┼────┼────┼────┼────┼────┼────┤│第20期-D組得標│ 200000 │ 1000 │ 7800 │ - │ 7800 │ - │ 7800 │ - │ - │ 193200 │├───────┼────┼────┼────┼────┼────┼────┼────┼────┼────┼────┤│第21期-A組得標│ 210000 │ 800 │ - │ 210800 │ 7800 │ - │ 7800 │ - │ 7800 │ - │├───────┼────┼────┼────┼────┼────┼────┼────┼────┼────┼────┤│第22期-B組得標│ 220000 │ 600 │ - │ - │ - │ 220600 │ 7800 │ - │ 7800 │ - │├───────┼────┼────┼────┼────┼────┼────┼────┼────┼────┼────┤│第23期-C組得標│ 230000 │ 400 │ - │ - │ - │ - │ - │ 230400 │ 7800 │ - │├───────┼────┼────┼────┼────┼────┼────┼────┼────┼────┼────┤│第24期-D組得標│ 240000 │ 200 │ - │ - │ - │ - │ - │ - │ - │ 240200 │├───────┴────┴────┼────┴────┼────┴────┼────┴────┼────┴────┤│ 年報酬率 │ 31.79% │ 30.65% │ 29.48% │ 28.31% │└─────────────────┴─────────┴─────────┴─────────┴─────────┘

2.會利每月1800元┌─────────────────────────────────────────────────────────┐│每人參加六會輪流得標,每人頭期款及管理費共79200元【(8200+5000)*6】 │├───────┬────┬────┬─────────┬─────────┬─────────┬─────────┤│得標期 │得標金額│退服務費│ A組 │ B組 │ C組 │ D組 ││ │ │ ├────┬────┼────┬────┼────┬────┼────┬────┤│ │ │ │實付金額│實領金額│實付金額│實領金額│實付金額│實領金額│實付金額│實領金額│├───────┼────┼────┼────┼────┼────┼────┼────┼────┼────┼────┤│第0期 │ - │ - │ 79200 │ - │ 79200 │ - │ 79200 │ - │ 79200 │ - │├───────┼────┼────┼────┼────┼────┼────┼────┼────┼────┼────┤│第1期-A組得標 │ 10000 │ 4800 │ 26200 │ - │ 49200 │ - │ 49200 │ - │ 49200 │ - │├───────┼────┼────┼────┼────┼────┼────┼────┼────┼────┼────┤│第2期-B組得標 │ 20000 │ 4600 │ 41000 │ - │ 16400 │ - │ 49200 │ - │ 49200 │ - │├───────┼────┼────┼────┼────┼────┼────┼────┼────┼────┼────┤│第3期-C組得標 │ 30000 │ 4400 │ 41000 │ - │ 41000 │ - │ 6600 │ - │ 49200 │ - │├───────┼────┼────┼────┼────┼────┼────┼────┼────┼────┼────┤│第4期-D組得標 │ 40000 │ 4200 │ 41000 │ - │ 41000 │ - │ 41000 │ - │ - │ 3200 │├───────┼────┼────┼────┼────┼────┼────┼────┼────┼────┼────┤│第5期-A組得標 │ 50000 │ 4000 │ - │ 21200 │ 41000 │ - │ 41000 │ - │ 41000 │ - │├───────┼────┼────┼────┼────┼────┼────┼────┼────┼────┼────┤│第6期-B組得標 │ 60000 │ 3800 │ 32800 │ - │ - │ 31000 │ 41000 │ - │ 41000 │ - │├───────┼────┼────┼────┼────┼────┼────┼────┼────┼────┼────┤│第7期-C組得標 │ 70000 │ 3600 │ 32800 │ - │ 32800 │ - │ - │ 40800 │ 41000 │ - │├───────┼────┼────┼────┼────┼────┼────┼────┼────┼────┼────┤│第8期-D組得標 │ 80000 │ 3400 │ 32800 │ - │ 32800 │ - │ 32800 │ - │ - │ 50600 │├───────┼────┼────┼────┼────┼────┼────┼────┼────┼────┼────┤│第9期-A組得標 │ 90000 │ 3200 │ - │ 68600 │ 32800 │ - │ 32800 │ - │ 32800 │ - │├───────┼────┼────┼────┼────┼────┼────┼────┼────┼────┼────┤│第10期-B組得標│ 100000 │ 3000 │ 24600 │ - │ - │ 78400 │ 32800 │ - │ 32800 │ - │├───────┼────┼────┼────┼────┼────┼────┼────┼────┼────┼────┤│第11期-C組得標│ 110000 │ 2800 │ 24600 │ - │ 24600 │ - │ - │ 88200 │ 32800 │ - │├───────┼────┼────┼────┼────┼────┼────┼────┼────┼────┼────┤│第12期-D組得標│ 120000 │ 2600 │ 24600 │ - │ 24600 │ - │ 24600 │ - │ - │ 98000 │├───────┼────┼────┼────┼────┼────┼────┼────┼────┼────┼────┤│第13期-A組得標│ 130000 │ 2400 │ - │ 116000 │ 24600 │ - │ 24600 │ - │ 24600 │ - │├───────┼────┼────┼────┼────┼────┼────┼────┼────┼────┼────┤│第14期-B組得標│ 140000 │ 2200 │ 16400 │ - │ - │ 125800 │ 24600 │ - │ 24600 │ - │├───────┼────┼────┼────┼────┼────┼────┼────┼────┼────┼────┤│第15期-C組得標│ 150000 │ 2000 │ 16400 │ - │ 16400 │ - │ - │ 135600 │ 24600 │ - │├───────┼────┼────┼────┼────┼────┼────┼────┼────┼────┼────┤│第16期-D組得標│ 160000 │ 1800 │ 16400 │ - │ 16400 │ - │ 16400 │ - │ - │ 145400 │├───────┼────┼────┼────┼────┼────┼────┼────┼────┼────┼────┤│第17期-A組得標│ 170000 │ 1600 │ - │ 163400 │ 16400 │ - │ 16400 │ - │ 16400 │ - │├───────┼────┼────┼────┼────┼────┼────┼────┼────┼────┼────┤│第18期-B組得標│ 180000 │ 1400 │ 8200 │ - │ - │ 173200 │ 16400 │ - │ 16400 │ - │├───────┼────┼────┼────┼────┼────┼────┼────┼────┼────┼────┤│第19期-C組得標│ 190000 │ 1200 │ 8200 │ - │ 8200 │ - │ - │ 183000 │ 16400 │ - │├───────┼────┼────┼────┼────┼────┼────┼────┼────┼────┼────┤│第20期-D組得標│ 200000 │ 1000 │ 8200 │ - │ 8200 │ - │ 8200 │ - │ - │ 192800 │├───────┼────┼────┼────┼────┼────┼────┼────┼────┼────┼────┤│第21期-A組得標│ 210000 │ 800 │ - │ 210800 │ 8200 │ - │ 8200 │ - │ 8200 │ - │├───────┼────┼────┼────┼────┼────┼────┼────┼────┼────┼────┤│第22期-B組得標│ 220000 │ 600 │ - │ - │ - │ 220600 │ 8200 │ - │ 8200 │ - │├───────┼────┼────┼────┼────┼────┼────┼────┼────┼────┼────┤│第23期-C組得標│ 230000 │ 400 │ - │ - │ - │ - │ - │ 230400 │ 8200 │ - │├───────┼────┼────┼────┼────┼────┼────┼────┼────┼────┼────┤│第24期-D組得標│ 240000 │ 200 │ - │ - │ - │ - │ - │ - │ - │ 240200 │├───────┴────┴────┼────┴────┼────┴────┼────┴────┼────┴────┤│ 年報酬率 │ 24.81% │ 23.92% │ 23.01% │ 22.10% │└─────────────────┴─────────┴─────────┴─────────┴─────────┘

3.會利每月1600元┌─────────────────────────────────────────────────────────┐│每人參加六會輪流得標,每人頭期款及管理費共80400元【(8400+5000)*6】 │├───────┬────┬────┬─────────┬─────────┬─────────┬─────────┤│得標期 │得標金額│退服務費│ A組 │ B組 │ C組 │ D組 ││ │ │ ├────┬────┼────┬────┼────┬────┼────┬────┤│ │ │ │實付金額│實領金額│實付金額│實領金額│實付金額│實領金額│實付金額│實領金額│├───────┼────┼────┼────┼────┼────┼────┼────┼────┼────┼────┤│第0期 │ - │ - │ 80400 │ - │ 80400 │ - │ 80400 │ - │ 80400 │ - │├───────┼────┼────┼────┼────┼────┼────┼────┼────┼────┼────┤│第1期-A組得標 │ 10000 │ 4800 │ 27200 │ - │ 50400 │ - │ 50400 │ - │ 50400 │ - │├───────┼────┼────┼────┼────┼────┼────┼────┼────┼────┼────┤│第2期-B組得標 │ 20000 │ 4600 │ 42000 │ - │ 17400 │ - │ 50400 │ - │ 50400 │ - │├───────┼────┼────┼────┼────┼────┼────┼────┼────┼────┼────┤│第3期-C組得標 │ 30000 │ 4400 │ 42000 │ - │ 42000 │ - │ 7600 │ - │ 50400 │ - │├───────┼────┼────┼────┼────┼────┼────┼────┼────┼────┼────┤│第4期-D組得標 │ 40000 │ 4200 │ 42000 │ - │ 42000 │ - │ 42000 │ - │ - │ 2200 │├───────┼────┼────┼────┼────┼────┼────┼────┼────┼────┼────┤│第5期-A組得標 │ 50000 │ 4000 │ - │ 20400 │ 42000 │ - │ 42000 │ - │ 42000 │ - │├───────┼────┼────┼────┼────┼────┼────┼────┼────┼────┼────┤│第6期-B組得標 │ 60000 │ 3800 │ 33600 │ - │ - │ 30200 │ 42000 │ - │ 42000 │ - │├───────┼────┼────┼────┼────┼────┼────┼────┼────┼────┼────┤│第7期-C組得標 │ 70000 │ 3600 │ 33600 │ - │ 33600 │ - │ - │ 40000 │ 42000 │ - │├───────┼────┼────┼────┼────┼────┼────┼────┼────┼────┼────┤│第8期-D組得標 │ 80000 │ 3400 │ 33600 │ - │ 33600 │ - │ 33600 │ - │ - │ 49800 │├───────┼────┼────┼────┼────┼────┼────┼────┼────┼────┼────┤│第9期-A組得標 │ 90000 │ 3200 │ - │ 68000 │ 33600 │ - │ 33600 │ - │ 33600 │ - │├───────┼────┼────┼────┼────┼────┼────┼────┼────┼────┼────┤│第10期-B組得標│ 100000 │ 3000 │ 25200 │ - │ - │ 77800 │ 33600 │ - │ 33600 │ - │├───────┼────┼────┼────┼────┼────┼────┼────┼────┼────┼────┤│第11期-C組得標│ 110000 │ 2800 │ 25200 │ - │ 25200 │ - │ - │ 87600 │ 33600 │ - │├───────┼────┼────┼────┼────┼────┼────┼────┼────┼────┼────┤│第12期-D組得標│ 120000 │ 2600 │ 25200 │ - │ 25200 │ - │ 25200 │ - │ - │ 97400 │├───────┼────┼────┼────┼────┼────┼────┼────┼────┼────┼────┤│第13期-A組得標│ 130000 │ 2400 │ - │ 115600 │ 25200 │ - │ 25200 │ - │ 25200 │ - │├───────┼────┼────┼────┼────┼────┼────┼────┼────┼────┼────┤│第14期-B組得標│ 140000 │ 2200 │ 16800 │ - │ - │ 125400 │ 25200 │ - │ 25200 │ - │├───────┼────┼────┼────┼────┼────┼────┼────┼────┼────┼────┤│第15期-C組得標│ 150000 │ 2000 │ 16800 │ - │ 16800 │ - │ - │ 135200 │ 25200 │ - │├───────┼────┼────┼────┼────┼────┼────┼────┼────┼────┼────┤│第16期-D組得標│ 160000 │ 1800 │ 16800 │ - │ 16800 │ - │ 16800 │ - │ - │ 145000 │├───────┼────┼────┼────┼────┼────┼────┼────┼────┼────┼────┤│第17期-A組得標│ 170000 │ 1600 │ - │ 163200 │ 16800 │ - │ 16800 │ - │ 16800 │ - │├───────┼────┼────┼────┼────┼────┼────┼────┼────┼────┼────┤│第18期-B組得標│ 180000 │ 1400 │ 8400 │ - │ - │ 173000 │ 16800 │ - │ 16800 │ - │├───────┼────┼────┼────┼────┼────┼────┼────┼────┼────┼────┤│第19期-C組得標│ 190000 │ 1200 │ 8400 │ - │ 8400 │ - │ - │ 182800 │ 16800 │ - │├───────┼────┼────┼────┼────┼────┼────┼────┼────┼────┼────┤│第20期-D組得標│ 200000 │ 1000 │ 8400 │ - │ 8400 │ - │ 8400 │ - │ - │ 192600 │├───────┼────┼────┼────┼────┼────┼────┼────┼────┼────┼────┤│第21期-A組得標│ 210000 │ 800 │ - │ 210800 │ 8400 │ - │ 8400 │ - │ 8400 │ - │├───────┼────┼────┼────┼────┼────┼────┼────┼────┼────┼────┤│第22期-B組得標│ 220000 │ 600 │ - │ - │ - │ 220600 │ 8400 │ - │ 8400 │ - │├───────┼────┼────┼────┼────┼────┼────┼────┼────┼────┼────┤│第23期-C組得標│ 230000 │ 400 │ - │ - │ - │ - │ - │ 230400 │ 8400 │ - │├───────┼────┼────┼────┼────┼────┼────┼────┼────┼────┼────┤│第24期-D組得標│ 240000 │ 200 │ - │ - │ - │ - │ - │ - │ - │ 240200 │├───────┴────┴────┼────┴────┼────┴────┼────┴────┼────┴────┤│ 年報酬率 │ 21.45% │ 20.68% │ 19.89% │ 19.12% │└─────────────────┴─────────┴─────────┴─────────┴─────────┘附表三:現金流量表┌──────────────────────────────────────────────┐│(1)現金流量表 │├──────────────────────────────────────────────┤│103年10月(偵3卷第158頁) │├──┬─────┬──────┬────┬──────┬──────┬───────────┤│ │ │ │ │ │ │【說明/計算式】 │├──┼─────┼──────┼────┼──────┼──────┼───────────┤│1 │現金收入 │ │ │ │ │ │├──┼─────┼──────┼────┼──────┼──────┼───────────┤│2 │ │新會會費 │1050會 │ 8,190,000 │ │8,190,000 元÷1050會=││ │ │ │ │ │ │7,800 元(頭期款) │├──┼─────┼──────┼────┼──────┼──────┼───────────┤│3 │ │管理費 │ │ 5,250,000 │ │5,250,000 元÷1050會=││ │ │ │ │ │ │5,000 元(服務費) │├──┼─────┼──────┼────┼──────┼──────┼───────────┤│4 │ │折扣 │ │-1,740,800 │ │ │├──┼─────┼──────┼────┼──────┼──────┼───────────┤│5 │ │存揩 │ │-3,161,600 │ │ │├──┼─────┼──────┼────┼──────┼──────┼───────────┤│6 │ │其他收入 │ │ 100 │ │ │├──┼─────┼──────┼────┼──────┼──────┼───────────┤│7 │ │合計 │ │ │ 8,537,700 │計算式: ││ │ │ │ │ │ │8,190,000 元+5,250,000││ │ │ │ │ │ │元- 1,740,800 元-3,161││ │ │ │ │ │ │,600 元+100元=8,537,7││ │ │ │ │ │ │00 元 │├──┼─────┼──────┼────┼──────┼──────┼───────────┤│8 │現金支出 │ │ │ │ │ │├──┼─────┼──────┼────┼──────┼──────┼───────────┤│9 │ │開辦費 │ │ 616,108 │ │ │├──┼─────┼──────┼────┼──────┼──────┼───────────┤│10 │ │存出保證金 │ │ 90,200 │ │ │├──┼─────┼──────┼────┼──────┼──────┼───────────┤│11 │ │零用金 │ │ 35,000 │ │ │├──┼─────┼──────┼────┼──────┼──────┼───────────┤│12 │ │固定資產 │ │ 327,596 │ │ │├──┼─────┼──────┼────┼──────┼──────┼───────────┤│13 │ │其他費用 │ │ 186,606 │ │ │├──┼─────┼──────┼────┼──────┼──────┼───────────┤│14 │ │雜項費用 │ │ 25,436 │ │ │├──┼─────┼──────┼────┼──────┼──────┼───────────┤│15 │ │清潔費用 │ │ 6,544 │ │ │├──┼─────┼──────┼────┼──────┼──────┼───────────┤│16 │ │合計 │ │ │ 1,287,490 │ │├──┼─────┼──────┼────┼──────┼──────┼───────────┤│17 │現金淨流入│ │ │ │ 7,250,210 │計算式: ││ │ │ │ │ │ │8,537,700元-1,287,490 ││ │ │ │ │ │ │元=7,250,210元 │└──┴─────┴──────┴────┴──────┴──────┴───────────┘┌──────────────────────────────────────────────┐│(2)現金流量表 │├──────────────────────────────────────────────┤│103年11月(偵3卷第158頁) │├──┬─────┬──────┬────┬──────┬──────┬───────────┤│1 │期初現金餘│ │ │ │ 7,250,210 │【說明/計算式】 ││ │額 │ │ │ │ │ │├──┼─────┼──────┼────┼──────┼──────┼───────────┤│2 │現金收入 │ │ │ │ │ │├──┼─────┼──────┼────┼──────┼──────┼───────────┤│3 │ │新會會費 │895會 │11,456,000 │ │11,456,000元÷895會= ││ │ │ │ │ │ │12,800 元(頭期款7,800││ │ │ │ │ │ │元及服務費5,000元) │├──┼─────┼──────┼────┼──────┼──────┼───────────┤│4 │ │折扣 │ │-1,971,200 │ │ │├──┼─────┼──────┼────┼──────┼──────┼───────────┤│5 │ │存揩 │ │-1,785,600 │ 7,699,200 │計算式: ││ │ │ │ │ │ │11,456,000元-1,971,200││ │ │ │ │ │ │元-1,785,600元=7,699,││ │ │ │ │ │ │200元 │├──┼─────┼──────┼────┼──────┼──────┼───────────┤│6 │ │續繳會費 │ │ │ 7,854,600 │ │├──┼─────┼──────┼────┼──────┼──────┼───────────┤│7 │ │暫收款 │ │ │ 15,400 │ │├──┼─────┼──────┼────┼──────┼──────┼───────────┤│8 │ │合計 │ │ │15,569,200 │計算式: ││ │ │ │ │ │ │7,699,200元+7,854,600 ││ │ │ │ │ │ │元+15,400元=15,569,20││ │ │ │ │ │ │0元 │├──┼─────┼──────┼────┼──────┼──────┼───────────┤│9 │現金支出 │ │ │ │ │ │├──┼─────┼──────┼────┼──────┼──────┼───────────┤│10 │ │同業往來 │ │10,000,000 │ │同附表四( 2)編號29:( ││ │ │ │ │ │ │安) 入10,000,000元 │├──┼─────┼──────┼────┼──────┼──────┼───────────┤│11 │ │薪資費用 │ │ 182,400 │ │ │├──┼─────┼──────┼────┼──────┼──────┼───────────┤│12 │ │退服務費款項│ │ 3,260,000 │ │ │├──┼─────┼──────┼────┼──────┼──────┼───────────┤│13 │ │得標金 │ │ 636,400 │ │ │├──┼─────┼──────┼────┼──────┼──────┼───────────┤│14 │ │活動費 │ │ 267,765 │ │ │├──┼─────┼──────┼────┼──────┼──────┼───────────┤│15 │ │固定資產 │ │ 181,137 │ │ │├──┼─────┼──────┼────┼──────┼──────┼───────────┤│16 │ │租金費用 │ │ 42,000 │ │ │├──┼─────┼──────┼────┼──────┼──────┼───────────┤│17 │ │其他費用 │ │ 32,369 │ │ │├──┼─────┼──────┼────┼──────┼──────┼───────────┤│18 │ │雜項費用 │ │ 24,536 │ │ │├──┼─────┼──────┼────┼──────┼──────┼───────────┤│19 │ │合計 │ │ │14,626,607 │ │├──┼─────┼──────┼────┼──────┼──────┼───────────┤│20 │現金淨流入│ │ │ │ 942,593 │計算式: ││ │ │ │ │ │ │15,569,200元-14,626,60││ │ │ │ │ │ │7元=942,593元 │├──┼─────┼──────┼────┼──────┼──────┼───────────┤│21 │期末現金餘│ │ │ │ 8,192,803 │ ││ │額 │ │ │ │ │ │└──┴─────┴──────┴────┴──────┴──────┴───────────┘┌──────────────────────────────────────────────┐│(3)現金流量表 │├──────────────────────────────────────────────┤│103年12月(偵3卷第158頁反面) │├──┬─────┬──────┬────┬──────┬──────┬───────────┤│1 │期初現金餘│ │ │ │ 8,192,803 │【說明/計算式】 ││ │額 │ │ │ │ │ │├──┼─────┼──────┼────┼──────┼──────┼───────────┤│2 │現金收入 │ │ │ │ │ │├──┼─────┼──────┼────┼──────┼──────┼───────────┤│3 │ │新會會費 │1046會 │13,388,800 │ │13,388,800元÷1046會= ││ │ │ │ │ │ │12,800元(頭期款7,800 ││ │ │ │ │ │ │元及服務費5,000元) │├──┼─────┼──────┼────┼──────┼──────┼───────────┤│4 │ │存揩 │ │ 9,142,090 │ │ │├──┼─────┼──────┼────┼──────┼──────┼───────────┤│5 │ │轉換 │ │ 2,675,200 │ 1,571,510 │計算式: ││ │ │ │ │ │ │13,388,800元-9,142,090││ │ │ │ │ │ │元-2,675,200元=1,571,5││ │ │ │ │ │ │10元 │├──┼─────┼──────┼────┼──────┼──────┼───────────┤│6 │ │續繳會費 │ │ │14,172,600 │ │├──┼─────┼──────┼────┼──────┼──────┼───────────┤│7 │ │非凡借款 │ │ │ 5,000,000 │同附表四( 3) 103年12月││ │ │ │ │ │ │編號12、安( 入) ( 非凡││ │ │ │ │ │ │) 5,000,000 元 │├──┼─────┼──────┼────┼──────┼──────┼───────────┤│8 │ │暫收款-多收 │ │ │ 16,000 │ │├──┼─────┼──────┼────┼──────┼──────┼───────────┤│9 │ │合計 │ │ │20,760,110 │計算式: ││ │ │ │ │ │ │1,571,510 元+14,172,60││ │ │ │ │ │ │0 元+5,000,000 元+16,0││ │ │ │ │ │ │00 元=20,760,110 元 │├──┼─────┼──────┼────┼──────┼──────┼───────────┤│10 │現金支出 │ │ │ │ │ │├──┼─────┼──────┼────┼──────┼──────┼───────────┤│11 │ │同業往來 │ │23,200,000 │ │同附表四( 3) 103年12月││ │ │ │ │ │ │編號55:安( 入)23,200,││ │ │ │ │ │ │ 000 元 │├──┼─────┼──────┼────┼──────┼──────┼───────────┤│12 │ │費用 │ │ 142,000 │ │ │├──┼─────┼──────┼────┼──────┼──────┼───────────┤│13 │ │退服務費款項│ │ 3,363,400 │ │ │├──┼─────┼──────┼────┼──────┼──────┼───────────┤│14 │ │得標金 │ │ 1,743,200 │ │ │├──┼─────┼──────┼────┼──────┼──────┼───────────┤│15 │ │活動費 │ │ 172,640 │ │ │├──┼─────┼──────┼────┼──────┼──────┼───────────┤│16 │ │固定資產 │ │ 109,000 │ │ │├──┼─────┼──────┼────┼──────┼──────┼───────────┤│17 │ │租金費用 │ │ 44,300 │ │ │├──┼─────┼──────┼────┼──────┼──────┼───────────┤│18 │ │其他費用 │ │ 91,596 │ │ │├──┼─────┼──────┼────┼──────┼──────┼───────────┤│19 │ │雜項費用 │ │ 61,923 │ │ │├──┼─────┼──────┼────┼──────┼──────┼───────────┤│20 │ │合計 │ │ │28,928,059 │ │├──┼─────┼──────┼────┼──────┼──────┼───────────┤│21 │現金淨流入│ │ │ │-8,167,949 │計算式: ││ │ │ │ │ │ │20,760,110元-28,928,05││ │ │ │ │ │ │9元=-8,167,949元 │├──┼─────┼──────┼────┼──────┼──────┼───────────┤│22 │期末現金餘│ │ │ │ 24,854 │ ││ │額 │ │ │ │ │ │└──┴─────┴──────┴────┴──────┴──────┴───────────┘┌──────────────────────────────────────────────┐│(4)現金流量表 │├──────────────────────────────────────────────┤│104年1月(偵3卷第158頁反面) │├──┬─────┬──────┬────┬──────┬──────┬───────────┤│1 │期初現金餘│ │ │ │ 24,854 │【說明/ 計算式】 ││ │額 │ │ │ │ │ │├──┼─────┼──────┼────┼──────┼──────┼───────────┤│2 │現金收入 │ │ │ │ │ │├──┼─────┼──────┼────┼──────┼──────┼───────────┤│3 │ │新會會費 │835會 │ │10,688,000 │10,688,000元÷835 會 ││ │ │ │ │ │ │=12,800 元(頭期款7,80││ │ │ │ │ │ │0 元及服務費5,000元) │├──┼─────┼──────┼────┼──────┼──────┼───────────┤│4 │ │續繳會費 │ │ │19,866,000 │ │├──┼─────┼──────┼────┼──────┼──────┼───────────┤│5 │ │存揩 │ │ 1,018,000 │ │ │├──┼─────┼──────┼────┼──────┼──────┼───────────┤│6 │ │轉換 │ │ 3,181,200 │-4,199,200 │計算式:-( 1,018,000元││ │ │ │ │ │ │+3,181,200元) =-4,199,││ │ │ │ │ │ │200元 │├──┼─────┼──────┼────┼──────┼──────┼───────────┤│7 │ │合計 │ │ │26,354,800 │計算式:10,688,000元+1││ │ │ │ │ │ │9,866,000 元-4,199,200││ │ │ │ │ │ │元=26,354,800元 │├──┼─────┼──────┼────┼──────┼──────┼───────────┤│8 │現金支出 │ │ │ │ │ │├──┼─────┼──────┼────┼──────┼──────┼───────────┤│9 │ │同業往來 │ │16,775,900 │ │同即附表四( 4) 104年1 ││ │ │ │ │ │ │月編號35:安( 入)16,77││ │ │ │ │ │ │5 ,900 元 │├──┼─────┼──────┼────┼──────┼──────┼───────────┤│10 │ │薪資費用 │ │ 151,000 │ │ │├──┼─────┼──────┼────┼──────┼──────┼───────────┤│11 │ │退服務費款項│ │ 3,871,250 │ │ │├──┼─────┼──────┼────┼──────┼──────┼───────────┤│12 │ │得標金 │ │ 2,858,400 │ │ │├──┼─────┼──────┼────┼──────┼──────┼───────────┤│13 │ │活動費 │ │ 99,280 │ │ │├──┼─────┼──────┼────┼──────┼──────┼───────────┤│14 │ │固定資產 │ │ 28,000 │ │ │├──┼─────┼──────┼────┼──────┼──────┼───────────┤│15 │ │租金費用 │ │ 49,500 │ │ │├──┼─────┼──────┼────┼──────┼──────┼───────────┤│16 │ │其他費用 │ │ 152,454 │ │ │├──┼─────┼──────┼────┼──────┼──────┼───────────┤│17 │ │雜項費用 │ │ 31,871 │ │ │├──┼─────┼──────┼────┼──────┼──────┼───────────┤│18 │ │合計 │ │ │24,017,655 │ │├──┼─────┼──────┼────┼──────┼──────┼───────────┤│19 │現金淨流入│ │ │ │ 2,337,145 │計算式: ││ │ │ │ │ │ │26,354,800元-24,017,65││ │ │ │ │ │ │5 元=2,337,145 元 │├──┼─────┼──────┼────┼──────┼──────┼───────────┤│20 │期末現金餘│ │ │ │ 2,361,999 │ ││ │額 │ │ │ │ │ │└──┴─────┴──────┴────┴──────┴──────┴───────────┘┌──────────────────────────────────────────────┐│(5)現金流量表 │├──────────────────────────────────────────────┤│104年2月(偵3卷第159頁) │├──┬─────┬──────┬────┬──────┬──────┬───────────┤│1 │期初現金餘│ │ │ │ 2,315,599 │【說明/計算式】 ││ │額 │ │ │ │ │ │├──┼─────┼──────┼────┼──────┼──────┼───────────┤│2 │現金收入 │ │ │ │ │ │├──┼─────┼──────┼────┼──────┼──────┼───────────┤│3 │ │新會會費 │621會 │ 7,948,800 │ │7,948,800元÷621會=12,││ │ │ │ │ │ │800 元(頭期款7,800 元││ │ │ │ │ │ │及服務費5,000元) │├──┼─────┼──────┼────┼──────┼──────┼───────────┤│4 │ │洞洞樂折扣 │ │ 338,100 │ 7,610,700 │計算式: ││ │ │ │ │ │ │7,948,800元-388,100元=││ │ │ │ │ │ │7,610,700元 │├──┼─────┼──────┼────┼──────┼──────┼───────────┤│5 │ │續繳會費 │ │22,230,000 │ │ │├──┼─────┼──────┼────┼──────┼──────┼───────────┤│6 │ │存揩 │ │ 876,700 │ │ │├──┼─────┼──────┼────┼──────┼──────┼───────────┤│7 │ │轉換 │ │ 4,967,700 │16,385,600 │計算式: ││ │ │ │ │ │ │22,230,000元-876,700元││ │ │ │ │ │ │-4,967,700元=16,385,60││ │ │ │ │ │ │0元 │├──┼─────┼──────┼────┼──────┼──────┼───────────┤│8 │ │合計 │ │ │23,996,300 │計算式: ││ │ │ │ │ │ │7,610,700元+16,385,600││ │ │ │ │ │ │元=23,996,300元 │├──┼─────┼──────┼────┼──────┼──────┼───────────┤│9 │現金支出 │ │ │ │ │ │├──┼─────┼──────┼────┼──────┼──────┼───────────┤│10 │ │同業往來 │ │14,727,500 │ │附表四( 5) 104年2 月編││ │ │ │ │ │ │號43:安( 入) 14,703,7││ │ │ │ │ │ │00元,兩者差額23,800元│├──┼─────┼──────┼────┼──────┼──────┼───────────┤│11 │ │薪資費用 │ │ 169,000 │ │ │├──┼─────┼──────┼────┼──────┼──────┼───────────┤│12 │ │退服務費款項│ │ 3,017,150 │ │ │├──┼─────┼──────┼────┼──────┼──────┼───────────┤│13 │ │得標金 │ │ 3,903,200 │ │ │├──┼─────┼──────┼────┼──────┼──────┼───────────┤│14 │ │活動費 │ │ 1,472,305 │ │ │├──┼─────┼──────┼────┼──────┼──────┼───────────┤│15 │ │固定資產 │ │ 36,400 │ │ │├──┼─────┼──────┼────┼──────┼──────┼───────────┤│16 │ │租金費用 │ │ 42,000 │ │ │├──┼─────┼──────┼────┼──────┼──────┼───────────┤│17 │ │其他費用 │ │ 94,974 │ │ │├──┼─────┼──────┼────┼──────┼──────┼───────────┤│18 │ │雜項費用 │ │ 32,381 │ │ │├──┼─────┼──────┼────┼──────┼──────┼───────────┤│19 │ │合計 │ │ │23,494,910 │ │├──┼─────┼──────┼────┼──────┼──────┼───────────┤│20 │現金淨流入│ │ │ │ 501,390 │計算式: ││ │ │ │ │ │ │23,996,300元-23,494,91││ │ │ │ │ │ │0元=501,390元 │├──┼─────┼──────┼────┼──────┼──────┼───────────┤│21 │期末現金餘│ │ │ │ 2,816,989 │ ││ │額 │ │ │ │ │ │└──┴─────┴──────┴────┴──────┴──────┴───────────┘┌──────────────────────────────────────────────┐│(6)現金流量表 │├──────────────────────────────────────────────┤│104年3月(偵3卷第159頁) │├──┬─────┬──────┬────┬──────┬──────┬───────────┤│1 │期初現金餘│ │ │ │ 2,816,989 │【說明/計算式】 ││ │額 │ │ │ │ │ │├──┼─────┼──────┼────┼──────┼──────┼───────────┤│2 │現金收入 │ │ │ │ │ │├──┼─────┼──────┼────┼──────┼──────┼───────────┤│3 │ │新會會費 │1140會 │ │14,583,600 │1140會×12800 元(頭期││ │ │ │ │ │ │款7,800元+服務費5,000││ │ │ │ │ │ │元)=14,592,000元,尚││ │ │ │ │ │ │短少8,400元,以有利於 ││ │ │ │ │ │ │被告之14,583,600 元計 ││ │ │ │ │ │ │算。 │├──┼─────┼──────┼────┼──────┼──────┼───────────┤│4 │ │續繳會費 │ │30,646,100 │ │ │├──┼─────┼──────┼────┼──────┼──────┼───────────┤│5 │ │存揩 │ │ 2,150,000 │ │ │├──┼─────┼──────┼────┼──────┼──────┼───────────┤│6 │ │轉換 │ │ 2,232,000 │26,264,100 │計算式: ││ │ │ │ │ │ │30,646,100元-2,150,000││ │ │ │ │ │ │元-2,232,000元=26,264,││ │ │ │ │ │ │100元 │├──┼─────┼──────┼────┼──────┼──────┼───────────┤│7 │ │合計 │ │ │40,847,700 │計算式: ││ │ │ │ │ │ │14,583,600元+26,264,10││ │ │ │ │ │ │0元 │├──┼─────┼──────┼────┼──────┼──────┼───────────┤│8 │現金支出 │ │ │ │ │ │├──┼─────┼──────┼────┼──────┼──────┼───────────┤│9 │ │同業往來 │ │20,034,300 │ │同附表四( 6) 104年3 月││ │ │ │ │ │ │編號39:安入20,034,300││ │ │ │ │ │ │元 │├──┼─────┼──────┼────┼──────┼──────┼───────────┤│10 │ │薪資費用 │ │ 255,800 │ │ │├──┼─────┼──────┼────┼──────┼──────┼───────────┤│11 │ │退服務費款項│ │ 4,133,790 │ │ │├──┼─────┼──────┼────┼──────┼──────┼───────────┤│12 │ │得標金 │ │ 5,840,500 │ │ │├──┼─────┼──────┼────┼──────┼──────┼───────────┤│13 │ │活動費 │ │ 125,090 │ │ │├──┼─────┼──────┼────┼──────┼──────┼───────────┤│14 │ │固定資產 │ │ 4,800 │ │ │├──┼─────┼──────┼────┼──────┼──────┼───────────┤│15 │ │租金費用 │ │ 47,000 │ │ │├──┼─────┼──────┼────┼──────┼──────┼───────────┤│16 │ │水電費 │ │ 26,495 │ │ │├──┼─────┼──────┼────┼──────┼──────┼───────────┤│17 │ │其他費用 │ │ 78,322 │ │ │├──┼─────┼──────┼────┼──────┼──────┼───────────┤│18 │ │雜項費用 │ │ 28,165 │ │ │├──┼─────┼──────┼────┼──────┼──────┼───────────┤│19 │ │合計 │ │ │30,574,262 │ │├──┼─────┼──────┼────┼──────┼──────┼───────────┤│20 │現金淨流入│ │ │ │10,273,438 │計算式: ││ │ │ │ │ │ │40,847,700元-30,574,26││ │ │ │ │ │ │2元=10,273,438元 │├──┼─────┼──────┼────┼──────┼──────┼───────────┤│21 │期末現金餘│ │ │ │13,090,427 │ ││ │額 │ │ │ │ │ │├──┴─────┴──────┴────┴──────┴──────┴───────────┤│本月可提之服務費收入為1,013,800元(5,069會) │└──────────────────────────────────────────────┘┌──────────────────────────────────────────────┐│(7)現金流量表 │├──────────────────────────────────────────────┤│104年4月(偵3卷第159頁反面) │├──┬─────┬──────┬────┬──────┬──────┬───────────┤│1 │期初現金餘│ │ │ │13,090,427 │【說明/計算式】 ││ │額 │ │ │ │ │ │├──┼─────┼──────┼────┼──────┼──────┼───────────┤│2 │現金收入 │ │ │ │ │ │├──┼─────┼──────┼────┼──────┼──────┼───────────┤│3 │ │新會會費 │449會 │ 5,926,800 │ │5,926,800元÷449會=13││ │ │ │ │ │ │,200元(頭期款8,200元 ││ │ │ │ │ │ │及服務費5,000 元) │├──┼─────┼──────┼────┼──────┼──────┼───────────┤│4 │ │減:洞洞樂優│ │ 295,400 │ 5,631,400 │計算式: ││ │ │惠 │ │ │ │5,926,800元-295,400元 ││ │ │ │ │ │ │5,631,400元 │├──┼─────┼──────┼────┼──────┼──────┼───────────┤│5 │ │續繳會費 │ │36,915,200 │ │ │├──┼─────┼──────┼────┼──────┼──────┼───────────┤│6 │ │減:存揩 │ │ 1,006,830 │ │ │├──┼─────┼──────┼────┼──────┼──────┼───────────┤│7 │ │轉換 │ │ 2,440,300 │33,468,070 │計算式: ││ │ │ │ │ │ │36,915,200元-1,006,830││ │ │ │ │ │ │元-2,440,300元=33,468,││ │ │ │ │ │ │070元 │├──┼─────┼──────┼────┼──────┼──────┼───────────┤│8 │ │合計 │ │ │39,099,470 │計算式: ││ │ │ │ │ │ │5,631,400元+33,468,070││ │ │ │ │ │ │元=39,099,470元 │├──┼─────┼──────┼────┼──────┼──────┼───────────┤│9 │現金支出 │ │ │ │ │ │├──┼─────┼──────┼────┼──────┼──────┼───────────┤│10 │ │同業往來 │ │24,774,070 │ │附表四( 7) 104年4 月編││ │ │ │ │ │ │號21:「安入」24,884,0││ │ │ │ │ │ │70元,兩者差額110,000 ││ │ │ │ │ │ │元。 │├──┼─────┼──────┼────┼──────┼──────┼───────────┤│11 │ │暫付款 │ │ 1,050,000 │ │ │├──┼─────┼──────┼────┼──────┼──────┼───────────┤│12 │ │薪資費用 │ │ 218,000 │ │ │├──┼─────┼──────┼────┼──────┼──────┼───────────┤│13 │ │退服務費款項│ │ 6,368,500 │ │ │├──┼─────┼──────┼────┼──────┼──────┼───────────┤│14 │ │得標金 │ │ 8,750,700 │ │ │├──┼─────┼──────┼────┼──────┼──────┼───────────┤│15 │ │活動費 │ │ 470,650 │ │ │├──┼─────┼──────┼────┼──────┼──────┼───────────┤│16 │ │租金費用 │ │ 51,874 │ │ │├──┼─────┼──────┼────┼──────┼──────┼───────────┤│17 │ │水電費 │ │ 29,536 │ │ │├──┼─────┼──────┼────┼──────┼──────┼───────────┤│18 │ │印刷費 │ │ 25,805 │ │ │├──┼─────┼──────┼────┼──────┼──────┼───────────┤│19 │ │電腦系統軟體│ │ 25,000 │ │ │├──┼─────┼──────┼────┼──────┼──────┼───────────┤│20 │ │其他費用 │ │ 62,326 │ │ │├──┼─────┼──────┼────┼──────┼──────┼───────────┤│21 │ │雜項費用 │ │ 23,761 │ │ │├──┼─────┼──────┼────┼──────┼──────┼───────────┤│22 │ │合計 │ │ │41,850,222 │ │├──┼─────┼──────┼────┼──────┼──────┼───────────┤│23 │現金淨流入│ │ │ │-2,750,752 │計算式: ││ │ │ │ │ │ │39,099,470元-41,850,22││ │ │ │ │ │ │2元=-2,750,752元 │├──┼─────┼──────┼────┼──────┼──────┼───────────┤│24 │期末現金餘│ │ │ │10,339,675 │ ││ │額 │ │ │ │ │ │├──┴─────┴──────┴────┴──────┴──────┴───────────┤│本月可提之服務費收入為1,036,400元(5,182會) │└──────────────────────────────────────────────┘┌──────────────────────────────────────────────┐│(8)現金流量表 │├──────────────────────────────────────────────┤│104年5月(偵3卷第159頁反面) │├──┬─────┬──────┬────┬──────┬──────┬───────────┤│1 │期初現金餘│ │ │ │ 10,339,675 │【說明/計算式】 ││ │額 │ │ │ │ │ │├──┼─────┼──────┼────┼──────┼──────┼───────────┤│2 │現金收入 │ │ │ │ │ │├──┼─────┼──────┼────┼──────┼──────┼───────────┤│3 │ │新會會費 │435會 │ │ 5,742,000 │5,742,000元÷435會=13,││ │ │ │ │ │ │200元(頭期款8,200元及││ │ │ │ │ │ │服務費5,000元) │├──┼─────┼──────┼────┼──────┼──────┼───────────┤│4 │ │續繳會費 │ │37,786,100 │ │ │├──┼─────┼──────┼────┼──────┼──────┼───────────┤│5 │ │減:存揩 │ │ 273,000 │ │ │├──┼─────┼──────┼────┼──────┼──────┼───────────┤│6 │ │轉換 │ │ 1,271,400 │36,241,700 │計算式: ││ │ │ │ │ │ │37,786,100元-273,000元││ │ │ │ │ │ │-1,271,400元=36,241,70││ │ │ │ │ │ │0元 │├──┼─────┼──────┼────┼──────┼──────┼───────────┤│7 │ │合計 │ │ │41,983,700 │計算式: ││ │ │ │ │ │ │5,742,000元+41,983,700││ │ │ │ │ │ │元=41,983,700元 │├──┼─────┼──────┼────┼──────┼──────┼───────────┤│8 │ │ │ │ │ │ │├──┼─────┼──────┼────┼──────┼──────┼───────────┤│9 │現金支出 │ │ │ │ │ │├──┼─────┼──────┼────┼──────┼──────┼───────────┤│10 │ │同業往來 │ │19,165,960 │ │同附表四( 8) 104年5 月││ │ │ │ │ │ │編號2 「同業往來」現金││ │ │ │ │ │ │收入19,165,960元。 │├──┼─────┼──────┼────┼──────┼──────┼───────────┤│11 │ │暫付款 │ │ 1,640,000 │ │ │├──┼─────┼──────┼────┼──────┼──────┼───────────┤│12 │ │薪資費用 │ │ 221,000 │ │ │├──┼─────┼──────┼────┼──────┼──────┼───────────┤│13 │ │退服務費款項│ │ 3,317,450 │ │ │├──┼─────┼──────┼────┼──────┼──────┼───────────┤│14 │ │得標金 │ │11,669,300 │ │ │├──┼─────┼──────┼────┼──────┼──────┼───────────┤│15 │ │活動費 │ │ 1,896,700 │ │ │├──┼─────┼──────┼────┼──────┼──────┼───────────┤│16 │ │租金費用 │ │ 47,300 │ │ │├──┼─────┼──────┼────┼──────┼──────┼───────────┤│17 │ │捐贈 │ │ 34,920 │ │ │├──┼─────┼──────┼────┼──────┼──────┼───────────┤│18 │ │電腦系統軟體│ │ 25,000 │ │ │├──┼─────┼──────┼────┼──────┼──────┼───────────┤│19 │ │開標箱2只 │ │ 16,000 │ │ │├──┼─────┼──────┼────┼──────┼──────┼───────────┤│20 │ │其他費用 │ │ 45,737 │ │ │├──┼─────┼──────┼────┼──────┼──────┼───────────┤│21 │ │雜項費用 │ │ 29,153 │ │ │├──┼─────┼──────┼────┼──────┼──────┼───────────┤│22 │ │合計 │ │ │38,108,520 │ │├──┼─────┼──────┼────┼──────┼──────┼───────────┤│23 │現金淨流入│ │ │ │ 3,875,180 │計算式: ││ │ │ │ │ │ │41,983,700元-38,108,52││ │ │ │ │ │ │0元=3,875,180元 │├──┼─────┼──────┼────┼──────┼──────┼───────────┤│24 │期末現金餘│ │ │ │14,214,855 │ ││ │額 │ │ │ │ │ │├──┴─────┴──────┴────┴──────┴──────┴───────────┤│本月可提之服務費收入為1,082,600元(5,413會) │└──────────────────────────────────────────────┘┌──────────────────────────────────────────────┐│(9)現金流量表 │├──────────────────────────────────────────────┤│104年6月(偵3卷第160頁) │├──┬─────┬──────┬────┬──────┬──────┬───────────┤│1 │期初現金餘│ │ │ │14,214,855 │【說明/計算式】 ││ │額 │ │ │ │ │ │├──┼─────┼──────┼────┼──────┼──────┼───────────┤│2 │現金收入 │ │ │ │ │ │├──┼─────┼──────┼────┼──────┼──────┼───────────┤│3 │ │新會會費 │679會 │ │ 8,949,600 │8,949,600 ÷13200 元=││ │ │ │ │ │ │678會(679會應屬誤載)│├──┼─────┼──────┼────┼──────┼──────┼───────────┤│4 │ │續繳會費 │ │39,798,400 │ │ │├──┼─────┼──────┼────┼──────┼──────┼───────────┤│5 │ │減:存揩 │ │ 534,500 │ │ │├──┼─────┼──────┼────┼──────┼──────┼───────────┤│6 │ │轉換 │ │ 1,510,800 │37,753,100 │計算式: ││ │ │ │ │ │ │39,798,400元-534,500元││ │ │ │ │ │ │-1,510,800元=37,753,10││ │ │ │ │ │ │0元 │├──┼─────┼──────┼────┼──────┼──────┼───────────┤│7 │ │合計 │ │ │46,702,700 │計算式: ││ │ │ │ │ │ │8,949,600元+37,753,100││ │ │ │ │ │ │元=46,702,700元 │├──┼─────┼──────┼────┼──────┼──────┼───────────┤│8 │現金支出 │ │ │ │ │ │├──┼─────┼──────┼────┼──────┼──────┼───────────┤│9 │ │同業往來 │ │27,507,600 │ │附表四( 9) 104年6 月編││ │ │ │ │ │ │號31:「同業」27,207,6││ │ │ │ │ │ │00元,兩者差額300,000 ││ │ │ │ │ │ │元。 │├──┼─────┼──────┼────┼──────┼──────┼───────────┤│10 │ │暫付款 │ │ 3,070,000 │ │ │├──┼─────┼──────┼────┼──────┼──────┼───────────┤│11 │ │薪資費用 │ │ 206,000 │ │ │├──┼─────┼──────┼────┼──────┼──────┼───────────┤│12 │ │退服務費款項│ │ 3,981,850 │ │ │├──┼─────┼──────┼────┼──────┼──────┼───────────┤│13 │ │得標金 │ │13,888,100 │ │ │├──┼─────┼──────┼────┼──────┼──────┼───────────┤│14 │ │活動費 │ │ 847,000 │ │ │├──┼─────┼──────┼────┼──────┼──────┼───────────┤│15 │ │租金費用 │ │ 50,300 │ │ │├──┼─────┼──────┼────┼──────┼──────┼───────────┤│16 │ │水電費 │ │ 46,222 │ │ │├──┼─────┼──────┼────┼──────┼──────┼───────────┤│17 │ │電腦系統軟體│ │ 25,000 │ │ │├──┼─────┼──────┼────┼──────┼──────┼───────────┤│18 │ │其他費用 │ │ 38,497 │ │ │├──┼─────┼──────┼────┼──────┼──────┼───────────┤│19 │ │雜項費用 │ │ 29,391 │ │ │├──┼─────┼──────┼────┼──────┼──────┼───────────┤│20 │ │合計 │ │ │49,689,960 │ │├──┼─────┼──────┼────┼──────┼──────┼───────────┤│21 │現金淨流入│ │ │ │-2,987,260 │計算式: ││ │ │ │ │ │ │46,702,700元-49,689,96││ │ │ │ │ │ │0元=-2,987,260元 │├──┼─────┼──────┼────┼──────┼──────┼───────────┤│22 │期末現金餘│ │ │ │11,227,595 │ ││ │額 │ │ │ │ │ │├──┴─────┴──────┴────┴──────┴──────┴───────────┤│本月可提之服務費收入為1,148,200元(5,741會) │└──────────────────────────────────────────────┘┌────────────────────────────────────────────────┐│(10)現金流量表 │├────────────────────────────────────────────────┤│104年7月(偵3卷第160頁) │├──┬─────┬──────┬───┬──────┬─────┬─────┬─────────┤│1 │期初現金餘│ │ │ │ │11,227,595│【說明/計算式】 ││ │額 │ │ │ │ │ │ │├──┼─────┼──────┼───┼──────┼─────┼─────┼─────────┤│2 │現金收入 │ │ │ │ │ │ │├──┼─────┼──────┼───┼──────┼─────┼─────┼─────────┤│3 │ │新會會費 │959會 │ │12,658,800│ │12,658,800元÷959 ││ │ │ │ │ │ │ │會=13,200 元(頭期││ │ │ │ │ │ │ │款8,200元及服務費 ││ │ │ │ │ │ │ │5,000元 ) │├──┼─────┼──────┼───┼──────┼─────┼─────┼─────────┤│4 │ │續繳會費 │ │42,664,300 │ │ │ │├──┼─────┼──────┼───┼──────┼─────┼─────┼─────────┤│5 │ │減:存揩 │ │ 346,700 │ │ │ │├──┼─────┼──────┼───┼──────┼─────┼─────┼─────────┤│6 │ │轉換 │ │ 1,209,850 │41,107,750│ │計算式: ││ │ │ │ │ │ │ │42,664,300元-346,7││ │ │ │ │ │ │ │00元-1,209,850元= ││ │ │ │ │ │ │ │41,107,750元 │├──┼─────┼──────┼───┼──────┼─────┼─────┼─────────┤│7 │ │合計 │ │ │ │53,766,550│計算式: ││ │ │ │ │ │ │ │12,658,800元+41,10││ │ │ │ │ │ │ │7,750元=53,766,550││ │ │ │ │ │ │ │元 │├──┼─────┼──────┼───┼──────┼─────┼─────┼─────────┤│8 │現金支出 │ │ │ │ │ │ │├──┼─────┼──────┼───┼──────┼─────┼─────┼─────────┤│9 │ │同業往來 │ │ │27,103,500│ │同附表四( 10) 104 ││ │ │ │ │ │ │ │年7 月編號2 至14現││ │ │ │ │ │ │ │金收入合計27,103,5││ │ │ │ │ │ │ │00元 │├──┼─────┼──────┼───┼──────┼─────┼─────┼─────────┤│10 │ │退服務費款項│ │ │ 4,677,940│ │ │├──┼─────┼──────┼───┼──────┼─────┼─────┼─────────┤│11 │ │得標金 │ │ │16,364,600│ │ │├──┼─────┼──────┼───┼──────┼─────┼─────┼─────────┤│12 │ │退會 │ │ │ 70,000│ │ │├──┼─────┼──────┼───┼──────┼─────┼─────┼─────────┤│13 │費用 │薪資費用 │ │ 206,000 │ │ │ │├──┼─────┼──────┼───┼──────┼─────┼─────┼─────────┤│14 │ │活動費 │ │ 537,516 │ │ │ │├──┼─────┼──────┼───┼──────┼─────┼─────┼─────────┤│15 │ │紅包 │ │ 851,000 │ │ │ │├──┼─────┼──────┼───┼──────┼─────┼─────┼─────────┤│16 │ │租金費用 │ │ 47,300 │ │ │ │├──┼─────┼──────┼───┼──────┼─────┼─────┼─────────┤│17 │ │電腦系統軟體│ │ 25,000 │ │ │ │├──┼─────┼──────┼───┼──────┼─────┼─────┼─────────┤│18 │ │捐贈 │ │ 12,500 │ │ │ │├──┼─────┼──────┼───┼──────┼─────┼─────┼─────────┤│19 │ │其他費用 │ │ 42,485 │ │ │ │├──┼─────┼──────┼───┼──────┼─────┼─────┼─────────┤│20 │ │雜項費用 │ │ 27,541 │ 1,749,342│ │ │├──┼─────┼──────┼───┼──────┼─────┼─────┼─────────┤│21 │ │合計 │ │ │ │49,965,382│ │├──┼─────┼──────┼───┼──────┼─────┼─────┼─────────┤│22 │現金淨流入│ │ │ │ │ 3,801,168│計算式: ││ │ │ │ │ │ │ │53,766,550元-49,96││ │ │ │ │ │ │ │5,382元=3,801,168 ││ │ │ │ │ │ │ │元 │├──┼─────┼──────┼───┼──────┼─────┼─────┼─────────┤│23 │投資 │暫付款 │ │ │ │-2,680,000│ │├──┼─────┼──────┼───┼──────┼─────┼─────┼─────────┤│24 │ │預付款-生前 │ │ │ │ -85,000│ ││ │ │契約 │ │ │ │ │ │├──┼─────┼──────┼───┼──────┼─────┼─────┼─────────┤│25 │期末現金餘│ │ │ │ │12,263,763│ ││ │額 │ │ │ │ │ │ │├──┴─────┴──────┴───┴──────┴─────┴─────┴─────────┤│本月可提之服務費收入為1,271,600元(6,358會) │└────────────────────────────────────────────────┘┌────────────────────────────────────────────────┐│(11)現金流量表 │├────────────────────────────────────────────────┤│104年8月(偵3卷第160頁反面) │├──┬─────┬──────┬───┬──────┬─────┬─────┬─────────┤│1 │期初現金餘│ │ │ │ │12,263,763│【說明/計算式】 ││ │額 │ │ │ │ │ │ │├──┼─────┼──────┼───┼──────┼─────┼─────┼─────────┤│2 │現金收入 │ │ │ │ │ │ │├──┼─────┼──────┼───┼──────┼─────┼─────┼─────────┤│3 │ │新會會費 │447會 │ │ 5,900,400│ │5,900,400元÷447會││ │ │ │ │ │ │ │=13,200 元(頭期款││ │ │ │ │ │ │ │8,200 元及服務費5,││ │ │ │ │ │ │ │000 元) │├──┼─────┼──────┼───┼──────┼─────┼─────┼─────────┤│4 │ │續繳會費 │ │47,629,000 │ │ │ │├──┼─────┼──────┼───┼──────┼─────┼─────┼─────────┤│5 │ │減:存揩 │ │ 285,300 │ │ │ │├──┼─────┼──────┼───┼──────┼─────┼─────┼─────────┤│6 │ │轉換 │ │ 759,750 │46,583,950│ │計算式: ││ │ │ │ │ │ │ │47,629,000元-285,3││ │ │ │ │ │ │ │00元-759,750元=46,││ │ │ │ │ │ │ │583,950元 │├──┼─────┼──────┼───┼──────┼─────┼─────┼─────────┤│7 │ │合計 │ │ │ │52,484,350│計算式: ││ │ │ │ │ │ │ │5,900,400元+46,583││ │ │ │ │ │ │ │950元=52,484,350元│├──┼─────┼──────┼───┼──────┼─────┼─────┼─────────┤│8 │ │其他收入-變 │ │ │ │ 1,000│ ││ │ │更資料手續費│ │ │ │ │ │├──┼─────┼──────┼───┼──────┼─────┼─────┼─────────┤│9 │現金支出 │ │ │ │ │ │ │├──┼─────┼──────┼───┼──────┼─────┼─────┼─────────┤│10 │ │同業往來 │ │ │31,432,400│ │附表四( 11) 104 年││ │ │ │ │ │ │ │8 月編號31:「同業││ │ │ │ │ │ │ │」31,340,100元,兩││ │ │ │ │ │ │ │者差額92,300元 │├──┼─────┼──────┼───┼──────┼─────┼─────┼─────────┤│11 │ │退服務費 │ │ │ 5,522,300│ │ │├──┼─────┼──────┼───┼──────┼─────┼─────┼─────────┤│12 │ │得標金 │ │ │20,052,700│ │ │├──┼─────┼──────┼───┼──────┼─────┼─────┼─────────┤│13 │ │退會 │ │ │ 70,000│ │ │├──┼─────┼──────┼───┼──────┼─────┼─────┼─────────┤│14 │費用 │ │ │ │ │ │ │├──┼─────┼──────┼───┼──────┼─────┼─────┼─────────┤│15 │ │薪資費用 │ │ 206,000 │ │ │ │├──┼─────┼──────┼───┼──────┼─────┼─────┼─────────┤│16 │ │固定資產-電 │ │ 16,888 │ │ │ ││ │ │腦 │ │ │ │ │ │├──┼─────┼──────┼───┼──────┼─────┼─────┼─────────┤│17 │ │活動費 │ │ 718,596 │ │ │ │├──┼─────┼──────┼───┼──────┼─────┼─────┼─────────┤│18 │ │租金費用 │ │ 47,300 │ │ │ │├──┼─────┼──────┼───┼──────┼─────┼─────┼─────────┤│19 │ │捐贈 │ │ 3,500 │ │ │ │├──┼─────┼──────┼───┼──────┼─────┼─────┼─────────┤│20 │ │其他費用 │ │ 39,595 │ │ │ │├──┼─────┼──────┼───┼──────┼─────┼─────┼─────────┤│21 │ │雜項費用 │ │ 51,242 │ 1,083,121│ │ │├──┼─────┼──────┼───┼──────┼─────┼─────┼─────────┤│22 │ │合計 │ │ │ │58,160,521│計算式: ││ │ │ │ │ │ │ │31,432,400元+5,522││ │ │ │ │ │ │ │,300元+20,052,700 ││ │ │ │ │ │ │ │元+70,000元+1,083,││ │ │ │ │ │ │ │121元=58,160,521元│├──┼─────┼──────┼───┼──────┼─────┼─────┼─────────┤│23 │現金淨流入│ │ │ │ │-5,675,171│計算式: ││ │ │ │ │ │ │ │52,484,350元-58,16││ │ │ │ │ │ │ │0,521元=-5,675,171││ │ │ │ │ │ │ │元 │├──┼─────┼──────┼───┼──────┼─────┼─────┼─────────┤│24 │投資 │暫付款 │ │ │ │-1,810,000│ ││ │ │ │ │ │ │ │ │├──┼─────┼──────┼───┼──────┼─────┼─────┼─────────┤│25 │期末現金餘│ │ │ │ │ 4,778,592│ ││ │額 │ │ │ │ │ │ │├──┴─────┴──────┴───┴──────┴─────┴─────┴─────────┤│本月可提之服務費收入為1,294,000元(6,470會) │└────────────────────────────────────────────────┘┌────────────────────────────────────────────────┐│(12)現金流量表 │├────────────────────────────────────────────────┤│104年9月(偵3卷第160頁反面) │├──┬─────┬──────┬───┬──────┬─────┬─────┬─────────┤│1 │期初現金餘│ │ │ │ │ 4,778,592│【說明/計算式】 ││ │額 │ │ │ │ │ │ │├──┼─────┼──────┼───┼──────┼─────┼─────┼─────────┤│2 │現金收入 │ │ │ │ │ │ │├──┼─────┼──────┼───┼──────┼─────┼─────┼─────────┤│3 │ │新會會費 │631會 │ │ 8,329,200│ │8,329,200元÷631會││ │ │ │ │ │ │ │=13,200 元(頭期款││ │ │ │ │ │ │ │8,200 元及服務費5,││ │ │ │ │ │ │ │000 元) │├──┼─────┼──────┼───┼──────┼─────┼─────┼─────────┤│4 │ │續繳會費 │ │47,391,100 │ │ │ │├──┼─────┼──────┼───┼──────┼─────┼─────┼─────────┤│5 │ │減:存揩 │ │ 2,086,700 │ │ │ │├──┼─────┼──────┼───┼──────┼─────┼─────┼─────────┤│6 │ │轉換 │ │ 668,700 │44,635,700│ │ │├──┼─────┼──────┼───┼──────┼─────┼─────┼─────────┤│7 │ │合計 │ │ │ │52,964,900│計算式: ││ │ │ │ │ │ │ │8,329,200元+52,964││ │ │ │ │ │ │ │,900元=52,964,900 ││ │ │ │ │ │ │ │元 │├──┼─────┼──────┼───┼──────┼─────┼─────┼─────────┤│8 │現金支出 │ │ │ │ │ │ │├──┼─────┼──────┼───┼──────┼─────┼─────┼─────────┤│9 │ │同業往來 │ │ │23,544,400│ │附表四( 12) 104 年││ │ │ │ │ │ │ │9 月編號31:「同業││ │ │ │ │ │ │ │」23,044,400元,兩││ │ │ │ │ │ │ │者差額500,000 元 │├──┼─────┼──────┼───┼──────┼─────┼─────┼─────────┤│10 │ │退服務費款項│ │ │ 3,933,360│ │ │├──┼─────┼──────┼───┼──────┼─────┼─────┼─────────┤│11 │ │得標金 │ │ │21,761,600│ │ │├──┼─────┼──────┼───┼──────┼─────┼─────┼─────────┤│12 │ │退會 │ │ │ 612,400│ │ │├──┼─────┼──────┼───┼──────┼─────┼─────┼─────────┤│13 │費用 │薪資費用 │ │ 203,000 │ │ │ │├──┼─────┼──────┼───┼──────┼─────┼─────┼─────────┤│14 │ │活動費 │ │ 981,392 │ │ │ │├──┼─────┼──────┼───┼──────┼─────┼─────┼─────────┤│15 │ │租金費用 │ │ 47,300 │ │ │ │├──┼─────┼──────┼───┼──────┼─────┼─────┼─────────┤│16 │ │水電費 │ │ 68,841 │ │ │ │├──┼─────┼──────┼───┼──────┼─────┼─────┼─────────┤│17 │ │其他費用 │ │ 52,524 │ │ │ │├──┼─────┼──────┼───┼──────┼─────┼─────┼─────────┤│18 │ │雜項費用 │ │ 30,564 │ 1,383,621│ │ │├──┼─────┼──────┼───┼──────┼─────┼─────┼─────────┤│19 │ │合計 │ │ │ │51,235,381│計算式: ││ │ │ │ │ │ │ │23,544,400元+3,933││ │ │ │ │ │ │ │,360元+21,761,600 ││ │ │ │ │ │ │ │元+612,400元+1,383││ │ │ │ │ │ │ │,621元=51,235,381 ││ │ │ │ │ │ │ │元 │├──┼─────┼──────┼───┼──────┼─────┼─────┼─────────┤│20 │現金淨流入│ │ │ │ │ 6,508,111│計算式: ││ │ │ │ │ │ │ │(4,778,592元+52,96││ │ │ │ │ │ │ │4,900元)-51,235,38││ │ │ │ │ │ │ │1元=6,508,111元 │├──┼─────┼──────┼───┼──────┼─────┼─────┼─────────┤│21 │投資 │暫付款 │ │ │ │ -520,000│ │├──┼─────┼──────┼───┼──────┼─────┼─────┼─────────┤│22 │期末現金餘│ │ │ │ │ 5,988,111│ ││ │額 │ │ │ │ │ │ │├──┴─────┴──────┴───┴──────┴─────┴─────┴─────────┤│本月可提之服務費收入為1,316,800元(6,584會) │└────────────────────────────────────────────────┘┌────────────────────────────────────────────────┐│(13)現金流量表 │├────────────────────────────────────────────────┤│104年10月(偵3卷第161頁) │├──┬─────┬──────┬───┬──────┬─────┬─────┬─────────┤│1 │期初現金餘│ │ │ │ │ 5,988,111│【說明/計算式】 ││ │額 │ │ │ │ │ │ │├──┼─────┼──────┼───┼──────┼─────┼─────┼─────────┤│2 │現金收入 │ │ │ │ │ │ │├──┼─────┼──────┼───┼──────┼─────┼─────┼─────────┤│3 │ │新會會費 │1005會│ │13,266,000│ │13,266,000元÷1005││ │ │ │ │ │ │ │會=13,200 元(頭期││ │ │ │ │ │ │ │款8,200元及服務費 ││ │ │ │ │ │ │ │5,000元 ) │├──┼─────┼──────┼───┼──────┼─────┼─────┼─────────┤│4 │ │續繳會費 │ │49,947,000 │ │ │ │├──┼─────┼──────┼───┼──────┼─────┼─────┼─────────┤│5 │ │減:存揩 │ │ 1,573,900 │ │ │ │├──┼─────┼──────┼───┼──────┼─────┼─────┼─────────┤│6 │ │轉換 │ │ 276,400 │48,096,700│ │ │├──┼─────┼──────┼───┼──────┼─────┼─────┼─────────┤│7 │ │合計 │ │ │ │61,362,700│計算式: ││ │ │ │ │ │ │ │13,266,000元+48,09││ │ │ │ │ │ │ │6,700元=61,362,700││ │ │ │ │ │ │ │元 │├──┼─────┼──────┼───┼──────┼─────┼─────┼─────────┤│8 │現金支出 │ │ │ │ │ │ │├──┼─────┼──────┼───┼──────┼─────┼─────┼─────────┤│9 │ │同業往來 │ │ │27,246,150│ │附表四( 13) 104 年││ │ │ │ │ │ │ │10月編號2 至15合計││ │ │ │ │ │ │ │26,146,150元,兩者││ │ │ │ │ │ │ │差額1,100,000 元。│├──┼─────┼──────┼───┼──────┼─────┼─────┼─────────┤│10 │ │退服務費款項│ │ │ 4,605,440│ │ │├──┼─────┼──────┼───┼──────┼─────┼─────┼─────────┤│11 │ │得標金 │ │ │26,651,100│ │ │├──┼─────┼──────┼───┼──────┼─────┼─────┼─────────┤│12 │ │退會 │ │ │ 210,000│ │ │├──┼─────┼──────┼───┼──────┼─────┼─────┼─────────┤│13 │費用 │薪資費用 │ │ 206,000 │ │ │ │├──┼─────┼──────┼───┼──────┼─────┼─────┼─────────┤│14 │ │活動費 │ │ 1,538,077 │ │ │ │├──┼─────┼──────┼───┼──────┼─────┼─────┼─────────┤│15 │ │租金費用 │ │ 44,300 │ │ │ │├──┼─────┼──────┼───┼──────┼─────┼─────┼─────────┤│16 │ │水電費 │ │ 59,065 │ │ │ │├──┼─────┼──────┼───┼──────┼─────┼─────┼─────────┤│17 │ │印刷,清潔,電│ │ 17,478 │ │ │ ││ │ │話費 │ │ │ │ │ │├──┼─────┼──────┼───┼──────┼─────┼─────┼─────────┤│18 │ │其他費用 │ │ 74,043 │ │ │ │├──┼─────┼──────┼───┼──────┼─────┼─────┼─────────┤│19 │ │雜項費用 │ │ 34,415 │ 1,973,378│ │ │├──┼─────┼──────┼───┼──────┼─────┼─────┼─────────┤│20 │ │合計 │ │ │ │60,686,068│計算式: ││ │ │ │ │ │ │ │27,246,150元+4,605││ │ │ │ │ │ │ │,440元+26,651,100 ││ │ │ │ │ │ │ │元+210,000元=60,68││ │ │ │ │ │ │ │6,068元 │├──┼─────┼──────┼───┼──────┼─────┼─────┼─────────┤│21 │現金淨流入│ │ │ │ │ 6,664,743│計算式: ││ │ │ │ │ │ │ │(5,988,111元+61,36││ │ │ │ │ │ │ │2,700元)-60,686,06││ │ │ │ │ │ │ │8元=6,664,743元 │├──┼─────┼──────┼───┼──────┼─────┼─────┼─────────┤│22 │投資 │暫付款 │ │ │ │ -500,000│ │├──┼─────┼──────┼───┼──────┼─────┼─────┼─────────┤│23 │期末現金餘│ │ │ │ │ 6,164,743│ ││ │額 │ │ │ │ │ │ │├──┴─────┴──────┴───┴──────┴─────┴─────┴─────────┤│本月可提之服務費收入為1,457,000元(7,285會) │└────────────────────────────────────────────────┘┌────────────────────────────────────────────────┐│(14)現金流量表 │├────────────────────────────────────────────────┤│104年11月(偵3卷第161頁) │├──┬─────┬──────┬───┬──────┬─────┬─────┬─────────┤│1 │期初現金餘│ │ │ │ │ 6,164,743│【說明/計算式】 ││ │額 │ │ │ │ │ │ │├──┼─────┼──────┼───┼──────┼─────┼─────┼─────────┤│2 │現金收入 │ │ │ │ │ │ │├──┼─────┼──────┼───┼──────┼─────┼─────┼─────────┤│3 │ │新會會費 │888會 │ │11,721,600│ │11,721,600元÷888 ││ │ │ │ │ │ │ │會=13,200 元(頭期││ │ │ │ │ │ │ │款8,200元及服務費 ││ │ │ │ │ │ │ │5,000元 ) │├──┼─────┼──────┼───┼──────┼─────┼─────┼─────────┤│4 │ │續繳會費 │ │54,462,500 │ │ │ │├──┼─────┼──────┼───┼──────┼─────┼─────┼─────────┤│5 │ │減:存揩 │ │ 1,566,100 │ │ │ │├──┼─────┼──────┼───┼──────┼─────┼─────┼─────────┤│6 │ │轉換 │ │ 1,200,000 │51,696,400│ │ │├──┼─────┼──────┼───┼──────┼─────┼─────┼─────────┤│7 │ │合計 │ │ │ │63,418,000│計算式: ││ │ │ │ │ │ │ │11,721,600元+51,69││ │ │ │ │ │ │ │6,400元=63,418,000││ │ │ │ │ │ │ │元 │├──┼─────┼──────┼───┼──────┼─────┼─────┼─────────┤│8 │現金支出 │ │ │ │ │ │ │├──┼─────┼──────┼───┼──────┼─────┼─────┼─────────┤│9 │ │退會 │ │ │ 297,200│ │ │├──┼─────┼──────┼───┼──────┼─────┼─────┼─────────┤│10 │ │同業往來 │ │ │29,119,100│ │附表四( 14) 104 年││ │ │ │ │ │ │ │11月編號36:「同業││ │ │ │ │ │ │ │」27,935,500元,兩││ │ │ │ │ │ │ │者差額1,183,600 元││ │ │ │ │ │ │ │。 │├──┼─────┼──────┼───┼──────┼─────┼─────┼─────────┤│11 │ │同業往來-還 │ │ │ 1,500,000│ │ ││ │ │非凡 │ │ │ │ │ │├──┼─────┼──────┼───┼──────┼─────┼─────┼─────────┤│12 │ │退服務費款項│ │ │ 5,737,790│ │ │├──┼─────┼──────┼───┼──────┼─────┼─────┼─────────┤│13 │ │得標金 │ │ │30,115,100│ │ │├──┼─────┼──────┼───┼──────┼─────┼─────┼─────────┤│14 │費用 │薪資費用 │ │ 194,000 │ │ │ │├──┼─────┼──────┼───┼──────┼─────┼─────┼─────────┤│15 │ │活動費 │ │ 444,900 │ │ │ │├──┼─────┼──────┼───┼──────┼─────┼─────┼─────────┤│16 │ │租金費用 │ │ 47,400 │ │ │ │├──┼─────┼──────┼───┼──────┼─────┼─────┼─────────┤│17 │ │清潔、電腦費│ │ 9,639 │ │ │ │├──┼─────┼──────┼───┼──────┼─────┼─────┼─────────┤│18 │ │電腦 │ │ 4,400 │ │ │ │├──┼─────┼──────┼───┼──────┼─────┼─────┼─────────┤│19 │ │其他費用 │ │ 45,950 │ │ │ │├──┼─────┼──────┼───┼──────┼─────┼─────┼─────────┤│20 │ │雜項費用 │ │ 23,361 │ 769,650│ │ │├──┼─────┼──────┼───┼──────┼─────┼─────┼─────────┤│21 │ │合計 │ │ │ │67,538,840│計算式: ││ │ │ │ │ │ │ │297,200元+29,119,1││ │ │ │ │ │ │ │00元+1,500,000元+5││ │ │ │ │ │ │ │,737,790元+30,115,││ │ │ │ │ │ │ │100元+769,650元=67││ │ │ │ │ │ │ │,538,840元 │├──┼─────┼──────┼───┼──────┼─────┼─────┼─────────┤│22 │現金淨流入│ │ │ │ │ 2,043,903│計算式: ││ │ │ │ │ │ │ │(6,164,743元+63,41││ │ │ │ │ │ │ │8,000元)-67,538,84││ │ │ │ │ │ │ │0元=2,043,903元 │├──┼─────┼──────┼───┼──────┼─────┼─────┼─────────┤│23 │其他收入 │改資料 │ │ │ │ 3,300│ │├──┼─────┼──────┼───┼──────┼─────┼─────┼─────────┤│24 │會首暫付款│ │ │ │ │ 1,500,000│ ││ │收回還非凡│ │ │ │ │ │ │├──┼─────┼──────┼───┼──────┼─────┼─────┼─────────┤│25 │期末現金餘│ │ │ │ │ 3,547,203│ ││ │額 │ │ │ │ │ │ │├──┴─────┴──────┴───┴──────┴─────┴─────┴─────────┤│本月可提之服務費收入為1,514,600元(7,573會) │└────────────────────────────────────────────────┘┌────────────────────────────────────────────────┐│(15)現金流量表 │├────────────────────────────────────────────────┤│104年12月(偵3卷第161頁反面) │├──┬─────┬──────┬───┬──────┬─────┬─────┬─────────┤│1 │期初現金餘│ │ │ │ │ 3,547,203│【說明/計算式】 ││ │額 │ │ │ │ │ │ │├──┼─────┼──────┼───┼──────┼─────┼─────┼─────────┤│2 │現金收入 │ │ │ │ │ │ │├──┼─────┼──────┼───┼──────┼─────┼─────┼─────────┤│3 │ │新會會費 │1022會│ │13,490,400│ │13,490,400元÷1022││ │ │ │ │ │ │ │會=13,200 元(頭期││ │ │ │ │ │ │ │款8,200元及服務費 ││ │ │ │ │ │ │ │5,000元 ) │├──┼─────┼──────┼───┼──────┼─────┼─────┼─────────┤│4 │ │續繳會費 │ │58,211,700 │ │ │ │├──┼─────┼──────┼───┼──────┼─────┼─────┼─────────┤│5 │ │減:存揩 │ │ 1,602,700 │56,609,000│ │ │├──┼─────┼──────┼───┼──────┼─────┼─────┼─────────┤│6 │ │暫付款收回 │ │ 700,000 │ 700,000│ │ │├──┼─────┼──────┼───┼──────┼─────┼─────┼─────────┤│7 │ │合計 │ │ │ │70,799,400│計算式: ││ │ │ │ │ │ │ │13,490,400元+56,60││ │ │ │ │ │ │ │9,000元+700,000元=││ │ │ │ │ │ │ │70,799,400元 │├──┼─────┼──────┼───┼──────┼─────┼─────┼─────────┤│8 │現金支出 │ │ │ │ │ │ │├──┼─────┼──────┼───┼──────┼─────┼─────┼─────────┤│9 │ │退會 │ │ │ 700,000│ │ │├──┼─────┼──────┼───┼──────┼─────┼─────┼─────────┤│10 │ │同業往來 │ │ │25,591,700│ │附表四( 15) 104 年││ │ │ │ │ │ │ │12月編號29:「同業││ │ │ │ │ │ │ │」26,791,700元,兩││ │ │ │ │ │ │ │者差額1,200,000 元││ │ │ │ │ │ │ │。 │├──┼─────┼──────┼───┼──────┼─────┼─────┼─────────┤│11 │ │退服務費款項│ │ │ 5,551,910│ │ │├──┼─────┼──────┼───┼──────┼─────┼─────┼─────────┤│12 │ │得標金 │ │ │35,951,000│ │ │├──┼─────┼──────┼───┼──────┼─────┼─────┼─────────┤│13 │費用 │薪資費用 │ │ 203,000 │ │ │ │├──┼─────┼──────┼───┼──────┼─────┼─────┼─────────┤│14 │ │活動費 │ │ 1,208,405 │ │ │ │├──┼─────┼──────┼───┼──────┼─────┼─────┼─────────┤│15 │ │租金費用 │ │ 47,369 │ │ │ │├──┼─────┼──────┼───┼──────┼─────┼─────┼─────────┤│16 │ │清潔,電話費 │ │ 9,608 │ │ │ │├──┼─────┼──────┼───┼──────┼─────┼─────┼─────────┤│17 │ │水電費 │ │ 38,069 │ │ │ │├──┼─────┼──────┼───┼──────┼─────┼─────┼─────────┤│18 │ │其他費用 │ │ 15,411 │ │ │ │├──┼─────┼──────┼───┼──────┼─────┼─────┼─────────┤│19 │ │雜項費用 │ │ 23,458 │ 1,545,320│ │ │├──┼─────┼──────┼───┼──────┼─────┼─────┼─────────┤│20 │ │合計 │ │ │ │68,709,930│ │├──┼─────┼──────┼───┼──────┼─────┼─────┼─────────┤│21 │現金淨流入│改資料 │ │ │ │ 5,636,673│計算式: ││ │ │ │ │ │ │ │(3,547,203元+70,79││ │ │ │ │ │ │ │9,400元)-68,709,93││ │ │ │ │ │ │ │0元=5,636,673元 │├──┼─────┼──────┼───┼──────┼─────┼─────┼─────────┤│22 │其他收入 │ │ │ │ │ 300│ │├──┼─────┼──────┼───┼──────┼─────┼─────┼─────────┤│23 │期末現金餘│ │ │ │ │ 5,636,973│ ││ │額 │ │ │ │ │ │ │├──┴─────┴──────┴───┴──────┴─────┴─────┴─────────┤│本月可提之服務費收入為1,660,800元(8,304會) │└────────────────────────────────────────────────┘┌────────────────────────────────────────────────┐│(16)現金流量表 │├────────────────────────────────────────────────┤│105年1月(偵3卷第161頁反面) │├──┬─────┬──────┬───┬──────┬─────┬─────┬─────────┤│1 │期初現金餘│ │ │ │ │ 5,636,973│【說明/計算式】 ││ │額 │ │ │ │ │ │ │├──┼─────┼──────┼───┼──────┼─────┼─────┼─────────┤│2 │現金收入 │ │ │ │ │ │ │├──┼─────┼──────┼───┼──────┼─────┼─────┼─────────┤│3 │ │新會會費 │644會 │ 8,629,000 │ │ │105 年1 月標金降為││ │ │ │ │ │ │ │1,600 元,644 會×││ │ │ │ │ │ │ │13 ,400元(頭期款 ││ │ │ │ │ │ │ │8,400元+服務費5,0││ │ │ │ │ │ │ │00 元)=8,629,600││ │ │ │ │ │ │ │元,尚短少600 元,││ │ │ │ │ │ │ │以有利於被告之8,62││ │ │ │ │ │ │ │9,000 元計算。 │├──┼─────┼──────┼───┼──────┼─────┼─────┼─────────┤│4 │ │減:折扣紅包│ │ 547,000 │ 8,082,000│ │計算式: ││ │ │ │ │ │ │ │8,629,000元-547,00││ │ │ │ │ │ │ │0元=8,082,000元 │├──┼─────┼──────┼───┼──────┼─────┼─────┼─────────┤│5 │ │續繳會費 │ │62,223,300 │ │ │ │├──┼─────┼──────┼───┼──────┼─────┼─────┼─────────┤│6 │ │減:存揩 │ │ 820,500 │61,402,800│ │ │├──┼─────┼──────┼───┼──────┼─────┼─────┼─────────┤│7 │ │合計 │ │ │ │69,484,800│計算式: ││ │ │ │ │ │ │ │8,082,000元+61,402││ │ │ │ │ │ │ │,800元=69,484,800 ││ │ │ │ │ │ │ │元 │├──┼─────┼──────┼───┼──────┼─────┼─────┼─────────┤│8 │現金支出 │ │ │ │ │ │ │├──┼─────┼──────┼───┼──────┼─────┼─────┼─────────┤│9 │ │退會 │ │ │ 168,400│ │ │├──┼─────┼──────┼───┼──────┼─────┼─────┼─────────┤│10 │ │同業往來 │ │ │20,655,500│ │同附表四( 16) 105 ││ │ │ │ │ │ │ │年1 月編號42「同業││ │ │ │ │ │ │ │」20,655,500元。 │├──┼─────┼──────┼───┼──────┼─────┼─────┼─────────┤│11 │ │退服務費款項│ │ │ 6,314,320│ │ │├──┼─────┼──────┼───┼──────┼─────┼─────┼─────────┤│12 │ │得標金 │ │ │40,449,300│ │ │├──┼─────┼──────┼───┼──────┼─────┼─────┼─────────┤│13 │費用 │薪資費用 │ │ 203,000 │ │ │ │├──┼─────┼──────┼───┼──────┼─────┼─────┼─────────┤│14 │ │活動費 │ │ 471,255 │ │ │ │├──┼─────┼──────┼───┼──────┼─────┼─────┼─────────┤│15 │ │租金費用 │ │ 85,300 │ │ │ │├──┼─────┼──────┼───┼──────┼─────┼─────┼─────────┤│16 │ │印刷,電話費 │ │ 25,046 │ │ │ │├──┼─────┼──────┼───┼──────┼─────┼─────┼─────────┤│17 │ │固定資產 │ │ 4,240 │ │ │ │├──┼─────┼──────┼───┼──────┼─────┼─────┼─────────┤│18 │ │其他費用 │ │ 96,250 │ │ │ │├──┼─────┼──────┼───┼──────┼─────┼─────┼─────────┤│19 │ │雜項費用 │ │ 52,284 │ 938,375│ │ │├──┼─────┼──────┼───┼──────┼─────┼─────┼─────────┤│20 │ │合計 │ │ │ │68,525,895│ │├──┼─────┼──────┼───┼──────┼─────┼─────┼─────────┤│21 │現金淨流入│ │ │ │ │ 6,595,878│計算式: ││ │ │ │ │ │ │ │(5,636,973元+69,48││ │ │ │ │ │ │ │4,800元)-168,400元││ │ │ │ │ │ │ │-20,655,500元-6,31││ │ │ │ │ │ │ │4,320元-40,449,300││ │ │ │ │ │ │ │元-938,375元=6,595││ │ │ │ │ │ │ │,878元 │├──┼─────┼──────┼───┼──────┼─────┼─────┼─────────┤│22 │其他收入- │ │ │ │ │ 15,275│ ││ │賣米 │ │ │ │ │ │ │├──┼─────┼──────┼───┼──────┼─────┼─────┼─────────┤│23 │期末現金餘│ │ │ │ │ 6,611,153│ ││ │額 │ │ │ │ │ │ │├──┴─────┴──────┴───┴──────┴─────┴─────┴─────────┤│本月可提之服務費收入為1,679,800元(8,399會) │└────────────────────────────────────────────────┘┌────────────────────────────────────────────────┐│(17)現金流量表 │├────────────────────────────────────────────────┤│105年2月(偵3卷第162頁) │├──┬─────┬──────┬───┬──────┬─────┬─────┬─────────┤│1 │期初現金餘│ │ │ │ │ 6,611,153│【說明/計算式】 ││ │額 │ │ │ │ │ │ │├──┼─────┼──────┼───┼──────┼─────┼─────┼─────────┤│2 │現金收入 │ │ │ │ │ │ │├──┼─────┼──────┼───┼──────┼─────┼─────┼─────────┤│3 │ │新會會費 │741會 │ 9,929,400 │ │ │9,929,400元÷741會││ │ │ │ │ │ │ │=13,400 元(頭期款││ │ │ │ │ │ │ │8,400 元及服務費5,││ │ │ │ │ │ │ │000元) │├──┼─────┼──────┼───┼──────┼─────┼─────┼─────────┤│4 │ │減:折扣洞洞│ │ 568,300 │ 9,361,000│ │ ││ │ │樂 │ │ │ │ │ │├──┼─────┼──────┼───┼──────┼─────┼─────┼─────────┤│5 │ │續繳會費 │ │61,762,000 │ │ │ │├──┼─────┼──────┼───┼──────┼─────┼─────┼─────────┤│6 │ │減:存揩 │ │ 407,400 │61,354,600│ │ │├──┼─────┼──────┼───┼──────┼─────┼─────┼─────────┤│7 │ │合計 │ │ │ │70,715,700│計算式: ││ │ │ │ │ │ │ │9,361,100元+61,354││ │ │ │ │ │ │ │,600元=70,715,700 ││ │ │ │ │ │ │ │元 │├──┼─────┼──────┼───┼──────┼─────┼─────┼─────────┤│8 │現金支出 │ │ │ │ │ │ │├──┼─────┼──────┼───┼──────┼─────┼─────┼─────────┤│9 │ │退會 │ │ │ │ 186,400│ │├──┼─────┼──────┼───┼──────┼─────┼─────┼─────────┤│10 │ │同業往來 │ │ │ │19,621,300│同附表四( 17) 105 ││ │ │ │ │ │ │ │年2 月編號2 至16現││ │ │ │ │ │ │ │金收入合計19,621,3││ │ │ │ │ │ │ │00元 │├──┼─────┼──────┼───┼──────┼─────┼─────┼─────────┤│11 │ │退服務費款項│ │ │ │ 5,214,480│ │├──┼─────┼──────┼───┼──────┼─────┼─────┼─────────┤│12 │ │得標金 │ │ │ │45,875,400│ │├──┼─────┼──────┼───┼──────┼─────┼─────┼─────────┤│13 │費用 │薪資費用 │ │ 329,600 │ │ │ │├──┼─────┼──────┼───┼──────┼─────┼─────┼─────────┤│14 │ │活動費 │ │ 371,600 │ │ │ │├──┼─────┼──────┼───┼──────┼─────┼─────┼─────────┤│15 │ │租金費用 │ │ 8,574 │ │ │ │├──┼─────┼──────┼───┼──────┼─────┼─────┼─────────┤│16 │ │印刷,電話費 │ │ 8,116 │ │ │ │├──┼─────┼──────┼───┼──────┼─────┼─────┼─────────┤│17 │ │固定資產 │ │ 2,980 │ │ │ │├──┼─────┼──────┼───┼──────┼─────┼─────┼─────────┤│18 │ │其他費用 │ │ 14,105 │ │ │ │├──┼─────┼──────┼───┼──────┼─────┼─────┼─────────┤│19 │ │雜項費用 │ │ 12,393 │ 747,368│ │ │├──┼─────┼──────┼───┼──────┼─────┼─────┼─────────┤│20 │ │合計 │ │ │ │71,644,948│計算式: ││ │ │ │ │ │ │ │186,400元+19,621,3││ │ │ │ │ │ │ │00元+5,214,480元+ ││ │ │ │ │ │ │ │45,875,400元+747,3││ │ │ │ │ │ │ │68元=71,644,948元 │├──┼─────┼──────┼───┼──────┼─────┼─────┼─────────┤│21 │現金淨流入│ │ │ │ │ -929,248│計算式: ││ │ │ │ │ │ │ │70,715,700元-71,64││ │ │ │ │ │ │ │4,948元=-929,248 │├──┼─────┼──────┼───┼──────┼─────┼─────┼─────────┤│22 │期末現金餘│ │ │ │ │ 5,681,905│ ││ │額 │ │ │ │ │ │ │├──┴─────┴──────┴───┴──────┴─────┴─────┴─────────┤│本月可提之服務費收入為1,693,200元(8,466會) │└────────────────────────────────────────────────┘┌────────────────────────────────────────────────┐│(18)現金流量表 │├────────────────────────────────────────────────┤│105年3月(偵3卷第162頁) │├──┬─────┬──────┬───┬──────┬─────┬─────┬─────────┤│1 │期初現金餘│ │ │ │ │ 5,681,905│【說明/計算式】 ││ │額 │ │ │ │ │ │ │├──┼─────┼──────┼───┼──────┼─────┼─────┼─────────┤│2 │現金收入 │ │ │ │ │ │ │├──┼─────┼──────┼───┼──────┼─────┼─────┼─────────┤│3 │ │新會會費 │599會 │ 8,026,600 │ │ │8,026,600元÷599會││ │ │ │ │ │ │ │=13,400 元(頭期款││ │ │ │ │ │ │ │8,400 元及服務費5,││ │ │ │ │ │ │ │000元) │├──┼─────┼──────┼───┼──────┼─────┼─────┼─────────┤│4 │ │減:折扣洞洞│ │ 297,500 │ 7,729,100│ │計算式: ││ │ │樂 │ │ │ │ │8,026,600元-297,50││ │ │ │ │ │ │ │0元=7,729,100元 │├──┼─────┼──────┼───┼──────┼─────┼─────┼─────────┤│5 │ │續繳會費 │ │64,631,400 │ │ │ │├──┼─────┼──────┼───┼──────┼─────┼─────┼─────────┤│6 │ │減:存揩 │ │ 250,900 │64,380,500│ │ │├──┼─────┼──────┼───┼──────┼─────┼─────┼─────────┤│7 │ │合計 │ │ │ │72,109,600│計算式: ││ │ │ │ │ │ │ │7,729,100元+64,380││ │ │ │ │ │ │ │,500元=72,109,600 ││ │ │ │ │ │ │ │元 │├──┼─────┼──────┼───┼──────┼─────┼─────┼─────────┤│8 │現金支出 │ │ │ │ │ │ │├──┼─────┼──────┼───┼──────┼─────┼─────┼─────────┤│9 │ │退會 │ │ │ 70,000│ │ │├──┼─────┼──────┼───┼──────┼─────┼─────┼─────────┤│10 │ │同業往來 │ │ │15,865,800│ │附表三編號10、11合│├──┼─────┼──────┼───┼──────┼─────┼─────┤計18,365,800元(計││11 │ │同業往來-還 │ │ │ 2,500,000│ │算式:15,865,800+ ││ │ │非凡 │ │ │ │ │2,500,000 =18,365││ │ │ │ │ │ │ │,800元);附表四( ││ │ │ │ │ │ │ │18) 105 年3 月編號││ │ │ │ │ │ │ │3 至16之現金收入合││ │ │ │ │ │ │ │計20,365,800元,兩││ │ │ │ │ │ │ │者差額2,000,000 元│├──┼─────┼──────┼───┼──────┼─────┼─────┼─────────┤│12 │ │退服務費款項│ │ │ 5,544,400│ │ │├──┼─────┼──────┼───┼──────┼─────┼─────┼─────────┤│13 │ │得標金 │ │ │50,940,100│ │ │├──┼─────┼──────┼───┼──────┼─────┼─────┼─────────┤│14 │費用 │薪資費用 │ │ 230,000 │ │ │ │├──┼─────┼──────┼───┼──────┼─────┼─────┼─────────┤│15 │ │活動費 │ │ 646,055 │ │ │ │├──┼─────┼──────┼───┼──────┼─────┼─────┼─────────┤│16 │ │租金費用 │ │ 58,346 │ │ │ │├──┼─────┼──────┼───┼──────┼─────┼─────┼─────────┤│17 │ │印刷,電話費 │ │ 10,047 │ │ │ │├──┼─────┼──────┼───┼──────┼─────┼─────┼─────────┤│18 │ │水電費 │ │ 18,752 │ │ │ │├──┼─────┼──────┼───┼──────┼─────┼─────┼─────────┤│19 │ │固定資產 │ │ 6,000 │ │ │ │├──┼─────┼──────┼───┼──────┼─────┼─────┼─────────┤│20 │ │其他費用 │ │ 78,775 │ │ │ │├──┼─────┼──────┼───┼──────┼─────┼─────┼─────────┤│21 │ │雜項費用 │ │ 30,069 │ 1,078,044│ │ │├──┼─────┼──────┼───┼──────┼─────┼─────┼─────────┤│22 │ │合計 │ │ │ │75,998,344│計算式: ││ │ │ │ │ │ │ │70,000元+15,865,80││ │ │ │ │ │ │ │0元+2,500,000元+5,││ │ │ │ │ │ │ │544,400元+50,940,1││ │ │ │ │ │ │ │00元+1,078,044元= ││ │ │ │ │ │ │ │75,998,344元 │├──┼─────┼──────┼───┼──────┼─────┼─────┼─────────┤│23 │現金淨流入│ │ │ │ │-3,888,744│計算式: ││ │ │ │ │ │ │ │72,109,600元-75,99││ │ │ │ │ │ │ │8,344元=-3,888,744││ │ │ │ │ │ │ │元 │├──┼─────┼──────┼───┼──────┼─────┼─────┼─────────┤│24 │會首暫付款│ │ │ │ │ 2,500,000│ ││ │收回付非凡│ │ │ │ │ │ │├──┼─────┼──────┼───┼──────┼─────┼─────┼─────────┤│25 │期末現金餘│ │ │ │ │ 4,293,161│ ││ │額 │ │ │ │ │ │ │├──┴─────┴──────┴───┴──────┴─────┴─────┴─────────┤│本月可提之服務費收入為1,724,200元(8,621會) │└────────────────────────────────────────────────┘┌────────────────────────────────────────────────┐│(19)現金流量表 │├────────────────────────────────────────────────┤│105年4月(偵3卷第162頁反面) │├──┬─────┬──────┬───┬──────┬─────┬─────┬─────────┤│1 │期初現金餘│ │ │ │ │ 4,293,161│【說明/計算式】 ││ │額 │ │ │ │ │ │ │├──┼─────┼──────┼───┼──────┼─────┼─────┼─────────┤│2 │現金收入 │ │ │ │ │ │ │├──┼─────┼──────┼───┼──────┼─────┼─────┼─────────┤│3 │ │新會會費 │563會 │ 7,544,200 │ │ │7,544,200元÷563會││ │ │ │ │ │ │ │=13,400 元(頭期款││ │ │ │ │ │ │ │8,400 元及服務費5,││ │ │ │ │ │ │ │000元) │├──┼─────┼──────┼───┼──────┼─────┼─────┼─────────┤│4 │ │減:折扣洞洞│ │ 594,300 │ 6,949,900│ │ ││ │ │樂 │ │ │ │ │ │├──┼─────┼──────┼───┼──────┼─────┼─────┼─────────┤│5 │ │續繳會費 │ │61,527,800 │ │ │ │├──┼─────┼──────┼───┼──────┼─────┼─────┼─────────┤│6 │ │減:存揩 │ │ 168,300 │61,359,500│ │ │├──┼─────┼──────┼───┼──────┼─────┼─────┼─────────┤│7 │ │合計 │ │ │ │68,309,400│計算式: ││ │ │ │ │ │ │ │6,949,900元+61,359││ │ │ │ │ │ │ │,500元=68,309,400 ││ │ │ │ │ │ │ │元 │├──┼─────┼──────┼───┼──────┼─────┼─────┼─────────┤│8 │現金支出 │ │ │ │ │ │ │├──┼─────┼──────┼───┼──────┼─────┼─────┼─────────┤│9 │ │退會 │ │ │ 661,400│ │ │├──┼─────┼──────┼───┼──────┼─────┼─────┼─────────┤│10 │ │同業往來 │ │ │13,255,800│ │同附表四( 19) 105 ││ │ │ │ │ │ │ │年4 月編號2 至23(││ │ │ │ │ │ │ │不含編號22),現金││ │ │ │ │ │ │ │收入合計13,255,800││ │ │ │ │ │ │ │元。 │├──┼─────┼──────┼───┼──────┼─────┼─────┼─────────┤│11 │ │退服務費 │ │ 4,535,830 │ │ │ │├──┼─────┼──────┼───┼──────┼─────┼─────┼─────────┤│12 │ │減:未付 │ │ 1,836,090 │ 2,699,740│ │ │├──┼─────┼──────┼───┼──────┼─────┼─────┼─────────┤│13 │ │得標金 │ │ │55,464,300│ │ │├──┼─────┼──────┼───┼──────┼─────┼─────┼─────────┤│14 │費用 │薪資費用 │ │ 230,000 │ │ │ │├──┼─────┼──────┼───┼──────┼─────┼─────┼─────────┤│15 │ │活動費 │ │ 53,655 │ │ │ │├──┼─────┼──────┼───┼──────┼─────┼─────┼─────────┤│16 │ │租金費用 │ │ 9,107 │ │ │ │├──┼─────┼──────┼───┼──────┼─────┼─────┼─────────┤│17 │ │清潔,電話費 │ │ 12,110 │ │ │ │├──┼─────┼──────┼───┼──────┼─────┼─────┼─────────┤│18 │ │水電費 │ │ 24,129 │ │ │ │├──┼─────┼──────┼───┼──────┼─────┼─────┼─────────┤│19 │ │顧問及車馬費│ │ 39,000 │ │ │ │├──┼─────┼──────┼───┼──────┼─────┼─────┼─────────┤│20 │ │電腦軟體第三│ │ 25,000 │ │ │ ││ │ │期 │ │ │ │ │ │├──┼─────┼──────┼───┼──────┼─────┼─────┼─────────┤│21 │ │其他費用 │ │ 61,441 │ │ │ │├──┼─────┼──────┼───┼──────┼─────┼─────┼─────────┤│22 │ │雜項費用 │ │ 44,394 │ 498,836│ │ │├──┼─────┼──────┼───┼──────┼─────┼─────┼─────────┤│23 │ │合計 │ │ │ │72,580,076│ │├──┼─────┼──────┼───┼──────┼─────┼─────┼─────────┤│24 │現金淨流入│ │ │ │ │-4,270,676│計算式: ││ │ │ │ │ │ │ │68,309,400元-72,58││ │ │ │ │ │ │ │0,076元=-4,270,676││ │ │ │ │ │ │ │元 │├──┼─────┼──────┼───┼──────┼─────┼─────┼─────────┤│25 │加:會首暫│ │ │ │ │ 1,500,000│ ││ │付款收回 │ │ │ │ │ │ │├──┼─────┼──────┼───┼──────┼─────┼─────┼─────────┤│26 │期末現金餘│ │ │ │ │ 1,522,485│ ││ │額 │ │ │ │ │ │ │├──┴─────┴──────┴───┴──────┴─────┴─────┴─────────┤│本月可提之服務費收入為1,690,200元(8,451會) │└────────────────────────────────────────────────┘┌────────────────────────────────────────────────┐│(20)現金流量表 │├────────────────────────────────────────────────┤│105年5月(偵3卷第162頁反面) │├──┬─────┬──────┬───┬──────┬─────┬─────┬─────────┤│1 │期初現金餘│ │ │ │ │ 1,522,485│【說明/計算式】 ││ │額 │ │ │ │ │ │ │├──┼─────┼──────┼───┼──────┼─────┼─────┼─────────┤│2 │現金收入 │ │ │ │ │ │ │├──┼─────┼──────┼───┼──────┼─────┼─────┼─────────┤│3 │ │新會會費 │356會 │ 4,770,400 │ │ │4,770,400元÷356會││ │ │ │ │ │ │ │=13,400 元(頭期款││ │ │ │ │ │ │ │8,400 元及服務費5,││ │ │ │ │ │ │ │000元) │├──┼─────┼──────┼───┼──────┼─────┼─────┼─────────┤│4 │ │減:折扣 │ │ 336,000 │ 4,434,400│ │計算式: ││ │ │ │ │ │ │ │4,770,400元-336,00││ │ │ │ │ │ │ │0元=4,434,400元 │├──┼─────┼──────┼───┼──────┼─────┼─────┼─────────┤│5 │ │續繳會費 │ │ │56,873,500│ │ │├──┼─────┼──────┼───┼──────┼─────┼─────┼─────────┤│6 │ │暫收款(5/26-│ │ │ 4,422,000│ │ │├──┼─────┼──────┼───┼──────┼─────┼─────┼─────────┤│7 │ │合計 │ │ │ │65,729,900│計算式: ││ │ │ │ │ │ │ │4,434,400元+56,873││ │ │ │ │ │ │ │,500元+4,422,000元││ │ │ │ │ │ │ │=65,729,900元 │├──┼─────┼──────┼───┼──────┼─────┼─────┼─────────┤│8 │現金支出 │ │ │ │ │ │ │├──┼─────┼──────┼───┼──────┼─────┼─────┼─────────┤│9 │ │退會 │ │ │ 1,645,900│ │ │├──┼─────┼──────┼───┼──────┼─────┼─────┼─────────┤│10 │ │同業往來 │ │ │ 9,574,500│ │附表四( 20) 105 年││ │ │ │ │ │ │ │5 月編號26:「同業││ │ │ │ │ │ │ │」9,653,500 元,兩││ │ │ │ │ │ │ │者差額79,000元 │├──┼─────┼──────┼───┼──────┼─────┼─────┼─────────┤│11 │ │退服務費款項│ │ │ 3,012,770│ │ │├──┼─────┼──────┼───┼──────┼─────┼─────┼─────────┤│12 │ │得標金 │ │ │52,311,600│ │ │├──┼─────┼──────┼───┼──────┼─────┼─────┼─────────┤│13 │費用 │薪資費用 │ │ 231,000 │ │ │ │├──┼─────┼──────┼───┼──────┼─────┼─────┼─────────┤│14 │ │活動費 │ │ 1,420,950 │ │ │ │├──┼─────┼──────┼───┼──────┼─────┼─────┼─────────┤│15 │ │租金費用 │ │ 2,300 │ │ │ │├──┼─────┼──────┼───┼──────┼─────┼─────┼─────────┤│16 │ │清潔,電話費 │ │ 5,613 │ │ │ │├──┼─────┼──────┼───┼──────┼─────┼─────┼─────────┤│17 │ │顧問車馬費 │ │ 6,000 │ │ │ │├──┼─────┼──────┼───┼──────┼─────┼─────┼─────────┤│18 │ │電腦軟體第四│ │ 25,000 │ │ │ ││ │ │期 │ │ │ │ │ │├──┼─────┼──────┼───┼──────┼─────┼─────┼─────────┤│19 │ │房租,管理費 │ │ 47,715 │ │ │ │├──┼─────┼──────┼───┼──────┼─────┼─────┼─────────┤│20 │ │其他費用 │ │ 10,815 │ │ │ │├──┼─────┼──────┼───┼──────┼─────┼─────┼─────────┤│21 │ │雜項費用 │ │ 44,325 │ 1,793,718│ │ │├──┼─────┼──────┼───┼──────┼─────┼─────┼─────────┤│22 │ │合計 │ │ │ │68,338,488│ │├──┼─────┼──────┼───┼──────┼─────┼─────┼─────────┤│23 │現金淨流入│ │ │ │ │-2,608,588│計算式: ││ │ │ │ │ │ │ │65,729,900元-68,33││ │ │ │ │ │ │ │8,488元=-2,608,588││ │ │ │ │ │ │ │元 │├──┼─────┼──────┼───┼──────┼─────┼─────┼─────────┤│24 │加:會首暫│ │ │ │ │ 1,145,000│ ││ │付款收回 │ │ │ │ │ │ │├──┼─────┼──────┼───┼──────┼─────┼─────┼─────────┤│25 │加:營業外│ │ │ │ │ 16,550│ ││ │收入 │ │ │ │ │ │ │├──┼─────┼──────┼───┼──────┼─────┼─────┼─────────┤│26 │期末現金餘│ │ │ │ │ 75,447│ ││ │額 │ │ │ │ │ │ │├──┴─────┴──────┴───┴──────┴─────┴─────┴─────────┤│本月可提之服務費收入為1,481,800元(7,409會) │└────────────────────────────────────────────────┘┌────────────────────────────────────────────────┐│(21)現金流量表 │├────────────────────────────────────────────────┤│105年6月(偵3卷第163頁) │├──┬─────┬──────┬───┬──────┬─────┬─────┬─────────┤│1 │期初現金餘│ │ │ │ │ 75,447│【說明/計算式】 ││ │額 │ │ │ │ │ │ │├──┼─────┼──────┼───┼──────┼─────┼─────┼─────────┤│2 │現金收入 │ │ │ │ │ │ │├──┼─────┼──────┼───┼──────┼─────┼─────┼─────────┤│3 │ │新會會費 │624會 │ 8,361,600 │ 8,361,600│ │8,361,600元÷624會││ │ │ │ │ │ │ │=13,400 元(頭期款││ │ │ │ │ │ │ │8,400 元及服務費5,││ │ │ │ │ │ │ │000元) │├──┼─────┼──────┼───┼──────┼─────┼─────┼─────────┤│4 │ │沖暫收款( │ │ │-4,422,000│(5月已入帳│ ││ │ │5/26 │ │ │ │) │ │├──┼─────┼──────┼───┼──────┼─────┼─────┼─────────┤│5 │ │扣:存揩(曾 │ │ │ -152,200│ │ ││ │ │三嬌) │ │ │ │ │ │├──┼─────┼──────┼───┼──────┼─────┼─────┼─────────┤│6 │ │續繳會費 │ │ │54,982,600│ │ │├──┼─────┼──────┼───┼──────┼─────┼─────┼─────────┤│7 │ │合計 │ │ │ │58,770,000│計算式: ││ │ │ │ │ │ │ │8,361,600元+(-4,42││ │ │ │ │ │ │ │2,000元)+(-152,200││ │ │ │ │ │ │ │元)+54,982,600元= ││ │ │ │ │ │ │ │58,770,000元 │├──┼─────┼──────┼───┼──────┼─────┼─────┼─────────┤│8 │現金支出 │ │ │ │ │ │ │├──┼─────┼──────┼───┼──────┼─────┼─────┼─────────┤│9 │ │退會 │ │ │ 1,523,700│ │ │├──┼─────┼──────┼───┼──────┼─────┼─────┼─────────┤│10 │ │同業往來 │ │ │ 6,469,400│ │附表四( 21) 105 年││ │ │ │ │ │ │ │6 月編號17:「同業││ │ │ │ │ │ │ │」7,688,400 元,兩││ │ │ │ │ │ │ │者差額1,219,000 元││ │ │ │ │ │ │ │。 │├──┼─────┼──────┼───┼──────┼─────┼─────┼─────────┤│11 │ │退服務費款項│ │ │ 2,105,980│ │ │├──┼─────┼──────┼───┼──────┼─────┼─────┼─────────┤│12 │ │得標金 │ │ │49,812,300│ │ │├──┼─────┼──────┼───┼──────┼─────┼─────┼─────────┤│13 │費用 │薪資費用 │ │ 231,000 │ │ │ │├──┼─────┼──────┼───┼──────┼─────┼─────┼─────────┤│14 │ │活動費 │ │ 369,885 │ │ │ │├──┼─────┼──────┼───┼──────┼─────┼─────┼─────────┤│15 │ │租金費用 │ │ 48,935 │ │ │ │├──┼─────┼──────┼───┼──────┼─────┼─────┼─────────┤│16 │ │水電費 │ │ 47,739 │ │ │ │├──┼─────┼──────┼───┼──────┼─────┼─────┼─────────┤│17 │ │清潔,電話費 │ │ 14,162 │ │ │ ││ │ │等 │ │ │ │ │ │├──┼─────┼──────┼───┼──────┼─────┼─────┼─────────┤│18 │ │顧問費及車馬│ │ 33,000 │ │ │ ││ │ │費 │ │ │ │ │ │├──┼─────┼──────┼───┼──────┼─────┼─────┼─────────┤│19 │ │電腦軟體第四│ │ 25,000 │ │ │ ││ │ │期 │ │ │ │ │ │├──┼─────┼──────┼───┼──────┼─────┼─────┼─────────┤│20 │ │其他費用 │ │ 14,500 │ │ │ │├──┼─────┼──────┼───┼──────┼─────┼─────┼─────────┤│21 │ │雜項費用 │ │ 32,403 │ 816,624│ │ │├──┼─────┼──────┼───┼──────┼─────┼─────┼─────────┤│22 │ │合計 │ │ │ │60,728,004│計算式: ││ │ │ │ │ │ │ │1,523,700 元+6,469││ │ │ │ │ │ │ │,400元+2,105,980元││ │ │ │ │ │ │ │+49,812,300元+816,││ │ │ │ │ │ │ │624元=60,728,004元│├──┼─────┼──────┼───┼──────┼─────┼─────┼─────────┤│23 │現金淨流入│ │ │ │ │-1,958,004│計算式: ││ │ │ │ │ │ │ │58,770,000元-60,72││ │ │ │ │ │ │ │8,004元=-1,958,004││ │ │ │ │ │ │ │元 │├──┼─────┼──────┼───┼──────┼─────┼─────┼─────────┤│24 │加:其他收│ │ │ │ │ 350,300│ ││ │入 │ │ │ │ │ │ │├──┼─────┼──────┼───┼──────┼─────┼─────┼─────────┤│25 │加:會首暫│ │ │ │ │ 2,250,000│ ││ │付款收回 │ │ │ │ │ │ │├──┼─────┼──────┼───┼──────┼─────┼─────┼─────────┤│26 │期末現金餘│ │ │ │ │ 717,743│ ││ │額 │ │ │ │ │ │ │└──┴─────┴──────┴───┴──────┴─────┴─────┴─────────┘附表四:家族聯誼會收入支出表┌───────────────────────────────────────┐│(1)103年10月(偵1卷第87頁) │├──┬──────┬──────┬─────┬─────┬─────┬────┤│編號│日期 │明細 │收入 │支出 │餘額 │備註 │├──┼──────┼──────┼─────┼─────┼─────┼────┤│1 │9月 │ │ │ │ 1,344,910│淑芳(交)│├──┼──────┼──────┼─────┼─────┼─────┼────┤│2 │103.10.06 │零用金(美) │ │ 50,000│ 1,294,910│附件1 │├──┼──────┼──────┼─────┼─────┼─────┼────┤│3 │103.10.06 │續繳 │ 100,200│ │ 1,395,110│ │├──┼──────┼──────┼─────┼─────┼─────┼────┤│4 │103.10.07 │續繳 │ 171,800│ │ 1,566,910│ │├──┼──────┼──────┼─────┼─────┼─────┼────┤│5 │103.10.08 │續繳 │ 30,000│ │ 1,596,910│ │├──┼──────┼──────┼─────┼─────┼─────┼────┤│6 │103.10.09 │續繳 │ 1,202,715│ │ 2,799,625│ │├──┼──────┼──────┼─────┼─────┼─────┼────┤│7 │103.10.10 │續繳 │ 215,800│ │ 3,015,425│ │├──┼──────┼──────┼─────┼─────┼─────┼────┤│8 │103.10.10 │零用金(美) │ │ 50,000│ 2,965,425│附件2 │├──┼──────┼──────┼─────┼─────┼─────┼────┤│9 │103.10.12 │得標金 │ │ 1,595,800│ 1,369,625│附件3 │├──┼──────┼──────┼─────┼─────┼─────┼────┤│10 │103.10.13 │續繳 │ 1,158,000│ │ 2,527,625│ │├──┼──────┼──────┼─────┼─────┼─────┼────┤│11 │103.10.13 │續繳 │ 83,460│ │ 2,611,085│ │├──┼──────┼──────┼─────┼─────┼─────┼────┤│12 │103.10.13 │得標金 │ │ 1,428,000│ 1,183,085│附件4 │├──┼──────┼──────┼─────┼─────┼─────┼────┤│13 │103.10.14 │續繳 │ 587,800│ │ 1,770,885│ │├──┼──────┼──────┼─────┼─────┼─────┼────┤│14 │103.10.14 │得標金 │ │ 268,200│ 1,502,685│附件5 │├──┼──────┼──────┼─────┼─────┼─────┼────┤│15 │103.10.14 │得標金 │ │ 727,200│ 775,485│附件6 │├──┼──────┼──────┼─────┼─────┼─────┼────┤│16 │103.10.14 │得標金 │ 6,000,000│ │ 6,775,485│ │├──┼──────┼──────┼─────┼─────┼─────┼────┤│17 │103.10.14 │得標金 │ │ 1,479,200│ 5,296,285│附件7 │├──┼──────┼──────┼─────┼─────┼─────┼────┤│18 │103.10.15 │續繳 │ 52,500│ │ 5,348,785│ │├──┼──────┼──────┼─────┼─────┼─────┼────┤│19 │103.10.16 │得標金 │ │ 50,960│ 5,297,825│附件8 │├──┼──────┼──────┼─────┼─────┼─────┼────┤│20 │103.10.16 │續繳 │ 8,300│ │ 5,306,125│ │├──┼──────┼──────┼─────┼─────┼─────┼────┤│21 │103.10.17 │續繳 │ 75,600│ │ 5,381,725│ │├──┼──────┼──────┼─────┼─────┼─────┼────┤│22 │103.10.17 │轉安 │ │ 264,200│ 5,117,525│附件9 │├──┼──────┼──────┼─────┼─────┼─────┼────┤│23 │103.10.20 │得標金 │ │ 344,770│ 4,772,755│附件10 │├──┼──────┼──────┼─────┼─────┼─────┼────┤│24 │103.10.20 │零用金 │ │ 150,000│ 4,622,755│附件11 │├──┼──────┼──────┼─────┼─────┼─────┼────┤│25 │103.10.20 │續繳 │ 841,790│ │ 5,464,545│ │├──┼──────┼──────┼─────┼─────┼─────┼────┤│26 │103.10.21 │續繳 │ 176,160│ │ 5,640,705│ │├──┼──────┼──────┼─────┼─────┼─────┼────┤│27 │103.10.22 │續繳 │ 346,700│ │ 5,987,405│ │├──┼──────┼──────┼─────┼─────┼─────┼────┤│28 │103.10.23 │續繳 │ 435,000│ │ 6,422,405│ │├──┴──────┴──────┼─────┼─────┼─────┼────┤│小計 │11,485,825│ 6,408,330│ 6,422,405│ │├──┬──────┬──────┼─────┼─────┼─────┼────┤│29 │103.10.24 │續繳 │ 287,100│ │ 6,709,505│ │├──┼──────┼──────┼─────┼─────┼─────┼────┤│30 │103.10.24 │地主 │ │ 700,000│ 6,009,505│ │├──┼──────┼──────┼─────┼─────┼─────┼────┤│31 │103.10.24 │退會 │ │ 135,700│ 5,873,805│ │├──┼──────┼──────┼─────┼─────┼─────┼────┤│32 │103.10.25 │得標金 │ │ 1,936,630│ 3,937,175│附件12 │├──┼──────┼──────┼─────┼─────┼─────┼────┤│33 │103.10.25 │得標金 │ │ 1,366,500│ 2,600,675│附件13 │├──┼──────┼──────┼─────┼─────┼─────┼────┤│34 │103.10.25 │得標金 │ │ 1,464,800│ 1,135,875│附件14 │├──┼──────┼──────┼─────┼─────┼─────┼────┤│35 │103.10.25 │預備金 │ 6,500,000│ │ 7,635,875│ │├──┼──────┼──────┼─────┼─────┼─────┼────┤│36 │103.10.25 │預備金 │ 7,000,000│ │14,635,875│ │├──┼──────┼──────┼─────┼─────┼─────┼────┤│37 │103.10.25 │沈美節退會 │ │ 3,300,000│11,335,875│ │├──┼──────┼──────┼─────┼─────┼─────┼────┤│38 │103.10.25 │勞務 │ │ 100,000│11,235,875│ │├──┼──────┼──────┼─────┼─────┼─────┼────┤│39 │103.10.25 │得標金 │ │ 2,259,140│ 8,976,735│附件15 │├──┼──────┼──────┼─────┼─────┼─────┼────┤│40 │103.10.27 │續繳 │ 222,300│ │ 9,199,035│ │├──┼──────┼──────┼─────┼─────┼─────┼────┤│41 │103.10.28 │續繳 │ 93,500│ │ 9,292,535│ │├──┼──────┼──────┼─────┼─────┼─────┼────┤│42 │103.10.29 │續繳 │ 94,200│ │ 9,386,735│ │├──┼──────┼──────┼─────┼─────┼─────┼────┤│43 │103.10.30 │續繳 │ 363,000│ │ 9,749,735│ │├──┼──────┼──────┼─────┼─────┼─────┼────┤│44 │103.10.30 │得標金 │ │ 1,815,500│ 7,934,235│ │├──┼──────┼──────┼─────┼─────┼─────┼────┤│45 │103.10.30 │得標金 │ │ 96,870│ 7,837,365│ │├──┼──────┼──────┼─────┼─────┼─────┼────┤│46 │103.10.30 │得標金 │ │ 276,640│ 7,560,725│ │├──┼──────┼──────┼─────┼─────┼─────┼────┤│47 │103.10.31 │續繳 │ 12,800│ │ 7,573,525│ │├──┴──────┴──────┼─────┼─────┼─────┼────┤│小計 │14,572,900│13,421,780│ 7,573,525│ │└────────────────┴─────┴─────┴─────┴────┘┌──────────────────────────────────────┐│(2)103年11月(偵1卷第95頁) │├──┬─────┬──────┬─────┬─────┬─────┬────┤│編號│日期 │明細 │收入 │支出 │餘額 │備註 │├──┼─────┼──────┼─────┼─────┼─────┼────┤│1 │ │10月餘額 │ │ │ 7,573,525│ │├──┼─────┼──────┼─────┼─────┼─────┼────┤│2 │103.11.03 │續繳 │ 113,800│ │ 7,687,325│ │├──┼─────┼──────┼─────┼─────┼─────┼────┤│3 │103.11.05 │續繳 │ 27,800│ │ 7,715,125│ │├──┼─────┼──────┼─────┼─────┼─────┼────┤│4 │ │零用金 │ │ 50,000│ 7,665,125│附件1 │├──┼─────┼──────┼─────┼─────┼─────┼────┤│5 │103.11.06 │續繳 │ 124,800│ │ 7,789,925│ │├──┼─────┼──────┼─────┼─────┼─────┼────┤│6 │103.11.10 │零用金 │ │ 100,000│ 7,689,925│附件2 │├──┼─────┼──────┼─────┼─────┼─────┼────┤│7 │103.11.10 │得標金 │ │ 1,141,380│ 6,548,545│附件3 │├──┼─────┼──────┼─────┼─────┼─────┼────┤│8 │103.11.10 │續繳 │ 1,067,600│ │ 7,616,145│ │├──┼─────┼──────┼─────┼─────┼─────┼────┤│9 │ │曾服務費 │ │ 29,415│ 7,586,730│附件4 │├──┼─────┼──────┼─────┼─────┼─────┼────┤│10 │103.11.11 │續繳 │ 608,700│ │ 8,195,430│ │├──┼─────┼──────┼─────┼─────┼─────┼────┤│11 │103.11.12 │得標金 │ │ 1,392,100│ 6,803,330│附件5 │├──┼─────┼──────┼─────┼─────┼─────┼────┤│12 │103.11.12 │得標金 │ │ 547,700│ 6,255,630│附件6 │├──┼─────┼──────┼─────┼─────┼─────┼────┤│13 │103.11.12 │續繳 │ 1,542,030│ │ 7,797,660│ │├──┼─────┼──────┼─────┼─────┼─────┼────┤│14 │103.11.13 │續繳 │ 538,700│ │ 8,336,360│ │├──┼─────┼──────┼─────┼─────┼─────┼────┤│15 │103.11.14 │阿美顧問費 │ │ 34,000│ 8,302,360│ │├──┼─────┼──────┼─────┼─────┼─────┼────┤│16 │103.11.14 │續繳 │ 488,700│ │ 8,791,060│ │├──┼─────┼──────┼─────┼─────┼─────┼────┤│17 │103.11.14 │得標金 │ │ 983,300│ 7,807,760│附件7 │├──┼─────┼──────┼─────┼─────┼─────┼────┤│18 │103.11.17 │得標金 │ │ 238,200│ 7,569,560│附件8 │├──┼─────┼──────┼─────┼─────┼─────┼────┤│19 │103.11.17 │得標金 │ │ 1,040,340│ 6,529,220│附件9 │├──┼─────┼──────┼─────┼─────┼─────┼────┤│20 │103.11.17 │得標金 │ │ 256,010│ 6,273,210│附件10 │├──┼─────┼──────┼─────┼─────┼─────┼────┤│21 │103.11.17 │續繳 │ 611,000│ │ 6,884,210│ │├──┼─────┼──────┼─────┼─────┼─────┼────┤│22 │103.11.17 │得標金 │ │ 249,850│ 6,634,360│附件11 │├──┼─────┼──────┼─────┼─────┼─────┼────┤│23 │103.11.18 │續繳 │ 579,800│ │ 7,214,160│ │├──┼─────┼──────┼─────┼─────┼─────┼────┤│24 │103.11.20 │續繳 │ 159,160│ │ 7,373,320│ │├──┼─────┼──────┼─────┼─────┼─────┼────┤│25 │103.11.20 │零用金 │ │ 50,000│ 7,323,320│附件12 │├──┼─────┼──────┼─────┼─────┼─────┼────┤│26 │103.11.21 │續繳 │ 287,700│ │ 7,611,020│ │├──┼─────┼──────┼─────┼─────┼─────┼────┤│27 │103.11.24 │地主 │ │ 250,000│ 7,361,020│附件13 │├──┼─────┼──────┼─────┼─────┼─────┼────┤│28 │103.11.24 │續繳 │ 632,200│ │ 7,993,220│ │├──┼─────┼──────┼─────┼─────┼─────┼────┤│29 │103.11.24 │(安)入 │10,000,000│ │17,993,220│ ││ │ ├──────┴─────┤ │ │ ││ │ │【說明】:同附表三( 2)10│ │ │ ││ │ │3 年11月「同業往來」記載│ │ │ ││ │ │現金支出10,000,000元。 │ │ │ │├──┼─────┼──────┬─────┼─────┼─────┼────┤│30 │103.11.24 │得標金 │ │ 1,031,300│16,961,960│附件14 │├──┼─────┼──────┼─────┼─────┼─────┼────┤│31 │103.11.24 │得標金 │ │ 6,403,440│10,558,480│ │├──┼─────┼──────┼─────┼─────┼─────┼────┤│32 │103.11.25 │退會 │ │ 7,149,200│ 3,409,280│附件15 │├──┼─────┼──────┼─────┼─────┼─────┼────┤│33 │103.11.25 │續繳 │ 90,200│ │ 3,499,480│ │├──┼─────┼──────┼─────┼─────┼─────┼────┤│34 │103.11.25 │得標金 │ │ 2,130,300│ 1,369,180│附件16 │├──┼─────┼──────┼─────┼─────┼─────┼────┤│35 │103.11.26 │續繳 │ 139,200│ │ 1,508,380│ │├──┼─────┼──────┼─────┼─────┼─────┼────┤│36 │103.11.26 │服務費 │ │ 90,740│ 1,417,460│附件17 │├──┼─────┼──────┼─────┼─────┼─────┼────┤│37 │103.11.27 │續繳 │ 30,000│ │ 1,447,460│ │├──┼─────┼──────┼─────┼─────┼─────┼────┤│38 │103.11.27 │服務費 │ │ 53,330│ 1,394,310│附件18 │├──┼─────┼──────┼─────┼─────┼─────┼────┤│39 │103.11.28 │續繳 │ 189,600│ │ 1,583,910│ │├──┼─────┼──────┼─────┼─────┼─────┼────┤│40 │103.11.30 │服務費 │ │ 55,390│ 1,528,520│附件19 │└──┴─────┴──────┴─────┴─────┴─────┴────┘┌─────────────────────────────────────────────────┐│(3)103年12月(偵1卷第103頁) │├──┬─────┬──────┬─────┬─────┬─────┬─────┬─────┬───┤│編號│日期 │明細 │實收 │互抵訂金 │現金收入 │支出 │餘額 │備註 │├──┼─────┼──────┼─────┼─────┼─────┼─────┼─────┼───┤│1 │103.11.30 │ │ │ │ │ │ 1,528,520│ │├──┼─────┼──────┼─────┼─────┼─────┼─────┼─────┼───┤│2 │103.12.01 │續繳 │ 402,700│ 387,930│ 14,770│ │ 1,543,290│ │├──┼─────┼──────┼─────┼─────┼─────┼─────┼─────┼───┤│3 │103.12.02 │續繳 │ 83,400│ │ 83,400│ │ 1,626,690│ │├──┼─────┼──────┼─────┼─────┼─────┼─────┼─────┼───┤│4 │103.12.03 │續繳 │ 7,500│ │ 7,500│ │ 1,634,190│ │├──┼─────┼──────┼─────┼─────┼─────┼─────┼─────┼───┤│5 │103.12.05 │續繳 │ 39,000│ │ 39,000│ │ 1,673,190│ │├──┼─────┼──────┼─────┼─────┼─────┼─────┼─────┼───┤│6 │103.12.08 │續繳 │ 575,900│ 477,000│ 98,900│ │ 1,772,090│ │├──┼─────┼──────┼─────┼─────┼─────┼─────┼─────┼───┤│7 │103.12.09 │得標 │ │ │ │ 831,190│ 940,900│附件1 │├──┼─────┼──────┼─────┼─────┼─────┼─────┼─────┼───┤│8 │103.12.10 │續繳 │ 780,400│ 613,300│ 167,100│ │ 1,108,000│ │├──┼─────┼──────┼─────┼─────┼─────┼─────┼─────┼───┤│9 │103.12.10 │零用金(真善 │ │ │ │ 100,000│ 1,008,000│附件2 ││ │ │美) │ │ │ │ │ │ │├──┼─────┼──────┼─────┼─────┼─────┼─────┼─────┼───┤│10 │103.12.11 │續繳 │ 534,500│ 453,400│ 81,100│ │ 1,089,100│ │├──┼─────┼──────┼─────┼─────┼─────┼─────┼─────┼───┤│11 │103.12.12 │得標 │ │ │ │ 416,200│ 672,900│附件3 │├──┼─────┼──────┼─────┼─────┼─────┼─────┼─────┼───┤│12 │103.12.12 │安(入)(非凡)│ │ │ 5,000,000│ │ 5,672,900│附件4 ││ │ ├──────┴─────┴─────┴─────┤ │ │ ││ │ │【說明】:同附表三( 2) 103年12月「非凡借款」現金│ │ │ ││ │ │收入5,000,000 元 │ │ │ │├──┼─────┼──────┬─────┬─────┬─────┼─────┼─────┼───┤│13 │103.12.12 │得標 │ │ │ │ 2,065,610│ 3,607,290│附件5 │├──┼─────┼──────┼─────┼─────┼─────┼─────┼─────┼───┤│14 │103.12.12 │退會 │ │ │ │ 88,400│ 3,518,890│附件6 │├──┼─────┼──────┼─────┼─────┼─────┼─────┼─────┼───┤│15 │103.12.12 │續繳 │ 1,929,400│ 840,170│ 1,089,230│ │ 4,608,120│ │├──┼─────┼──────┼─────┼─────┼─────┼─────┼─────┼───┤│16 │103.12.12 │服務費 │ │ │ │ 48,870│ 4,559,250│ │├──┼─────┼──────┼─────┼─────┼─────┼─────┼─────┼───┤│17 │103.12.15 │續繳 │ 4,878,200│ 4,408,580│ 469,620│ │ 5,028,870│ │├──┼─────┼──────┼─────┼─────┼─────┼─────┼─────┼───┤│18 │103.12.15 │得標 │ │ │ │ 417,300│ 4,611,570│附件7 │├──┼─────┼──────┼─────┼─────┼─────┼─────┼─────┼───┤│19 │103.12.15 │得標 │ │ │ │ 736,070│ 3,875,500│附件8 │├──┼─────┼──────┼─────┼─────┼─────┼─────┼─────┼───┤│20 │103.12.16 │續繳 │ 15,600│ │ 15,600│ │ 3,891,100│ │├──┼─────┼──────┼─────┼─────┼─────┼─────┼─────┼───┤│21 │103.12.16 │得標 │ │ │ │ 594,800│ 3,296,300│附件9 │├──┼─────┼──────┼─────┼─────┼─────┼─────┼─────┼───┤│22 │103.12.17 │續繳 │ 1,336,800│ 1,080,840│ 253,960│ │ 3,550,260│ │├──┼─────┼──────┼─────┼─────┼─────┼─────┼─────┼───┤│23 │103.12.18 │續繳 │ 773,000│ 663,700│ 109,300│ │ 3,659,560│ │├──┼─────┼──────┼─────┼─────┼─────┼─────┼─────┼───┤│24 │103.12.19 │續繳 │ 7,500│ │ 7,500│ │ 3,667,060│ │├──┼─────┼──────┼─────┼─────┼─────┼─────┼─────┼───┤│25 │103.12.20 │安(入) │ │ │12,000,000│ │15,667,060│ │├──┼─────┼──────┼─────┼─────┼─────┼─────┼─────┼───┤│26 │ │得標 │ │ │ │ 103,000│15,564,060│附件10│├──┼─────┼──────┼─────┼─────┼─────┼─────┼─────┼───┤│27 │ │得標 │ │ │ │ 810,300│14,753,760│附件11│├──┼─────┼──────┼─────┼─────┼─────┼─────┼─────┼───┤│28 │ │得標 │ │ │ │ 462,900│14,290,860│附件12│├──┼─────┼──────┼─────┼─────┼─────┼─────┼─────┼───┤│29 │103.12.22 │續繳 │ 2,179,700│ 2,049,200│ 130,500│ │14,421,360│ │├──┼─────┼──────┼─────┼─────┼─────┼─────┼─────┼───┤│30 │103.12.23 │續繳 │ 289,200│ 220,000│ 69,200│ │14,490,560│ │├──┼─────┼──────┼─────┼─────┼─────┼─────┼─────┼───┤│31 │ │安(入) │ │ │ 800,000│ │15,290,560│ │├──┼─────┼──────┼─────┼─────┼─────┼─────┼─────┼───┤│32 │103.12.24 │續繳 │ 2,803,800│ 2,735,400│ 68,400│ │15,358,960│ │├──┼─────┼──────┼─────┼─────┼─────┼─────┼─────┼───┤│33 │103.12.25 │續繳 │ 15,600│ │ 15,600│ │15,374,560│ │├──┼─────┼──────┼─────┼─────┼─────┼─────┼─────┼───┤│34 │103.12.26 │續繳 │ 78,200│ 77,600│ 600│ │15,375,160│ │├──┼─────┼──────┴─────┼─────┼─────┼─────┼─────┼───┤│35 │ │林萃和退會 │ │ │ 1,200│15,373,960│ │├──┼─────┼──────┬─────┼─────┼─────┼─────┼─────┼───┤│36 │103.12.29 │續繳 │ 2,108,600│ 1,981,400│ 127,200│ │15,501,160│ │├──┼─────┼──────┼─────┼─────┼─────┼─────┼─────┼───┤│37 │ │安(入) │ │ │ 5,400,000│ │20,901,160│ │├──┼─────┼──────┼─────┼─────┼─────┼─────┼─────┼───┤│38 │ │得標 │ │ │ │ 756,800│20,144,360│附件13│├──┼─────┼──────┼─────┼─────┼─────┼─────┼─────┼───┤│39 │ │ │ │ │ │ 480,300│19,664,060│附件14│├──┼─────┼──────┼─────┼─────┼─────┼─────┼─────┼───┤│40 │ │ │ │ │ │ 843,200│18,820,860│附件15│├──┼─────┼──────┼─────┼─────┼─────┼─────┼─────┼───┤│41 │ │ │ │ │ │ 507,100│18,313,760│附件16│├──┼─────┼──────┼─────┼─────┼─────┼─────┼─────┼───┤│42 │ │ │ │ │ │ 2,644,900│15,668,860│附件17│├──┼─────┼──────┼─────┼─────┼─────┼─────┼─────┼───┤│43 │ │ │ │ │ │ 1,137,800│14,531,060│附件18│├──┼─────┼──────┼─────┼─────┼─────┼─────┼─────┼───┤│44 │ │ │ │ │ │ 1,983,400│12,547,660│附件19│├──┼─────┼──────┼─────┼─────┼─────┼─────┼─────┼───┤│45 │ │ │ │ │ │ 893,500│11,654,160│附件20│├──┼─────┼──────┼─────┼─────┼─────┼─────┼─────┼───┤│46 │103.12.29 │得標 │ │ │ │ 1,769,600│ 9,884,560│附件21│├──┼─────┼──────┼─────┼─────┼─────┼─────┼─────┼───┤│47 │ │ │ │ │ │ 1,836,300│ 8,048,260│附件22│├──┼─────┼──────┼─────┼─────┼─────┼─────┼─────┼───┤│48 │ │ │ │ │ │ 929,900│ 7,118,360│附件23│├──┼─────┼──────┼─────┼─────┼─────┼─────┼─────┼───┤│49 │ │ │ │ │ │ 990,000│ 6,128,360│附件24│├──┼─────┼──────┼─────┼─────┼─────┼─────┼─────┼───┤│50 │ │ │ │ │ │ 465,600│ 5,662,760│附件25│├──┼─────┼──────┼─────┼─────┼─────┼─────┼─────┼───┤│51 │ │ │ │ │ │ 299,700│ 5,363,060│附件26│├──┼─────┼──────┼─────┼─────┼─────┼─────┼─────┼───┤│52 │ │退會 │ │ │ │ 5,184,700│ 178,360│ │├──┼─────┼──────┼─────┼─────┼─────┼─────┼─────┼───┤│53 │ │ │上月 │ 1,528,520│ │ │ │ │├──┼─────┼──────┼─────┼─────┼─────┼─────┼─────┼───┤│54 │ │ │實收會錢 │18,839,000│ │ │ │ │├──┼─────┼──────┼─────┼─────┼─────┼─────┼─────┼───┤│55 │ │ │安(入) │23,200,000│ │ │ │ ││ │ │ ├─────┴─────┤ │ │ │ ││ │ │ │【說明1 】:編號12「安│ │ │ │ ││ │ │ │ (入) ( 非凡) 」5,000,│ │ │ │ ││ │ │ │000 元、25「安(入) 」1│ │ │ │ ││ │ │ │2,000,000元、31「安(入│ │ │ │ ││ │ │ │) 」800,000 元、37「安│ │ │ │ ││ │ │ │( 入) 」5,400,000 元現│ │ │ │ ││ │ │ │金收入,合計23,200,00 │ │ │ │ ││ │ │ │0 元,即編號55「安( 入│ │ │ │ ││ │ │ │) 」。 │ │ │ │ ││ │ │ │【說明2 】:同附表三( │ │ │ │ ││ │ │ │3) 103年12月「同業往來│ │ │ │ ││ │ │ │」現金支出23,2 00,000 │ │ │ │ ││ │ │ │元。 │ │ │ │ │├──┼─────┼──────┼─────┬─────┼─────┼─────┼─────┼───┤│56 │ │ │支得標金 │ │38,103,260│ │ │ │├──┼─────┼──────┼─────┼─────┼─────┼─────┼─────┼───┤│57 │ │ │退會 │ │ 5,184,700│ │ │ │├──┼─────┼──────┼─────┼─────┼─────┼─────┼─────┼───┤│58 │ │ │零用金 │ │ 101,200│ │ │ │├──┼─────┼──────┼─────┼─────┼─────┼─────┼─────┼───┤│59 │ │ │餘額 │ │ │178,360 │ │ │└──┴─────┴──────┴─────┴─────┴─────┴─────┴─────┴───┘┌─────────────────────────────────────────────────┐│(4)104年1月(偵1卷第114頁) │├──┬─────┬──────┬─────┬─────┬─────┬─────┬─────┬───┤│編號│日期 │明細 │實收 │互抵訂金 │現金收入 │支出 │餘額 │備註 │├──┼─────┼──────┼─────┼─────┼─────┼─────┼─────┼───┤│1 │ │ │ │ │ │ │ 178,360│ │├──┼─────┼──────┼─────┼─────┼─────┼─────┼─────┼───┤│2 │104.01.13 │續繳 │ 6,584,300│6,375,300 │ 209,000│ │ 387,360│ │├──┼─────┼──────┼─────┼─────┼─────┼─────┼─────┼───┤│3 │104.01.14 │續繳 │ 7,800│ │ 7,800│ │ 395,160│ │├──┼─────┼──────┼─────┼─────┼─────┼─────┼─────┼───┤│4 │104.01.14 │ │ │ │ │ 20,000│ 375,160│附件1 │├──┼─────┼──────┼─────┼─────┼─────┼─────┼─────┼───┤│5 │104.01.14 │安(入) │ │ │ 5,000,000│ │ 5,375,160│ │├──┼─────┼──────┼─────┼─────┼─────┼─────┼─────┼───┤│6 │104.01.15 │ │ │ │ │ 1,126,800│ 4,248,360│附件2 │├──┼─────┼──────┼─────┼─────┼─────┼─────┼─────┼───┤│7 │104.01.15 │續繳 │ 512,000│ 424,800│ 87,200│ │ 4,335,560│ │├──┼─────┼──────┼─────┼─────┼─────┼─────┼─────┼───┤│8 │104.01.19 │續繳 │ 2,581,200│ 2,514,900│ 66,300│ │ 4,401,860│ │├──┼─────┼──────┼─────┼─────┼─────┼─────┼─────┼───┤│9 │104.01.20 │得標金 │ │ │ │ 67,200│ 4,334,660│附件3 │├──┼─────┼──────┼─────┼─────┼─────┼─────┼─────┼───┤│10 │104.01.20 │得標 │ │ │ │ 182,300│ 4,152,360│附件4 │├──┼─────┼──────┼─────┼─────┼─────┼─────┼─────┼───┤│11 │104.01.20 │得標 │ │ │ │ 119,100│ 4,033,260│附件5 │├──┼─────┼──────┼─────┼─────┼─────┼─────┼─────┼───┤│12 │104.01.20 │得標 │ │ │ │ 678,200│ 3,355,060│附件6 │├──┼─────┼──────┼─────┼─────┼─────┼─────┼─────┼───┤│13 │104.01.20 │得標 │ │ │ │ 294,200│ 3,060,860│附件7 │├──┼─────┼──────┼─────┼─────┼─────┼─────┼─────┼───┤│14 │104.01.20 │得標 │ │ │ │ 272,800│ 2,788,060│附件8 │├──┼─────┼──────┼─────┼─────┼─────┼─────┼─────┼───┤│15 │104.01.21 │安(入) │ │ │ 3,000,000│ │ 5,788,060│ │├──┼─────┼──────┼─────┼─────┼─────┼─────┼─────┼───┤│16 │104.01.26 │安(入) │ │ │ 3,800,000│ │ 9,588,060│ │├──┼─────┼──────┼─────┼─────┼─────┼─────┼─────┼───┤│17 │104.01.26 │安(入) │ │ │ 1,393,000│ │10,981,060│ │├──┼─────┼──────┼─────┼─────┼─────┼─────┼─────┼───┤│18 │104.01.26 │安(入) │ │ │ 2,082,900│ │13,063,960│ │├──┼─────┼──────┼─────┼─────┼─────┼─────┼─────┼───┤│19 │104.01.26 │續繳 │ 6,425,500│ 6,382,600│ 42,900│ │13,106,860│ │├──┼─────┼──────┼─────┼─────┼─────┼─────┼─────┼───┤│20 │104.01.27 │續繳 │ 112,500│ │ 112,500│ │13,219,360│ │├──┼─────┼──────┼─────┼─────┼─────┼─────┼─────┼───┤│21 │104.01.27 │安(入) │ │ │ 1,500,000│ │14,719,360│ │├──┼─────┼──────┼─────┼─────┼─────┼─────┼─────┼───┤│22 │104.01.27 │得標金 │ │ │ │ 1,716,000│13,003,360│附件9 │├──┼─────┼──────┼─────┼─────┼─────┼─────┼─────┼───┤│23 │104.01.27 │得標金 │ │ │ │ 2,366,500│14,719,360│附件10│├──┼─────┼──────┼─────┼─────┼─────┼─────┼─────┼───┤│24 │104.01.27 │得標 │ │ │ │ 2,140,600│ 8,496,260│附件11│├──┼─────┼──────┼─────┼─────┼─────┼─────┼─────┼───┤│25 │104.01.27 │得標 │ │ │ │ 1,154,400│ 7,341,860│附件12│├──┼─────┼──────┼─────┼─────┼─────┼─────┼─────┼───┤│26 │104.01.27 │得標 │ │ │ │ 673,500│ 6,668,360│附件13│├──┼─────┼──────┼─────┼─────┼─────┼─────┼─────┼───┤│27 │104.01.27 │得標 │ │ │ │ 690,500│ 5,977,860│附件14│├──┼─────┼──────┼─────┼─────┼─────┼─────┼─────┼───┤│28 │104.01.27 │得標 │ │ │ │ 1,150,200│ 4,827,660│附件15│├──┼─────┼──────┼─────┼─────┼─────┼─────┼─────┼───┤│29 │104.01.27 │得標 │ │ │ │ 872,700│ 3,954,960│附件16│├──┼─────┼──────┼─────┼─────┼─────┼─────┼─────┼───┤│30 │ │服務費 │ │ │ │ 156,300│ 3,798,660│附件17│├──┼─────┼──────┼─────┼─────┼─────┼─────┼─────┼───┤│31 │ │退+服務費 │ │ │ │ 623,600│ 3,175,060│附件18│├──┼─────┼──────┼─────┼─────┼─────┼─────┼─────┼───┤│32 │ │退會 │ │ │ │ 1,551,500│ 1,623,560│附件19│├──┼─────┼──────┼─────┼─────┼─────┼─────┼─────┼───┤│33 │ │退會 │ │ │ │ 1,167,000│ 456,560│附件20│├──┼─────┼──────┼─────┼─────┼─────┼─────┼─────┼───┤│34 │ │ │上月 │ │ 178,360│ │ │ │├──┼─────┼──────┼─────┼─────┼─────┼─────┼─────┼───┤│35 │ │ │安(入) │ │16,775,900│ │ │ ││ │ │ ├─────┴─────┴─────┤ │ │ ││ │ │ │【說明1 】:編號5 、編號15-18 、編│ │ │ ││ │ │ │號21「安( 入) 」合計16,775,900元,│ │ │ ││ │ │ │即編號35「安( 入) 」16,775,900元。│ │ │ ││ │ │ │【說明2 】:同附表三( 4) 104年1 月│ │ │ ││ │ │ │份「同業往來」現金支出16,775,900元│ │ │ ││ │ │ │。 │ │ │ │├──┼─────┼──────┼─────┬─────┬─────┼─────┼─────┼───┤│36 │ │ │實收 │ │16,223,300│ │ │ │├──┼─────┼──────┼─────┼─────┼─────┼─────┼─────┼───┤│37 │ │ │標金 │ │ │29,202,600│ │ │├──┼─────┼──────┼─────┼─────┼─────┼─────┼─────┼───┤│38 │ │ │零用金 │ │ │ 20,000│ │ │├──┼─────┼──────┼─────┼─────┼─────┼─────┼─────┼───┤│39 │ │ │服務費 │ │ │ 182,400│ │ │├──┼─────┼──────┼─────┼─────┼─────┼─────┼─────┼───┤│40 │ │ │退+服務費 │ │ │ 3,316,000│ │ │├──┼─────┼──────┼─────┼─────┼─────┼─────┼─────┼───┤│41 │ │ │餘額 │ │ │ │ 456,560│ │└──┴─────┴──────┴─────┴─────┴─────┴─────┴─────┴───┘┌─────────────────────────────────────────────────┐│(5)104年2月(偵1卷第120頁) │├──┬─────┬──────┬─────┬─────┬─────┬─────┬─────┬───┤│編號│日期 │明細 │實收 │互抵訂金 │現金收入 │支出 │餘額 │備註 │├──┼─────┼──────┼─────┼─────┼─────┼─────┼─────┼───┤│1 │ │ │ │ │ │ │ 456,560│ │├──┼─────┼──────┼─────┼─────┼─────┼─────┼─────┼───┤│2 │104.02.08 │安入 │ │ │ 1,000,000│ │ │ │├──┼─────┼──────┼─────┼─────┼─────┼─────┼─────┼───┤│3 │104.02.10 │得標 │ │ │ │ 533,000│ │附件1 │├──┼─────┼──────┼─────┼─────┼─────┼─────┼─────┼───┤│4 │ │得標 │ │ │ │ 680,400│ 243,160│附件2 │├──┼─────┼──────┼─────┼─────┼─────┼─────┼─────┼───┤│5 │104.02.10 │安入 │ │ │ 500,000│ │ │ │├──┼─────┼──────┼─────┼─────┼─────┼─────┼─────┼───┤│6 │ │林蔡和退會 │ │ │ │ 31,000│ │ │├──┼─────┼──────┼─────┼─────┼─────┼─────┼─────┼───┤│7 │104.02.12 │安入 │ │ │ 3,000,000│ │ │ │├──┼─────┼──────┼─────┼─────┼─────┼─────┼─────┼───┤│8 │ │美零用金 │ │ │ │ 35,000│ │附件3 │├──┼─────┼──────┼─────┼─────┼─────┼─────┼─────┼───┤│9 │ │得標 │ │ │ │ 467,500│ │附件4 │├──┼─────┼──────┼─────┼─────┼─────┼─────┼─────┼───┤│10 │ │得標 │ │ │ │ 63,800│ │附件5 │├──┼─────┼──────┼─────┼─────┼─────┼─────┼─────┼───┤│11 │ │得標 │ │ │ │ 714,600│ 2,431,260│附件6 │├──┼─────┼──────┼─────┼─────┼─────┼─────┼─────┼───┤│12 │104.02.16 │ │ 6,307,500│ 5,972,100│ 335,400│ │ │ │├──┼─────┼──────┼─────┼─────┼─────┼─────┼─────┼───┤│13 │ │ │ │ │ │ 737,500│ │附件7 │├──┼─────┼──────┼─────┼─────┼─────┼─────┼─────┼───┤│14 │104.02.16 │ │ │ │ │ 583,700│ 1,445,460│附件8 │├──┼─────┼──────┼─────┼─────┼─────┼─────┼─────┼───┤│15 │ │陳語婷紅包 │ │ │ │ 2,000│ 1,443,460│ │├──┼─────┼──────┼─────┼─────┼─────┼─────┼─────┼───┤│16 │104.02.24 │安入 │ │ │ 1,200,000│ │ │ │├──┼─────┼──────┼─────┼─────┼─────┼─────┼─────┼───┤│17 │ │安入 │ │ │ 5,000,000│ │ │ │├──┼─────┼──────┼─────┼─────┼─────┼─────┼─────┼───┤│18 │ │安入 │ │ │ 1,000,000│ │ │ │├──┼─────┼──────┼─────┼─────┼─────┼─────┼─────┼───┤│19 │ │安入 柯姊 │ │ │ 1,503,700│ │ │ │├──┼─────┼──────┼─────┼─────┼─────┼─────┼─────┼───┤│20 │104.02.25 │安入 │ │ │ 1,500,000│ │ │ │├──┼─────┼──────┼─────┼─────┼─────┼─────┼─────┼───┤│21 │ │得標 │ │ │ │ 415,000│ │附件9 │├──┼─────┼──────┼─────┼─────┼─────┼─────┼─────┼───┤│22 │ │得標 │ │ │ │ 737,400│ │附件10│├──┼─────┼──────┼─────┼─────┼─────┼─────┼─────┼───┤│23 │ │得標 │ │ │ │ 991,600│ 9,503,760│附件11│├──┼─────┼──────┼─────┼─────┼─────┼─────┼─────┼───┤│24 │104.02.25 │得標 │ │ │ │ 1,583,000│ │附件12│├──┼─────┼──────┼─────┼─────┼─────┼─────┼─────┼───┤│25 │ │得標 │ │ │ │ 637,000│ 7,283,760│附件13│├──┼─────┼──────┼─────┼─────┼─────┼─────┼─────┼───┤│26 │ │得標 │ │ │ │ 499,800│ 6,783,960│附件14│├──┼─────┼──────┼─────┼─────┼─────┼─────┼─────┼───┤│27 │ │得標 │ │ │ │ 875,000│ 5,908,960│附件15│├──┼─────┼──────┼─────┼─────┼─────┼─────┼─────┼───┤│28 │ │得標 │ │ │ │ 240,200│ │附件16│├──┼─────┼──────┼─────┼─────┼─────┼─────┼─────┼───┤│29 │ │得標 │ │ │ │ 1,274,400│ │附件17│├──┼─────┼──────┼─────┼─────┼─────┼─────┼─────┼───┤│30 │ │得標 │ │ │ │ 1,072,600│ │附件18│├──┼─────┼──────┼─────┼─────┼─────┼─────┼─────┼───┤│31 │ │得標 │ │ │ │ 418,800│ 2,902,960│附件19│├──┼─────┼──────┼─────┼─────┼─────┼─────┼─────┼───┤│32 │ │得標 │ │ │ │ 407,300│ │附件20│├──┼─────┼──────┼─────┼─────┼─────┼─────┼─────┼───┤│33 │ │得標 │ │ │ │ 1,195,100│ │附件22│├──┼─────┼──────┼─────┼─────┼─────┼─────┼─────┼───┤│34 │ │得標 │ │ │ │ 67,200│ │附件21│├──┼─────┼──────┼─────┼─────┼─────┼─────┼─────┼───┤│35 │ │得標 │ │ │ │ 1,134,100│ 99,260│附件23│├──┼─────┼──────┼─────┼─────┼─────┼─────┼─────┼───┤│36 │104.02.24 │得標 │ 5,312,600│ 5,096,800│ 215,800│ │ │ │├──┼─────┼──────┼─────┼─────┼─────┼─────┼─────┼───┤│37 │ │ │ 46,600│ │ 46,600│ │ │ │├──┼─────┼──────┼─────┼─────┼─────┼─────┼─────┼───┤│38 │ │ │ 170,700│ 128,200│ 42,500│ │ 404,160│ │├──┼─────┼──────┼─────┼─────┼─────┼─────┼─────┼───┤│39 │ │ │ │ │ │ 203,820│ 200,340│附件24│├──┼─────┼──────┼─────┼─────┼─────┼─────┼─────┼───┤│40 │ │上月餘 │ 456,560│ │ │ │ │ │├──┼─────┼──────┼─────┼─────┼─────┼─────┼─────┼───┤│41 │ │+ 實收 │11,837,400│ │ │ │ │ │├──┼─────┼──────┼─────┼─────┼─────┼─────┼─────┼───┤│42 │ │-互抵標金 │11,197,100│ │ │ │ │ │├──┼─────┼──────┼─────┼─────┼─────┼─────┼─────┼───┤│43 │ │+安入 │14,703,700│ │實收 │11,837,400│ │ ││ │ ├──────┴─────┤ │ │ │ │ ││ │ │【說明1】:編號2 、5 、7│ │ │ │ │ ││ │ │、16至20「安入」合計14,7│ │ │ │ │ ││ │ │03,700元,即編號43「安入│ │ │ │ │ ││ │ │」14,703,700元。 │ │ │ │ │ ││ │ │【說明2】:附表三( 5)104│ │ │ │ │ ││ │ │年2 月份「同業往來」現金│ │ │ │ │ ││ │ │支出14,727,500元,兩者差│ │ │ │ │ ││ │ │額23,800元。 │ │ │ │ │ │├──┼─────┼──────┬─────┼─────┼─────┼─────┼─────┼───┤│44 │ │-標金 │15,328,400│ │標金支出 │26,525,500│ │ │├──┼─────┼──────┼─────┼─────┼─────┼─────┼─────┼───┤│45 │ │ 支出 │ 271,820│ │ │ │ │ │├──┼─────┼──────┼─────┼─────┼─────┼─────┼─────┼───┤│46 │ │ 餘 │ 200,340│ │ │ │ │ │└──┴─────┴──────┴─────┴─────┴─────┴─────┴─────┴───┘┌─────────────────────────────────────────────────┐│(6)104年3月(偵1卷第129頁) │├──┬─────┬──────┬─────┬─────┬─────┬─────┬─────┬───┤│編號│日期 │明細 │實收 │互抵訂金 │現金收入 │支出 │餘額 │備註 │├──┼─────┼──────┼─────┼─────┼─────┼─────┼─────┼───┤│1 │ │ │ │ │ │ │ 200,340│ │├──┼─────┼──────┼─────┼─────┼─────┼─────┼─────┼───┤│2 │104.03.03 │零用金 │ │ │ │ 31,500│ 168,840│附件1 │├──┼─────┼──────┼─────┼─────┼─────┼─────┼─────┼───┤│3 │104.03.09 │安入 │ │ │ 2,000,000│ │ 2,168,840│ │├──┼─────┼──────┼─────┼─────┼─────┼─────┼─────┼───┤│4 │104.03.10 │安入 │ │ │ 3,442,000│ │ 5,610,540│ │├──┼─────┼──────┼─────┼─────┼─────┼─────┼─────┼───┤│5 │104.03.13 │安入 │ │ │ 1,240,000│ │ 6,850,840│ │├──┼─────┼──────┼─────┼─────┼─────┼─────┼─────┼───┤│6 │104.03.15 │ │ 6,079,800│ 6,078,000│ 1,800│ │ 6,852,640│ │├──┼─────┼──────┼─────┼─────┼─────┼─────┼─────┼───┤│7 │104.03.18 │安入 │ │ │ 1,491,500│ │ 8,344,140│ │├──┼─────┼──────┼─────┼─────┼─────┼─────┼─────┼───┤│8 │ │安入 │ │ │ 171,600│ │ 8,515,740│ │├──┼─────┼──────┼─────┼─────┼─────┼─────┼─────┼───┤│9 │104.03.18 │安入 │ │ │ 4,000,000│ │12,515,740│ │├──┼─────┼──────┼─────┼─────┼─────┼─────┼─────┼───┤│10 │104.03.21 │安入 │ │ │ 689,200│ │13,204,940│ │├──┼─────┼──────┼─────┼─────┼─────┼─────┼─────┼───┤│11 │ │安入 │ │ │ 2,000,000│ │15,204,940│ │├──┼─────┼──────┼─────┼─────┼─────┼─────┼─────┼───┤│12 │ │得標金 │ │ │ │ 2,141,300│13,063,640│附件2 │├──┼─────┼──────┼─────┼─────┼─────┼─────┼─────┼───┤│13 │ │ │ │ │ │ 307,800│12,755,840│附件3 │├──┼─────┼──────┼─────┼─────┼─────┼─────┼─────┼───┤│14 │ │ │ │ │ │ 801,300│11,954,540│附件4 │├──┼─────┼──────┼─────┼─────┼─────┼─────┼─────┼───┤│15 │ │ │ │ │ │ 700,600│11,253,940│附件5 │├──┼─────┼──────┼─────┼─────┼─────┼─────┼─────┼───┤│16 │ │ │ │ │ │ 767,100│10,486,840│附件6 │├──┼─────┼──────┼─────┼─────┼─────┼─────┼─────┼───┤│17 │ │ │ │ │ │ 835,300│ 9,651,540│附件7 │├──┼─────┼──────┼─────┼─────┼─────┼─────┼─────┼───┤│18 │ │ │ │ │ │ 410,100│ 9,241,440│附件8 │├──┼─────┼──────┼─────┼─────┼─────┼─────┼─────┼───┤│19 │ │ │ │ │ │ 513,000│ 8,728,440│附件9 │├──┼─────┼──────┼─────┼─────┼─────┼─────┼─────┼───┤│20 │ │ │ │ │ │ 233,600│ 8,494,840│附件10│├──┼─────┼──────┼─────┼─────┼─────┼─────┼─────┼───┤│21 │ │ │ │ │ │ 533,800│ 7,961,040│附件11│├──┼─────┼──────┼─────┼─────┼─────┼─────┼─────┼───┤│22 │ │ │ │ │ │ 75,800│ 7,885,240│附件12│├──┼─────┼──────┼─────┼─────┼─────┼─────┼─────┼───┤│23 │ │得標金 │ │ │ │ 2,458,800│ 5,426,440│附件13│├──┼─────┼──────┼─────┼─────┼─────┼─────┼─────┼───┤│24 │104.03.25 │ │ │ │ │ 1,386,000│ 4,040,440│附件14│├──┼─────┼──────┼─────┼─────┼─────┼─────┼─────┼───┤│25 │ │ │ │ │ │ 96,800│ 3,943,640│附件15│├──┼─────┼──────┼─────┼─────┼─────┼─────┼─────┼───┤│26 │ │ │ │ │ │ 421,500│ 3,522,140│附件16│├──┼─────┼──────┼─────┼─────┼─────┼─────┼─────┼───┤│27 │ │ │ │ │ │ 630,700│ 2,891,440│附件17│├──┼─────┼──────┼─────┼─────┼─────┼─────┼─────┼───┤│28 │ │ │ │ │ │ 815,600│ 2,075,840│附件18│├──┼─────┼──────┼─────┼─────┼─────┼─────┼─────┼───┤│29 │ │ │ │ │ │ 814,800│ 1,261,040│附件19│├──┼─────┼──────┼─────┼─────┼─────┼─────┼─────┼───┤│30 │104.03.25 │安入 │ │ │ 4,000,000│ 1,382,900│ 3,878,140│附件20│├──┼─────┼──────┼─────┼─────┼─────┼─────┼─────┼───┤│31 │ │ │ │ │ │ 112,800│ 3,765,340│附件21│├──┼─────┼──────┼─────┼─────┼─────┼─────┼─────┼───┤│32 │ │ │ │ │ │ 84,500│ 3,680,840│附件22│├──┼─────┼──────┼─────┼─────┼─────┼─────┼─────┼───┤│33 │ │ │ │ │ │ 918,300│ 2,762,540│附件23│├──┼─────┼──────┼─────┼─────┼─────┼─────┼─────┼───┤│34 │104.03.26 │ │ 4,155,500│ 4,109,100│ 46,400│ 1,158,300│ 1,650,640│附件24│├──┼─────┼──────┼─────┼─────┼─────┼─────┼─────┼───┤│35 │104.03.30 │ │ │ │ │ 904,760│ 745,880│附件25│├──┼─────┼──────┼─────┼─────┼─────┼─────┼─────┼───┤│36 │ │ │ │非凡 │ 1,000,000│ 1,000,000│ 745,880│ │├──┼─────┼──────┼─────┼─────┼─────┼─────┼─────┼───┤│37 │ │ │ │ │ │ │ │ │├──┼─────┼──────┼─────┼─────┼─────┼─────┼─────┼───┤│38 │ │ │ │ │上月結餘 │ 200,340│ │ │├──┼─────┼──────┼─────┼─────┼─────┼─────┼─────┼───┤│39 │ │ │ │ │安入 │20,034,300│ │ ││ │ │ │ │ ├─────┴─────┤ │ ││ │ │ │ │ │【說明1 】:編號3 至5 │ │ ││ │ │ │ │ │、7 至11、30「安入」及│ │ ││ │ │ │ │ │編號36「非凡」現金收入│ │ ││ │ │ │ │ │合計20,034,300元,即編│ │ ││ │ │ │ │ │號39「安入」20,034,300│ │ ││ │ │ │ │ │元。 │ │ ││ │ │ │ │ │【說明2 】:同附表三( │ │ ││ │ │ │ │ │6) 104年3 月「同業往來│ │ ││ │ │ │ │ │」現金支出20,034,300元│ │ ││ │ │ │ │ │。 │ │ │├──┼─────┼──────┼─────┼─────┼─────┬─────┼─────┼───┤│40 │ │ │ │ │實收會錢 │10,235,300│ │ │├──┼─────┼──────┼─────┼─────┼─────┼─────┼─────┼───┤│41 │ │會錢收入 │10,235,300│ │得標支出 │28,692,560│ │ │├──┼─────┼──────┼─────┼─────┼─────┼─────┼─────┼───┤│42 │ 互抵│得標金 │10,187,100│ │雜支 │ 31,500│ │ │├──┼─────┼──────┼─────┼─────┼─────┼─────┼─────┼───┤│43 │ │ │18,505,460│ │ │ 餘 │ 745,880│ │└──┴─────┴──────┴─────┴─────┴─────┴─────┴─────┴───┘┌─────────────────────────────────────────────────┐│(7)104年4月(偵1卷第139頁) │├──┬─────┬──────┬─────┬─────┬─────┬─────┬─────┬───┤│編號│日期 │明細 │實收 │互抵訂金 │現金收入 │支出 │餘額 │備註 │├──┼─────┼──────┼─────┼─────┼─────┼─────┼─────┼───┤│1 │ │ │ │ │ │ │ 745,880│ │├──┼─────┼──────┼─────┼─────┼─────┼─────┼─────┼───┤│2 │4月 │會錢 │ 7,804,700│ 7,804,700│ 0 │ │ │ │├──┼─────┼──────┼─────┼─────┼─────┼─────┼─────┼───┤│3 │ │ │ │ │ │ 406,460│ 339,420│附件1 │├──┼─────┼──────┼─────┼─────┼─────┼─────┼─────┼───┤│4 │ │安入 │ │ │24,884,070│ │25,223,490│ │├──┼─────┼──────┼─────┼─────┼─────┼─────┼─────┼───┤│5 │ │宏 │ │ │ │ 970,100│24,249,390│ │├──┼─────┼──────┼─────┼─────┼─────┼─────┼─────┼───┤│6 │ │佩 │ │ │ │ 72,800│24,176,590│ │├──┼─────┼──────┼─────┼─────┼─────┼─────┼─────┼───┤│7 │ │強 │ │ │ │ 567,400│23,669,190│ │├──┼─────┼──────┼─────┼─────┼─────┼─────┼─────┼───┤│8 │ │玉盆 │ │ │ │ 885,400│22,783,790│ │├──┼─────┼──────┼─────┼─────┼─────┼─────┼─────┼───┤│9 │ │婷婷 │ │ │ │ 146,500│22,637,290│ │├──┼─────┼──────┼─────┼─────┼─────┼─────┼─────┼───┤│10 │ │師父 │ │ │ │ 192,000│22,445,290│ │├──┼─────┼──────┼─────┼─────┼─────┼─────┼─────┼───┤│11 │ │雷 │ │ │ │ 2,694,900│19,750,390│ │├──┼─────┼──────┼─────┼─────┼─────┼─────┼─────┼───┤│12 │ │趙姐 │ │ │ │ 4,599,700│15,150,690│ │├──┼─────┼──────┼─────┼─────┼─────┼─────┼─────┼───┤│13 │ │辜少 │ │ │ │ 1,547,300│13,603,390│ │├──┼─────┼──────┼─────┼─────┼─────┼─────┼─────┼───┤│14 │ │書妍 │ │ │ │ 2,303,800│11,299,590│ │├──┼─────┼──────┼─────┼─────┼─────┼─────┼─────┼───┤│15 │ │奕蓁 │ │ │ │ 4,695,300│ 6,604,290│ │├──┼─────┼──────┼─────┼─────┼─────┼─────┼─────┼───┤│16 │ │李老師 │ │ │ │ 524,300│ 6,079,990│ │├──┼─────┼──────┼─────┼─────┼─────┼─────┼─────┼───┤│17 │ │呂姐 │ │ │ │ 3,156,200│ 2,923,790│ │├──┼─────┼──────┼─────┼─────┼─────┼─────┼─────┼───┤│18 │ │ㄚ雲 │ │ │ │ 164,800│ 2,758,990│ │├──┼─────┼──────┼─────┼─────┼─────┼─────┼─────┼───┤│19 │ │虎嫂 │ │ │ │ 2,086,700│ 672,290│ │├──┼─────┼──────┼─────┼─────┼─────┼─────┼─────┼───┤│20 │ │ │3月餘 │ 745,880│ │ │ │ │├──┼─────┼──────┼─────┼─────┼─────┼─────┼─────┼───┤│21 │ │ │+安入 │24,884,070│ │ │ │ ││ │ │ ├─────┴─────┤ │ │ │ ││ │ │ │【說明】:編號21「安入│ │ │ │ ││ │ │ │」24,884,070元,與附表│ │ │ │ ││ │ │ │三( 7) 104年4 月份「同│ │ │ │ ││ │ │ │業往來」現金支出24,774│ │ │ │ ││ │ │ │,070元,兩者差額110,00│ │ │ │ ││ │ │ │0 元。 │ │ │ │ │├──┼─────┼──────┼─────┬─────┼─────┼─────┼─────┼───┤│22 │ │ │-得標+支出│24,957,660│ │ │ │ │├──┼─────┼──────┼─────┼─────┼─────┼─────┼─────┼───┤│23 │ │ │ 餘 │ 672,290│ │ │ │ │└──┴─────┴──────┴─────┴─────┴─────┴─────┴─────┴───┘┌─────────────────────────────────────────────────┐│(8)104年5月(偵1卷第141頁反面) │├──┬─────┬──────┬─────┬─────┬─────┬─────┬─────┬───┤│編號│日期 │明細 │實收 │互抵訂金 │現金收入 │支出 │餘額 │備註 │├──┼─────┼──────┼─────┼─────┼─────┼─────┼─────┼───┤│1 │ │ │ │ │ │ │ 672,290│ │├──┼─────┼──────┼─────┼─────┼─────┼─────┼─────┼───┤│2 │5月 │同業往來 │ │ │19,165,960│ │ │ ││ │ ├──────┴─────┴─────┴─────┤ │ │ ││ │ │【說明】:同附表三( 8) 104年5 月份「同業往來」現│ │ │ ││ │ │金支出19,165,960元 │ │ │ │├──┼─────┼──────┬─────┬─────┬─────┼─────┼─────┼───┤│3 │ │支出 │ │ │ │ 329,200│ │ │├──┼─────┼──────┼─────┼─────┼─────┼─────┼─────┼───┤│4 │ │宏 │ │ │ │ 1,420,600│ │ │├──┼─────┼──────┼─────┼─────┼─────┼─────┼─────┼───┤│5 │ │玉盆 │ │ │ │ 1,147,500│ │ │├──┼─────┼──────┼─────┼─────┼─────┼─────┼─────┼───┤│6 │ │佩 │ │ │ │ 200,500│ │ │├──┼─────┼──────┼─────┼─────┼─────┼─────┼─────┼───┤│7 │ │鈺鎂 │ │ │ 244,500│ │ │ │├──┼─────┼──────┼─────┼─────┼─────┼─────┼─────┼───┤│8 │ │小柯 │ │ │ │ 1,423,500│ │ │├──┼─────┼──────┼─────┼─────┼─────┼─────┼─────┼───┤│9 │ │大柯 │ │ │ │ 2,021,400│ │ │├──┼─────┼──────┼─────┼─────┼─────┼─────┼─────┼───┤│10 │ │趙姐 │ │ │ │ 1,620,100│ │ │├──┼─────┼──────┼─────┼─────┼─────┼─────┼─────┼───┤│11 │ │辜少 │ │ │ │ 1,850,000│ │ │├──┼─────┼──────┼─────┼─────┼─────┼─────┼─────┼───┤│12 │ │雷嫂 │ │ │ │ 3,292,200│ │ │├──┼─────┼──────┼─────┼─────┼─────┼─────┼─────┼───┤│13 │ │虎嫂 │ │ │ │ 1,911,300│ │ │├──┼─────┼──────┼─────┼─────┼─────┼─────┼─────┼───┤│14 │ │師父 │ │ │ │ 320,100│ │ │├──┼─────┼──────┼─────┼─────┼─────┼─────┼─────┼───┤│15 │ │婷婷 │ │ │ │ 163,800│ │ │├──┼─────┼──────┼─────┼─────┼─────┼─────┼─────┼───┤│16 │ │書妍 │ │ │ │ 3,866,700│ │ │├──┼─────┼──────┼─────┼─────┼─────┼─────┼─────┼───┤│17 │ │李老師 │ │ │ │ 235,300│ │ │├──┼─────┼──────┼─────┼─────┼─────┼─────┼─────┼───┤│18 │ │ㄚ雲 │ │ │ │ 20,600│ 259,950│ │└──┴─────┴──────┴─────┴─────┴─────┴─────┴─────┴───┘┌─────────────────────────────────────────────────┐│(9)104年6月(偵1卷第144頁反面) │├──┬─────┬──────┬─────┬─────┬─────┬─────┬─────┬───┤│編號│日期 │明細 │實收 │互抵訂金 │現金收入 │支出 │餘額 │備註 │├──┼─────┼──────┼─────┼─────┼─────┼─────┼─────┼───┤│1 │ │ │ │ │ │ │ 259,950│ │├──┼─────┼──────┼─────┼─────┼─────┼─────┼─────┼───┤│2 │104.06.08 │ │ │ │ 193,500│ │ 453,450│ │├──┼─────┼──────┼─────┼─────┼─────┼─────┼─────┼───┤│3 │104.06.08 │ │ │ │ 1,100,000│ │ 1,553,450│ │├──┼─────┼──────┼─────┼─────┼─────┼─────┼─────┼───┤│4 │104.06.09 │ │ │ │ 3,000,000│ │ 4,553,450│ │├──┼─────┼──────┼─────┼─────┼─────┼─────┼─────┼───┤│5 │104.06.10 │ │ │ │ 1,000,000│ │ 5,553,450│ │├──┼─────┼──────┼─────┼─────┼─────┼─────┼─────┼───┤│6 │104.06.11 │ │ │ │ 1,214,000│ │ 6,767,450│ │├──┼─────┼──────┼─────┼─────┼─────┼─────┼─────┼───┤│7 │104.06.11 │ │ │ │ 2,000,000│ │ 8,767,450│ │├──┼─────┼──────┼─────┼─────┼─────┼─────┼─────┼───┤│8 │104.06.12 │ │ │ │ 3,000,000│ │11,767,450│ │├──┼─────┼──────┼─────┼─────┼─────┼─────┼─────┼───┤│9 │104.06.17 │ │ │ │ 1,700,000│ │13,467,450│ │├──┼─────┼──────┼─────┼─────┼─────┼─────┼─────┼───┤│10 │104.06.15 │ │ │ │ 2,000,000│ │15,467,450│ │├──┼─────┼──────┼─────┼─────┼─────┼─────┼─────┼───┤│11 │104.06.20 │ │ │ │ 2,070,500│ │17,537,950│ │├──┼─────┼──────┼─────┼─────┼─────┼─────┼─────┼───┤│12 │104.06.20 │ │ │ │ 1,748,700│ │19,286,650│ │├──┼─────┼──────┼─────┼─────┼─────┼─────┼─────┼───┤│13 │104.06.20 │ │ │ │ 5,000,000│ │24,286,650│ │├──┼─────┼──────┼─────┼─────┼─────┼─────┼─────┼───┤│14 │ │趙姐 │ │ │ │ 4,959,300│19,327,350│ │├──┼─────┼──────┼─────┼─────┼─────┼─────┼─────┼───┤│15 │ │李老師 │ │ │ │ 269,900│19,057,450│ │├──┼─────┼──────┼─────┼─────┼─────┼─────┼─────┼───┤│16 │ │虎嫂 │ │ │ │ 3,100,600│16,956,850│ │├──┼─────┼──────┼─────┼─────┼─────┼─────┼─────┼───┤│17 │ │師父 │ │ │ │ 224,600│16,732,250│ │├──┼─────┼──────┼─────┼─────┼─────┼─────┼─────┼───┤│18 │ │語婷 │ │ │ 7,800│ │16,740,050│ │├──┼─────┼──────┼─────┼─────┼─────┼─────┼─────┼───┤│19 │ │佩 │ │ │ │ 322,900│16,417,150│ │├──┼─────┼──────┼─────┼─────┼─────┼─────┼─────┼───┤│20 │ │鈺鎂 │ │ │ │ 354,000│16,063,150│ │├──┼─────┼──────┼─────┼─────┼─────┼─────┼─────┼───┤│21 │ │鈺盆 │ │ │ │ 1,151,800│14,911,350│ │├──┼─────┼──────┼─────┼─────┼─────┼─────┼─────┼───┤│22 │ │宏 │ │ │ │ 602,400│14,308,950│ │├──┼─────┼──────┼─────┼─────┼─────┼─────┼─────┼───┤│23 │ │辜少 │ │ │ │ 1,920,800│12,388,150│ │├──┼─────┼──────┼─────┼─────┼─────┼─────┼─────┼───┤│24 │ │雷嫂 │ │ │ │ 3,386,900│ 9,001,250│ │├──┼─────┼──────┼─────┼─────┼─────┼─────┼─────┼───┤│25 │ │書妍 │ │ │ │ 4,101,400│ 4,899,850│ │├──┼─────┼──────┼─────┼─────┼─────┼─────┼─────┼───┤│26 │ │呂姐 │ │ │ │ 3,284,500│ 1,615,350│ │├──┼─────┼──────┼─────┼─────┼─────┼─────┼─────┼───┤│27 │ │ㄚ雲 │ │ │ │ 246,700│ 1,368,650│ │├──┼─────┼──────┼─────┼─────┼─────┼─────┼─────┼───┤│28 │ │雜支 │ │ │ │ 923,840│ 444,810│ │├──┼─────┼──────┼─────┼─────┼─────┼─────┼─────┼───┤│29 │ │奕蓁 │ │ │ 3,180,900│ │ 3,625,710│ │├──┼─────┼──────┼─────┼─────┼─────┼─────┼─────┼───┤│30 │104.07.30 │ │ │ │ │ 3,180,900│ 44,810│ │├──┼─────┼──────┼─────┼─────┼─────┼─────┼─────┼───┤│31 │ │ │ │同業 │27,207,600│ │ │ ││ │ │ │ ├─────┴─────┤ │ │ ││ │ │ │ │【說明】:附表三( 9)10│ │ │ ││ │ │ │ │4 年6 月「同業往來」現│ │ │ ││ │ │ │ │金支出27,507,600元,兩│ │ │ ││ │ │ │ │者差額300,000 元。 │ │ │ │└──┴─────┴──────┴─────┴───────────┴─────┴─────┴───┘┌─────────────────────────────────────────────────┐│(10)104年7月(偵1卷第148頁) │├──┬─────┬──────┬─────┬─────┬─────┬─────┬─────┬───┤│編號│日期 │明細 │實收 │互抵訂金 │現金收入 │支出 │餘額 │備註 │├──┼─────┼──────┼─────┼─────┼─────┼─────┼─────┼───┤│1 │ │ │ │ │ │ │ 444,810│ │├──┼─────┼──────┼─────┼─────┼─────┼─────┼─────┼───┤│2 │104.07.05 │ │ │ │ 2,000,000│ │ │ │├──┼─────┼──────┼─────┼─────┼─────┼─────┼─────┼───┤│3 │ │ │ │ │ 3,000,000│ │ │ │├──┼─────┼──────┼─────┼─────┼─────┼─────┼─────┼───┤│4 │ │ │ │ │ 542,700│ │ │ │├──┼─────┼──────┼─────┼─────┼─────┼─────┼─────┼───┤│5 │104.07.14 │ │ │ │ 204,000│ │ │ │├──┼─────┼──────┼─────┼─────┼─────┼─────┼─────┼───┤│6 │104.07.15 │ │ │ │ 1,500,000│ │ │ │├──┼─────┼──────┼─────┼─────┼─────┼─────┼─────┼───┤│7 │104.07.16 │ │ │ │ 963,600│ │ │ │├──┼─────┼──────┼─────┼─────┼─────┼─────┼─────┼───┤│8 │104.07.16 │ │ │ │ 755,400│ │ │ │├──┼─────┼──────┼─────┼─────┼─────┼─────┼─────┼───┤│9 │104.07.20 │ │ │ │ 900,000│ │ │ │├──┼─────┼──────┼─────┼─────┼─────┼─────┼─────┼───┤│10 │104.07.20 │ │ │ │ 700,000│ │ │ │├──┼─────┼──────┼─────┼─────┼─────┼─────┼─────┼───┤│11 │ │ │ │ │ 1,226,400│ │ │奕蓁 │├──┼─────┼──────┼─────┼─────┼─────┼─────┼─────┼───┤│12 │104.07.22 │ │ │ │ 700,000│ │ │ │├──┼─────┼──────┼─────┼─────┼─────┼─────┼─────┼───┤│13 │104.07.23 │ │ │ │ 600,000│ │ │ │├──┼─────┼──────┼─────┼─────┼─────┼─────┼─────┼───┤│14 │ │ │黃單 │(同) │14,011,400│ │27,548,310│ │├──┼─────┼──────┼─────┼─────┼─────┴─────┼─────┼───┤│ │ │ │ │ │【說明】:編號2 至14現│ │ ││ │ │ │ │ │金收入合計27,103,500元│ │ ││ │ │ │ │ │即附表三( 10) 104 年7 │ │ ││ │ │ │ │ │月「同業往來」現金支出│ │ ││ │ │ │ │ │。 │ │ │├──┼─────┼──────┼─────┼─────┼─────┬─────┼─────┼───┤│15 │ │宏 │ │ │ │ 1,291,500│26,256,810│ │├──┼─────┼──────┼─────┼─────┼─────┼─────┼─────┼───┤│16 │ │佩佩 │ │ │ │ 260,900│25,995,910│ │├──┼─────┼──────┼─────┼─────┼─────┼─────┼─────┼───┤│17 │ │玉盆 │ │ │ │ 1,107,900│24,888,010│ │├──┼─────┼──────┼─────┼─────┼─────┼─────┼─────┼───┤│18 │ │鈺鎂 │ │ │ │ 390,700│24,497,310│ │├──┼─────┼──────┼─────┼─────┼─────┼─────┼─────┼───┤│19 │ │辜少 │ │ │ │ 2,715,900│21,781,410│ │├──┼─────┼──────┼─────┼─────┼─────┼─────┼─────┼───┤│20 │ │語婷 │ │ │ 7,800│ │ │ │├──┼─────┼──────┼─────┼─────┼─────┼─────┼─────┼───┤│21 │ │師父 │ │ │ 15,600│ │21,804,810│ │├──┼─────┼──────┼─────┼─────┼─────┼─────┼─────┼───┤│22 │ │ㄚ雲 │ │ │ │ 193,700│21,611,110│ │├──┼─────┼──────┼─────┼─────┼─────┼─────┼─────┼───┤│23 │ │趙姐 │ │ │ │ 4,119,200│17,491,910│ │├──┼─────┼──────┼─────┼─────┼─────┼─────┼─────┼───┤│24 │ │李老師 │ │ │ │ 304,500│17,187,410│ │├──┼─────┼──────┼─────┼─────┼─────┼─────┼─────┼───┤│25 │ │雷嫂 │ │ │ │ 4,662,900│12,524,510│ │├──┼─────┼──────┼─────┼─────┼─────┼─────┼─────┼───┤│26 │ │小柯 │ │ │ │ 1,946,000│10,578,510│ │├──┼─────┼──────┼─────┼─────┼─────┼─────┼─────┼───┤│27 │ │虎嫂 │ │ │ │ 2,368,900│ 8,209,610│ │├──┼─────┼──────┼─────┼─────┼─────┼─────┼─────┼───┤│28 │ │大柯 │ │ │ │ 3,120,200│ 5,089,410│ │├──┼─────┼──────┼─────┼─────┼─────┼─────┼─────┼───┤│29 │ │書妍 │ │ │ │ 4,330,000│ 759,410│ │├──┼─────┼──────┼─────┼─────┼─────┼─────┼─────┼───┤│30 │ │雜支 │ │ │ │ 398,340│ 361,070│ │└──┴─────┴──────┴─────┴─────┴─────┴─────┴─────┴───┘┌─────────────────────────────────────────────────┐│(11)104年8月(偵1卷第151頁) │├──┬─────┬──────┬─────┬─────┬─────┬─────┬─────┬───┤│編號│日期 │明細 │實收 │互抵訂金 │現金收入 │支出 │餘額 │備註 │├──┼─────┼──────┼─────┼─────┼─────┼─────┼─────┼───┤│1 │ │ │ │ │ │ │ 361,070│ │├──┼─────┼──────┼─────┼─────┼─────┼─────┼─────┼───┤│2 │104.08.05 │ │ │ │ 1,871,300│ │ │ │├──┼─────┼──────┼─────┼─────┼─────┼─────┼─────┼───┤│3 │104.08.10 │ │ │ │ 5,000,000│ │ │ │├──┼─────┼──────┼─────┼─────┼─────┼─────┼─────┼───┤│4 │104.08.11 │ │ │ │ 750,000│ │ │ │├──┼─────┼──────┼─────┼─────┼─────┼─────┼─────┼───┤│5 │ │ │ │ │ 1,417,700│ │ 9,400,070│呂姐 │├──┼─────┼──────┼─────┼─────┼─────┼─────┼─────┼───┤│6 │104.08.12 │ │ │ │ 400,000│ │ │ │├──┼─────┼──────┼─────┼─────┼─────┼─────┼─────┼───┤│7 │104.08.14 │ │ │ │ 600,000│ │ │ │├──┼─────┼──────┼─────┼─────┼─────┼─────┼─────┼───┤│8 │ │ │ │ │ 1,400,000│ │ │ │├──┼─────┼──────┼─────┼─────┼─────┼─────┼─────┼───┤│9 │104.08.18 │ │ │ │ 1,000,000│ │ │ │├──┼─────┼──────┼─────┼─────┼─────┼─────┼─────┼───┤│10 │104.08.28 │ │ │ │ 1,300,000│ │ │ │├──┼─────┼──────┼─────┼─────┼─────┼─────┼─────┼───┤│11 │ │ │ │ │ 704,600│ │ │奕蓁 │├──┼─────┼──────┼─────┼─────┼─────┼─────┼─────┼───┤│12 │ │ │ │ │ 58,300│ │ │呂姐 │├──┼─────┼──────┼─────┼─────┼─────┼─────┼─────┼───┤│13 │ │ │同業往來( │ │16,838,200│ │31,701,170│ ││ │ │ │票) │ │ │ │ │ │├──┼─────┼──────┼─────┼─────┼─────┴─────┼─────┼───┤│ │ │ │ │ │【說明】:編號2 至13現│ │ ││ │ │ │ │ │金收入合計31,340,100元│ │ ││ │ │ │ │ │,即編號31「同業」31,3│ │ ││ │ │ │ │ │40,100元。 │ │ │├──┼─────┼──────┼─────┼─────┼─────┬─────┼─────┼───┤│14 │ │宏 │ │ │ │ 1,042,500│ │ │├──┼─────┼──────┼─────┼─────┼─────┼─────┼─────┼───┤│15 │ │佩 │ │ │ │ 216,700│ │ │├──┼─────┼──────┼─────┼─────┼─────┼─────┼─────┼───┤│16 │ │玉盆 │ │ │ │ 1,092,300│ │ │├──┼─────┼──────┼─────┼─────┼─────┼─────┼─────┼───┤│17 │ │鈺鎂 │ │ │ │ 123,300│ │ │├──┼─────┼──────┼─────┼─────┼─────┼─────┼─────┼───┤│18 │ │辜少 │ │ │ │ 2,440,000│ │ │├──┼─────┼──────┼─────┼─────┼─────┼─────┼─────┼───┤│19 │ │師父 │ │ │ 15,600│ │ │ │├──┼─────┼──────┼─────┼─────┼─────┼─────┼─────┼───┤│20 │ │趙姐(7月) │ │ │ 7,500│ │ │ │├──┼─────┼──────┼─────┼─────┼─────┼─────┼─────┼───┤│21 │ │語婷 │ │ │ │ 161,800│ │ │├──┼─────┼──────┼─────┼─────┼─────┼─────┼─────┼───┤│22 │ │ㄚ雲 │ │ │ │ 297,200│ │ │├──┼─────┼──────┼─────┼─────┼─────┼─────┼─────┼───┤│23 │ │趙姐 │ │ │ │ 4,683,100│21,667,370│ │├──┼─────┼──────┼─────┼─────┼─────┼─────┼─────┼───┤│24 │ │李老師 │ │ │ │ 756,100│ │ │├──┼─────┼──────┼─────┼─────┼─────┼─────┼─────┼───┤│25 │ │雷嫂 │ │ │ │ 4,268,300│ │ │├──┼─────┼──────┼─────┼─────┼─────┼─────┼─────┼───┤│26 │ │柯姐 │ │ │ │ 4,845,600│ │ │├──┼─────┼──────┼─────┼─────┼─────┼─────┼─────┼───┤│27 │ │虎嫂 │ │ │ │ 2,713,300│ │ │├──┼─────┼──────┼─────┼─────┼─────┼─────┼─────┼───┤│28 │ │大柯 │ │ │ │ 3,332,500│ │ │├──┼─────┼──────┼─────┼─────┼─────┼─────┼─────┼───┤│29 │ │書妍 │ │ │ │ 4,421,000│ │ │├──┼─────┼──────┼─────┼─────┼─────┼─────┼─────┼───┤│30 │ │ │ │雜支 │ │ 365,780│ 964,790│ │├──┼─────┼──────┼─────┼─────┼─────┼─────┼─────┼───┤│31 │ │ │ │同業 │31,340,100│ │ │ ││ │ │ │ ├─────┴─────┤ │ │ ││ │ │ │ │【說明】:與附表三(11)│ │ │ ││ │ │ │ │ 104 年8 月份「同業往 │ │ │ ││ │ │ │ │來」現金支出31,432,400│ │ │ ││ │ │ │ │元,兩者差額92,300元。│ │ │ │└──┴─────┴──────┴─────┴───────────┴─────┴─────┴───┘┌─────────────────────────────────────────────────┐│(12)104年9月(偵1卷第154頁) │├──┬─────┬──────┬─────┬─────┬─────┬─────┬─────┬───┤│編號│日期 │明細 │實收 │互抵訂金 │現金收入 │支出 │餘額 │備註 │├──┼─────┼──────┼─────┼─────┼─────┼─────┼─────┼───┤│1 │ │ │ │ │ │ │ 964,790│ │├──┼─────┼──────┼─────┼─────┼─────┼─────┼─────┼───┤│2 │104.09.05 │ │ │ │ 633,600│ │ │書妍 │├──┼─────┼──────┼─────┼─────┼─────┼─────┼─────┼───┤│3 │ │ │ │ │ 500,000│ │ │ │├──┼─────┼──────┼─────┼─────┼─────┼─────┼─────┼───┤│4 │104.09.14 │ │ │ │ 1,200,000│ │ │ │├──┼─────┼──────┼─────┼─────┼─────┼─────┼─────┼───┤│5 │ │ │ │ │ 800,000│ │ │ │├──┼─────┼──────┼─────┼─────┼─────┼─────┼─────┼───┤│6 │ │ │ │ │ 500,000│ │ │ │├──┼─────┼──────┼─────┼─────┼─────┼─────┼─────┼───┤│7 │104.09.18 │ │ │ │ 500,000│ │ │ │├──┼─────┼──────┼─────┼─────┼─────┼─────┼─────┼───┤│8 │104.09.22 │ │ │ │ 500,000│ │ │ │├──┼─────┼──────┼─────┼─────┼─────┼─────┼─────┼───┤│9 │104.09.23 │ │ │ │ 300,000│ │ │ │├──┼─────┼──────┼─────┼─────┼─────┼─────┼─────┼───┤│10 │ │ │ │ │ 85,100│ │ │大柯 │├──┼─────┼──────┼─────┼─────┼─────┼─────┼─────┼───┤│11 │ │ │黃單 │ │18,025,700│ │ │ │├──┼─────┼──────┼─────┼─────┼─────┴─────┼─────┼───┤│12 │ │ │ │ │【說明】:編號2 至11現│ │ ││ │ │ │ │ │金收入合計23,044,400元│ │ ││ │ │ │ │ │即編號31「同業」金額23│ │ ││ │ │ │ │ │,044,400元。 │ │ │├──┼─────┼──────┼─────┴─────┼─────┬─────┼─────┼───┤│13 │ │ │預支10月得標金 │ │ 949,800│ │書妍 │├──┼─────┼──────┼───────────┼─────┼─────┼─────┼───┤│14 │ │ │預支10月得標金 │ │ 102,600│ │柯姐 │├──┼─────┼──────┼─────┬─────┼─────┼─────┼─────┼───┤│15 │ │宏 │ │ │ │ 1,013,200│ │ │├──┼─────┼──────┼─────┼─────┼─────┼─────┼─────┼───┤│16 │ │佩 │ │ │ │ 308,400│ │ │├──┼─────┼──────┼─────┼─────┼─────┼─────┼─────┼───┤│17 │ │鈺鎂 │ │ │ │ 496,300│ │ │├──┼─────┼──────┼─────┼─────┼─────┼─────┼─────┼───┤│18 │ │辜少 │ │ │ │ 1,813,200│ │ │├──┼─────┼──────┼─────┼─────┼─────┼─────┼─────┼───┤│19 │ │師父 │ │ │ 15,600│ 0 │ │ │├──┼─────┼──────┼─────┼─────┼─────┼─────┼─────┼───┤│20 │ │大柯 │ │ │ │ 2,993,900│ │ │├──┼─────┼──────┼─────┼─────┼─────┼─────┼─────┼───┤│21 │ │柯姐 │ │ │ │ 2,268,300│ │ │├──┼─────┼──────┼─────┼─────┼─────┼─────┼─────┼───┤│22 │ │書妍 │ │ │ │ 4,092,600│ │ │├──┼─────┼──────┼─────┼─────┼─────┼─────┼─────┼───┤│23 │ │趙姐 │ │ │ │ 533,700│ │ │├──┼─────┼──────┼─────┼─────┼─────┼─────┼─────┼───┤│24 │104.09.30 │虎嫂 │ │ │ │ 3,361,400│ │ │├──┼─────┼──────┼─────┼─────┼─────┼─────┼─────┼───┤│25 │ │雷嫂 │ │ │ │ 3,553,600│ │ │├──┼─────┼──────┼─────┼─────┼─────┼─────┼─────┼───┤│26 │ │李老師 │ │ │ │ 388,700│ │ │├──┼─────┼──────┼─────┼─────┼─────┼─────┼─────┼───┤│27 │ │ㄚ雲 │ │ │ │ 113,800│ │ │├──┼─────┼──────┼─────┼─────┼─────┼─────┼─────┼───┤│28 │ │羅惠瑛 │ │ │ │ 240,200│ │ │├──┼─────┼──────┼─────┼─────┼─────┼─────┼─────┼───┤│29 │ │支 │ │ │ │ 584,740│ │ │├──┼─────┼──────┼─────┼─────┼─────┼─────┼─────┼───┤│30 │ │玉盆 │ │ │ │ 1,121,400│ 88,950│ │├──┼─────┼──────┼─────┼─────┼─────┼─────┼─────┼───┤│31 │ │ │ │ │同業 │23,044,400│ │ ││ │ │ │ │ ├─────┴─────┤ │ ││ │ │ │ │ │【說明】:附表三( 12) │ │ ││ │ │ │ │ │104 年9 月「同業往來」│ │ ││ │ │ │ │ │現金支出23,544,400元,│ │ ││ │ │ │ │ │兩者差額500,000 元。 │ │ │└──┴─────┴──────┴─────┴─────┴───────────┴─────┴───┘┌─────────────────────────────────────────────────┐│(13)104年10月(偵1卷第157頁) │├──┬─────┬──────┬─────┬─────┬─────┬─────┬─────┬───┤│編號│日期 │明細 │實收 │互抵訂金 │現金收入 │支出 │餘額 │備註 │├──┼─────┼──────┼─────┼─────┼─────┼─────┼─────┼───┤│1 │ │ │ │ │ │ │ 88,950│ │├──┼─────┼──────┼─────┼─────┼─────┼─────┼─────┼───┤│2 │104.10.07 │ │ │ │ 2,000,000│ │ │ │├──┼─────┼──────┼─────┼─────┼─────┼─────┼─────┼───┤│3 │ │ │ │ │ 345,100│ │ │ │├──┼─────┼──────┼─────┼─────┼─────┼─────┼─────┼───┤│4 │ │趙姐 │加會黃單 │ │ │ 345,100│ │ │├──┼─────┼──────┼─────┼─────┼─────┼─────┼─────┼───┤│5 │ │趙姐 │ │ │ 243,600│ │ │ │├──┼─────┼──────┼─────┼─────┼─────┼─────┼─────┼───┤│6 │ │ │加會黃單 │ │ │ 243,600│ │ │├──┼─────┼──────┼─────┼─────┼─────┼─────┼─────┼───┤│7 │ │ │ │ │ 316,800│ │ │ │├──┼─────┼──────┼─────┼─────┼─────┼─────┼─────┼───┤│8 │ │ │ │ │ 500,000│ │ │ │├──┼─────┼──────┼─────┼─────┼─────┼─────┼─────┼───┤│9 │ │ │ │ │ 1,139,600│ │ │ │├──┼─────┼──────┼─────┼─────┼─────┼─────┼─────┼───┤│10 │ │ │ │ │ 1,200,000│ │ │柯姐 │├──┼─────┼──────┼─────┼─────┼─────┼─────┼─────┼───┤│11 │ │ │ │ │ 1,000,000│ │ │ │├──┼─────┼──────┼─────┼─────┼─────┼─────┼─────┼───┤│12 │ │ │ │ │ 200,000│ │ │ │├──┼─────┼──────┼─────┼─────┼─────┼─────┼─────┼───┤│13 │ │ │ │ │ 500,000│ │ │ │├──┼─────┼──────┼─────┼─────┼─────┼─────┼─────┼───┤│14 │ │ │ │ │ 632,100│ │ │ │├──┼─────┼──────┼─────┼─────┼─────┼─────┼─────┼───┤│15 │ │同業黃單 │ │ │18,068,950│ │ │ │├──┼─────┼──────┴─────┴─────┴─────┼─────┼─────┼───┤│ │ │【說明1】:編號2 至15現金收入合計26,146,150元。 │ │ │ ││ │ │【說明2 】:附表三( 13) 104 年10月份「同業往來」│ │ │ ││ │ │現金支出27,246,150元,兩者差額1,100,000 元。 │ │ │ │├──┼─────┼──────┬─────┬─────┬─────┼─────┼─────┼───┤│16 │ │預支 │11月書妍 │ │ │ 670,000│ │ │├──┼─────┼──────┼─────┼─────┼─────┼─────┼─────┼───┤│17 │ │書妍 │ │ │ │ 3,646,900│ │ │├──┼─────┼──────┼─────┼─────┼─────┼─────┼─────┼───┤│18 │ │小柯 │ │ │ │ 4,225,500│ │ │├──┼─────┼──────┼─────┼─────┼─────┼─────┼─────┼───┤│19 │ │大柯 │ │ │ │ 3,882,600│ │ │├──┼─────┼──────┼─────┼─────┼─────┼─────┼─────┼───┤│20 │ │虎嫂 │ │ │ │ 3,006,300│ │ │├──┼─────┼──────┼─────┼─────┼─────┼─────┼─────┼───┤│21 │ │雷嫂 │ │ │ │ 4,431,100│ │ │├──┼─────┼──────┼─────┼─────┼─────┼─────┼─────┼───┤│22 │ │李老師 │ │ │ │ 423,300│ │ │├──┼─────┼──────┼─────┼─────┼─────┼─────┼─────┼───┤│23 │ │ㄚ雲 │ │ │ │ 379,100│ │ │├──┼─────┼──────┼─────┼─────┼─────┼─────┼─────┼───┤│24 │ │師父 │ │ │ 15,600│ │ │ │├──┼─────┼──────┼─────┼─────┼─────┼─────┼─────┼───┤│25 │ │玉盆 │ │ │ │ 1,069,000│ │ │├──┼─────┼──────┼─────┼─────┼─────┼─────┼─────┼───┤│26 │ │鈺鎂 │ │ │ │ 753,300│ │ │├──┼─────┼──────┼─────┼─────┼─────┼─────┼─────┼───┤│27 │ │佩佩 │ │ │ │ 221,100│ │ │├──┼─────┼──────┼─────┼─────┼─────┼─────┼─────┼───┤│28 │ │娥 │ │ │ │ 953,100│ │ │├──┼─────┼──────┼─────┼─────┼─────┼─────┼─────┼───┤│29 │ │辜少 │ │ │ │ 1,278,000│ │ │├──┼─────┼──────┼─────┼─────┼─────┼─────┼─────┼───┤│30 │ │雜支 │ │ │ │ 234,020│ │ │├──┼─────┼──────┼─────┼─────┼─────┼─────┼─────┼───┤│31 │ │趙姐 │ │ │ 69,300│ │ 557,980│ │└──┴─────┴──────┴─────┴─────┴─────┴─────┴─────┴───┘┌─────────────────────────────────────────────────┐│(14)104年11月(偵1卷第160頁反面) │├──┬─────┬──────┬─────┬─────┬─────┬─────┬─────┬───┤│編號│日期 │明細 │實收 │互抵訂金 │現金收入 │支出 │餘額 │備註 │├──┼─────┼──────┼─────┼─────┼─────┼─────┼─────┼───┤│1 │ │ │ │ │ │ │ 557,980│ │├──┼─────┼──────┼─────┼─────┼─────┼─────┼─────┼───┤│2 │104.10.31 │ │ │ │ 210,800│ │ │ │├──┼─────┼──────┼─────┼─────┼─────┼─────┼─────┼───┤│3 │ │辜少黃單加會│ │ │ │ 210,800│ │ │├──┼─────┼──────┼─────┼─────┼─────┼─────┼─────┼───┤│4 │104.11.04 │ │ │ │ 770,000│ │ │ │├──┼─────┼──────┼─────┼─────┼─────┼─────┼─────┼───┤│5 │ │ │ │ │ 264,000│ │ │ │├──┼─────┼──────┼─────┼─────┼─────┼─────┼─────┼───┤│6 │ │ │ │ │ 264,000│ │ │ │├──┼─────┼──────┼─────┼─────┼─────┼─────┼─────┼───┤│7 │ │趙姐黃單加會│ │ │ │ 264,000│ │ │├──┼─────┼──────┼─────┼─────┼─────┼─────┼─────┼───┤│8 │ │趙姐黃單加會│(李老師) │ │ │ 264,000│ │ │├──┼─────┼──────┼─────┼─────┼─────┼─────┼─────┼───┤│9 │104.11.07 │ │ │ │ 500,000│ │ │ │├──┼─────┼──────┼─────┼─────┼─────┼─────┼─────┼───┤│10 │104.11.08 │ │ │ │ 1,500,000│ │ │ │├──┼─────┼──────┼─────┼─────┼─────┼─────┼─────┼───┤│11 │ │趙姐黃單加會│ │ │ │ 20,300│ │ │├──┼─────┼──────┼─────┼─────┼─────┼─────┼─────┼───┤│12 │ │趙姐黃單加會│ │ │ │ 60,900│ │ │├──┼─────┼──────┼─────┼─────┼─────┼─────┼─────┼───┤│13 │ │環玲黃單加會│ │ │ 118,800│ 118,800│ │ │├──┼─────┼──────┼─────┼─────┼─────┼─────┼─────┼───┤│14 │104.11.16 │ │ │ │ 500,000│ │ │ │├──┼─────┼──────┼─────┼─────┼─────┼─────┼─────┼───┤│15 │104.11.17 │ │ │ │ 500,000│ │ │ │├──┼─────┼──────┼─────┼─────┼─────┼─────┼─────┼───┤│16 │ │師父 │ │ │ 15,600│ │ │ │├──┼─────┼──────┼─────┼─────┼─────┼─────┼─────┼───┤│17 │ │林萃和 │ │ │ │ 26,800 │ │ │├──┼─────┼──────┼─────┼─────┼─────┼─────┼─────┼───┤│18 │104.11.21 │ │ │ │ 686,400│ │ │ │├──┼─────┼──────┼─────┼─────┼─────┼─────┼─────┼───┤│19 │104.11.25 │ │ │ │ 400,000│ │ │ │├──┼─────┼──────┼─────┼─────┼─────┼─────┼─────┼───┤│20 │104.11.25 │ │ │ │ 656,600│ │ │ │├──┼─────┼──────┴─────┼─────┼─────┼─────┼─────┼───┤│21 │ │同業往來(黃單) │ │21,564,900│ │27,543,480│ │├──┼─────┼────────────┴─────┴─────┼─────┼─────┼───┤│ │ │【說明】:編號2 至21現金收入合計27,951,100元,扣│ │ │ ││ │ │除編號16「師父」記載之15,600元後,為27,935,500元│ │ │ ││ │ │,即同編號36「同業」金額。 │ │ │ │├──┼─────┼──────┬─────┬─────┬─────┼─────┼─────┼───┤│22 │ │雜支 │ │ │ │ 62,260│27,481,220│ │├──┼─────┼──────┼─────┼─────┼─────┼─────┼─────┼───┤│23 │104.12.25 │ㄚ雲 │ │ │ │ 326,100│27,155,120│ │├──┼─────┼──────┼─────┼─────┼─────┼─────┼─────┼───┤│24 │ │趙姐 │ │ │ │ 814,300│26,340,820│ │├──┼─────┼──────┼─────┼─────┼─────┼─────┼─────┼───┤│25 │ │李老師 │ │ │ │ 448,100│25,892,720│ │├──┼─────┼──────┼─────┼─────┼─────┼─────┼─────┼───┤│26 │ │娥 │ │ │ │ 1,283,000│24,609,720│ │├──┼─────┼──────┼─────┼─────┼─────┼─────┼─────┼───┤│27 │ │佩 │ │ │ │ 261,800│24,347,920│ │├──┼─────┼──────┼─────┼─────┼─────┼─────┼─────┼───┤│28 │ │玉盆 │ │ │ │ 1,331,600│23,016,320│ │├──┼─────┼──────┼─────┼─────┼─────┼─────┼─────┼───┤│29 │ │鈺鎂 │ │ │ │ 564,700│22,451,620│ │├──┼─────┼──────┼─────┼─────┼─────┼─────┼─────┼───┤│30 │ │辜少 │ │ │ │ 1,080,400│21,371,220│ │├──┼─────┼──────┼─────┼─────┼─────┼─────┼─────┼───┤│31 │ │雷嫂 │ │ │ │ 4,194,000│17,177,220│ │├──┼─────┼──────┼─────┼─────┼─────┼─────┼─────┼───┤│32 │ │虎嫂 │ │ │ │ 3,848,500│13,328,720│ │├──┼─────┼──────┼─────┼─────┼─────┼─────┼─────┼───┤│33 │ │大柯 │ │ │ │ 3,512,200│ 9,816,520│ │├──┼─────┼──────┼─────┼─────┼─────┼─────┼─────┼───┤│34 │ │小柯 │ │ │ │ 3,386,300│ 6,430,220│ │├──┼─────┼──────┼─────┼─────┼─────┼─────┼─────┼───┤│35 │ │書妍 │ │ │ │ 6,200,700│ 229,520│ │├──┼─────┼──────┼─────┼─────┼─────┼─────┼─────┴───┤│36 │ │ │ │ │ 同業 │27,935,500│(11.12起算) ││ │ │ │ │ ├─────┴─────┴─────────┤│ │ │ │ │ │【說明】:附表三( 14) 104 年12月「同業往來││ │ │ │ │ │」現金支出29,119,100元,兩者差額1,183,600 ││ │ │ │ │ │元。 │└──┴─────┴──────┴─────┴─────┴─────────────────────┘┌─────────────────────────────────────────────────┐│(15)104年12月(偵1卷第164頁) │├──┬─────┬──────┬─────┬─────┬─────┬─────┬─────┬───┤│編號│日期 │明細 │實收 │互抵訂金 │現金收入 │支出 │餘額 │備註 │├──┼─────┼──────┼─────┼─────┼─────┼─────┼─────┼───┤│1 │ │ │ │ │ │ │ 229,520│ │├──┼─────┼──────┼─────┼─────┼─────┼─────┼─────┼───┤│2 │ │ │ │ │ 630,000│ │ │書妍 │├──┼─────┼──────┼─────┼─────┼─────┼─────┼─────┼───┤│3 │104.12.10 │新(黃單) │ │ │ │ 20,300│ │趙姐 │├──┼─────┼──────┼─────┼─────┼─────┼─────┼─────┼───┤│4 │104.12.05 │ │ │ │ 1,070,000│ │ │ │├──┼─────┼──────┼─────┼─────┼─────┼─────┼─────┼───┤│5 │104.12.05 │ │ │ │ 500,000│ │ │呂姐 │├──┼─────┼──────┼─────┼─────┼─────┼─────┼─────┼───┤│6 │104.12.10 │ │ │ │ 450,100│ │ │ │├──┼─────┼──────┼─────┼─────┼─────┼─────┼─────┼───┤│7 │104.12.14 │ │ │ │ │ │ │ │├──┼─────┼──────┼─────┼─────┼─────┼─────┼─────┼───┤│8 │ │新(黃單) │ │ │ │ 40,600│ │趙姐 │├──┼─────┼──────┼─────┼─────┼─────┼─────┼─────┼───┤│9 │104.12.16 │ │ │ │ 1,000,000│ │ 3,818,720│ │├──┼─────┼──────┼─────┼─────┼─────┼─────┼─────┼───┤│10 │104.12.25 │ │ │ │ 158,400│ │ │ │├──┼─────┼──────┼─────┼─────┼─────┼─────┼─────┼───┤│11 │ │(黃單) │ │ │ │ 158,400│ 3,818,720│環玲 │├──┼─────┼──────┼─────┼─────┼─────┼─────┼─────┼───┤│12 │104.12.25 │ │ │ │ 1,300,000│ │ │ │├──┼─────┼──────┼─────┼─────┼─────┼─────┼─────┼───┤│13 │ │同業往來 │ │ │20,824,000│ │25,942,720│ │├──┼─────┼──────┼─────┼─────┼─────┴─────┼─────┼───┤│ │ │ │ │ │【說明】:編號2 至13現│ │ ││ │ │ │ │ │金收入總計25,932,500元│ │ ││ │ │ │ │ │,加計編號17「大柯」現│ │ ││ │ │ │ │ │金收入859,200 元,合計│ │ ││ │ │ │ │ │26,791,700元,即同編號│ │ ││ │ │ │ │ │29「同業」金額。 │ │ │├──┼─────┼──────┼─────┼─────┼─────┬─────┼─────┼───┤│14 │ │雜支 │ │ │ │ 70,780│25,871,840│ │├──┼─────┼──────┼─────┼─────┼─────┼─────┼─────┼───┤│15 │104.12.25 │書妍 │ │ │ │ 5,821,600│20,050,340│ │├──┼─────┼──────┼─────┼─────┼─────┼─────┼─────┼───┤│16 │ │柯姐 │ │ │ │ 4,546,300│15,504,040│ │├──┼─────┼──────┼─────┼─────┼─────┼─────┼─────┼───┤│17 │ │大柯 │ │ │ 859,200│ 3,407,400│12,955,840│ │├──┼─────┼──────┼─────┼─────┼─────┼─────┼─────┼───┤│18 │ │鈺鎂 │ │ │ │ 546,000│12,409,840│ │├──┼─────┼──────┼─────┼─────┼─────┼─────┼─────┼───┤│19 │ │佩佩 │ │ │ │ 460,400│11,949,440│ │├──┼─────┼──────┼─────┼─────┼─────┼─────┼─────┼───┤│20 │ │娥 │ │ │ │ 789,000│11,160,440│ │├──┼─────┼──────┼─────┼─────┼─────┼─────┼─────┼───┤│21 │ │玉盆 │ │ │ │ 696,300│10,464,140│ │├──┼─────┼──────┼─────┼─────┼─────┼─────┼─────┼───┤│22 │ │雷嫂 │ │ │ │ 4,970,000│ 5,494,140│ │├──┼─────┼──────┼─────┼─────┼─────┼─────┼─────┼───┤│23 │ │趙姐 │ │ │ │ 209,000│ 5,285,140│ │├──┼─────┼──────┼─────┼─────┼─────┼─────┼─────┼───┤│24 │ │師父 │ │ │ 15,600│ │ 5,300,740│ │├──┼─────┼──────┼─────┼─────┼─────┼─────┼─────┼───┤│25 │104.12.25 │虎嫂 │ │ │ │ 3,515,000│ 1,785,740│ │├──┼─────┼──────┼─────┼─────┼─────┼─────┼─────┼───┤│26 │ │辜少 │ │ │ │ 662,000│ 1,123,740│ │├──┼─────┼──────┼─────┼─────┼─────┼─────┼─────┼───┤│27 │ │ㄚ雲 │ │ │ │ 429,600│ 694,140│ │├──┼─────┼──────┼─────┼─────┼─────┼─────┼─────┼───┤│28 │ │李老師 │ │ │ │ 502,700│ 191,440│ │├──┼─────┼──────┼─────┼─────┼─────┼─────┼─────┼───┤│29 │ │ │ │ │同業 │26,791,700│ │ ││ │ │ │ │ ├─────┴─────┤ │ ││ │ │ │ │ │【說明】:與附表三(15)│ │ ││ │ │ │ │ │ 104 年12月份「同業往 │ │ ││ │ │ │ │ │來」現金支出25,591,700│ │ ││ │ │ │ │ │元,兩者差額1,200,000 │ │ ││ │ │ │ │ │元。 │ │ │└──┴─────┴──────┴─────┴─────┴───────────┴─────┴───┘┌─────────────────────────────────────────────────┐│(16)105年1月(偵1卷第168頁) │├──┬─────┬──────┬─────┬─────┬─────┬─────┬─────┬───┤│編號│日期 │明細 │實收 │互抵訂金 │現金收入 │支出 │餘額 │備註 │├──┼─────┼──────┼─────┼─────┼─────┼─────┼─────┼───┤│1 │104.12.30 │ │ │ │ │ │ 191,440│ │├──┼─────┼──────┼─────┼─────┼─────┼─────┼─────┼───┤│2 │ │李老師(黃單 │ │ │ │ 72,200│ │ ││ │ │加會) │ │ │ │ │ │ │├──┼─────┼──────┼─────┼─────┼─────┼─────┼─────┼───┤│3 │ │環玲(黃單加 │ │ │ │ 40,200│ │ ││ │ │會) │ │ │ │ │ │ │├──┼─────┼──────┼─────┼─────┼─────┼─────┼─────┼───┤│4 │105.01.05 │ │ │ │ 1,480,000│ │ │ │├──┼─────┼──────┼─────┼─────┼─────┼─────┼─────┼───┤│5 │ │ │ │ │ 200,000│ │ │ │├──┼─────┼──────┼─────┼─────┼─────┼─────┼─────┼───┤│6 │105.01.06 │趙姐黃單加會│ │ │ │ 103,000│ 1,656,040│ │├──┼─────┼──────┼─────┼─────┼─────┼─────┼─────┼───┤│7 │ │ │ │ │ 360,700│ │ │ │├──┼─────┼──────┼─────┼─────┼─────┼─────┼─────┼───┤│8 │105.01.06 │書妍黃單加會│(35會) │ │ │ 360,700│ │ │├──┼─────┼──────┼─────┼─────┼─────┼─────┼─────┼───┤│9 │105.01.09 │環玲1會黃單 │ │ │ │ 10,300│ │ │├──┼─────┼──────┼─────┼─────┼─────┼─────┼─────┼───┤│10 │105.01.09 │ │ │ │ 1,100,000│ │ │ │├──┼─────┼──────┼─────┼─────┼─────┼─────┼─────┼───┤│11 │105.01.09 │ │ │ │ 200,000│ │ │ │├──┼─────┼──────┼─────┼─────┼─────┼─────┼─────┼───┤│12 │ │環玲1會黃單 │ │ │ │ 13,400│ │ │├──┼─────┼──────┼─────┼─────┼─────┼─────┼─────┼───┤│13 │105.01.09 │奕蓁4會黃單 │ │ │ │ 40,200│ │ │├──┼─────┼──────┼─────┼─────┼─────┼─────┼─────┼───┤│14 │105.01.09 │柯姐8會黃單 │ │ │ │ 82,400│ │ │├──┼─────┼──────┼─────┼─────┼─────┼─────┼─────┼───┤│15 │105.01.10 │柯姐3會黃單 │ │ │ │ 30,900│ │ │├──┼─────┼──────┼─────┼─────┼─────┼─────┼─────┼───┤│16 │ │林萃和 │ │ │ │ 26,800│ 2,752,040│ │├──┼─────┼──────┼─────┼─────┼─────┼─────┼─────┼───┤│17 │105.01.15 │ │ │ │ 1,400,000│ │ │ │├──┼─────┼──────┼─────┼─────┼─────┼─────┼─────┼───┤│18 │105.01.15 │ │ │ │ 200,000│ │ │ │├──┼─────┼──────┼─────┼─────┼─────┼─────┼─────┼───┤│19 │105.01.20 │趙姐6會黃單 │ │ │ │ 61,800│ │ │├──┼─────┼──────┼─────┼─────┼─────┼─────┼─────┼───┤│20 │105.01.20 │趙姐6會黃單 │ │ │ │ 61,800│ │ │├──┼─────┼──────┼─────┼─────┼─────┼─────┼─────┼───┤│21 │105.01.20 │ │ │ │ 600,000│ │ 4,828,440│ │├──┼─────┼──────┼─────┼─────┼─────┼─────┼─────┼───┤│22 │105.01.21 │書妍50會黃單│ │ │ 515,000│ │ │ │├──┼─────┼──────┼─────┼─────┼─────┼─────┼─────┼───┤│23 │ │ │ │ │ │ 515,000│ │ │├──┼─────┼──────┼─────┼─────┼─────┼─────┼─────┼───┤│24 │105.01.23 │李老師1會 │ │ │ │ 10,300│ │ │├──┼─────┼──────┼─────┼─────┼─────┼─────┼─────┼───┤│25 │ │呂姐加會39會│ │ │ 401,700│ │ │ │├──┼─────┼──────┼─────┼─────┼─────┼─────┼─────┼───┤│26 │ │ │ │ │ │ 401,700│ │ │├──┼─────┼──────┼─────┼─────┼─────┼─────┼─────┼───┤│27 │105.01.25 │ │ │ │ 886,100│ │ 5,704,240│ │├──┼─────┼──────┼─────┼─────┼─────┼─────┼─────┼───┤│28 │ │同業 │ │ │13,312,000│ │ │ │├──┼─────┼──────┼─────┼─────┼─────┴─────┼─────┼───┤│ │ │ │ │ │【說明】:編號4 至28現│ │ ││ │ │ │ │ │金收入合計20,655,500元│ │ ││ │ │ │ │ │,即同編號42「同業」金│ │ ││ │ │ │ │ │額。 │ │ │├──┼─────┼──────┼─────┼─────┼─────┬─────┼─────┼───┤│29 │105.01.25 │雷嫂 │ │ │ │ 4,449,200│ │ │├──┼─────┼──────┼─────┼─────┼─────┼─────┼─────┼───┤│30 │ │辜少 │ │ │ │ 665,800│ │ │├──┼─────┼──────┼─────┼─────┼─────┼─────┼─────┼───┤│31 │ │虎 │ │ │ │ 2,605,400│ │ │├──┼─────┼──────┼─────┼─────┼─────┼─────┼─────┼───┤│32 │ │趙姐 │ │ │ │ 177,600│ │ │├──┼─────┼──────┼─────┼─────┼─────┼─────┼─────┼───┤│33 │ │書妍 │ │ │ │ 2,652,200│ │ │├──┼─────┼──────┼─────┼─────┼─────┼─────┼─────┼───┤│34 │ │妍 │ │ │ │ 662,200│ │ │├──┼─────┼──────┼─────┼─────┼─────┼─────┼─────┼───┤│35 │ │玉盆 │ │ │ │ 756,900│ │ │├──┼─────┼──────┼─────┼─────┼─────┼─────┼─────┼───┤│36 │ │ㄚ雲 │ │ │ │ 956,400│ │ │├──┼─────┼──────┼─────┼─────┼─────┼─────┼─────┼───┤│37 │ │佩 │ │ │ │ 207,000│ │ │├──┼─────┼──────┼─────┼─────┼─────┼─────┼─────┼───┤│38 │ │蓮 │ │ │ │ 166,600│ │ │├──┼─────┼──────┼─────┼─────┼─────┼─────┼─────┼───┤│39 │ │蓁 │ │ │ │ 2,639,100│ │ │├──┼─────┼──────┼─────┼─────┼─────┼─────┼─────┼───┤│40 │ │師父 │ │ │ 15,600│ │ 242,440│ │├──┼─────┼──────┼─────┼─────┼─────┼─────┼─────┼───┤│41 │ │ │雜支 │ │ │ 10,500│ 231,940│ │├──┼─────┼──────┼─────┼─────┼─────┼─────┼─────┼───┤│42 │ │ │ │同業 │ │20,655,500│ │ ││ │ │ │ ├─────┴─────┴─────┤ │ ││ │ │ │ │【說明】:同附表三( 16) 105 年1 月│ │ ││ │ │ │ │「同業往來」現金支出20,655,500元 │ │ ││ │ │ │ │ │ │ │└──┴─────┴──────┴─────┴─────────────────┴─────┴───┘┌─────────────────────────────────────────┐│(17)105年2月(偵1卷第171頁) │├──┬─────┬────────┬─────┬─────┬─────┬─────┤│編號│日期 │明細 │現金收入 │支出 │餘額 │備註 │├──┼─────┼────────┼─────┼─────┼─────┼─────┤│1 │ │ │ │ │ 231,940│ │├──┼─────┼────────┼─────┼─────┼─────┼─────┤│2 │105.02.05 │(黃單)柯姐加3會 │ 305,000│ 305,000│ │ │├──┼─────┼────────┼─────┼─────┼─────┼─────┤│3 │ │現金 │ 1,000,000│ │ │ │├──┼─────┼────────┼─────┼─────┼─────┼─────┤│4 │ │環玲加2會 │ │ 26,800│ │ │├──┼─────┼────────┼─────┼─────┼─────┼─────┤│5 │ │書妍加30會 │ 309,000│ 309,000│ │ │├──┼─────┼────────┼─────┼─────┼─────┼─────┤│6 │ │書妍加30會 │ 309,000│ 309,000│ │ │├──┼─────┼────────┼─────┼─────┼─────┼─────┤│7 │ │書妍加30會 │ 309,000│ 309,000│ │ │├──┼─────┼────────┼─────┼─────┼─────┼─────┤│8 │ │林萃和 │ │ 26,800│ │ │├──┼─────┼────────┼─────┼─────┼─────┼─────┤│9 │ │趙姐1會 │ │ 10,300│ 1,168,040│ │├──┼─────┼────────┼─────┼─────┼─────┼─────┤│10 │ │現金 │ 2,682,500│ │ │ │├──┼─────┼────────┼─────┼─────┼─────┼─────┤│11 │ │書妍加34會 │ 350,200│ 350,200│ │慈、素美 ││ │ │ │ 350,200│ 350,200│ │ │├──┼─────┼────────┼─────┼─────┼─────┼─────┤│12 │ │環玲+4會 │ 53,600│ 53,600│ │ │├──┼─────┼────────┼─────┼─────┼─────┼─────┤│13 │ │娥+30會 │ 309,000│ 309,000│ │ │├──┼─────┼────────┼─────┼─────┼─────┼─────┤│14 │ │奕蓁現金 │ 316,900│ │ │ │├──┼─────┼────────┼─────┼─────┼─────┼─────┤│15 │ │奕蓁現金 │ 500,000│ │ │ │├──┼─────┼────────┼─────┼─────┼─────┼─────┤│16 │ │同業(單) │12,826,900│ │17,494,340│ ││ │ ├────────┴─────┤ │ │ ││ │ │【說明1 】:編號2 至16現金收│ │ │ ││ │ │入合計19,621,300元。 │ │ │ ││ │ │【說明2】:同附表三( 17) 105│ │ │ ││ │ │年2 月份「同業往來」現金支出│ │ │ ││ │ │19 ,621,300 元。 │ │ │ │├──┼─────┼────────┬─────┼─────┼─────┼─────┤│17 │ │雜支 │ │ 36,840│ │ │├──┼─────┼────────┼─────┼─────┼─────┼─────┤│18 │105.02.25 │書妍 │ │ 1,990,800│ │ │├──┼─────┼────────┼─────┼─────┼─────┼─────┤│19 │ │虎嫂 │ │ 2,312,600│ │ │├──┼─────┼────────┼─────┼─────┼─────┼─────┤│20 │ │雷嫂 │ │ 4,321,400│ │ │├──┼─────┼────────┼─────┼─────┼─────┼─────┤│21 │ │奕蓁 │ │ 2,439,600│ │ │├──┼─────┼────────┼─────┼─────┼─────┼─────┤│22 │ │柯姐 │ │ 3,432,300│ │ │├──┼─────┼────────┼─────┼─────┼─────┼─────┤│23 │ │ㄚ雲 │ │ 224,600│ 2,736,200│ │├──┼─────┼────────┼─────┼─────┼─────┼─────┤│24 │ │趙姐 │ 23,400│ │ │ │├──┼─────┼────────┼─────┼─────┼─────┼─────┤│25 │ │師父 │ │ 183,400│ │ │├──┼─────┼────────┼─────┼─────┼─────┼─────┤│26 │ │辜少 │ │ 470,600│ │ │├──┼─────┼────────┼─────┼─────┼─────┼─────┤│27 │ │秋君 │ 23,400│ │ │ │├──┼─────┼────────┼─────┼─────┼─────┼─────┤│28 │ │玉盆 │ │ 402,200│ │ │├──┼─────┼────────┼─────┼─────┼─────┼─────┤│29 │ │佩佩 │ │ 304,200│ │ │├──┼─────┼────────┼─────┼─────┼─────┼─────┤│30 │ │娥 │ │ 232,500│ │ │├──┼─────┼────────┼─────┼─────┼─────┼─────┤│31 │ │鈺鎂 │ │ 1,132,200│ 57,900│ │└──┴─────┴────────┴─────┴─────┴─────┴─────┘┌─────────────────────────────────────────┐│(18)105年3月(偵1卷第173頁) │├──┬─────┬────────┬─────┬─────┬─────┬─────┤│編號│日期 │明細 │現金收入 │支出 │餘額 │備註 │├──┼─────┼────────┼─────┼─────┼─────┼─────┤│1 │105.02.25 │ │ │ │ 57,900│ │├──┼─────┼────────┼─────┼─────┼─────┼─────┤│2 │105.03.10 │環玲(2會)黃單 │ │ 19,800│ │ │├──┼─────┼────────┼─────┼─────┼─────┼─────┤│3 │105.03.10 │環玲(22會) │ 218,300│ │ │ │├──┼─────┼────────┼─────┼─────┼─────┼─────┤│4 │105.03.10 │環玲(22會) │ │ 218,300│ │ │├──┼─────┼────────┼─────┼─────┼─────┼─────┤│5 │105.03.10 │ │ 3,200,000│ │ │ │├──┼─────┼────────┼─────┼─────┼─────┼─────┤│6 │ │趙姐6會 │ │ 59,500│ │ │├──┼─────┼────────┼─────┼─────┼─────┼─────┤│7 │ │書妍3會 │ │ 29,700│ │ │├──┼─────┼────────┼─────┼─────┼─────┼─────┤│8 │105.03.15 │ │ 1,400,000│ │ │ │├──┼─────┼────────┼─────┼─────┼─────┼─────┤│9 │105.03.17 │ │ 5,000,000│ │ │ │├──┼─────┼────────┼─────┼─────┼─────┼─────┤│10 │105.03.18 │環玲1會 │ │ 9,900│ │ │├──┼─────┼────────┼─────┼─────┼─────┼─────┤│11 │105.03.22 │ │ 500,000│ │ 5,539,000│ │├──┼─────┼────────┼─────┼─────┼─────┼─────┤│12 │105.03.23 │ │ 300,000│ │ │ │├──┼─────┼────────┼─────┼─────┼─────┼─────┤│13 │ │李老師(24)會黃單│ │ 135,400│ │ │├──┼─────┼────────┼─────┼─────┼─────┼─────┤│14 │ │書妍1會 │ │ 9,800│ │ │├──┼─────┼────────┼─────┼─────┼─────┼─────┤│15 │ │秀娥(4會) │ │ 39,200│ 5,654,600│ │├──┼─────┼────────┼─────┼─────┼─────┼─────┤│16 │ │同業 │ 9,747,500│ │ │ ││ │ ├────────┴─────┤ │ │ ││ │ │【說明】:編號3 至16現金收入│ │ │ ││ │ │合計20,365,800元。與附表三( │ │ │ ││ │ │18)105 年3 月份「同業往來」1│ │ │ ││ │ │5,865,800元及「同業往來- 還 │ │ │ ││ │ │非凡」2,500,000 元共計18,365│ │ │ ││ │ │,800元,兩者差額2,000,000 元│ │ │ ││ │ │。 │ │ │ │├──┼─────┼────────┬─────┼─────┼─────┼─────┤│17 │ │雜支 │ │ 45,400│ │ │├──┼─────┼────────┼─────┼─────┼─────┼─────┤│18 │ │柯姐 │ │ 2,964,200│ │ │├──┼─────┼────────┼─────┼─────┼─────┼─────┤│19 │ │書妍 │ │ 1,725,600│ │ │├──┼─────┼────────┼─────┼─────┼─────┼─────┤│20 │ │雷嫂 │ │ 4,886,000│ │ │├──┼─────┼────────┼─────┼─────┼─────┼─────┤│21 │ │玉盆 │ │ 299,400│ │ │├──┼─────┼────────┼─────┼─────┼─────┼─────┤│22 │ │鈺鎂 │ │ 246,600│ │ │├──┼─────┼────────┼─────┼─────┼─────┼─────┤│23 │ │佩佩 │ │ 60,000│ │ │├──┼─────┼────────┼─────┼─────┼─────┼─────┤│24 │ │詹鳳嬌 │ │ 179,600│ │ │├──┼─────┼────────┼─────┼─────┼─────┼─────┤│25 │ │娥 │ │ 340,800│ │ │├──┼─────┼────────┼─────┼─────┼─────┼─────┤│26 │ │鈺鎂 │ │ 209,300│ │ │├──┼─────┼────────┼─────┼─────┼─────┼─────┤│27 │ │奕蓁 │ │ 1,311,400│ │ │├──┼─────┼────────┼─────┼─────┼─────┼─────┤│28 │ │虎嫂 │ │ 2,676,600│ │ │├──┼─────┼────────┼─────┼─────┼─────┼─────┤│29 │ │趙姐 │ │ 205,000│ │ │├──┼─────┼────────┼─────┼─────┼─────┼─────┤│30 │ │ㄚ雲 │ │ 193,200│ 59,000│ │└──┴─────┴────────┴─────┴─────┴─────┴─────┘┌─────────────────────────────────────────┐│(19)105年4月(偵1卷第175頁) │├──┬─────┬────────┬─────┬─────┬─────┬─────┤│編號│日期 │明細 │現金收入 │支出 │餘額 │備註 │├──┼─────┼────────┼─────┼─────┼─────┼─────┤│1 │ │ │ │ │ 59,000│ │├──┼─────┼────────┼─────┼─────┼─────┼─────┤│2 │105.03.31 │ │ 335,000│ │ │ │├──┼─────┼────────┼─────┼─────┼─────┼─────┤│3 │ │奕蓁黃單加會 │ │ 335,000│ │ │├──┼─────┼────────┼─────┼─────┼─────┼─────┤│4 │ │環玲 │ │ 103,100│ │ │├──┼─────┼────────┼─────┼─────┼─────┼─────┤│5 │ │書妍x12 │ 123,600│ │ │ │├──┼─────┼────────┼─────┼─────┼─────┼─────┤│6 │ │ │ │ 123,600│ │ │├──┼─────┼────────┼─────┼─────┼─────┼─────┤│7 │105.04.06 │書妍 同業 │ 841,200│ │ │ │├──┼─────┼────────┼─────┼─────┼─────┼─────┤│8 │ │娥加2會 │ │ 20,600│ │ │├──┼─────┼────────┼─────┼─────┼─────┼─────┤│9 │ │ 加1會 │ │ 10,300│ │ │├──┼─────┼────────┼─────┼─────┼─────┼─────┤│10 │ │書妍x12 │ 123,600│ │ │ │├──┼─────┼────────┼─────┼─────┼─────┼─────┤│11 │ │ │ │ 123,600│ │ │├──┼─────┼────────┼─────┼─────┼─────┼─────┤│12 │ │柯姐 │ 913,000│ │ │ │├──┼─────┼────────┼─────┼─────┼─────┼─────┤│13 │ │ │ 2,000,000│ │ │ │├──┼─────┼────────┼─────┼─────┼─────┼─────┤│14 │ │LuLu退會 │ │ 1,542,600│ 2,229,400│ │├──┼─────┼────────┼─────┼─────┼─────┼─────┤│15 │ │退會謝余淑美(利 │ │ 100,000│ │ ││ │ │息) │ │ │ │ │├──┼─────┼────────┼─────┼─────┼─────┼─────┤│16 │ │ │ 200,000│ │ │ │├──┼─────┼────────┼─────┼─────┼─────┼─────┤│17 │105.04.18 │ │ 525,300│ │ │ │├──┼─────┼────────┼─────┼─────┼─────┼─────┤│18 │105.04.22 │ │ 649,500│ │ │柯 │├──┼─────┼────────┼─────┼─────┼─────┼─────┤│19 │105.04.25 │ │ 200,000│ │ │ │├──┼─────┼────────┼─────┼─────┼─────┼─────┤│20 │105.04.25 │ │ 867,300│ │ │奕 │├──┼─────┼────────┼─────┼─────┼─────┼─────┤│21 │105.04.24 │娥加1會 │ │ 10,300│ 4,561,200│ │├──┼─────┼────────┼─────┼─────┼─────┼─────┤│22 │ │書妍(入) │ 247,200│ │ │ │├──┼─────┼────────┼─────┼─────┼─────┼─────┤│23 │ │同業 │ 6,477,300│ │11,285,700│ ││ │ ├────────┴─────┤ │ │ ││ │ │【說明】:編號2 至23所示現金│ │ │ ││ │ │收入合計13,503,000元,於扣除│ │ │ ││ │ │編號22「書妍( 入) 」所載金額│ │ │ ││ │ │247,200 元,總計13,255,800元│ │ │ ││ │ │,即同附表三( 19) 105 年4 月│ │ │ ││ │ │「同業往來」現金支出13,255, │ │ │ ││ │ │800元。 │ │ │ │├──┼─────┼────────┬─────┼─────┼─────┼─────┤│24 │105.04.15 │林萃和 │ │ 26,800│ │ │├──┼─────┼────────┼─────┼─────┼─────┼─────┤│25 │105.04.25 │師父 │ │ 280,600│ │ │├──┼─────┼────────┼─────┼─────┼─────┼─────┤│26 │105.04.25 │退陳德榮(上月) │ │ 7,800│10,970,500│ │├──┼─────┼────────┼─────┼─────┼─────┼─────┤│27 │105.04.25 │大柯 │ │ 1,489,200│ │ │├──┼─────┼────────┼─────┼─────┼─────┼─────┤│28 │ │鈺鎂 │ │ 325,000│ │ │├──┼─────┼────────┼─────┼─────┼─────┼─────┤│29 │ │詹鳳嬌 │ │ 425,600│ │ │├──┼─────┼────────┼─────┼─────┼─────┼─────┤│30 │ │玉盆 │ │ 518,100│ │ │├──┼─────┼────────┼─────┼─────┼─────┼─────┤│31 │ │趙姐 │ 15,600│ │ │ │├──┼─────┼────────┼─────┼─────┼─────┼─────┤│32 │ │師父 │ 7,800│ │ │ │├──┼─────┼────────┼─────┼─────┼─────┼─────┤│33 │ │虎嫂 │ │ 2,081,000│ │ │├──┼─────┼────────┼─────┼─────┼─────┼─────┤│34 │ │書妍 │ │ 1,924,000│ │ │├──┼─────┼────────┼─────┼─────┼─────┼─────┤│35 │ │柯姐 │ │ 1,764,100│ │ │├──┼─────┼────────┼─────┼─────┼─────┼─────┤│36 │ │雷嫂 │ │ 2,460,200│ 6,700│ │└──┴─────┴────────┴─────┴─────┴─────┴─────┘┌─────────────────────────────────────────┐│(20)105年5月(偵1卷第178頁) │├──┬─────┬────────┬─────┬─────┬─────┬─────┤│編號│日期 │明細 │現金收入 │支出 │餘額 │備註 │├──┼─────┼────────┼─────┼─────┼─────┼─────┤│1 │ │ │ │ │ 6,700│ │├──┼─────┼────────┼─────┼─────┼─────┼─────┤│2 │105.05.10 │ │ 353,800│ │ │柯姐 │├──┼─────┼────────┼─────┼─────┼─────┼─────┤│3 │ │ │ 382,600│ │ │書妍 │├──┼─────┼────────┼─────┼─────┼─────┼─────┤│4 │ │ │ 352,300│ │ │奕 │├──┼─────┼────────┼─────┼─────┼─────┼─────┤│5 │ │ │ 150,000│ │ │ │├──┼─────┼────────┼─────┼─────┼─────┼─────┤│6 │105.05.10 │同業 │ 1,619,200│ │ │ │├──┼─────┼────────┼─────┼─────┼─────┼─────┤│7 │105.05.09 │同業 │ 226,200│ │ │ │├──┼─────┼────────┼─────┼─────┼─────┼─────┤│8 │105.05.11 │同業 │ 362,600│ │ │ │├──┼─────┼────────┼─────┼─────┼─────┼─────┤│9 │105.05.12 │同業 │ 318,500│ │ │ │├──┼─────┼────────┼─────┼─────┼─────┼─────┤│10 │105.05.13 │同業 │ 1,669,200│ │ │ │├──┼─────┼────────┼─────┼─────┼─────┼─────┤│11 │105.05.14 │同業 │ 164,200│ │ │ │├──┼─────┼────────┼─────┼─────┼─────┼─────┤│12 │105.05.16 │同業 │ 620,700│ │ │ │├──┼─────┼────────┼─────┼─────┼─────┼─────┤│13 │105.05.17 │同業 │ 72,200│ │ │ │├──┼─────┼────────┼─────┼─────┼─────┼─────┤│14 │105.05.18 │同業 │ 1,232,100│ │ │ │├──┼─────┼────────┼─────┼─────┼─────┼─────┤│15 │105.05.19 │同業 │ 390,000│ │ │ │├──┼─────┼────────┼─────┼─────┼─────┼─────┤│16 │105.05.20 │同業 │ 246,400│ │ │ │├──┼─────┼────────┼─────┼─────┼─────┼─────┤│17 │105.05.23 │同業 │ 797,500│ │ 8,964,200│ │├──┼─────┼────────┴─────┼─────┼─────┼─────┤│ │ │說明:編號2 至17所示「同業」│ │ │ ││ │ │現金收入合計8,957,500 元,加│ │ │ ││ │ │計編號24「黃單補回」所載金額│ │ │ ││ │ │696,000元,合計9,653,500 元 │ │ │ ││ │ │即編號26「同業」所示金額。 │ │ │ ││ │ │ │ │ │ │├──┼─────┼────────┬─────┼─────┼─────┼─────┤│18 │105.05.25 │虎嫂 │ │ 2,313,800│ │ │├──┼─────┼────────┼─────┼─────┼─────┼─────┤│19 │ │雷嫂 │ │ 2,327,400│ │ │├──┼─────┼────────┼─────┼─────┼─────┼─────┤│20 │ │娥 │ │ 491,450│ │ │├──┼─────┼────────┼─────┼─────┼─────┼─────┤│21 │ │柯姐 │ │ 1,350,933│ │ │├──┼─────┼────────┼─────┼─────┼─────┼─────┤│22 │ │書妍 │ │ 1,807,800│ │ │├──┼─────┼────────┼─────┼─────┼─────┼─────┤│23 │ │奕蓁 │ │ 643,800│ 29,017│ │├──┼─────┼────────┼─────┼─────┼─────┼─────┤│24 │ │黃單補回 │ 696,000│ 696,000│ 29,017│ │├──┼─────┼────────┼─────┼─────┼─────┼─────┤│25 │ │ │退回 │(轉安利得 │ │ ││ │ │ │ │標金) │ │ │├──┼─────┼────────┼─────┼─────┼─────┼─────┤│26 │ │ │ │ │同業 │ 9,653,500││ │ │ │ │ ├─────┴─────┤│ │ │ │ │ │【說明】:與附表三(20)││ │ │ │ │ │ 105 年5 月份「同業往 ││ │ │ │ │ │來」現金支出9,574,500 ││ │ │ │ │ │元,兩者差額79,000元。││ │ │ │ │ │ │└──┴─────┴────────┴─────┴─────┴───────────┘┌─────────────────────────────────────────┐│(21)105年6月(偵1卷第180頁反面) │├──┬─────┬────────┬─────┬─────┬─────┬─────┤│編號│日期 │明細 │現金收入 │支出 │餘額 │備註 │├──┼─────┼────────┼─────┼─────┼─────┼─────┤│1 │ │ │ │ │ 29,017│ │├──┼─────┼────────┼─────┼─────┼─────┼─────┤│2 │105.05.26 │黃單加會30會 │ 308,000│ 308,000│ 5月│奕蓁 │├──┼─────┼────────┼─────┼─────┼─────┼─────┤│3 │105.05.26 │黃單加會30會 │ 309,000│ 309,000│ 5月│秀娥 │├──┼─────┼────────┼─────┼─────┼─────┼─────┤│4 │105.05.28 │黃單加會30會 │ 309,000│ 309,000│ │書妍 │├──┼─────┼────────┼─────┼─────┼─────┼─────┤│5 │105.06.13 │ │ 200,000│ │ │ │├──┼─────┼────────┼─────┼─────┼─────┼─────┤│6 │105.06.20 │ │ 200,000│ │ │ │├──┼─────┼────────┼─────┼─────┼─────┼─────┤│7 │ │同業 │ 5,899,600│ │ │ │├──┼─────┼────────┼─────┼─────┼─────┼─────┤│8 │105.06.25 │慧綺黃單加會 │ 212,800│ 212,800│ │慧綺 │├──┼─────┼────────┼─────┼─────┼─────┼─────┤│9 │ │趙姐 │ │ 74,800│ │ │├──┼─────┼────────┼─────┼─────┼─────┼─────┤│10 │ │書妍 │ │ 1,683,000│ │ │├──┼─────┼────────┼─────┼─────┼─────┼─────┤│11 │ │虎嫂 │ │ 1,942,800│ │ │├──┼─────┼────────┼─────┼─────┼─────┼─────┤│12 │ │雷嫂 │ │ 2,025,000│ │ │├──┼─────┼────────┼─────┼─────┼─────┼─────┤│13 │ │奕蓁 │ │ 620,600│ │ │├──┼─────┼────────┼─────┼─────┼─────┼─────┤│14 │ │秀娥 │ │ 228,900│ │ │├──┼─────┼────────┼─────┼─────┼─────┼─────┤│15 │105.06.25 │ │ 250,000│ │ 3,517│ │├──┼─────┼────────┼─────┴─────┼─────┼─────┤│16 │ │ │【說明】:編號2 至15現│ │ ││ │ │ │金收入合計7,688,400 元│ │ ││ │ │ │,即編號17「同業」金額│ │ ││ │ │ │。 │ │ │├──┼─────┼────────┼───────────┼─────┼─────┤│17 │ │ │同業7,688,400 │ │ ││ │ │ ├───────────┤ │ ││ │ │ │【說明】:與附表三(21)│ │ ││ │ │ │ 105 年6 月「同業往來 │ │ ││ │ │ │」6,469,400 元,兩者差│ │ ││ │ │ │額1,219,000 元。 │ │ │└──┴─────┴────────┴───────────┴─────┴─────┘附表五:

┌──┬─────────┬───┬────┬─────────────────┐│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 │持有人 │備註 │├──┼─────────┼───┼────┼─────────────────┤│1 │現金(新臺幣) │170000│李書帆 │編號1至14於107年3月27日在屏東市廣 ││ │ │元 │ │東路870巷4弄29之2號扣得。 ││ │ │ │ ├─────────────────┤│ │ │ │ │(原編號3-1) ││ │ │ │ │贓款字第00000000號 │├──┼─────────┼───┼────┼─────────────────┤│2 │橡皮印章(郭津吟) │3個 │李書帆 │(原編號3-2) ││ │ │ │ │含1個連續印章、2個橡皮印章,均刻「││ │ │ │ │郭津吟」字樣 │├──┼─────────┼───┼────┼─────────────────┤│3 │印章(李書帆) │1個 │李書帆 │(原編號3-3) ││ │ │ │ │木製私章、刻「李書帆」字樣 │├──┼─────────┼───┼────┼─────────────────┤│4 │印章(李雅雯) │1個 │李書帆 │(原編號3-4) ││ │ │ │ │木製私章、刻「李雅雯」字樣 │├──┼─────────┼───┼────┼─────────────────┤│5 │印章(陳冠成) │1個 │李書帆 │(原編號3-5) ││ │ │ │ │木製私章、刻「陳冠成」字樣 │├──┼─────────┼───┼────┼─────────────────┤│6 │安利互助聯誼會空白│1本 │李書帆 │(原編號3-6) ││ │競標單 │ │ │ │├──┼─────────┼───┼────┼─────────────────┤│7 │安利互助聯誼會空白│1本 │李書帆 │(原編號3-7) ││ │得標單 │ │ │ │├──┼─────────┼───┼────┼─────────────────┤│8 │安利互助聯誼會資料│1本 │李書帆 │(原編號3-8) ││ │夾 │ │ │內含直銷組織圖、會員名冊、得標紀錄││ │ │ │ │、安利互助會合會簿、安家關懷協會收││ │ │ │ │據、安利互助聯誼會入會申請書、會單││ │ │ │ │等資料置放於資料夾內成冊 │├──┼─────────┼───┼────┼─────────────────┤│9 │HTC 廠牌紅色手機( │1支 │李書帆 │(原編號3-9) ││ │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 │SIM 卡、序號358716│ │ │ ││ │000000000) │ │ │ │├──┼─────────┼───┼────┼─────────────────┤│10 │「安家關懷協會」名│1張 │李書帆 │(原編號3-10) ││ │片 │ │ │「安家關懷協會」理事-李書帆 │├──┼─────────┼───┼────┼─────────────────┤│11 │安利聯誼互助會計帳│2本 │鍾惠美 │(原編號3-11) ││ │筆記簿 │ │ │ │├──┼─────────┼───┼────┼─────────────────┤│12 │得標試算參考表 │6張 │鍾惠美 │(原編號3-12) │├──┼─────────┼───┼────┼─────────────────┤│13 │真善美家族聯誼會宣│1本 │鍾惠美 │(原編號3-13) ││ │傳文宣 │ │ │文宣標題「成功掌握理財資訊-2014主 ││ │ │ │ │流事業」 │├──┼─────────┼───┼────┼─────────────────┤│14 │安利互助聯誼會宣傳│1本 │鍾惠美 │(原編號3-14) ││ │文宣 │ │ │文宣標題「走出舊思想、迎向新思維」│├──┼─────────┼───┼────┼─────────────────┤│15 │安利互助聯誼會合會│2張 │趙秀娥 │編號15至18所示物品於107年3月27日在││ │簿 │ │ │高雄市○○區○○路000號扣得。 ││ │ │ │ ├─────────────────┤│ │ │ │ │(原編號11-1) ││ │ │ │ │安利互助聯誼會-會員:陳O蘭合會簿1││ │ │ │ │張、債權轉讓同意書1張 │├──┼─────────┼───┼────┼─────────────────┤│16 │安利互助聯誼會空白│1張 │趙秀娥 │(原編號11-2) ││ │協議書 │ │ │「安利互助聯誼會」協議以「真善美互││ │ │ │ │助會」資產債權轉帳扣抵安利互助會合││ │ │ │ │會金 │├──┼─────────┼───┼────┼─────────────────┤│17 │富麗互助聯誼會空白│1張 │趙秀娥 │(原編號11-3) ││ │協議書 │ │ │「富麗互助聯誼會」協議以「真善美互││ │ │ │ │助會」資產債權轉帳扣抵富麗互助會合││ │ │ │ │會金 │├──┼─────────┼───┼────┼─────────────────┤│18 │IPHONE粉紅色手機( │1支 │趙秀娥 │(原編號11-4) ││ │含門號0000000000號│ │ │內有與未○○等人之LINE對話紀錄(即 ││ │SIM卡、序號0000000│ │ │本院卷六第11至242頁) ││ │00000000) │ │ │ │├──┼─────────┼───┼────┼─────────────────┤│19 │郵局無摺存款收執聯│12張 │趙秀娥 │編號19至37所示物品於107年3月27日在││ │、仁武區農會匯款回│ │ │高雄市○○區○○街000巷0弄00號扣得││ │條(吳O珍) │ │ ├─────────────────┤│ │ │ │ │(原編號5-1) ││ │ │ │ │戶名、收款人:吳O珍 │├──┼─────────┼───┼────┼─────────────────┤│20 │仁武區農會匯款回條│11張 │趙秀娥 │(原編號5-2) ││ │(陳O智) │ │ │戶名、收款人:陳O智 │├──┼─────────┼───┼────┼─────────────────┤│21 │郵局無摺存款收執聯│8張 │趙秀娥 │(原編號5-3) ││ │、仁武區農會匯款回│ │ │戶名、收款人:凌O昇 ││ │條(凌O昇) │ │ │ │├──┼─────────┼───┼────┼─────────────────┤│22 │郵局無摺存款收執聯│16張 │趙秀娥 │(原編號5-4) ││ │、仁武區農會匯款回│ │ │戶名、收款人:黃O香 ││ │條(黃O香) │ │ │ │├──┼─────────┼───┼────┼─────────────────┤│23 │還款估價單、郵局無│11張 │趙秀娥 │(原編號5-5) ││ │摺存款收執聯、仁武│ │ │戶名、收款人:盧O辰 ││ │區農會匯款回條(盧 │ │ │ ││ │O辰) │ │ │ │├──┼─────────┼───┼────┼─────────────────┤│24 │郵局無摺存款收執聯│6張 │趙秀娥 │(原編號5-6) ││ │、仁武區農會匯款回│ │ │戶名、收款人:莊O蓉 ││ │條(莊O蓉) │ │ │ │├──┼─────────┼───┼────┼─────────────────┤│25 │仁武區農會匯款回條│13張 │趙秀娥 │(原編號5-7)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 │ │收款人:林O連 ││ │書(林O連) │ │ │ │├──┼─────────┼───┼────┼─────────────────┤│26 │仁武區農會匯款回條│4張 │趙秀娥 │(原編號5-8) ││ │(王劉O金) │ │ │收款人:王劉O金 │├──┼─────────┼───┼────┼─────────────────┤│27 │仁武區農會匯款回條│8張 │趙秀娥 │(原編號5-9)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 │ │收款人:林O旭 ││ │書(林O旭) │ │ │ │├──┼─────────┼───┼────┼─────────────────┤│28 │郵局無摺存款收執聯│3張 │趙秀娥 │(原編號5-10) ││ │、仁武區農會匯款回│ │ │戶名、收款人:蔡O霞 ││ │條(蔡O霞) │ │ │ │├──┼─────────┼───┼────┼─────────────────┤│29 │郵局無摺存款收執聯│3張 │趙秀娥 │(原編號5-11) ││ │、仁武區農會匯款回│ │ │戶名、收款人:林O美 ││ │條(林O美) │ │ │ │├──┼─────────┼───┼────┼─────────────────┤│30 │郵局無摺存款收執聯│10張 │趙秀娥 │(原編號5-12) ││ │、仁武區農會匯款回│ │ │戶名、收款人:洪O綾 ││ │條(洪O綾) │ │ │ │├──┼─────────┼───┼────┼─────────────────┤│31 │仁武區農會匯款回條│9張 │趙秀娥 │(原編號5-13)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 │ │收款人:陳O月 ││ │書(陳O月) │ │ │ │├──┼─────────┼───┼────┼─────────────────┤│32 │還款估價單、仁武區│5張 │趙秀娥 │(原編號5-14) ││ │農會匯款回條(林O │ │ │收款人:辛○○ ││ │芬) │ │ │ │├──┼─────────┼───┼────┼─────────────────┤│33 │郵局無摺存款收執聯│6張 │趙秀娥 │(原編號5-15) ││ │、仁武區農會匯款回│ │ │戶名、收款人:莊O珍 ││ │條(莊O珍) │ │ │ │├──┼─────────┼───┼────┼─────────────────┤│34 │郵局無摺存款收執聯│3張 │趙秀娥 │(原編號5-16) ││ │、仁武區農會匯款回│ │ │戶名、收款人:陳O仙 ││ │條(陳O仙) │ │ │ │├──┼─────────┼───┼────┼─────────────────┤│35 │仁武區農會匯款回條│2張 │趙秀娥 │(原編號5-17) ││ │(戌○○) │ │ │戶名、收款人:戌○○ │├──┼─────────┼───┼────┼─────────────────┤│36 │仁武區農會匯款回條│3張 │趙秀娥 │(原編號5-18)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 │ │收款人:陳O蘭 ││ │書(陳O蘭) │ │ │ │├──┼─────────┼───┼────┼─────────────────┤│37 │仁武區農會匯款回條│3張 │趙秀娥 │(原編號5-19) ││ │(羅O涓) │ │ │收款人:羅O涓 │├──┼─────────┼───┼────┼─────────────────┤│38 │IPOHNE銀色手機(含 │1支 │呂秀蓮 │編號38至56所示物品於107年3月27日在││ │門號0000000000號 │ │ │高雄市○○區○○路○段000號扣得。 ││ │SIM卡、序號: │ │ ├─────────────────┤│ │000000000000000) │ │ │(原編號2-1) │├──┼─────────┼───┼────┼─────────────────┤│39 │郵政存簿儲金簿 │1本 │呂秀蓮 │(原編號2-2) ││ │ │ │ │鳳山新甲郵局、00000000000000、戶名││ │ │ │ │:呂秀蓮 │├──┼─────────┼───┼────┼─────────────────┤│40 │試算參考表及會員得│1本 │呂秀蓮 │(原編號2-3) ││ │標金/繳款明細表 │ │(所有人 │內含參加6 會試算參考表(7800元、82││ │ │ │為柯致宇│00元、8400元)及會員繳費、得標金明││ │ │ │) │細表。 │├──┼─────────┼───┼────┼─────────────────┤│41 │和解書 │2張 │呂秀蓮 │(原編號2-4) ││ │ │ │(所有人 │真善美互助聯誼會與會員簽立之和解書││ │ │ │為柯致宇│ ││ │ │ │) │ │├──┼─────────┼───┼────┼─────────────────┤│42 │筆記簿 │1本 │呂秀蓮 │(原編號2-5、見他2卷第234至237頁) ││ │ │ │(所有人 │會員繳款記錄 ││ │ │ │為柯致宇│ ││ │ │ │) │ │├──┼─────────┼───┼────┼─────────────────┤│43 │安利合會(終止)空白│2張 │呂秀蓮 │(原編號2-6) ││ │協議書 │ │(所有人 │安利互助聯誼會停會與會員協議攤還合││ │ │ │為柯致宇│會金 ││ │ │ │) │ │├──┼─────────┼───┼────┼─────────────────┤│44 │結清分配表 │3張 │呂秀蓮 │(原編號2-7) ││ │ │ │(所有人 │記載會員標會方式、時間及結清金額 ││ │ │ │為柯致宇│ ││ │ │ │) │ │├──┼─────────┼───┼────┼─────────────────┤│45 │真善美自治互助聯誼│1張 │呂秀蓮 │(原編號2-8) ││ │會會員權益促進(自 │ │(所有人 │ ││ │救)會委任名冊 │ │為柯致宇│ ││ │ │ │) │ │├──┼─────────┼───┼────┼─────────────────┤│46 │玉山銀行支票影本 │2張 │呂秀蓮 │(原編號2-9) ││ │ │ │(所有人 │內含5張票據,發票人為柯致宇、支票 ││ │ │ │為柯致宇│付款帳號000000000。 ││ │ │ │) │ │├──┼─────────┼───┼────┼─────────────────┤│47 │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2張 │呂秀蓮 │(原編號2-10)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 │ │收款人:游O銘 ││ │書 │ │ │ │├──┼─────────┼───┼────┼─────────────────┤│48 │安利、富麗互助聯誼│1袋 │呂秀蓮 │(原編號2-11,含2-11-1至2-11-40) ││ │會同意書 │ │(所有人 │內含40個資料夾,各資料夾內有互助會││ │ │ │為柯致宇│會員協議結清同意書;部分資料夾內尚││ │ │ │) │有結清金額表、試算參考表、匯款單等││ │ │ │ │。 │├──┼─────────┼───┼────┼─────────────────┤│49 │筆記本 │1本 │呂秀蓮 │(原編號2-12) ││ │ │ │(所有人 │內含安利、富麗互助聯誼會會員繳費紀││ │ │ │為柯致宇│錄 ││ │ │ │) │ │├──┼─────────┼───┼────┼─────────────────┤│50 │安利、富麗互助聯誼│1本 │呂秀蓮 │( 原編號2-13,見他2 卷第243 至253 ││ │會會員資料 │ │(所有人 │頁) 按會員姓名、組別、購買月份等而││ │ │ │為柯致宇│區分「7800」、「8200」、「8400」,││ │ │ │) │及會員協議書、同意書及試算參考表,││ │ │ │ │並有以呂秀蓮名義匯款之匯款單。 │├──┼─────────┼───┼────┼─────────────────┤│51 │還款記帳資料 │1本 │呂秀蓮 │(原編號2-14) ││ │ │ │(所有人 │ ││ │ │ │為柯致宇│ ││ │ │ │) │ │├──┼─────────┼───┼────┼─────────────────┤│52 │真善美互助聯誼會凍│6張 │呂秀蓮 │(原編號2-15) ││ │結資金明細表 │ │(所有人 │ ││ │ │ │為柯致宇│ ││ │ │ │) │ │├──┼─────────┼───┼────┼─────────────────┤│53 │安利互助聯誼會會員│3張 │呂秀蓮 │( 原編號2-16,見他2 卷第256 至257 ││ │記帳資料 │ │(所有人 │頁) ││ │ │ │為柯致宇│ ││ │ │ │) │ │├──┼─────────┼───┼────┼─────────────────┤│54 │富麗互助聯誼會會員│3張 │呂秀蓮 │( 原編號2-17,見他2 卷第254 至255 ││ │記帳資料 │ │(所有人 │頁) ││ │ │ │為柯致宇│ ││ │ │ │) │ │├──┼─────────┼───┼────┼─────────────────┤│55 │債權轉讓同意書 │1本 │呂秀蓮 │(原編號2-18) ││ │ │ │(所有人 │內含會員將真善美互助聯誼會債權轉讓││ │ │ │為柯致宇│他人之同意書10張 ││ │ │ │) │ │├──┼─────────┼───┼────┼─────────────────┤│56 │會員銀行帳戶資料 │1本 │呂秀蓮 │(原編號2-19) ││ │ │ │(所有人 │內含會員銀行帳戶資料及合會明細 ││ │ │ │為柯致宇│ ││ │ │ │) │ │├──┼─────────┼───┼────┼─────────────────┤│57 │A 合議組10號1800 │1本 │柯致宇 │編號57至83所示物品於107年4月26日在││ │會員名冊 │ │ │高雄市○○區○○路○段000號地下室 ││ │ │ │ │扣得。 ││ │ │ │ ├─────────────────┤│ │ │ │ │(原編號1) ││ │ │ │ │商品類別:合議固定組、起會日期:10││ │ │ │ │4 年9 月10日起至105 年1 月10日、組││ │ │ │ │別:Z000000000至A00000000 之會員編││ │ │ │ │號及姓名。 │├──┼─────────┼───┼────┼─────────────────┤│58 │A 合議組15號1800 │1本 │柯致宇 │(原編號2) ││ │會員名冊 │ │ │商品類別:合議固定組、起會日期:10││ │ │ │ │4 年5 月15日起至104 年8 月15日、組││ │ │ │ │別:Z000000000至Z000000000之會員編││ │ │ │ │號及姓名(組別Z000000000後附之「協││ │ │ │ │議得標順序同意表」記載本組合議標金││ │ │ │ │均為1800元)。 │├──┼─────────┼───┼────┼─────────────────┤│59 │A 合議組20號1800 │1本 │柯致宇 │(原編號3) ││ │會員名冊 │ │ │商品類別:合議固定組、起會日期:10││ │ │ │ │4 年9 月20日起至105 年1 月20日、組││ │ │ │ │別:Z000000000至Z000000000之會員編││ │ │ │ │號及姓名。 │├──┼─────────┼───┼────┼─────────────────┤│60 │A 合議標金組上期 │1本 │柯致宇 │(原編號4) ││ │會員名冊 │ │ │商品類別:合議固定組、起會日期:10││ │ │ │ │5 年2 月10日起至105 年7 月10日、組││ │ │ │ │別:Z000000000至Z000000000之會員編││ │ │ │ │號及姓名。 │├──┼─────────┼───┼────┼─────────────────┤│61 │A 合議標金組下期 │1本 │柯致宇 │(原編號5) ││ │會員名冊 │ │ │商品類別:合議固定組、起會日期:10││ │ │ │ │5 年2 月10日起至105 年5 月20日、組││ │ │ │ │別:Z000000000至Z000000000之會員編││ │ │ │ │號及姓名。 │├──┼─────────┼───┼────┼─────────────────┤│62 │D 協議順序組10號 │1本 │柯致宇 │(原編號6) ││ │1800會員名冊 │ │ │商品類別:抽籤順序組、起會日期:10││ │ │ │ │4 年10月10日起至105 年1 月10日、組││ │ │ │ │別:Z000000000至Z000000000之會員編││ │ │ │ │號及姓名(每組後附之「協議得標順序││ │ │ │ │同意表」記載A :會員名、B :會員名││ │ │ │ │、C :會員名、D :會員名及本組合議││ │ │ │ │標金均為1800元)。 │├──┼─────────┼───┼────┼─────────────────┤│63 │D 協議順序組15號 │1本 │柯致宇 │(原編號7) ││ │1800會員名冊 │ │ │1.商品類別:公開競標組、起會日期:││ │ │ │ │ 104 年5 月15日起至104 年12月15日││ │ │ │ │ 、組別:Z000000000 至Z000000000││ │ │ │ │ 之會員編號及姓名(其中組別S15071││ │ │ │ │ 5014、Z000000000均記載「順著號碼││ │ │ │ │ 開」等語)。 ││ │ │ │ │2.商品類別:抽籤順序組、起會日期:││ │ │ │ │ 104 年5 月15日起至104 年8 月15日││ │ │ │ │ 、組別:Z000000000至Z000000000之││ │ │ │ │ 會員編號及姓名。 │├──┼─────────┼───┼────┼─────────────────┤│64 │D 協議順序組20號 │1本 │柯致宇 │(原編號8) ││ │1800 │ │ │商品類別:抽籤順序組、起會日期:10││ │ │ │ │4 年8 月20日起至105 年1 月20日、組││ │ │ │ │別:Z000000000至Z000000000之會員編││ │ │ │ │號及姓名(其中「協議得標順序同意表││ │ │ │ │」記載A :會員名、B :會員名、C :││ │ │ │ │會員名、D :會員名及本組合議標金均││ │ │ │ │為1800元)。 │├──┼─────────┼───┼────┼─────────────────┤│65 │S 公開競標組上期 │1本 │柯致宇 │(原編號9) ││ │會員名冊 │ │ │1.商品類別:公開競標組、起會日期:││ │ │ │ │ 105 年5 月10日、組別:Z000000000││ │ │ │ │ 、Z000000000之會員編號及姓名(會││ │ │ │ │ 簿領取欄有領取人簽名)。 ││ │ │ │ │2.商品類別:公開競標組、起會日期:││ │ │ │ │ 105 年2 月10日起至105 年8 月10日││ │ │ │ │ 、組別:Z000000000至Z000000000之││ │ │ │ │ 會員編號及姓名(會簿領取欄有領取││ │ │ │ │ 人簽名)。 │├──┼─────────┼───┼────┼─────────────────┤│66 │S公開競標組上期 │1本 │柯致宇 │(原編號10) ││ │會員名冊 │ │ │1.商品類別:公開競標組、起會日期:││ │ │ │ │ 105 年5 月10日、組別:Z000000000││ │ │ │ │ 、Z000000000之會員編號及姓名(會││ │ │ │ │ 簿領取欄均空白)。 ││ │ │ │ │2.商品類別:公開競標組、起會日期:││ │ │ │ │ 105 年2 月10日起至105 年8 月10日││ │ │ │ │ 、組別:Z000000000至Z000000000之││ │ │ │ │ 會員編號及姓名(會簿領取欄均空白││ │ │ │ │ )。 │├──┼─────────┼───┼────┼─────────────────┤│67 │S 公開競標組下期 │1本 │柯致宇 │(原編號11) ││ │會員名冊 │ │ │商品類別:公開競標組、起會日期:10││ │ │ │ │5 年2 月20日起至105 年8 月20日、組││ │ │ │ │別:Z000000000至Z000000000之會員編││ │ │ │ │號及姓名(會簿領取欄有領取人簽名)││ │ │ │ │。 │├──┼─────────┼───┼────┼─────────────────┤│68 │S 公開競標組下期 │1本 │柯致宇 │(原編號12) ││ │會員名冊 │ │ │商品類別:公開競標組、起會日期:10││ │ │ │ │5 年2 月20日起至105 年8 月20日、組││ │ │ │ │別:Z000000000至Z000000000之會員編││ │ │ │ │號及姓名(會簿領取欄均空白)。 │├──┼─────────┼───┼────┼─────────────────┤│69 │D 協商順序組上期 │1本 │柯致宇 │(原編號13) ││ │會員名冊 │ │ │商品類別:抽籤順序組、起會日期:10││ │ │ │ │5 年2 月10日起至105 年8 月10日、組││ │ │ │ │別:Z000000000至Z000000000之會員編││ │ │ │ │號及姓名(各組別後附之「協議得標順││ │ │ │ │序同意表」記載A :會員名、B :會員││ │ │ │ │名、C :會員名、D :會員名及本組合││ │ │ │ │議標金均為1600元)。 │├──┼─────────┼───┼────┼─────────────────┤│70 │D 協議順序組上期 │1本 │柯致宇 │(原編號14) ││ │會員名冊 │ │ │1.商品類別:合議固定組、起會日期:││ │ │ │ │ 103 年11月10日起至104 年4 月10日││ │ │ │ │ 、組別:A0000000至Z000000000之會││ │ │ │ │ 員編號及姓名(各組別後附之「協議││ │ │ │ │ 得標順序同意表」記載會首為呂秀蓮││ │ │ │ │ 、本組合議標金均為2200元)。 ││ │ │ │ │2.商品類別:公開競標組、起會日期:││ │ │ │ │ 103 年10月10日起至103 年12月10日││ │ │ │ │ 、組別:S0000000至S0000000之會員││ │ │ │ │ 編號及姓名(各組別後附之「協議得││ │ │ │ │ 標順序同意表」記載會首為李書帆、││ │ │ │ │ 本組合議標金均為2200元)。 ││ │ │ │ │3.商品類別:抽籤順序組、起會日期:││ │ │ │ │ 103 年11月10日起至104 年4 月10日││ │ │ │ │ 、組別:D0000000至Z000000000之會││ │ │ │ │ 員編號及姓名(各組別後附之「協議││ │ │ │ │ 得標順序同意表」記載A :會員名、││ │ │ │ │ B :會員名、C :會員名、D :會員││ │ │ │ │ 名及本組合議標金均為2200元)。 │├──┼─────────┼───┼────┼─────────────────┤│71 │D 協商順序組下期 │1本 │柯致宇 │(原編號15) ││ │會員名冊 │ │ │商品類別:抽籤順序組、起會日期: ││ │ │ │ │105 年2 月20日起至105 年7 月20日、││ │ │ │ │組別:D00000000 至Z000000000之會員││ │ │ │ │編號及姓名(各組別後附之「協議得標││ │ │ │ │順序同意表」記載A :會員名、B :會││ │ │ │ │員名、C :會員名、D :會員名及本組││ │ │ │ │合議標金均為1600元)。 │├──┼─────────┼───┼────┼─────────────────┤│72 │D 協議順序組下期 │1本 │柯致宇 │(原編號16) ││ │會員名冊 │ │ │1.商品類別:合議固定組、起會日期:││ │ │ │ │ 103 年11月20日起至104 年4 月20日││ │ │ │ │ 、組別:A0000000至Z000000000之會││ │ │ │ │ 員編號及姓名(各組別後附之「協議││ │ │ │ │ 得標順序同意表」記載會首為呂秀蓮││ │ │ │ │ 、本組合議標金均為2200元,其中組││ │ │ │ │ 別A0000000、A0000000、A0000000、││ │ │ │ │ A0000000、A0000000則記載會首為李││ │ │ │ │ 書帆,未記載本組合議標金金額)。││ │ │ │ │2.商品類別:公開競標組、起會日期:││ │ │ │ │ 103 年11月20日起至104 年4 月20日││ │ │ │ │ 、組別:S0000000至Z000000000之會││ │ │ │ │ 員編號及姓名(各組別後附之「協議││ │ │ │ │ 得標順序同意表」記載會首為李書帆││ │ │ │ │ ,未記載本組合議標金,然其中組別││ │ │ │ │ S0000000會簿領取欄由陳珏蓉簽名領││ │ │ │ │ 取,及本組合議標金均為2200元)。││ │ │ │ │3.商品類別:抽籤順序組、起會日期:││ │ │ │ │ 103 年11月20日起至104 年4 月20日││ │ │ │ │ 、組別:D0000000至Z000000000之會││ │ │ │ │ 員編號及姓名(各組別後附之「協議││ │ │ │ │ 得標順序同意表」記載A :會員名、││ │ │ │ │ B :會員名、C :會員名、D :會員││ │ │ │ │ 名及本組合議標金均為2200元,其中││ │ │ │ │ 組別D0000000會簿領取欄位,會員姓││ │ │ │ │ 名黃金柳、黃金珠均由陳珏蓉簽名領││ │ │ │ │ 取)。 │├──┼─────────┼───┼────┼─────────────────┤│73 │「家族聯誼會」收支│1本 │柯致宇 │( 原編號17) (見偵1 卷第87頁正面至││ │明細表 │ │ │180 頁反面)自103 年10月起至105 年││ │ │ │ │6 月間之收支明細、月份會員收支報表││ │ │ │ │、簽收表。 │├──┼─────────┼───┼────┼─────────────────┤│74 │謝趙錦姿標金收支簽│1本 │柯致宇 │(原編號18) ││ │收表及會員退會資料│ │ │內含謝趙錦姿104年4月起至105年4月之││ │ │ │ │標金收支簽收表;「安利互助聯誼會」││ │ │ │ │退會扣抵會費明細表、退會申請書、合││ │ │ │ │會簿,放置於資料夾成冊(內有9個資料││ │ │ │ │夾)。 │├──┼─────────┼───┼────┼─────────────────┤│75 │謝趙錦姿「安利退會│1本 │柯致宇 │(原編號19) ││ │扣抵會費」明細表 │ │ │內含謝趙錦姿「安利互助聯誼會」會單││ │ │ │ │、106年1月18日退會申請書、106年1月││ │ │ │ │18日安利退會扣抵會費明細表。 │├──┼─────────┼───┼────┼─────────────────┤│76 │會員曾建源等人相關│1本 │柯致宇 │(原編號20) ││ │合會簿、繳款/ 得標│ │ │內含試算參考表、會員繳款/得標明細 ││ │明細 │ │ │、「安利互助聯誼會」合會簿、10-1自││ │ │ │ │安利領取之得標金紀錄表。 │├──┼─────────┼───┼────┼─────────────────┤│77 │謝趙錦姿月份會員收│1本 │柯致宇 │(原編號21) ││ │支報表 │ │ │謝趙錦姿月份會員收支報表及簽收表,││ │ │ │ │格式同編號73。 │├──┼─────────┼───┼────┼─────────────────┤│78 │會員得標繳款明細表│1箱 │柯致宇 │(原編號22) ││ │ │ │ │內含招攬下線會員名冊、各會員繳款明││ │ │ │ │細表 │├──┼─────────┼───┼────┼─────────────────┤│79 │新入會收款帳單列印│4紙 │柯致宇 │(原編號23) ││ │ │ │ │記載繳款日(103 年10月10日起至105 ││ │ │ │ │年3 月10日)、會員編號、姓名、折扣││ │ │ │ │、現金及支票,「2200」:103 年10月││ │ │ │ │10日至104 年3 月25日,「1800」:10││ │ │ │ │4 年4 月10日至104 年12月5 日,「16││ │ │ │ │00」:105 年1 月9 日至105 年3 月10││ │ │ │ │日。 │├──┼─────────┼───┼────┼─────────────────┤│80 │謝趙錦姿下線會員得│1本 │柯致宇 │(原編號24) ││ │標金簽收表 │ │ │謝趙錦姿下線會員天○○等人得標金簽││ │ │ │ │收表及104 年4 月份起至104 年8 月份││ │ │ │ │簽收表。 │├──┼─────────┼───┼────┼─────────────────┤│81 │安利、富麗互助聯誼│1本 │柯致宇 │(原編號25) ││ │會開銷明細表 │ │ │內含103年1月1日起至105年6月31日之 ││ │ │ │ │明細分類帳 │├──┼─────────┼───┼────┼─────────────────┤│82 │使用存摺明細 │1本 │柯致宇 │(原編號26) ││ │ │ │ │姓名:陳麗珠 │├──┼─────────┼───┼────┼─────────────────┤│83 │退服務費簽收表 │2張 │柯致宇 │(原編號27) │├──┼─────────┼───┼────┼─────────────────┤│84 │互助聯誼會空白表單│1本 │乙○○ │編號84至87所示物品於107年4月26日在││ │ │ │ │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扣得。 ││ │ │ │ ├─────────────────┤│ │ │ │ │(原編號2) ││ │ │ │ │內含一般表格 │├──┼─────────┼───┼────┼─────────────────┤│85 │開標資料 │1本 │乙○○ │(原編號3) │├──┼─────────┼───┼────┼─────────────────┤│86 │呂秀蓮(JUDY姐)下線│1本 │乙○○ │(原編號4) ││ │會員得標繳款名冊 │ │ │內含安利、富麗互助聯誼會會員得標、││ │ │ │ │繳款金額表、得標明細,放置於資料夾││ │ │ │ │成冊。 │├──┼─────────┼───┼────┼─────────────────┤│87 │ASUS牌筆記型電腦( │1臺 │乙○○ │(原編號1) ││ │含電源線2條) │ │ │乙○○個人所有,與本案無關。 │├──┼─────────┼───┼────┼─────────────────┤│88 │真善美自治互助聯誼│4張 │謝趙錦姿│編號88至94所示物品於107年3月27日在││ │會會員權益促進(自 │ │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2樓扣得。││ │救)會委任名冊 │ │ ├─────────────────┤│ │ │ │ │(原編號4-1) │├──┼─────────┼───┼────┼─────────────────┤│89 │下線表 │1張 │謝趙錦姿│(原編號4-2) │├──┼─────────┼───┼────┼─────────────────┤│90 │「真的退休金」 │1本 │謝趙錦姿│(原編號4-3) ││ │帳號:00000-00號 │ │ │內載謝趙錦姿抵扣、收入明細 ││ │戶名:謝趙錦姿 │ │ │ │├──┼─────────┼───┼────┼─────────────────┤│91 │會員得標金手寫記錄│53張 │謝趙錦姿│(原編號4-4) ││ │ │ │ │(原清單記載16張) │├──┼─────────┼───┼────┼─────────────────┤│92 │會員得標金手寫記錄│3張 │謝趙錦姿│(原編號4-5) ││ │ │ │ │記載104年3月5日起至104年8月25日會 ││ │ │ │ │員得標金紀錄 │├──┼─────────┼───┼────┼─────────────────┤│93 │安利互助聯誼會退費│39張 │謝趙錦姿│(原編號4-6) ││ │資料表 │ │ │「安利互助聯誼會」自104年3月15日至││ │ │ │ │105年2月28日間退費資料表 │├──┼─────────┼───┼────┼─────────────────┤│94 │合會簿 │1本 │謝趙錦姿│(原編號4-7) ││ │ │ │ │內含標示「安利共同管理委員會」、「││ │ │ │ │富麗」合會簿 │├──┼─────────┼───┼────┼─────────────────┤│95 │安利互助聯誼會會單│3張 │孫環玲 │編號95至101所示物品於107年3月27日 ││ │ │ │ │在高雄市○○區○○○路0巷00號5樓扣││ │ │ │ │得。 ││ │ │ │ ├─────────────────┤│ │ │ │ │( 原編號9-1-1 至9-1-3 ,見他3卷第 ││ │ │ │ │80至82 頁) 「安利互助聯誼會」會單2││ │ │ │ │張及「安利共同管理委員會」合會簿1 ││ │ │ │ │張。 │├──┼─────────┼───┼────┼─────────────────┤│96 │安利、富麗合會事宜│5張 │孫環玲 │( 原編號9-2-1 至9-2-5 ,見他3卷第 ││ │同意書 │ │ │83至87頁) 計算合會金結清金額及每期││ │ │ │ │攤還金額簽收表。 │├──┼─────────┼───┼────┼─────────────────┤│97 │安利互助聯誼會協議│8張 │孫環玲 │( 原編號9-3-1 至9-3-8 ,見他3卷第 ││ │書 │ │ │88至95頁) 計算安利互助會合會金結清││ │ │ │ │金額、每期攤還金額簽收表、約定債權││ │ │ │ │轉讓協議書。 │├──┼─────────┼───┼────┼─────────────────┤│98 │安利退會扣抵會費 │6張 │孫環玲 │( 原編號9-4-1 至9-4-6 ,見他3 卷第││ │明細單 │ │ │96至101 頁) 紀錄安利互助會退會留存││ │ │ │ │金額、扣抵金額等明細。 │├──┼─────────┼───┼────┼─────────────────┤│99 │富麗互助聯誼會會單│6張 │孫環玲 │( 原編號9-5-1 至9-5-6 ,見他3 卷第││ │ │ │ │102 至107頁) │├──┼─────────┼───┼────┼─────────────────┤│100 │富麗互助聯誼會協議│12張 │孫環玲 │( 原編號9-6-1 至9-6-12,見他3卷第 ││ │書 │ │ │108 至119 頁) 計算富麗互助會合會金││ │ │ │ │結清金額、每期攤還金額簽收表、約定││ │ │ │ │債權轉讓協議書。 │├──┼─────────┼───┼────┼─────────────────┤│101 │安利互助聯誼會文宣│1本 │孫環玲 │( 原編號9-7 ,見他3 卷第120 至124 ││ │ │ │ │頁) 文宣標題「走出舊思想迎向新思維││ │ │ │ │」,內載試算參考表同附表一所示。 │├──┼─────────┼───┼────┼─────────────────┤│102 │合會終止試算表 │7張 │陳珏蓉 │編號102至115所示物品於107年3月27日││ │ │ │ │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扣得 ││ │ │ │ ├─────────────────┤│ │ │ │ │(原編號7-1) │├──┼─────────┼───┼────┼─────────────────┤│103 │安利/富麗互助金憑 │21張 │陳珏蓉 │(原編號7-2) ││ │證 │ │ │內含「安利互助聯誼會」互助金憑證10││ │ │ │ │張、「富麗互助聯誼會」互助金憑證10││ │ │ │ │張、「富麗互助聯誼會」退費資料表1 ││ │ │ │ │張。 │├──┼─────────┼───┼────┼─────────────────┤│104 │安利互助聯誼會信封│10個 │陳珏蓉 │(原編號7-3) │├──┼─────────┼───┼────┼─────────────────┤│105 │會員入會申請書 │2張 │陳珏蓉 │(原編號7-4) ││ │ │ │ │大觀園互助會 │├──┼─────────┼───┼────┼─────────────────┤│106 │退會扣抵新會明細表│1張 │陳珏蓉 │(原編號7-5) │├──┼─────────┼───┼────┼─────────────────┤│107 │「大觀園」會單 │1張 │陳珏蓉 │(原編號7-6) ││ │ │ │ │大觀園互助會 │├──┼─────────┼───┼────┼─────────────────┤│108 │同意書及費用支出明│1本 │陳珏蓉 │(原編號7-7) ││ │細 │ │ │原「真善美互助會」會員轉換至「安利││ │ │ │ │互助會」簽立同意書、服務費等費用明││ │ │ │ │細裝訂資料夾成冊。 │├──┼─────────┼───┼────┼─────────────────┤│109 │使用存摺明細資料夾│1本 │陳珏蓉 │(原編號7-8) ││ │ │ │ │內含陳顯文使用存摺明細1張、會員李 ││ │ │ │ │惠美會款簽收單1張、空白「真安互抵 ││ │ │ │ │明細」9張,放置於資料夾內成冊。 │├──┼─────────┼───┼────┼─────────────────┤│110 │名片 │2張 │陳顯文 │(原編號7-9) ││ │ │ │ │「安家關懷協會」理事-李書帆、大觀 ││ │ │ │ │園-陳顯文名片各1張 │├──┼─────────┼───┼────┼─────────────────┤│111 │「大觀園」會單 │1張 │陳珏蓉 │(原編號7-10) ││ │ │ │ │大觀園互助會 │├──┼─────────┼───┼────┼─────────────────┤│112 │安利、富麗合會簿 │1本 │陳珏蓉 │(原編號7-11) ││ │ │ │ │內含「安利共同管理委員會」合會簿、││ │ │ │ │富麗互助會會單。 │├──┼─────────┼───┼────┼─────────────────┤│113 │債權明細表1 │1本 │陳珏蓉 │(原編號7-12) │├──┼─────────┼───┼────┼─────────────────┤│114 │債權明細表2 │1本 │陳珏蓉 │(原編號7-13) │├──┼─────────┼───┼────┼─────────────────┤│115 │暗紅色硬殼線圈記事│1本 │陳珏蓉 │(原編號7-14) ││ │本 │ │ │ │└──┴─────────┴───┴────┴─────────────────┘附表六:

┌────────────────────────────────────────┐│犯罪金額 │├──┬──────┬─────────┬────────────────────┤│編號│時間 │現金收入(新臺幣)│備註 │├──┼──────┼─────────┼────────────────────┤│1 │103年10月 │8,537,700 元 │即附表三(1)現金收入合計欄所示金額 │├──┼──────┼─────────┼────────────────────┤│2 │103年11月 │15,569,200元 │即附表三(2)現金收入合計欄所示金額 │├──┼──────┼─────────┼────────────────────┤│3 │103年12月 │20,760,110元 │即附表三(3)現金收入合計欄所示金額 │├──┼──────┼─────────┼────────────────────┤│4 │104年1月 │26,354,800元 │即附表三(4)現金收入合計欄所示金額 │├──┼──────┼─────────┼────────────────────┤│5 │104年2月 │23,996,300元 │即附表三(5)現金收入合計欄所示金額 │├──┼──────┼─────────┼────────────────────┤│6 │104年3月 │40,847,700元 │即附表三(6)現金收入合計欄所示金額 │├──┼──────┼─────────┼────────────────────┤│7 │104年4月 │39,099,470元 │即附表三(7)現金收入合計欄所示金額 │├──┼──────┼─────────┼────────────────────┤│8 │104年5月 │41,983,700元 │即附表三(8)現金收入合計欄所示金額 │├──┼──────┼─────────┼────────────────────┤│9 │104年6月 │46,702,700元 │即附表三(9)現金收入合計欄所示金額 │├──┼──────┼─────────┼────────────────────┤│10 │104年7月 │53,766,550元 │即附表三(10)現金收入合計欄所示金額 │├──┼──────┼─────────┼────────────────────┤│11 │104年8月 │52,484,350元 │即附表三(11)現金收入合計欄所示金額 │├──┼──────┼─────────┼────────────────────┤│12 │104年9月 │52,964,900元 │即附表三(12)現金收入合計欄所示金額 │├──┼──────┼─────────┼────────────────────┤│13 │104年10月 │61,362,700元 │即附表三(13)現金收入合計欄所示金額 │├──┼──────┼─────────┼────────────────────┤│14 │104年11月 │63,418,000元 │即附表三(14)現金收入合計欄所示金額 │├──┼──────┼─────────┼────────────────────┤│15 │104年12月 │70,799,400元 │即附表三(15)現金收入合計欄所示金額 │├──┼──────┼─────────┼────────────────────┤│16 │105年1月 │69,484,800元 │即附表三(16)現金收入合計欄所示金額 │├──┼──────┼─────────┼────────────────────┤│17 │105年2月 │70,715,700元 │即附表三(17)現金收入合計欄所示金額 │├──┼──────┼─────────┼────────────────────┤│18 │105年3月 │72,109,600元 │即附表三(18)現金收入合計欄所示金額 │├──┼──────┼─────────┼────────────────────┤│19 │105年4月 │68,309,400元 │即附表三(19)現金收入合計欄所示金額 │├──┼──────┼─────────┼────────────────────┤│20 │105年5月 │65,729,900元 │即附表三(20)現金收入合計欄所示金額 │├──┼──────┼─────────┼────────────────────┤│21 │105年6月 │58,770,000元 │即附表三(21)現金收入合計欄所示金額 │├──┴──────┼─────────┼────────────────────┤│合計 │1,023,766,980元 │ │└─────────┴─────────┴────────────────────┘┌─────────────────────────┐│卷宗編號對照表: │├─────────────────────────┤│01.他1卷(雄檢106年度他字第504號) ││02.他2卷(雄檢106年度他字第748號卷一) ││03.告證卷(雄檢106 年度他字第748 號刑事告訴狀所附 ││ 告證資料) ││04.他3卷(雄檢106年度他字第748號卷二) ││05.他4卷(雄檢106年度他字第748號卷三) ││06.他5卷(雄檢106年度他字第4420號) ││07.他6卷(雄檢106年度他字第9659號卷一) ││08.他7卷(雄檢106年度他字第9659號卷二) ││09.他8卷(雄檢107年度他字第4022號) ││10.偵1卷(雄檢107年度偵字第6055號) ││11.偵2卷(雄檢107年度偵字第7070號卷一) ││12.偵3卷(雄檢107年度偵字第7070號卷二) ││13.偵4卷(雄檢107年度偵字第7070卷三) ││14.偵5卷(雄檢107年度偵字第7247號) ││15.偵6卷(雄檢107年度偵字第13613號) ││16.偵7卷(雄檢107年度偵字第13859號) ││17.聲搜卷(雄檢107年度警聲搜字第450號) ││18.偵聲卷(本院107年度偵聲字第137號) ││19.聲羈卷(本院107年度聲羈字第153號) ││20.本院卷一(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卷一) ││21.本院卷二(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卷二) ││22.本院卷三(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卷三) ││23.本院卷四(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卷四) ││24.本院卷五(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卷五) ││25.本院卷六(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卷六) ││26.本院卷七(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卷七) ││27.本院卷八(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卷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銀行法第125 條第1項違反第29條第1 項規定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 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 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

銀行法第29條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29條之1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裁判日期:202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