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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附民字第 2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12號原 告 東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泳璋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被 告 悠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立宏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複 代理人 翁松釜律師(已解除委任)被 告 張永隆

張佑佑周明青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81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侯弘偉法 官 黃鳳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8-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