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67號原 告 陳坤樹
許素卿林家榛陳盈誌(兼陳玲雅之承受訴訟人)陳玉如趙玉蕋邱松金兼 上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雅玲兼 上八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素珍原 告 王慧鈴(即陳玲雅之承受訴訟人)
王雅雯(即陳玲雅之承受訴訟人)朱毅展(即陳玲雅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 告 兼法定代理人 張峻豪被 告 莊世皇
謝瑞昌駱文豪陳宏志上列被告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5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峻豪、莊世皇、謝瑞昌應連帶給付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原告如各該編號「原告實際受損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民國一零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峻豪、莊世皇、謝瑞昌應連帶給付原告陳盈誌、王慧鈴、王雅雯、朱毅展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零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㈠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原提起本件訴訟之陳玲雅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7 年9 月12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有高雄市鼓山戶政事務所110 年3 月17日高市鼓戶字第11070137200 號函所附戶籍資料(本院107 年度附民字第367 號卷頁261 至270 )、繼承系統表、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 年5 月19日高少家美家司勵108 年度司繼字第468 號公告、通知、戶籍資料可參(同上卷頁253 、287 至293 ),本件訴訟應由其法定繼承人陳盈誌、王慧鈴、王雅雯、朱毅展承受訴訟,然其四人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前經本院於110 年3 月30日依職權裁定命其四人為陳玲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㈡按當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
述而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98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即陳玲雅之承受訴訟人王慧鈴、王雅雯、朱毅展、被告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風淩公司)、張峻豪經合法傳喚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上開規定自得不待其等陳述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陳坤樹、許素卿、林家榛、陳盈誌、陳玉如、趙玉蕋、邱松金、林雅玲、許素珍及被承受訴訟人陳玲雅均為被告風淩公司之傳銷商,而被告張峻豪、莊世皇、謝瑞昌、駱文豪、陳宏志有如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3386號、第8238號起訴書所載共同以風淩公司名義從事非法多層次傳銷之犯行。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所受之損害。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原告如各該編號「原告訴之聲明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陳盈誌、王慧鈴、王雅雯、朱毅展新臺幣(下同)59,7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三)均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答辯:㈠風淩公司、兼風淩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張峻豪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陳述。
㈡莊世皇、謝瑞昌、駱文豪、陳宏志則以:否認有從事非法多
層次傳銷行為等語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四、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駱文豪、陳宏志被訴非法多層次傳銷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6 年重訴字第38號刑事判決書可參,依上述說明,此部分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五、本院就原告其餘請求之判斷:㈠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0 條前段、第502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民法第184 條第
2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之1 亦分別有明文。另法人既藉由其組織活動,追求並獲取利益,復具分散風險之能力,自應自己負擔其組織活動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認其有適用民法第184 條規定,負自己之侵權行為責任,俾符公平(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 條規定「為健全多層次傳銷之交易秩序,保護傳銷商權益,特制定本法。」,堪認兼具保護社會及個人法益之性質。而同法第18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從事變質之多層次傳銷,其立法目的除維護交易市場秩序之社會法益,同時並保障社會多層次傳銷參加者之權益,屬於民法第184 條第2 項所定保護他人之法律(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46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如附表所示原告及被承受訴訟人陳玲雅均為從事非法多層次傳銷行為之風淩公司之傳銷商,自屬因犯罪而直接受有損害之人,依上述規定,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並依民法第184 條第2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共同之犯罪行為人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㈡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原告及被承受訴訟人陳玲雅均為風淩
公司傳銷商(購買商品之級別、數量及金額如附表),其中附表編號3 、8 、9 所示原告曾領取各該編號所示獎金,然被告莊世皇、謝瑞昌與共犯張峻豪共同以被告風淩公司名義所為之多層次傳銷行為,乃為變質之多層次傳銷,故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原告及被承受訴訟人陳玲雅實際所受損害如附表所示等事實,業據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38號刑事判決認定無誤,並因而判處被告風淩公司、莊世皇、謝瑞昌有罪在案(張峻豪另經本院發布通緝),有該判決及刑案之會員清單(會員編號及出處如附表)可參。是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原告、附表編號10所示原告即陳玲雅之承受訴訟人陳盈誌、王慧鈴、王雅雯、朱毅展分別依前述規定,請求被告風淩公司、張峻豪、莊世皇、謝瑞昌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在上開實際受損範圍內之部分,自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綜上所述,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原告、附表編號10所示原
告即陳玲雅之承受訴訟人陳盈誌、王慧鈴、王雅雯、朱毅展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各請求被告風淩公司、張峻豪、莊世皇、謝瑞昌連帶給付如附表「原告實際受損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6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僅係促使本院發動職權,就此部分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併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503 條第1 項前段、第491 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林柏壽法 官 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季鴻附表:
┌─┬───┬─────┬───────┬─────┬─────┬───────┐│編│原告 │原告訴之聲│刑事判決認定被│取得之獎金│原告實際受│會員編號 ││號│ │明請求金額│害人(原告)交│ │損金額 ├───────┤│ │ │ │付款項、購買商│ │ │卷證出處 ││ │ │ │品級別及數量 │ │ │ │├─┼───┼─────┼───────┼─────┼─────┼───────┤│1 │陳坤樹│59,700元 │59,700元 │0元 │59,700元 │TW00000000 ││ │ │ │(鑽石級3 球)│ │ │TW00000000-0 ││ │ │ │ │ │ │TW00000000-0 ││ │ │ │ │ │ ├───────┤│ │ │ │ │ │ │會員清單卷五第││ │ │ │ │ │ │63頁 │├─┼───┼─────┼───────┼─────┼─────┼───────┤│2 │許素卿│19,900元 │19,900元 │0元 │19,900元 │TW00000000 ││ │ │ │(鑽石級1 球)│ │ ├───────┤│ │ │ │ │ │ │會員清單卷五第││ │ │ │ │ │ │46頁 │├─┼───┼─────┼───────┼─────┼─────┼───────┤│3 │林家榛│59,700元 │59,700元 │53,669元 │6,031元 │TW00000000 ││ │ │ │(鑽石級3 球)│ │ │TW00000000-0 ││ │ │ │ │ │ │TW00000000-0 ││ │ │ │ │ │ ├───────┤│ │ │ │ │ │ │會員清單卷四第││ │ │ │ │ │ │170頁 │├─┼───┼─────┼───────┼─────┼─────┼───────┤│4 │陳盈誌│59,700元 │59,700元 │0元 │59,700元 │TW00000000 ││ │ │ │(鑽石級3 球)│ │ │TW00000000-0 ││ │ │ │ │ │ │TW00000000-0 ││ │ │ │ │ │ ├───────┤│ │ │ │ │ │ │會員清單卷五第││ │ │ │ │ │ │81頁 │├─┼───┼─────┼───────┼─────┼─────┼───────┤│5 │陳玉如│19,900元 │19,900元 │0元 │19,900元 │TW00000000 ││ │ │ │(鑽石級1 球)│ │ ├───────┤│ │ │ │ │ │ │會員清單卷五第││ │ │ │ │ │ │52頁 │├─┼───┼─────┼───────┼─────┼─────┼───────┤│6 │趙玉蕋│59,700元 │59,700元 │0元 │59,700元 │TW00000000 ││ │ │ │(鑽石級3 球)│ │ │TW00000000-0 ││ │ │ │ │ │ │TW00000000-0 ││ │ │ │ │ │ ├───────┤│ │ │ │ │ │ │會員清單卷五第││ │ │ │ │ │ │129頁 │├─┼───┼─────┼───────┼─────┼─────┼───────┤│7 │邱松金│59,700元 │59,700元 │0元 │59,700元 │TW00000000 ││ │ │ │(鑽石級3 球)│ │ │TW00000000-0 ││ │ │ │ │ │ │TW00000000-0 ││ │ │ │ │ │ ├───────┤│ │ │ │ │ │ │會員清單卷五第││ │ │ │ │ │ │81、114頁 │├─┼───┼─────┼───────┼─────┼─────┼───────┤│8 │林雅玲│59,700元 │59,700元 │17,323元 │42,377元 │TW00000000 ││ │ │ │(鑽石級3 球)│ │ │TW00000000-0 ││ │ │ │ │ │ │TW00000000-0 ││ │ │ │ │ │ ├───────┤│ │ │ │ │ │ │會員清單卷五第││ │ │ │ │ │ │52頁 │├─┼───┼─────┼───────┼─────┼─────┼───────┤│9 │許素珍│59,700元 │59,700元 │25,993元 │33,707元 │TW00000000 ││ │ │ │(鑽石級3 球)│ │ │TW00000000-0 ││ │ │ │ │ │ │TW00000000-0 ││ │ │ │ │ │ ├───────┤│ │ │ │ │ │ │會員清單卷四第││ │ │ │ │ │ │170頁 │├─┼───┼─────┼───────┼─────┼─────┼───────┤│10│陳盈誌│59,700元 │59,700元 │0元 │59,700元 │TW00000000 ││ │王慧鈴│ │(鑽石級3 球)│ │ │TW00000000-0 ││ │王雅雯│ │ │ │ │TW00000000-0 ││ │朱毅展│ │ │ │ ├───────┤│ │(陳玲│ │ │ │ │會員清單卷五第││ │雅之承│ │ │ │ │81頁 ││ │受訴訟│ │ │ │ │ ││ │人)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