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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附民字第 6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96號原 告 侯畊宇特別代理人 侯冠仰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律師被 告 嘉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營杉訴訟代理人 陳佳煒律師

楊申田律師被 告 黃伊欽即明城工程行

陳三慶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林英奇法 官 李怡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孝琪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