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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344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344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薛博鴻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緝字第145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8年訴字第344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薛博鴻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26、28、47、49所示新竹物流客戶簽收單「領貨人簽收」上,偽造如各該編號所示客戶之署名各壹枚均沒收。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理由

一、薛博鴻自民國102年8月19日起至105年12月31 日止,任職於盟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盟太公司)擔任業務員,其工作內容包含為盟太公司進行商品銷售、開發客源等工作、代收客戶款項、接受訂單等,係從事業務之人,詎薛博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印製不知情之第三人林均權(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為負責人之泰康企業社之業務員名片、銷貨單,為下列行為:

㈠於105年6月間起至105年12 月間止,明知附表一、二所示往

來客戶並無向盟太公司訂貨之事實,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單一犯意,以利收取盟太公司貨品變價求售,藉以換取現金使用,佯以附表一、二所示客戶名義,向盟太公司訂購耳溫槍等貨品,致盟太公司陷於錯誤,誤信附表一、二所示客戶確有訂購貨品之交易行為,於附表一、二所示發貨日期將貨品交由新竹物流貨運公司運出,薛博鴻即利用下述方式接續詐得附表一、二所示全部貨品:⒈於附表一編號4、26、28、47、49 所示冒領日期前往新竹貨運站,偽造如各該編號所示客戶署名於新竹物流客戶簽收單之「領貨人簽收」欄上,交予新竹貨運站人員作為領取貨品之依據,以此方式行使該等偽造文書;或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25、27、29至46、48、50至58 所示日期,向新竹貨運站人員佯稱由其親自送貨給客戶等語,而先行取走該等貨品等方式,先後取得附表一所示全部虛偽訂購之貨品;⒉於附表二所示客戶收取貨品後,薛博鴻即以盟太公司出錯貨品為由,自105年6月3日起至105年12月12日止之不詳時日,陸續至附表二所示之客戶處所,取得附表示二所示之全部虛偽訂購之貨品。

㈡薛博鴻明知泰康企業社與盟太公司並無任何合作關係,亦不

得私自執行業務,係受任為盟太公司處理事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違背其對盟太公司之忠誠義務,於附表三所示時、日,一方面領取盟太公司之業績獎金,另一方面又以盟太公司業務員名義,利用職務上接觸客戶之機會,接續向附表三所示客戶佯稱泰康企業社與盟太公司負責人為兄弟關係、泰康企業社係盟太公司南區分公司,逕以泰康企業社名義出貨予客戶,將原屬盟太公司如附表三所示客戶之訂單轉為泰康企業社之訂單,致使盟太公司客戶流失、損失附表三所示之營業額。

㈢薛博鴻利用業務上之機會,即趁以盟太公司業務員名義代盟

太公司收取客戶帳款時,於105年8月3 日某時,向客戶佳宏藥局收取到期日105年8月31日、面額為6,960元之支票1紙,兌領該支票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基於業務侵占之單一犯意,逕自將帳戶匯款至泰康企業社金融帳戶內,以清償其積欠泰康企業社負責人林均權之債務;嗣承前犯意,接續於105年12月1日,向客戶小當家婦嬰用品店(即小博士婦嬰用品店)收取應給付帳款之支票時,要求小當家婦嬰用品店將抬頭名稱從盟太公司改為泰康企業社後,薛博鴻於取得客戶小當家婦嬰用品店所付交之發票日105年12月31日、面額2萬9,000元之支票1紙後,交予不知情之泰康企業社負責人林均權兌領,作為向林均權購買商品貨款之給付,而以上開方式將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共3 萬5,960 元予以侵占入己。嗣盟太公司之代表人王玉妃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於106年12月16日20時50 分許,經薛博鴻同意搜索,在薛搏鴻位於高雄市○○區○○○路○○巷○○弄○○號之1住處,扣得德安康音波牙刷(綠色)26 個、德安康波音牙刷(粉紅色)28 個、德安康臂式血壓劑(BP-103H)37個、德安康腕式血壓計(BP-202H)54 個、德安康紅外線耳溫槍(ET-101A)73個、德安康臂式血壓計(BP-103H、不含壓脈帶)6個(已發還給盟太公司),始悉上情。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薛博鴻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訴字卷第105 頁),核與證人即盟太公司經理許文彬、泰康企業社負責人林均權、盟太公司代表人王玉妃、小當家婦嬰用品許馨文、威勝醫療器材行李國華分別於警詢或偵訊時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許文彬見高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宗【下稱警一卷】第29至31、33至36頁、雄檢106年度偵字第6883號卷宗【下稱偵一卷】第24至26、161至163頁、雄檢107年度偵緝字第1459號卷宗【下稱偵二卷】第47 頁,林均權見警一卷第20至22、偵一卷第67至69、161至163頁,王玉妃見警一卷第27至28頁,許馨文見警一卷第37至39頁、偵一卷第25至26頁,李國華見警一卷第47至49頁、偵一卷第66至67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許文彬贓物認領保管單、被告105年12月16 日手寫之假出貨金額明細、被告與盟太公司105年12月31日和解書及105年8月29 日悔過書、新竹貨運託運單及盟太公司銷貨單、被告自製之盟太公司銷貨單、借貨單、新竹貨運配送請款明細、新竹物流客戶簽收單、盟太公司銷貨單及附表、盟太公司新竹物流寄件收執聯、盟太公司銷貨單及附表、林均權提供之存摺交易明細、許馨文提供之小當家婦嬰用品支票存根、盟太公司(德安康)寄單、付款簽收簿、宏佳藥局銀行支票存根、盟太公司人事資料卡及工作人員到職單、泰康企業社名片、泰康企業社、盟太公司銷貨/ 寄單、李國華與泰康企業社交易資料、林均權與被告交易資料、許文彬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及客戶提供的帳單、泰康企業社、小當家婦嬰用品店、小博士婦嬰用品店經濟部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許文彬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及客戶提供之帳單等件在卷可參(見警一卷第23、41至45、67至69、73、77至123、139至147、169至199、375至377 頁、資料卷一、資料卷二、偵一卷第87至97、135至141、167至203、

223 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如事實欄所載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上揭事實㈠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

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針對附表一編號4、26、28、47、49 所示行使偽造客戶署名部分);就上揭事實㈡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就上揭事實㈢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被告偽造附表一編號4、26、28、47、49 所示客戶署名之行為,各係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公訴意旨認附表一編號4、26、28、47、49 所示犯行尚成立刑法第217條偽造署押罪,尚有未恰。又被告就上揭事實㈠即附表一、二所示多次詐欺行為、行使私文書行為、上揭事實㈡即附表三所示4次背信行為、上揭事實㈢所示2次業務侵占行為,各係本於一個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所侵害之法益同一,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與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均屬接續犯,故就上揭事實㈠至㈢所示部分,應各論以一罪,共3 罪(即刑法第216、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又被告就上揭事實㈠所示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216、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另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欲貪圖不法利益,利用業務上之機

會侵占貨款,或係佯稱客戶有訂購貨品,於運送途中截取貨品,或違背盟太公司利益,私下轉單給其他公司,導致盟太公司受有損失,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盟太公司達成和解,堪認尚有幡然悔悟之心;兼衡被告自陳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育無小孩、患有高血壓、目前打零工維生;兼衡被告於本案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暨告訴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上開3 罪,分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㈢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

則,亦即非以累進加重之方式定應執行刑,本院酌量被告所犯如上揭事實㈠、㈢所示2 罪,犯罪時間集中在105年6月至12月間,且被害人均為盟太公司,如以實質累進加重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復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就如上揭事實㈠、㈢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㈣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乙節,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足參,本院衡酌被告業與告訴人盟太公司達成和解,有和解書一份在卷可憑(見本院訴字卷第83頁),暨告訴人盟太公司代理人許文彬亦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同意給被告緩刑,但希望緩刑期限為5 年,且要命被告義務勞動等語(見本院卷第109 頁),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及刑之宣告後,應已有所警戒,信其應無再犯之虞,是本院綜合上開諸情,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5 年。又為使被告建立法治觀念,警惕其日後審慎行事,避免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義務勞動24

0 小時,以觀後效。倘被告於緩刑期間更犯他罪,或未遵期履行緩刑之負擔,依法得撤銷緩刑,並執行原宣告之刑,併此指明。

四、沒收㈠被告為上開犯行後,固取得附表一、二所示貨品、附表三所

示營業額(被告轉單給泰康公司之營業額,等同於被告因本案犯行所獲取減少積欠泰康公司負責人林均權債務之財產上利益,核屬被告之不法所得)及貨款35,960元,惟被告業與告訴人盟太公司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告訴人盟太公司於本案之損失即500,000 元,由告訴人盟太公司代理人許文彬收受無訛,有和解書可憑(見本院訴字卷第83頁),則被告所取得上開不法所得,核屬已實際發還予告訴人盟太公司,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又本件被告偽造附表一編號4、26、28、47、49 所示客戶署

名在新竹物流客戶簽收單「領貨人簽收」欄上,該等簽收單雖係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然已將之交由新竹物流公司而行使之,顯非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但其上偽造附表一編號4、26、28、47、49所示客戶署名各1枚,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6、210條、第336條第2 項、第339條第1項、第342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19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冠宏附表一:

┌──┬───────────┬─────┬─────┬─────┬────────┐│編號│客戶名稱 │發貨日期 │冒領日期 │貨品價值 │出處 │├──┼───────────┼─────┼─────┼─────┼────────┤│1 │冠葳醫療器材行 │105.06.22 │105.06.22 │5,540元 │資料卷一第9 頁 │├──┼───────────┼─────┼─────┼─────┼────────┤│2 │娃娃兵百貨九如店 │105.07.06 │105.07.06 │5,040元 │資料卷一第11頁 │├──┼───────────┼─────┼─────┼─────┼────────┤│3 │一心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105.07.07 │105.07.07 │5,310元 │資料卷一第13頁 │├──┼───────────┼─────┼─────┼─────┼────────┤│4 │帝博企業有限公司 │105.07.19 │105.07.19 │5,160元 │資料卷一第15頁 │├──┼───────────┼─────┼─────┼─────┼────────┤│5 │北京藥局 │105.07.20 │105.07.20 │7,560元 │資料卷一第17頁 │├──┼───────────┼─────┼─────┼─────┼────────┤│6 │德真醫療器材行 │105.08.02 │105.08.03 │5,110元 │資料卷一第19頁 │├──┼───────────┼─────┼─────┼─────┼────────┤│7 │益民醫材有限公司 │105.08.09 │105.08.09 │5,330元 │資料卷一第21頁 │├──┼───────────┼─────┼─────┼─────┼────────┤│8 │嘉成貿易商行 │105.08.10 │105.08.10 │7,200元 │資料卷一第23頁 │├──┼───────────┼─────┼─────┼─────┼────────┤│9 │奕宏醫材行 │105.08.23 │105.08.23 │5,160元 │資料卷一第25頁 │├──┼───────────┼─────┼─────┼─────┼────────┤│10 │寶貝兒婦幼館 │105.08.26 │105.08.26 │5,440元 │資料卷一第27頁 │├──┼───────────┼─────┼─────┼─────┼────────┤│11 │東興中醫藥器材行 │105.08.31 │105.08.31 │5,280元 │資料卷一第29頁 │├──┼───────────┼─────┼─────┼─────┼────────┤│12 │小可愛婦幼用品商行 │105.08.31 │105.08.31 │6,300元 │資料卷一第31頁 │├──┼───────────┼─────┼─────┼─────┼────────┤│13 │羿嘉醫療用品行 │105.09.01 │105.09.01 │5,360元 │資料卷一第33頁 │├──┼───────────┼─────┼─────┼─────┼────────┤│14 │益友康企業有限公司 │105.09.07 │105.09.07 │5,040元 │資料卷一第35頁 │├──┼───────────┼─────┼─────┼─────┼────────┤│15 │尚楊醫療器材行 │105.09.07 │105.09.07 │5,280元 │資料卷一第37頁 │├──┼───────────┼─────┼─────┼─────┼────────┤│16 │億沅中醫藥器材行 │105.09.07 │105.09.07 │4,680元 │資料卷一第39頁 │├──┼───────────┼─────┼─────┼─────┼────────┤│17 │國華中醫藥器材行 │105.09.08 │105.09.08 │5,280元 │資料卷一第41頁 │├──┼───────────┼─────┼─────┼─────┼────────┤│18 │創心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105.09.09 │105.09.09 │6,300元 │資料卷一第43頁 │├──┼───────────┼─────┼─────┼─────┼────────┤│19 │西賢企業社 │105.09.13 │105.09.13 │5,360元 │資料卷一第45頁 │├──┼───────────┼─────┼─────┼─────┼────────┤│20 │元譽儀器有限公司 │105.09.19 │105.09.19 │5,160元 │資料卷一第47頁 │├──┼───────────┼─────┼─────┼─────┼────────┤│21 │鑫東南儀器有限公司 │105.09.22 │105.09.22 │5,360元 │資料卷一第49頁 │├──┼───────────┼─────┼─────┼─────┼────────┤│22 │喬福企業社 │105.10.05 │105.10.05 │5,310元 │資料卷一第51頁 │├──┼───────────┼─────┼─────┼─────┼────────┤│23 │鋒巨有限公司 │105.10.05 │105.10.05 │5,440元 │資料卷一第53頁 │├──┼───────────┼─────┼─────┼─────┼────────┤│24 │崇道醫療器材行 │105.10.06 │105.10.06 │5,360元 │資料卷一第55頁 │├──┼───────────┼─────┼─────┼─────┼────────┤│25 │康維醫療器材行 │105.10.06 │105.10.16 │5,440元 │資料卷一第57頁 │├──┼───────────┼─────┼─────┼─────┼────────┤│26 │安泰藥局 │105.10.13 │105.10.06 │7,560元 │資料卷一第59頁 ││ │ │ │(起訴書附│ │ ││ │ │ │表物載為16│ │ ││ │ │ │日) │ │ │├──┼───────────┼─────┼─────┼─────┼────────┤│27 │天營儀器有限公司 │105.10.13 │105.10.14 │5,290元 │資料卷一第61頁 │├──┼───────────┼─────┼─────┼─────┼────────┤│28 │好鄰居藥局 │105.10.14 │105.10.16 │5,440元 │資料卷一第63頁 │├──┼───────────┼─────┼─────┼─────┼────────┤│29 │宏光學用品社 │105.10.14 │105.10.14 │5,560元 │資料卷一第65頁 │├──┼───────────┼─────┼─────┼─────┼────────┤│30 │浤安醫療器材行 │105.10.18 │105.10 18 │5,040元 │資料卷一第67頁 │├──┼───────────┼─────┼─────┼─────┼────────┤│31 │宏昱儀器有限公司 │105.10.18 │105.10.18 │5,040元 │資料卷一第69頁 │├──┼───────────┼─────┼─────┼─────┼────────┤│32 │永甲興實業有限公司 │105.10.19 │105.10.19 │6,300元 │資料卷一第71頁 │├──┼───────────┼─────┼─────┼─────┼────────┤│33 │力頡醫療器材行 │105.10.20 │105.10.20 │5,040元 │資料卷一第73頁 │├──┼───────────┼─────┼─────┼─────┼────────┤│34 │康誠國際有限公司 │105.10.20 │105.10.20 │5,280元 │資料卷一第75頁 │├──┼───────────┼─────┼─────┼─────┼────────┤│35 │慶翔儀器有限公司 │105.10.25 │105.10.25 │5,040元 │資料卷一第77頁 │├──┼───────────┼─────┼─────┼─────┼────────┤│36 │富沺企業有限公司 │105.10.31 │105.10.31 │4,680元 │資料卷一第79頁 │├──┼───────────┼─────┼─────┼─────┼────────┤│37 │杏和醫療儀器行 │105.11.02 │105.11.02 │6,300元 │資料卷一第81頁 │├──┼───────────┼─────┼─────┼─────┼────────┤│38 │明益儀器有限公司 │105.11.02 │105.11.02 │5,440元 │資料卷一第83頁 │├──┼───────────┼─────┼─────┼─────┼────────┤│39 │翊康醫療器材行 │105.11.03 │105.11.03 │5,120元 │資料卷一第85頁 │├──┼───────────┼─────┼─────┼─────┼────────┤│40 │中上醫療器材行 │105.11.04 │105.11.04 │5,040元 │資料卷一第87頁 │├──┼───────────┼─────┼─────┼─────┼────────┤│41 │健康福醫療儀器有限公司│105.11.08 │105.11.08 │5,260元 │資料卷一第89頁 │├──┼───────────┼─────┼─────┼─────┼────────┤│42 │永茂醫療器材行 │105.11.14 │105.11.14 │5,040元 │資料卷一第91頁 │├──┼───────────┼─────┼─────┼─────┼────────┤│43 │玖玖醫療器材行 │105.11.14 │105.11.14 │5,040元 │資料卷一第93頁 │├──┼───────────┼─────┼─────┼─────┼────────┤│44 │常慶儀器有限公司 │105.11.15 │105.11.16 │5,280元 │資料卷一第95頁 │├──┼───────────┼─────┼─────┼─────┼────────┤│45 │培根醫療器材行 │105.11.16 │105.11.16 │8,160元 │資料卷一第97頁 │├──┼───────────┼─────┼─────┼─────┼────────┤│46 │東誠儀器有限公司 │105.11.17 │105.11.17 │5,280元 │資料卷一第99頁 │├──┼───────────┼─────┼─────┼─────┼────────┤│47 │樺穎醫療器材行 │105.11.18 │105.11.20 │5,560元 │資料卷一第101頁 │├──┼───────────┼─────┼─────┼─────┼────────┤│48 │福盛醫療器材行 │105.11.22 │105.11.22 │5,360元 │資料卷一第103頁 │├──┼───────────┼─────┼─────┼─────┼────────┤│49 │康原國際有限公司 │105.11.23 │105.11.23 │7,560元 │資料卷一第105頁 │├──┼───────────┼─────┼─────┼─────┼────────┤│50 │忠安醫療用品行 │105.11.24 │105.11.24 │5,100元 │資料卷一第107頁 │├──┼───────────┼─────┼─────┼─────┼────────┤│51 │大千醫療器材行 │105.11.29 │105.11.29 │5,160元 │資料卷一第109頁 │├──┼───────────┼─────┼─────┼─────┼────────┤│52 │永柏儀器有限公司 │105.11.29 │105.11.29 │5,560元 │資料卷一第111頁 │├──┼───────────┼─────┼─────┼─────┼────────┤│53 │冠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11.30 │105.11.30 │5,440元 │資料卷一第115頁 │├──┼───────────┼─────┼─────┼─────┼────────┤│54 │宏陽復健器材中心 │105.12.06 │105.12.06 │5,200元 │資料卷一第113頁 │├──┼───────────┼─────┼─────┼─────┼────────┤│55 │仁杏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105.12.06 │105.12.06 │5,050元 │資料卷一第117頁 │├──┼───────────┼─────┼─────┼─────┼────────┤│56 │立仁醫療器材行 │105.12.08 │105.12.08 │4,680元 │資料卷一第119頁 │├──┼───────────┼─────┼─────┼─────┼────────┤│57 │佑達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105.12.08 │105.12.08 │5,260元 │資料卷一第121頁 │├──┼───────────┼─────┼─────┼─────┼────────┤│58 │明昌醫療器材行 │105.12.12 │105.12.12 │5,320元 │資料卷一第123頁 │├──┼───────────┼─────┼─────┼─────┼────────┤│ │合計 │ │ │319,280元 │ │└──┴───────────┴─────┴─────┴─────┴────────┘附表二:

┌──┬───────────┬─────┬─────┬───────┐│編號│客戶名稱 │發貨日期 │貨品價值 │出處 │├──┼───────────┼─────┼─────┼───────┤│1 │佑昕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105.06.03 │5,280元 │資料卷二第7頁 │├──┼───────────┼─────┼─────┼───────┤│2 │瑞德大藥局 │105.07.05 │5,160元 │資料卷二第9頁 │├──┼───────────┼─────┼─────┼───────┤│3 │佑昕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105.07.25 │5,440元 │資料卷二第11頁│├──┼───────────┼─────┼─────┼───────┤│4 │大盈企業社 │105.07.26 │5,030元 │資料卷二第13頁│├──┼───────────┼─────┼─────┼───────┤│5 │麗昇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105.08.04 │5,420元 │資料卷二第15頁│├──┼───────────┼─────┼─────┼───────┤│6 │宏佑弘有限公司 │105.08.12 │6,000元 │資料卷二第17頁│├──┼───────────┼─────┼─────┼───────┤│7 │愛瑪星球婦嬰用品店 │105.08.16 │7,560元 │資料卷二第19頁│├──┼───────────┼─────┼─────┼───────┤│8 │瀚聲儀器有限公司 │105.08.16 │6,300元 │資料卷二第21頁│├──┼───────────┼─────┼─────┼───────┤│9 │智翔醫療器材行 │105.08.22 │5,040元 │資料卷二第23頁│├──┼───────────┼─────┼─────┼───────┤│10 │奕宏醫材行 │105.08.23 │5,160元 │資料卷二第25頁│├──┼───────────┼─────┼─────┼───────┤│11 │新安星醫器行 │105.08.24 │5,440元 │資料卷二第27頁│├──┼───────────┼─────┼─────┼───────┤│12 │美兆藥局 │105.09.02 │5,040元 │資料卷二第29頁│├──┼───────────┼─────┼─────┼───────┤│13 │安安醫療器材行 │105.09.21 │5,280元 │資料卷二第31頁│├──┼───────────┼─────┼─────┼───────┤│14 │不老城樂活館 │105.09.22 │5,280元 │資料卷二第33頁│├──┼───────────┼─────┼─────┼───────┤│15 │泊登健康廣場 │105.09.30 │5,580元 │資料卷二第35頁│├──┼───────────┼─────┼─────┼───────┤│16 │誠大儀器有限公司 │105.10.04 │7,560元 │資料卷二第37頁│├──┼───────────┼─────┼─────┼───────┤│17 │大順醫療器材維修保養 │105.10.05 │5,840元 │資料卷二第39頁│├──┼───────────┼─────┼─────┼───────┤│18 │晴天醫療器材 │105.10.07 │5,040元 │資料卷二第41頁│├──┼───────────┼─────┼─────┼───────┤│19 │喬生藥局 │105.10.17 │5,440元 │資料卷二第43頁│├──┼───────────┼─────┼─────┼───────┤│20 │愛嬰堡嬰兒用品專賣店 │105.10.21 │5,440元 │資料卷二第45頁│├──┼───────────┼─────┼─────┼───────┤│21 │健康樹健康生活館 │105.10.21 │5,540元 │資料卷二第47頁│├──┼───────────┼─────┼─────┼───────┤│22 │奕宏醫材行 │105.10.25 │5,240元 │資料卷二第49頁│├──┼───────────┼─────┼─────┼───────┤│23 │信馨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105.11.09 │5,280元 │資料卷二第51頁│├──┼───────────┼─────┼─────┼───────┤│24 │明誠藥局 │105.11.14 │5,410元 │資料卷二第53頁│├──┼───────────┼─────┼─────┼───────┤│ │合計 │ │133,800元 │ │└──┴───────────┴─────┴─────┴───────┘附表三:

┌──┬────────┬────────┬──────┬──────┐│編號│客戶名稱 │交易日期 │金額 │出處 │├──┼────────┼────────┼──────┼──────┤│1 │宜芯健康藥局 │105年11月28日 │575 元 │偵一卷第35頁│├──┼────────┼────────┼──────┼──────┤│2 │森活醫療器材 │105年5月17日 │4,120元 │偵一卷第37、││ │ │ │ │45頁 ││ │ ├────────┼──────┼──────┤│ │ │105年6月13日 │10,560元 │偵一卷第39、││ │ │ │ │43頁 ││ │ ├────────┼──────┼──────┤│ │ │105年8月3日 │7,560元 │偵一卷第41頁│├──┼────────┼────────┼──────┼──────┤│ │合計 │ │22,815元 │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19-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