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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392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392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主俊生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611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朱主俊生犯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違反保護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死罪,處拘役伍拾日,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押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動物保護法第1 條第1 項已揭櫫:「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定本法」之立法目的,而國外立法例上,更有指明動物保護之目的,乃源自人類將動物視為同伴生物之責任,去保護生命與幸福之感覺,沒有任何人可以在欠缺理性的理由下,帶給動物任何痛苦、災難或傷害。其次,依據我國民法,雖將動物視為「動產」,然動物有其生命,同對外界所施以其身之事有所感受,與一般無生命之物品實屬有別,是其生死除因順應自然法則外,人類既與動物同存在地球之上,自當尊重動物生命,不應對之為任何騷擾、虐待或傷害之行為,同法第6 條亦有明文,是被告違反上開保護規定,故意虐待、傷害犬隻致死,核其所為,係犯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 項第1 款之違反保護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死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無視於動物保護法所揭櫫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之立法意旨,僅因曾遭犬隻咬傷,即以前揭手段虐待、傷害犬隻,任令犬隻承受極大之痛楚而不治死亡,對動物保護之社會風氣影響甚鉅,所為實不可寬縱;兼衡狗類動物具有相當於人類幼兒之認知技能,可感受人類之情緒,並能透過眼神、肢體動作及聲音傳遞恐懼、害怕、痛苦等情感,是以縱被告被該犬隻曾咬傷過,然被告為發洩情緒是可對著犬隻大聲喝叱或嚇斥,實無必要以前揭手段虐待、傷害犬隻致死,其主觀惡性難謂不大,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有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打火機1 支、裝汽油之保特瓶1 罐,為被告所有持以傷害犬隻之物,本院考量該物之價值、刑法上之重要性等情狀,參以檢察官未聲請宣告沒收,認無沒收之必要,爰不予以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動物保護法第6 條、第25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昭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帥雄附錄論罪法條:

動物保護法第6條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動物保護法第25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5條第2項或第6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12條第2項或第3項第1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6115號被 告 朱主俊生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高雄市前鎮區前鎮二巷206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主俊生明知不得虐待、傷害動物,竟因曾遭成麗雲所飼養之犬隻咬傷而心生不滿,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16時許,在高雄市○鎮區○○路與臨水南路路口,基於虐待、傷害動物之犯意,先將汽油潑灑於該犬隻身上並點火引燃,再將該犬隻拖至港口岸邊後,將該犬隻擲入海中,以此方法虐待、傷害該犬隻致死。嗣經協助成麗雲飼養犬隻之羅水山發現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成麗雲訴由高雄市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朱主俊生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成麗雲、證人羅水山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現場照片18紙、犬隻屍體照片5 紙、扣押筆錄1 份在卷可稽,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 款之違反同法第6條規定故意虐待、傷害動物致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黃 昭 翰

裁判案由:違反動物保護法
裁判日期: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