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416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蔣岳峰上列被告因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8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一0八年度易字第三一二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蔣岳峰因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0日當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嗣認本件被告犯罪嫌疑尚屬有疑,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林柏壽法 官 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