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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刑補字第 7 號刑事決定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 108年度刑補字第7號聲 請 人 高坤慶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刑事補償案件,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一、二刑事補償狀所載。

二、按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一、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二、依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裁判無罪、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聲請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三、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經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或收容。四、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保護處分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收容或感化教育之執行。五、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或刑罰之執行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六、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逾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確定判決所定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期間。七、非依法律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依前條法律受理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一、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以外之事由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認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二、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如有證據足認為如無該判決免訴或不受理之事由即應為無罪判決。三、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免訴或不受理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判決免訴或不受理之事由即應為無罪判決。四、因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或曾經判決確定而經不起訴處分、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且該同一案件業經判決有罪確定。五、因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或曾經判決確定,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免訴或不受理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且該同一案件業經判決有罪確定。六、因死亡或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事由而經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或收容,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認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87年12月29日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復因於保護管束期間再施用毒品,經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再為強制戒治,於89年3月2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釋放(下稱第1 次強制戒治),又於前揭釋放後5 年內之89年6月7日14時35分許,於高雄市○○區○○○路○○ 號之首相賓館607室,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下稱A行為),為警於同年月日14時40分許查獲,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4461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0年

6 月6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釋放(下稱第2次強制戒治)後,再經本院以96 年度簡字第54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下稱甲案),嗣經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定及判決書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A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並於93年1月9日施行,惟聲請人之A行為既係於第1次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為之,如依據行為當時舊法之規定,聲請人之A 行為除須予以刑事處遇程序(即應由檢察官依法追訴,惟迄新法施行時均未見有何刑事處遇程序)外,另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施以強制戒治之保安處分(即本院89年度毒聲字第4461號裁定),若適用新法則僅予以刑事處遇程序而不再施以保安處分,但不論適用舊法或新法之規定,聲請人之A 行為均應由檢察官依法追訴至為灼然。聲請人此部分認其第2 次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釋放,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自有誤會。故檢察官於新法施行後針對聲請人之A 行為另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判決予以論罪科刑(即甲案),並無不當。據此,聲請人所據以聲請刑事補償之案件(即甲案),並不符合「因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或曾經判決確定而經不起訴處分、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且該同一案件業經判決有罪確定」之要件,自與刑事補償法第2條第4款之規定不合,亦不符合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2條之其他各款事由,故聲請人所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1項中段,決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聲請覆審狀,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
裁判日期:2019-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