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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單聲沒字第 2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6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清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師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字第1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清魁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

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醫師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5 年度偵字第14895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TKTX」、「PROAEGIS WALTER RITTER」麻醉藥膏,均檢出含有Lidocaine 及Tetracaine西藥成分,且均係被告未經許可擅自輸入並於網路上販賣,核屬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輸入禁藥罪、第83條第1 項販賣禁藥罪所用之物;另附表編號五至九所示之物,亦係被告所有,供其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所用物品等情,除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明確外,並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 年5 月19日

FDA 研字第1050015604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書、衛生福利部

105 年8 月26日衛部醫字第1050022434號函及所附行政院衛生署100 年8 月11日衛署醫字第100074312 號函及扣押物品照片(見105 年度偵字第14895 號卷第25至26頁,下稱偵一卷、第106 至110 頁、105 年度他字第4830號卷第103 至

104 頁)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至扣案如附表編號十六至二十六所示等物,核與被告上開違反醫師法、藥事法犯行並無直接關連性,或僅為用以認定被告上開犯行之證據,顯非屬於其供犯罪所用之物;另扣案如附表編號十至十五所示之藥品、麻醉針、注射用針筒等物,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均係紋身完畢後擦拭傷口作為消炎使用、賽普奈特麻醉注射劑是裝在麻醉針內,噴灑在刺青部位上減輕疼痛感以完成紋身、注射針筒亦是製作紋眉針及紋身針所用等語(見偵一卷第54頁及其反面);扣案如附表編號二十七至二十八之除斑機、雷射機,被告於警詢時供稱:除斑機是用來為客人電燒點痣用、激光雷射機是我幫顧客紋眉時,客人覺得不滿意作為去除紋眉使用等語明確(見偵一卷第55頁反面),亦與被告上開違反醫師法犯行無關連性,且依緩起訴處分書內容記載,亦未認定上開扣案物與其違反醫師法、藥事法犯行有關,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附表:

┌───┬──────────────┬───────┐│編號 │ 扣 押 物 名 稱 │數量 │├───┼──────────────┼───────┤│一 │TKTX藥膏 │1 箱(10條) │├───┼──────────────┼───────┤│二 │TKTX藥膏 │36包 │├───┼──────────────┼───────┤│三 │PROAEGIS藥膏(10g) │19包 │├───┼──────────────┼───────┤│四 │TKTX(10g) │3包 │├───┼──────────────┼───────┤│五 │玻璃珠 │1包 │├───┼──────────────┼───────┤│六 │榮富多信膠囊 │1瓶 │├───┼──────────────┼───────┤│七 │苦息樂卡因(50ml ) │1瓶 │├───┼──────────────┼───────┤│八 │手術用具 │7個 │├───┼──────────────┼───────┤│九 │入珠用珠子 │12件 │├───┼──────────────┼───────┤│十 │鹽酸四環素(5g) │18包 │├───┼──────────────┼───────┤│十一 │杏卡因乳膏(30g) │2包 │├───┼──────────────┼───────┤│十二 │四環素眼藥膏(5g) │14包 │├───┼──────────────┼───────┤│十三 │賽普耐特麻醉注射劑(1.7ml )│28瓶 │├───┼──────────────┼───────┤│十四 │注射用針筒(含2個針) │1 個 │├───┼──────────────┼───────┤│十五 │麻醉針 │1支 │├───┼──────────────┼───────┤│十六 │名片 │4張 │├───┼──────────────┼───────┤│十七 │匯款收據 │1張 │├───┼──────────────┼───────┤│十八 │估價單 │2張 │├───┼──────────────┼───────┤│十九 │入珠成果照片 │1本 │├───┼──────────────┼───────┤│二十 │託運單 │1張 │├───┼──────────────┼───────┤│二十一│蘇清魁郵局儲金簿 │4本 │├───┼──────────────┼───────┤│二十二│蘇清魁中國信託存簿 │2本 │├───┼──────────────┼───────┤│二十三│公事包 │1件 │├───┼──────────────┼───────┤│二十四│小針(除斑用) │4支 │├───┼──────────────┼───────┤│二十五│護目鏡 │3副 │├───┼──────────────┼───────┤│二十六│用具(除斑用) │1包 │├───┼──────────────┼───────┤│二十七│KS-909除斑機 │1台 │├───┼──────────────┼───────┤│二十八│GAEEC 9800D 激光雷射 │1台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1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