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82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丁祐旭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祐旭與告訴人柯韋利均係網路遊戲「英雄聯盟」之玩家。詎被告於民國108年6月13日17時33分許,因不滿同隊伍之告訴人遊戲技巧不佳,未適時提供支援,先於上開網路遊戲聊天室內以玩家暱稱「超大英金城武」發言,除指摘告訴人所使用之玩家暱稱「大同小鮮肉」之技巧外,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網路遊戲聊天室內,屬於12名玩家均得共見聞之版面中,公然對「大同小鮮肉」辱稱:「閉嘴拉死記女生出來的」、「你媽就是被狗幹才生出你這破腦雜種」等語,公然侮辱「大同小鮮肉」暱稱使用者告訴人,致使告訴人之名譽因而受有損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08年6月20日對被告提起告訴,嗣告訴人業已於108年11月26日與被告調解成立,並於同日向本院聲請撤回本件告訴,有告訴人警詢筆錄、和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