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訴字第9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志鵬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緝字第13
87、1388、1389、1390、1391、1392、1393、1394、1395、1396號、107 年度偵字第18504 、20867 、21677 號、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217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肆拾捌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事 實
一、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行詐欺取財之犯意,明知並無如附表編號1 至48所示之物品可供販售,竟仍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電腦網際網路連結至FACEBOOK(下稱臉書),在如附表所示臉書之粉絲專頁、社團上刊登販賣服飾、手錶、皮帶等物之訊息,適有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48所示玄○○等48人瀏覽訊息後,陷於錯誤,誤認丙○○確有販賣上開物品之真意,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或以超商代碼繳款之方式繳交現金。丙○○於收受上開款項後,均未交付如附表所示人員購買之商品(D○○、H○○部分,係分別收受與臉書刊登之商品不符之貨品),經玄○○等人催討,均藉故拖延,亦未返還價金,玄○○等人始知受騙,經報警處理,而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玄○○、I○○、酉○○、D○○、張○○、G○○、壬○○、辛○○、巳○○、庚○○、卯○○、O○○、申○○、E○○、戌○○、P○○、T○○、甲○○、天○○、J○○、R○○、L○○、丑○○、宙○○、寅○○、宇○○、癸○○、F○○、黃○○、戊○○、U○○、A○○、地○○、午○○、M○○、蕭○○、B○○、H○○、辰○○、C○○、K○○、丁○○分別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苓雅分局、林園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及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及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核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經被告丙○○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三第199 、
285 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玄○○、I○○、酉○○、D○○、證人陳○○、證人即告訴人黃○○、證人林○○、張○○、沈○○、證人即告訴人寅○○、證人即被害人Q○○、證人即告訴人宇○○、癸○○、證人即被害人F○○、乙○○、證人王○○、證人即告訴人張○○、證人蔡○○、證人即告訴人戊○○、U○○、A○○、證人即被害人未○○、證人即告訴人地○○、證人李○○、證人即告訴人G○○、壬○○、辛○○、巳○○、庚○○、卯○○、O○○、林○○、E○○、戌○○、P○○、羅○○、證人即被害人亥○○、證人即告訴人甲○○、B○○、午○○、證人即被害人S○○、證人即告訴人M○○、蕭○○、證人余○宸、證人即告訴人H○○、C○○、K○○、證人即被害人N○○、證人即告訴人丁○○、證人羅○○、證人即告訴人J○○、R○○、L○○、丑○○、證人即告訴人丑○○之父李○○、證人即告訴人宙○○、陳○○於警詢之證述相符(警一卷第9至10頁、第16至18頁、第34至36頁、第47至49頁、偵二卷第17至23頁、第29至32頁、第67至73頁、警二卷第1至5頁、警三卷第7至9頁、偵二卷第30至32頁、警三卷第48至50頁、偵二卷第79至83頁、警四卷第2至6頁、偵二卷第79至83頁、偵八卷第13至16頁、警四卷第39至43頁、偵二卷第79至83頁、第107頁、偵二一卷第3至4頁、偵二二卷第9至10頁、偵二五卷第10至11頁、第45頁、偵三十卷第3至5頁、警二卷第22至23頁、第32至33頁、第47至48頁、第65至66頁、警三卷第18至19頁、偵八卷第7至8頁、9至11頁、偵十卷第11至15頁、第17至21頁、警四卷第56至59頁、第65至66頁、第76至78頁、第87至89頁、第100至102頁、第116至118頁、警五卷第22至23頁、警六卷第1至3頁、警五卷第37至38頁、第49至50頁、第58至59頁、第66至67頁、警五卷第75至77頁、第87至89頁、第107至108頁、第117至119頁、第128至132頁、第138至140頁、第152至154頁、第162至164頁、第175至177頁、第183至184頁、警六卷第4至6頁、偵十六卷第13頁、偵二一卷第15至16頁、第28至29頁、偵二二卷第11至13頁、第48頁、偵二五卷第16至17頁、第46頁、警七卷第3至15頁、警八卷第12至13頁、偵二八卷第59至61頁、警八卷第50頁、第57至58頁、第71頁、第81至83頁、第90頁、偵三十卷第12至13頁、第33至34頁),並有玄○○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表、I○○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表、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匯款申請書、D○○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明細表照片、寅○○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陳報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紀錄(郵局存摺明細影本)、宇○○之華南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癸○○之匯款明細表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瑞芳派出所陳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瑞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瑞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瑞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Q○○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林口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林口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林口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F○○之郵局存簿明細影本(黃○○)、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朝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朝山派出所陳報單、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朝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朝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黃○○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畫面擷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陳報單、乙○○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三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超商代碼繳費單擷圖、張○○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局中港海口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局中港海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局中港海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存摺明細影本、戊○○之匯款明細擷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U○○之匯款明細擷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之匯款明細擷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未○○之第一銀行存簿明細影本(未○○其母于○)、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寧夏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寧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地○○之繳費完成留言紀錄擷圖、彰化縣政府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G○○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壬○○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辛○○之匯款明細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萬丹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巳○○之匯款明細擷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庚○○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卯○○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O○○之合作金庫存摺封面影本、轉帳交易結果翻拍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申○○之彰化銀行交易明細表影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E○○之轉帳交易成功擷圖、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戌○○之轉帳交易結果翻拍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P○○之郵局存摺明細影本、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三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T○○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亥○○之郵政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中華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B○○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轉帳證明、午○○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生西路派出所陳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生西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生西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生西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午○○其母己○合作金庫銀行存簿明細影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表照片、M○○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明細擷圖、蕭○○之交易結果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H○○之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辰○○之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表照片、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C○○之匯款明細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K○○之匯款明細擷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N○○之玉山銀行交易明細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丁○○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花蓮縣政府警察局吉安分局志學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花蓮縣政府警察局吉安分局志學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花蓮縣政府警察局吉安分局志學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天○○之彰化銀行交易明細表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陳報單、J○○之交易成功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R○○之轉帳交易成功擷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L○○之郵政匯款申請書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影本、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宙○○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明細照片等資料(警一卷第12頁、第14頁、第15頁、第19頁、第21頁、第23頁、第37頁、第39頁、第41頁、第50頁、第52頁、第55頁上圖、警二卷第24至27頁、第29頁、第9頁、第53頁、第56頁、第57頁、第61頁、第63頁、第69頁下圖、第72至75頁、第77頁、第34頁、第36頁、第41至43頁、警三卷第20頁、第39至41、43、45頁、第51至52頁、第56頁、第60頁、偵八卷第31頁、第41頁、第43頁、第47頁上圖、偵十卷第33頁、第37頁、第39頁、第41頁、第45頁、警四卷第68頁下圖、第72至74頁、第79頁、第82至84頁、第86頁、第90頁上圖、第95頁、第96頁、第97頁、第99頁、第104頁、第111至112頁、第114頁、第120頁上圖、第123至125頁、警五卷第45頁、第46頁、第48頁、第53頁上圖、第54頁、第56頁、第60頁下圖、第62至63頁、第70至71頁、第73頁、第78、85頁、第
90、103、105頁、第109、112至113、115頁、第120、124、126頁、第134頁下圖、第136頁、第141頁上圖、第148、150頁、第156、160頁、第166、171、173頁、第178至179、181頁、第185、187、190頁、警六卷第16至18頁、偵二一卷第13至14、19至22頁、偵二一卷第30、32、34、36、39頁、偵二二卷第21至25頁、偵二五卷第18頁上圖、第26、28頁、警七卷第22頁上圖、第47、57、64、70頁、第30頁下圖、第49、59、65、71頁、第33頁上圖、第50、60、66、72頁、第37頁下圖、第51、61、67、73頁、第45、52、62、68、74頁、第38、56、69、75頁、警八卷第34、37、39、47、48、49頁、第52、54、55頁、第59、65至67、70頁、第72、75、77、
79、80頁、第84至85、87、89頁、第91至93、95、98頁)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 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4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
4 第1 項第3 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被告就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告訴人雖有2 次受騙匯款行為,然被告主觀上暨係基於單一詐欺取財犯意及目的所為,且均係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依社會一般觀念在時空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各該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故被告基於對同一人之詐欺取財目的,分別詐欺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告訴人,致該告訴人陷於錯誤,而2 次匯款轉帳金錢之行為,應依接續犯包括論以1 罪。
㈡ 被告所犯48次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有謀生能力,本應循正途獲取所需財物,竟利用民眾藉由網路購物之習慣及對於人之信任為詐欺取財行為,造成前述被害人誤信被告有買賣之真意而受有財物損害,所為誠屬不該,且被告雖稱有意賠償被害人,惟自案發迄今均未與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和解或賠償其等損失,難認被告已有為自己行為負責之事實,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各次所詐得之金額並非甚鉅,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三第
287 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又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被告每次犯罪手法類似,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因而考量被告整體犯罪情狀,定被告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被告因本案犯行分別向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48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詐得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48所示金額,均未扣案,惟其中如附表編號6至11部分已由陳○○賠償或退款,此有和解書(偵二卷第37至53頁、偵七卷第91頁)及證人即被害人乙○○之證述可參(至被告與陳○○或張○○間應由何人負擔賠償之內部關係,非刑法之沒收制度所需保障),即不予宣告沒收;其餘(附表編號1至5、12至48部分)則均未實際合法發還,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應均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在被告所為各該次詐欺取財犯行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上開宣告多數之沒收,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子○○提起公訴,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惠玲附錄本案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臉書粉絲專頁/ │購買物品│ 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 │ 匯款地點 │ 匯入帳戶 │ 主文 ││ │ │社團名稱及時間│ │ (民國) │(新臺幣)│ │ │ │├──┼────┼───────┼────┼──────┼─────┼─────┼───────┼──────────┤│ 1 │玄○○ │「CLs歐美精品 │服飾 │106 年6 月23│3,800元 │新北市某中│丙○○中華郵政│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提告訴│服飾」 │ │日23時46分許│ │國信託ATM │股份有限公司澄│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民國106年6月2 │ │ │ │自動櫃員機│清郵局帳號0101│,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日前某日 │ │ │ │前 │0000000000帳戶│。 ││ │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 │ │參仟捌佰元,沒收之,││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 2 │I○○ │ │服飾 │1.106 年6 月│1.8,000 元│新北市蘆洲│同上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提告訴│ │ │5 日20時48○○ ○區○○街42│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許 │ │號臺灣中小│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2.106 年6 月│2.600 元 │企業銀行AT│ │。 ││ │ │ │ │5 日21時5 分│ │M 自動櫃員│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許 │ │機前 │ │捌仟陸佰元,沒收之,││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 3 │酉○○ │ │服飾 │106 年6 月21│3,800元 │臺中市太平│同上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提告訴│ │ │日14時49分○○ ○區○○路四│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段27號宜欣│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郵局臨櫃匯│ │。 ││ │ │ │ │ │ │款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 │ │參仟捌佰元,沒收之,││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 4 │D○○ │ │服飾 │106 年6 月20│3,800元 │新北市淡水│同上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提告訴│ │ │日20時13分○○ ○區○○路二│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段 53 號忠│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孝營區(網 │ │。 ││ │ │ │ │ │ │路銀行轉帳│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 │ │參仟捌佰元,沒收之,││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5 │寅○○ │「HC歐美精品代│手錶 │106 年10月2 │6,900元 │新竹縣竹東│丙○○指定之陳│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提告訴│購」 │ │日某時許 │ │鎮寅○○住│尚孝(業經檢察│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106年9月29日前│ │ │ │處(網路銀│官為不起訴處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某日 │ │ │ │行轉帳) │)中華郵政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高雄文│ ││ │ │ │ │ │ │ │化中心帳號0041│ ││ │ │ │ │ │ │ │0000000000帳戶│ │├──┼────┤ ├────┼──────┼─────┼─────┼───────┼──────────┤│ 6 │宇○○ │ │手錶 │106 年10月5 │6,000元 │臺南市永康│同上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提告訴│ │ │日13時1 分○○ ○區○○路80│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0 號華南銀│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行 ATM自動│ │。 ││ │ │ │ │ │ │櫃員機前 │ │ │├──┼────┤ ├────┼──────┼─────┼─────┼───────┼──────────┤│ 7 │癸○○ │ │手錶 │106 年10月5 │8,500元 │基隆市仁愛│同上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提告訴)│ │ │日16時5 分○○ ○區○○路65│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號統一超商│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內ATM 自動│ │。 ││ │ │ │ │ │ │櫃員機前 │ │ │├──┼────┤ ├────┼──────┼─────┼─────┼───────┼──────────┤│ 8 │Q○○ │ │手錶 │106 年10月4 │6,000元 │新北市林口│同上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 │ │ │日23時23分○○ ○區○○路11│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5 號郵局AT│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M 自動櫃員│ │。 ││ │ │ │ │ │ │機前 │ │ │├──┼────┤ ├────┼──────┼─────┼─────┼───────┼──────────┤│ 9 │F○○ │ │手錶 │106 年9 月29│6,000元 │新竹縣新豐│同上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提告訴│ │ │日17時16分許│ │鄉租屋處 │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網路銀行│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轉帳) │ │。 │├──┼────┤ ├────┼──────┼─────┼─────┼───────┼──────────┤│10 │黃○○ │ │手錶 │106 年10月5 │7,800元 │新北市永和│同上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提告訴│ │ │日20時25分○○ ○區○○路銀│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行轉帳)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 │ │。 │├──┼────┤ ├────┼──────┼─────┼─────┼───────┼──────────┤│11 │乙○○ │ │手錶 │106 年10月6 │6,000元 │宜蘭縣礁溪│超商代碼LLL17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 │ │ │日20時37分○○ ○鄉○○路三│000000000 ,會│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段 302 號 │員為張智勝,中│,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統一超商(│華郵政股份有限│。 ││ │ │ │ │ │ │超商代碼繳│公司高雄廣澤郵│ ││ │ │ │ │ │ │款) │局帳號00000000│ ││ │ │ │ │ │ │ │474392號帳戶 │ │├──┼────┼───────┼────┼──────┼─────┼─────┼───────┼──────────┤│12 │張○○(│「ML精品代購」│手錶 │106 年8 月26│6,600元 │苗栗縣頭份│丙○○指定之王│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提告訴)│106 年8 月26日│ │日10時15分許│ │市中國信託│健洲(不知情)│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前某日 │ │ │ │頭份分行AT│中華郵政股份有│,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M自動櫃員 │限公司澄清湖郵│。 ││ │ │ │ │ │ │前 │局帳號00000000│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 │254117號帳戶 │陸仟陸佰元,沒收之,││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13 │戊○○ │「X.c精品手錶 │手錶 │106 年10月31│6,000元 │桃園市八德│丙○○指定之林│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提告訴│」、「捷登歐美│ │○ ○ ○區○○路銀│耕毅(業經檢察│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精品名錶代購」│ │ │ │行轉帳) │官為不起訴處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06 年10月30日│ │ │ │ │)玉山商業銀行│。 ││ │ │前某日 │ │ │ │ │帳號0000000000│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 │678號帳戶 │陸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14 │U○○ │ │手錶 │106 年10月31│6,500元 │新北市某處│同上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提告訴│ │ │日19時5 分許│ │(網路銀行│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轉帳)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 │ │。 ││ │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 │ │陸仟伍佰元,沒收之,││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15 │A○○ │ │手錶 │106 年11月2 │5,000元 │臺北市大安│同上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提告訴│ │ │日15時13分○○ ○區○○○路│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四段華南銀│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行ATM 自動│ │。 ││ │ │ │ │ │ │櫃員機前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 │ │伍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16 │未○○ │ │手錶 │106 年11月3 │6,000元 │臺北市某處│同上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 │ │ │日10時9 分許│ │(網路銀行 │(起訴書誤載為│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轉帳) │「陳尚孝上開郵│,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 │局帳戶」) │。 ││ │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 │ │陸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17 │地○○ │ │手錶 │106 年11月5 │6,500 元 │彰化縣二林│超商代碼LLL17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提告訴│ │ │日 │(手續費○○○鎮○○路四│000000000 ,會│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 │元) │段 159 號 │員為張智勝,上│,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統一超商群│開高雄廣澤郵局│。 ││ │ │ │ │ │ │茂門市(超│帳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商代碼繳款│ │陸仟伍佰元,沒收之,││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18 │G○○ │「MI精品代購Ⅱ│手錶 │107 年2 月17│6,500元 │臺北市北投│丙○○指定之李│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提告訴│」 │ │日19時45分○○ ○區○○路二│柏諺(另案偵辦│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107 年2 月6 日│ │ │ │段301 號統│中)中國信託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前某日 │ │ │ │一超商ATM │業銀行帳號2635│。 ││ │ │ │ │ │ │自動櫃員機│00000000號帳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前(無卡存│ │陸仟伍佰元,沒收之,││ │ │ │ │ │ │款之方式)│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19 │壬○○ │ │手錶 │107 年2 月16│6,300元 │新竹市北區│同上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提告訴│ │ │日21時16分許│ │統一超商正│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國門市ATM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自動櫃員機│ │。 ││ │ │ │ │ │ │前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 │ │陸仟參佰元,沒收之,││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20 │辛○○ │ │手錶 │107 年2 月23│7,300元 │屏東縣某處│同上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提告訴│ │ │日21時58分許│ │(網路銀行│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轉帳)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 │ │。 ││ │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 │ │柒仟參佰元,沒收之,││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21 │巳○○ │ │手錶 │107 年2 月22│6,500元 │新北市土城│同上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提告訴│ │ │日10時32分○○ ○區○○路四│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段統一超商│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太陽城門市│ │。 ││ │ │ │ │ │ │ATM 自動櫃│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員機前 │ │陸仟伍佰元,沒收之,││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22 │庚○○ │ │手錶 │107 年3 月5 │6,900元 │臺中市五權│同上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提告訴│ │ │日13時40分許│ │西路二段23│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4 號中國信│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託銀行南屯│ │。 ││ │ │ │ │ │ │分行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 │ │陸仟玖佰元,沒收之,││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23 │卯○○ │ │手錶 │107 年2 月17│6,500元 │花蓮縣吉安│同上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提告訴│ │ │日17時48分許│ │鄉某統一超│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商門市(無│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卡存款方式│ │。 ││ │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 │ │陸仟伍佰元,沒收之,││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24 │O○○ │ │手錶 │107 年2 月18│8,900元 │桃園市桃園│同上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提告訴│ │ │日16時40分○○ ○區○○路銀│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行轉帳)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 │ │。 ││ │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 │ │捌仟玖佰元,沒收之,││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25 │申○○ │ │手錶 │107 年2 月28│8,000元 │臺中市豐原│同上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提告訴│ │ │日21時33分○○ ○區○○路22│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0 號彰化銀│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行ATM 自動│ │。 ││ │ │ │ │ │ │櫃員機前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 │ │捌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26 │E○○ │ │手錶 │107 年2 月18│6,600元 │彰化縣某處│同上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提告訴│ │ │日某時許 │ │(網路銀行│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轉帳)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 │ │。 ││ │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 │ │陸仟陸佰元,沒收之,││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27 │戌○○ │ │皮帶 │107 年2 月6 │7,100元 │新北市新店│同上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提告訴│ │ │日19時48分○○ ○區○○路銀│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行轉帳)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 │ │。 ││ │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 │ │柒仟壹佰元,沒收之,││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28 │P○○ │ │手錶 │107 年2 月9 │7,000元 │桃園市大溪│同上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提告訴│ │ │日14時27分○○ ○區○○路21│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0 號大溪郵│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局 │ │。 ││ │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 │ │柒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29 │T○○ │ │手錶 │107 年2 月19│7,800元 │臺北市中山│同上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提告訴│ │ │日凌晨0 時48│ │區長春與吉│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分許 │ │林路便利超│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商春城門市│ │。 ││ │ │ │ │ │ │ATM 自動櫃│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員機前 │ │柒仟捌佰元,沒收之,││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30 │亥○○ │ │手錶 │107 年2 月14│7,000元 │金門縣金湖│同上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 │ │ │日14時31分○○ ○鎮○○路39│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號金門山外│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郵局 │ │。 ││ │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 │ │柒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31 │甲○○ │ │手錶 │107 年2 月22│9,000元 │基隆市仁愛│同上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提告訴│ │ │日17時55分許│ │路成功一路│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119 號統一│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超商ATM 自│ │。 ││ │ │ │ │ │ │動櫃員機前│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 │ │玖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32 │B○○ │ │手錶 │107年3月2日 │7,800元 │臺南市永康│同上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提告訴│ │ ○ ○ ○區○○路銀│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行轉帳)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 │ │。 ││ │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 │ │柒仟捌佰元,沒收之,││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33 │午○○ │「63’s歐美精 │手錶 │107 年3 月17│7,000元 │臺北市大同│丙○○指定之沈│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提告訴│品」 │ │日21時59分○○ ○區○○○路│○○(業經檢察│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107 年3 月9 日│ │ │ │301 號合作│官為不起訴處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前某日 │ │ │ │金庫ATM 自│)玉山商業銀行│。 ││ │ │ │ │ │ │動櫃員機前│澄清分行帳號07│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 │00000000000號 │柒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 │ │ │帳戶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34 │S○○ │ │手錶 │107 年3 月9 │6,900元 │新竹市樹林│同上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 │ │ │日18時55分○○ ○區○○路18│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3 、185 號│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全家超商AT│ │。 ││ │ │ │ │ │ │M 自動櫃員│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機前 │ │陸仟玖佰元,沒收之,││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35 │M○○ │ │手錶 │107 年3 月12│8,800元 │臺中市南屯│同上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提告訴│ │ │日15時7 分○○ ○區○○路銀│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行匯款)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 │ │。 ││ │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 │ │捌仟捌佰元,沒收之,││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36 │蕭○○(│「W.T精品」 │手錶 │107 年3 月15│7,000元 │臺中市南屯│同上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提告訴)│107 年3 月15日│ │日18時00分○○ ○區○○路銀│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前某日 │ │ │ │行匯款)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 │ │。 ││ │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 │ │柒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37 │H○○ │「5星歐美精品 │手錶 │107 年7 月26│8,000元 │新北市蘆洲│丙○○指定之少│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提告訴│」 │ │日11時38分○○ ○區○○○路│年余O宸(真實│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107年7月25日前│ │ │ │銀行轉帳 │姓名詳卷,另由│,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某日 │ │ │ │ │臺灣少年及家事│。 ││ │ │ │ │ │ │ │法院審理中)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 │臺灣銀行銀行東│捌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 │ │ │港分行帳號1550│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00000000號帳戶│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38 │辰○○ │ │手錶 │107 年8 月16│3,900元 │屏東縣屏東│同上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提告訴│ │ │日18時51分許│ │市○○路12│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5 號國泰世│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華銀行ATM │ │。 ││ │ │ │ │ │ │自動櫃員機│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前 │ │參仟玖佰元,沒收之,││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39 │C○○ │ │手錶 │107 年8 月16│3,500元 │高雄市左營│同上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提告訴│ │ │日19時11分許│ │區某台新銀│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行ATM 自動│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櫃員機 │ │。 ││ │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 │ │參仟伍佰元,沒收之,││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40 │K○○ │ │手錶 │107 年8 月17│3,800元 │臺中市西屯│同上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提告訴│ │ │日凌晨2 時3○○ ○區○○路銀│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分許 │ │行轉帳)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 │ │。 ││ │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 │ │參仟捌佰元,沒收之,││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41 │N○○ │ │手錶 │107 年8 月17│5,000元 │臺中市中清│同上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 │ │ │日17時40分許│ │路二段 578│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號旁玉山銀│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行ATM 自動│ │。 ││ │ │ │ │ │ │櫃員機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 │ │伍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42 │丁○○ │ │手錶 │107 年8 月24│3,400元 │花蓮縣壽豐│同上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提告訴│ │ │日13時33分許│ │鄉壽豐志學│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郵局臨櫃匯│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款 │ │。 ││ │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 │ │參仟肆佰元,沒收之,││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43 │天○○ │ │手錶 │107 年8 月13│3,900元 │新竹縣竹北│丙○○指定之羅│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提告訴│ │ │日19時1 分許│ │市彰化銀行│○○(另案偵辦│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竹北分行 │中)中華郵政股│,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ATM 自動櫃│份有限公司高雄│。 ││ │ │ │ │ │ │員機 │民壯郵局帳號00│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 │000000000000號│參仟玖佰元,沒收之,││ │ │ │ │ │ │ │帳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44 │J○○ │ │手錶 │107 年8 月13│5,300元 │新北市中和│同上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提告訴│ │ │日23時5 分○○ ○區○○路銀│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行轉帳)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 │ │。 ││ │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 │ │伍仟參佰元,沒收之,││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45 │R○○ │ │手錶 │107 年8 月8 │4,500元 │高雄市岡山│同上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提告訴│ │ │日16時18分○○ ○區○○路銀│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行轉帳)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 │ │。 ││ │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 │ │肆仟伍佰元,沒收之,││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46 │L○○ │ │手錶 │107 年8 月9 │5,800元 │高雄市小港│同上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提告訴│ │ │日11時56分許│ │區大林浦郵│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局臨櫃匯款│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 │ │。 ││ │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 │ │伍仟捌佰元,沒收之,││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47 │丑○○ │ │手錶 │107 年8 月7 │4,200元 │高雄市楠梓│同上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提告訴│ │ │日15時45分○○ ○區○○○路│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16號統一超│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商清心門市│ │。 ││ │ │ │ │ │ │ATM 自動櫃│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員機 │ │肆仟貳佰元,沒收之,││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48 │宙○○ │ │手錶 │107 年8 月14│4,000元 │桃園市大園│同上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 │(提告訴│ │ │日13時52分○○ ○區○○○路│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85號大園郵│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局ATM 自動│ │。 ││ │ │ │ │ │ │櫃員機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 │ │肆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