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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撤緩字第 1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撤緩字第12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哲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宣告(1086年度執聲字第1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於本院一○六年度侵訴字第四六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侵訴字第46 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1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確定在案。於緩刑期內之108年3 月起迄今未再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接受保護管束,復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再犯妨害自由及妨害公務等案件經高雄地檢署偵查在案;復未依性侵害防治法第20條第1 項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教育,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裁處,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2、4款規定且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及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五、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十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74條之3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侵訴字第46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1 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而於106 年11月30日確定等情,有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經通知其於108 年3 月7 日至高雄

地檢署觀護人室報到,然受刑人未依規定報到,嗣經高雄地檢署4 度寄發告誡函並另通知報到期日,被告仍均未按期報到乙節,有高雄地檢署108 年3 月8 日、3 月28日、4 月24日、5 月27日函暨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期間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函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協尋受刑人前往高雄地檢署報到乙節,有高雄地檢署108 年6 月4 日函在卷可佐,受刑人仍未按期報到:又受刑人未依性侵害防治法第20條第

1 項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教育,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裁處,亦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8 年4 月19日函暨裁處書附卷可稽,是受刑人顯未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對於自身身體、生活及工作狀況,每月亦未向執行保護管束者至少報告一次,而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2 款、第

4 款之情形,且受刑人屢經通知、告誡,仍未能按期報到,堪認其違犯情節重大。

㈢此外,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108 年1 月31日、2 月27日經採

尿,均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嗣經高雄地檢署分別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763 號、第102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108 年度簡字第1438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及因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高雄地檢署以

108 年度撤緩偵字第259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再因妨害自由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分別經高雄地檢署以108 年度偵字第151 號、108 年度偵字第16346 號偵查在案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於緩刑期間內,並未謹慎戒惕、保持善良品行,而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1 款規定,且衡酌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頻率,堪認其違犯情節重大。

㈣本院審酌受刑人不遵守保護管束規定,多次未按時報到;復

未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教育,且於緩刑期間另犯毒品案件,顯然未知警惕,自毀自新機會。且本院審核檢察官上開聲請時,傳喚受刑人到庭說明,開庭通知亦合法送達,惟受刑人仍未到庭或提出任何理由,且受刑人於上開期間內均無在監在押之情況,堪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原緩刑宣告已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74條之3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19-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