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51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孫國濱
蔡承樾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20號、107年度偵字第5892、5893、12682、13331、15020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孫國濱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刑(含主刑與沒收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承樾犯如附表二編號6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6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與沒收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孫國濱、蔡承樾能預見為不明人士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使用,可能被犯罪集團用以從事詐欺取財之犯罪,竟分別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6年3月間,與詐欺集團成員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木」之成年男子,約定交付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可獲取不等之報酬(孫國濱、蔡承樾每交付1趟SIM卡,分別可獲取報酬新臺幣【下同】800元及至少600元),而為詐欺集團成員申辦門號,孫國濱、蔡承樾遂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授權,而取得其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等證件資料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申辦日期,在如附表一所示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門市,以代理人身分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並於取得門號SIM卡後,於申辦當日即交付門號SIM卡與「阿木」以獲取報酬。嗣「阿木」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門號SIM卡作為詐欺取財之工作機使用,而撥打電話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該等被害人分別陷於錯誤,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金融帳戶,或交付名下之提款卡等物品與該詐騙集團成員而遭冒頂。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岡山分局、鳳山分局及新興分局報告暨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孫國濱、蔡承樾等2人所犯為死刑、無刑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指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前項規定於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查本院既已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以下引用關於傳聞證據部分,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孫國濱、蔡承樾等2人於本院審理
時坦承不諱(易卷第89、95頁),核與證人朱碧蓮、呂香蘭、吳月娟、陳秀金、陳誼緁、潘茂政、陳采妮、葉榮浚、陳阿緞、王榮權、游素蓉、王美麗、吳月霞、周玉燕、詹張春月、黃永德、黃林艷美、王謝金蘭、蘇開英、曾杰明、林瑞堅、彭偉國、蕭有仁、陳倍紅、朱毓智、楊玉綉、張英霞、黃俊介、許厚蟬、高正明、張孟笈、張麗英、林音因、連美涵、林小湄、焦延秋、賴瑞蓮、林蔡續、邱美香、吳張玲卿、陳方晨、吳麗玉、陳姵甄、楊惠君、鄭寶彩、郭貞秀、徐秀萍、張心富、溫林線蘭及陳淑真於警詢時之證述內容相符(警一卷第10至11頁、第16至20頁、第24至25頁、第69至71頁、第168至170頁、第212至214頁、第237至240頁、第310至311頁、第350至352頁、第378至379頁、第384至385頁、第392至393頁、第400至401頁、第404至405頁、第355至358頁、第426至429頁、第271至273頁、第449至450頁、警四卷第173至179頁、警二卷第131至132頁、第141至142頁、第148至149頁、第155至157頁、第230至231頁、第236至237頁、第252至253頁、警三卷第98至100頁、第105至106頁、第110至111頁、第126至127頁、第140至142頁、第144至145頁、第151至154頁、第159至163頁、第167至168頁﹑第170至171頁、第188至189頁、第193至195頁、第201至202頁、第256至258頁、第206至207頁、第243至244頁、第236至238頁、第212至214頁、第217至218頁、第222至224頁、第229至230頁、警四卷第163至165頁、第221至229頁、偵五卷第39至40頁),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偵七卷第103頁)、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一卷第9、22、26、63、166、211、241、309、347、354、377、
386、389、397、403、431、440頁、警二卷第134、143、
145、153、227、233頁、警三卷第93、128、137、146、149、157、165、169、187、191、197、208、209、215、219、
227、241、253頁、警四卷第164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一卷第12、27、348、388頁、警二卷第
144、159、234頁、警三卷第164、216、226、233、252頁、警四卷第169頁、第189至195頁、第239至241頁)、匯款憑證暨存摺資料(警一卷第1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一卷第15、23、165、235、269、353、381、387、395、406、425、439頁、警二卷第129、139、247頁、警三卷第101、135、143、147、155、203、210、221、231、
239、251頁、警四卷第219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一卷第21、67、242、313、349、382、390、398、407、432頁、警二卷第130、140、146、229、250頁、警三卷第91、
96、139、158、200、204、211、235、240、255頁)、匯款憑證(警一卷第28頁、警三卷第108、138頁、警四卷第171頁、第181至183頁、警四卷第243至24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209、345、375頁、警二卷第232頁、警三卷第89、94、172、196、199、225頁、警四卷第161頁)、寄送存摺及提款卡之顧客收執聯(警一卷第236頁)、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警一卷第274頁、警三卷第198頁、警四卷第231頁)、匯款憑證暨存摺封面影本(警二卷第135至136頁)、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警二卷第137頁)、匯款憑證(警二卷第138頁、警三卷第220、232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三卷第156頁、警四卷第167頁)、交易明細(警四卷第198頁、第233至237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五卷第23至33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六卷第11至13頁)、行動電話門號之台哥大預付卡申請書、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出入境許可證影本、護照影本(警七卷第197至200頁、第209至210頁、第311至312頁、第305至306頁、第235至236頁、第247至248頁、第255至256頁、第263至264頁、第275至276頁、第285至288頁、第295至304頁、第311至314頁、警二卷第95至102頁、第121至124頁、第126至127頁、警三卷第13至20頁、第25至26頁、第29至30頁、第31至42頁、第47至52頁、第53至66頁、第69至72頁)等在卷可稽,則被告等2人前揭犯行,應堪認定。
㈡我國目前電信業者間競爭激烈,國人申辦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均得憑身分證明文件向多數不同之行動電話業者,申辦多數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極為便利;從而,一旦有人刻意收集他人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使用,依一般經驗與常識,極易判斷係隱身幕後之人為規避偵查機關循線追查之考慮而為,自可產生與不法犯罪目的相關連結之合理懷疑,亦即,如非有特定目的,何需另行有償使他人申辦門號,並取得其SIM卡;又日常生活中,不法之徒利用人頭戶申請門號SIM卡進行不法行為,最常見者不外詐騙他人錢財,業經大眾傳播媒體多所報導,政府機關亦廣為宣導,是避免此等專屬性高之物品遭不明人士利用,作為與財產犯罪有關之工具,一般理性謹慎之人均得以預見。查被告等2人為智慮正常之成年人,對此自亦不能諉為不知,況被告等2人對「阿木」之真實姓名年籍全然不知,業經渠等於偵訊時供述明確(偵二卷第17頁、偵六卷第41頁),竟販售大量門號SIM卡供「阿木」使用,顯見被告等2人對所交付之門號SIM卡恐遭犯罪集團作為訛詐他人之犯罪工具,主觀上應有所預見,則被告等2人既可預見上情,竟仍將如附表一之門號SIM卡提供與「阿木」,顯見有容任詐欺取財犯罪事實發生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2人前揭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要旨、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被告孫國濱、蔡承樾等2人提供門號SIM卡與詐騙集團作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使用,渠等雖未親自向被害人施以詐術,然仍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㈡核被告孫國濱、蔡承樾等2人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各5次。被告等2人於如附表一所示之門號申請日,1次交付當天所申辦之門號SIM卡與「阿木」,則上開1次交付數張門號SIM卡之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則被告等2人同時交付數張門號SIM卡,遭詐欺集團成員持以向不同被害人實施詐欺取財,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次幫助詐欺取財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等2人於不同日期交付門號SIM卡,而犯上開各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等2人幫助他人犯前開詐欺取財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2人如下所述之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⒈犯罪之動機、目的:被告孫國濱於審理時自述為獲取每趟
800元之報酬;被告蔡承樾於審理時則自述為獲取每趟至少600元之報酬,進而提供上開門號SIM卡(易卷第126頁反面)。
2.犯罪之手段:被告等2人係取得大陸地區人民之證件資料後,以代理人身分,申辦並取得上開門號SIM卡,而於申辦當天交付門號SIM卡與「阿木」以獲取報酬。
3.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被告孫國濱於審理時自述從事工程業,每月3萬元之收入;被告蔡承樾於審理時自述從事活動公關公司,每月2萬6000元之收入(易卷第126業反面)。
4.犯罪行為人之品行:被告等2人前除與本件相關之詐欺取財案件(即於不同日期提供門號SIM卡與「阿木」)外,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審易卷第43至51頁)在卷可稽,素行尚稱良好。
5.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被告孫國濱自述大學肄業、被告蔡承樾則自述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易卷第126頁反面)。
6.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經濟所需,為圖蠅利而提供上開門號SIM卡,以助長詐騙集團,造成眾多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違反義務程度高。
7.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被告提供上開門號SIM卡供詐騙集團使用,助長詐騙集團財產犯罪之風氣,致被害人受騙而受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損害,使社會互信受損,且擾亂金融交易秩序,有助長詐欺犯罪之虞。
8.犯罪後之態度:被告等2人犯後終能坦承不諱,並深表悔悟,犯後態度良好,惟被告等2人迄今無資力與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達成和解(易卷第127頁)。
㈣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
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被告每次犯罪手法類似,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再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同法第51條之定應執行刑,乃係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暨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本件被告等2人各次交付門號SIM卡之犯罪手法相同,交付之門號SIM卡各為19張及36張,兼衡被告等2人幫助詐欺取財之罪質、取得之犯罪所得、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害數額等情節,暨被告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整體刑法目的暨相關刑事政策,爰定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㈠被告等2人之上開門號SIM卡雖係供詐欺集團成員犯罪所用之
物,然已交與該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移轉所有權,且未扣案,亦非違禁物,復無證據足資證明係屬應沒收之物,又因幫助犯不適用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勿庸併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6234號判決意旨參照),爰不另為沒收之宣告。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規定明確。查被告孫國濱自述每趟獲取800元報酬;被告蔡承樾則自述每趟獲取至少600元報酬(本諸於罪疑唯輕原則,應認每趟犯罪所得為600元),均如上述,則該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隨同於被告等2人各次所犯幫助詐欺取財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建中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俊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玉茹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行為人 │申辦之大陸│申請日期│申辦門號 │申辦│遭詐欺之│詐欺時間│詐欺方式│詐騙金額│匯入款項帳戶或││號│ │地區人民 │ │ │門市│被害人 │ │ │ │交付之帳戶資料│├─┼────┼─────┼────┼─────┼──┼────┼────┼────┼────┼───────┤│1 │孫國濱 │梁思原 │106年9月│0000000000│苓雅│朱碧蓮 │106年11 │佯裝被害│10萬元 │中信銀行宜蘭分││ │ │ │21日 │ │建國│ │月13日17│人之表哥│ │行帳號00000000││ │ │ │ │ │ │ │時許 │ │ │2728號帳戶 │├─┼────┼─────┼────┼─────┼──┼────┼────┼────┼────┼───────┤│2 │孫國濱 │張筱舒 │106年9月│0000000000│苓雅│呂香蘭 │106年11 │假冒檢察│2681萬 │第一銀行帳號 ││ │ │ │21日 │ │建國│ │月1日13 │官詐財 │5866元 │00000000000、 ││ │ │ │ │ │ │ │時許 │ │ │00000000000、 ││ │ │ │ │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帳戶 │├─┼────┼─────┼────┼─────┼──┼────┼────┼────┼────┼───────┤│3 │孫國濱 │張筱舒 │106年9月│0000000000│苓雅│吳月娟 │106年11 │佯裝被害│5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 ││ │ │ │21日 │ │建國│ │月3日13 │人之友人│ │0000000000000 ││ │ │ │ │ │ │ │時10分許│ │ │號帳戶 │├─┼────┼─────┼────┼─────┼──┼────┼────┼────┼────┼───────┤│4 │孫國濱 │胡艷玲 │106年8月│0000000000│苓雅│陳秀金 │106年10 │佯裝被害│1萬7000 │合庫銀行帳號 ││ │ │ │5日 │ │建國│ │月12日11│人之友人│元 │0000000000000 ││ │ │ │ │ │ │ │時4分許 │ │ │號帳戶 │├─┼────┼─────┼────┼─────┼──┼────┼────┼────┼────┼───────┤│5 │孫國濱 │艾玲 │106年8月│0000000000│苓雅│陳誼緁 │106年11 │假冒銀行│0 │交付國泰世華銀││ │ │ │20日 │ │建國│ │月20日11│貸款詐財│ │行帳戶之存摺及││ │ │ │ │ │ │ │時許 │ │ │提款卡 │├─┼────┼─────┼────┼─────┼──┼────┼────┼────┼────┼───────┤│6 │孫國濱 │胡鈺 │106年8月│0000000000│苓雅│潘茂政 │106年9月│假冒公務│30萬元 │合庫帳號 ││ │ │ │2日 │ │建國│ │13日10時│員詐財 │ │0000000000000 ││ │ │ │ │ │ │ │許 │ │ │號帳戶 │├─┼────┼─────┼────┼─────┼──┼────┼────┼────┼────┼───────┤│7 │孫國濱 │邵婷靜樵 │106年8月│0000000000│苓雅│陳采妮 │106年11 │假借銀行│0 │交付華南商銀及││ │ │ │5日 │ │建國│ │月22日10│貸款詐財│ │郵局帳戶之提款││ │ │ │ │ │ │ │時30分許│ │ │卡 │├─┼────┼─────┼────┼─────┼──┼────┼────┼────┼────┼───────┤│8 │孫國濱 │金婷婷 │106年9月│0000000000│苓雅│葉榮俊 │106年11 │假借銀行│0 │交付郵局及渣打││ │ │ │4日 │ │建國│ │月16日20│貸款詐財│ │銀行帳戶 ││ │ │ │ │ │ │ │時30分許│ │ │ │├─┼────┼─────┼────┼─────┼──┼────┼────┼────┼────┼───────┤│9 │孫國濱 │牟全臣 │106年8月│0000000000│苓雅│陳阿緞 │106年12 │佯裝被害│3萬元 │新光銀行帳號 ││ │ │ │20日 │ │建國│ │月5日13 │人之友人│ │0000000000000 ││ │ │ │ │ │ │ │時30分許│ │ │號帳戶 │├─┼────┼─────┼────┼─────┼──┼────┼────┼────┼────┼───────┤│10│孫國濱 │張依華 │106年9月│0000000000│苓雅│王榮權 │106年11 │假冒檢察│遭冒領30│交付臺灣銀行提││ │ │ │21日 │ │建國│ │月22日10│官詐財 │萬元 │款卡(00000000││ │ │ │ │ │ │ │時許 │ │ │1188)及郵局帳││ │ │ │ │ │ │ │ │ │ │戶(0000000000││ │ │ │ │ │ │ │ │ │ │723650)之提款││ │ │ │ │ │ │ │ │ │ │卡及密碼 │├─┼────┼─────┼────┼─────┼──┼────┼────┼────┼────┼───────┤│11│孫國濱 │梁臻妮 │106年9月│0000000000│苓雅│游素蓉 │106年12 │佯裝被害│10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 ││ │ │ │21日 │ │建國│ │月4日11 │人之友人│ │000000000000號││ │ │ │ │ │ │ │時42分許│ │ │帳戶 │├─┼────┼─────┼────┼─────┼──┼────┼────┼────┼────┼───────┤│12│孫國濱 │張菲 │106年9月│0000000000│苓雅│王美麗 │106年10 │假冒檢警│19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 ││ │ │ │21日 │ │建國│ │月30日12│詐財 │ │000000000000號││ │ │ │ │ │ │ │時51分許│ │ │、合庫銀行帳號││ │ │ │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 │ │ │號帳戶 │├─┼────┼─────┼────┼─────┼──┼────┼────┼────┼────┼───────┤│13│孫國濱 │張金鳳 │106年9月│0000000000│苓雅│吳月霞 │106年11 │佯裝被害│15萬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 │ │ │21日 │ │建國│ │月7日11 │人之友人│ │號 ││ │ │ │ │ │ │ │時35分許│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46號帳戶 │├─┼────┼─────┼────┼─────┼──┼────┼────┼────┼────┼───────┤│14│孫國濱 │張偉芳 │106年9月│0000000000│苓雅│周玉燕 │106年11 │佯裝被害│15萬元 │彰化商銀帳號 ││ │ │ │21日 │ │建國│ │月15日11│人之友人│ │00000000000000││ │ │ │ │ │ │ │時39分許│ │ │號帳戶 │├─┼────┼─────┼────┼─────┼──┼────┼────┼────┼────┼───────┤│15│孫國濱 │張志超 │106年9月│0000000000│苓雅│詹張春月│106年10 │假冒檢察│48萬元 │依指示現場交付││ │ │ │21日 │ │建國│ │月25日8 │官詐財 │ │款項 ││ │ │ │ │ │ │ │時許 │ │ │ │├─┼────┼─────┼────┼─────┼──┼────┼────┼────┼────┼───────┤│16│孫國濱 │梁臻妮 │106年9月│0000000000│苓雅│黃永德 │106年11 │假冒檢警│遭冒領8 │依指示交付土地││ │ │ │21日 │ │建國│ │月20日15│詐財 │萬6020元│銀行(00000000││ │ │ │ │ │ │ │時許 │ │ │6572)及郵局帳││ │ │ │ │ │ │ │ │ │ │戶(0000000000││ │ │ │ │ │ │ │ │ │ │9368)之提款卡││ │ │ │ │ │ │ │ │ │ │及密碼 │├─┼────┼─────┼────┼─────┼──┼────┼────┼────┼────┼───────┤│17│孫國濱 │曹宇 │106年9月│0000000000│苓雅│黃林艷美│106年11 │假冒檢察│遭冒領 │依指示交付郵局││ │ │ │21日 │ │建國│ │月9日10 │官詐財 │372萬 │帳戶(00000000││ │ │ │ │ │ │ │時許 │ │8000元 │106608)之提款││ │ │ │ │ │ │ │ │ │ │卡 │├─┼────┼─────┼────┼─────┼──┼────┼────┼────┼────┼───────┤│18│孫國濱 │張葉峰 │106年9月│0000000000│苓雅│王謝金蘭│106年10 │佯裝被害│20萬元 │兆豐銀行帳號 ││ │ │ │21日 │ │建國│ │月31日11│人之友人│ │00000000000號 ││ │ │ │ │ │ │ │時39分許│ │ │帳戶 │├─┼────┼─────┼────┼─────┼──┼────┼────┼────┼────┼───────┤│19│孫國濱 │胡鈺 │106年8月│0000000000│苓雅│蘇開英 │106年9月│假冒檢警│72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 ││ │ │ │2日 │ │建國│ │12日8時 │詐財 │ │000000000000號││ │ │ │ │ │ │ │30分許 │ │ │、臺中銀行帳號││ │ │ │ │ │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郵局帳號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號、富邦銀行帳││ │ │ │ │ │ │ │ │ │ │號000000000000││ │ │ │ │ │ │ │ │ │ │號帳戶 │├─┼────┼─────┼────┼─────┼──┼────┼────┼────┼────┼───────┤│20│蔡承樾 │張加娜 │106年3月│0000000000│苓雅│曾杰明 │106年7月│佯裝被害│5萬元 │中信銀行帳號 ││ │ │ │19日 │ │建國│ │27日12時│人之友人│ │000000000000號││ │ │ │ │ │ │ │15分許 │ │ │帳戶 │├─┼────┼─────┼────┼─────┼──┼────┼────┼────┼────┼───────┤│21│蔡承樾 │張小雄 │106年3月│0000000000│苓雅│林瑞堅 │106年6月│佯裝被害│13萬元 │華南商銀帳號 ││ │ │ │19日 │ │建國│ │14日11時│人之友人│ │000000000000號││ │ │ │ │ │ │ │許 │ │ │帳戶 │├─┼────┼─────┼────┼─────┼──┼────┼────┼────┼────┼───────┤│22│蔡承樾 │張小燕 │106年3月│0000000000│苓雅│彭偉國 │106年7月│佯裝被害│2萬元 │郵局帳號 ││ │ │ │19日 │ │建國│ │13日11時│人之友人│ │00000000000000││ │ │ │ │ │ │ │11分許 │ │ │號帳戶 │├─┼────┼─────┼────┼─────┼──┼────┼────┼────┼────┼───────┤│23│蔡承樾 │賈月 │106年3月│0000000000│苓雅│蕭有仁 │106年7月│佯裝被害│3萬元 │第一商銀帳號 ││ │ │ │19日 │ │建國│ │10日14時│人之友人│ │00000000000號 ││ │ │ │ │ │ │ │36分許 │ │ │帳戶 │├─┼────┼─────┼────┼─────┼──┼────┼────┼────┼────┼───────┤│24│蔡承樾 │曹翠英 │106年5月│0000000000│苓雅│陳倍紅 │106年9月│佯裝被害│10萬元 │郵局帳號 ││ │ │ │2日 │ │建國│ │14日9時 │人之姪子│ │00000000000000││ │ │ │ │ │ │ │16分許 │ │ │號帳戶 │├─┼────┼─────┼────┼─────┼──┼────┼────┼────┼────┼───────┤│25│蔡承樾 │王成民 │106年5月│0000000000│苓雅│朱毓智 │106年5月│佯裝被害│10萬元 │臺灣企銀帳號 ││ │ │ │2日 │ │建國│ │25日13時│人之友人│ │00000000000號 ││ │ │ │ │ │ │ │20分許 │ │ │帳戶 │├─┼────┼─────┼────┼─────┼──┼────┼────┼────┼────┼───────┤│26│蔡承樾 │安玉娜 │106年5月│0000000000│苓雅│楊玉綉 │106年5月│佯裝被害│20萬元 │彰化銀行帳號 ││ │ │ │2日 │ │建國│ │24日12時│人之姪子│ │00000000000000││ │ │ │ │ │ │ │許 │ │ │號帳戶 │├─┼────┼─────┼────┼─────┼──┼────┼────┼────┼────┼───────┤│27│蔡承樾 │田野 │106年5月│0000000000│鳳山│張英霞 │106年6月│佯裝被害│3萬元 │土地銀行帳號 ││ │ │ │9日 │ │凱旋│ │26日15時│人之友人│ │000000000000號││ │ │ │ │ │ │ │40分許 │ │ │帳戶 │├─┼────┼─────┼────┼─────┼──┼────┼────┼────┼────┼───────┤│28│蔡承樾 │黃芝鳳 │106年5月│0000000000│鳳山│黃俊介 │106年6月│佯裝被害│40萬元 │郵局帳號 ││ │ │ │18日 │ │凱旋│ │15日13時│人之表弟│ │00000000000000││ │ │ │ │ │ │ │許 │ │ │號、合庫帳號 ││ │ │ │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 │ │ │號帳戶 │├─┼────┼─────┼────┼─────┼──┼────┼────┼────┼────┼───────┤│29│蔡承樾 │石幸宜 │106年5月│0000000000│鳳山│許厚蟬 │106年8月│佯裝被害│10萬元 │郵局帳號 ││ │ │ │9日 │ │凱旋│ │3日10時 │人之友人│ │00000000000000││ │ │ │ │ │ │ │40分許 │ │ │號帳戶 │├─┼────┼─────┼────┼─────┼──┼────┼────┼────┼────┼───────┤│30│蔡承樾 │史悅 │106年4月│0000000000│鳳山│高正明 │106年5月│假冒檢警│27萬元 │中信銀行帳號 ││ │ │ │6日 │ │凱旋│ │9日14時 │詐財 │ │000000000000號││ │ │ │ │ │ │ │許 │ │ │、臺灣銀行帳號││ │ │ │ │ │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帳戶 │├─┼────┼─────┼────┼─────┼──┼────┼────┼────┼────┼───────┤│31│蔡承樾 │王鍵東 │106年5月│0000000000│鳳山│張孟笈 │106年6月│佯裝被害│5萬元 │玉山銀行帳號 ││ │ │ │9日 │ │凱旋│ │8日11時 │人之同學│ │0000000000000 ││ │ │ │ │ │ │ │55分許 │ │ │號帳戶 │├─┼────┼─────┼────┼─────┼──┼────┼────┼────┼────┼───────┤│32│蔡承樾 │王鍵東 │106年5月│0000000000│鳳山│張麗英 │106年6月│佯裝被害│8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 │ │ │9日 │ │凱旋│ │19日12時│人之友人│ │號000000000000││ │ │ │ │ │ │ │15分許 │ │ │號帳戶 │├─┼────┼─────┼────┼─────┼──┼────┼────┼────┼────┼───────┤│33│蔡承樾 │王顧莫環 │106年5月│0000000000│鳳山│林音因 │106年7月│佯裝被害│8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 │ │ │9日 │ │凱旋│ │10日20時│人之友人│ │號000000000000││ │ │ │ │ │ │ │許 │ │ │號帳戶 │├─┼────┼─────┼────┼─────┼──┼────┼────┼────┼────┼───────┤│34│蔡承樾 │黃惠蘭 │106年5月│0000000000│鳳山│黃俊介 │106年6月│佯裝被害│40萬元 │郵局帳號 ││ │ │ │18日 │ │凱旋│ │15日13時│人之表弟│ │00000000000000││ │ │ │ │ │ │ │許 │ │ │號、合庫帳號 ││ │ │ │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 │ │ │號帳戶 │├─┼────┼─────┼────┼─────┼──┼────┼────┼────┼────┼───────┤│35│蔡承樾 │甘韞瑤 │106年5月│0000000000│鳳山│連美涵 │106年6月│佯裝被害│100萬 │臺中銀行帳號 ││ │ │ │9日 │ │凱旋│ │5日12時 │人之妹 │120元 │00000000000000││ │ │ │ │ │ │ │許 │ │ │4號、大眾銀行 ││ │ │ │ │ │ │ │ │ │ │帳號 ││ │ │ │ │ │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合庫帳號 ││ │ │ │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 │ │ │號、中信帳號 ││ │ │ │ │ │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永豐銀行帳號││ │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號帳戶 │├─┼────┼─────┼────┼─────┼──┼────┼────┼────┼────┼───────┤│36│蔡承樾 │石幸宜 │106年5月│0000000000│鳳山│林小湄 │106年9月│佯裝被害│3萬元 │合庫帳號 ││ │ │ │9日 │ │凱旋│ │12日11時│人之友人│ │0000000000000 ││ │ │ │ │ │ │ │35分許 │ │ │號帳戶 │├─┼────┼─────┼────┼─────┼──┼────┼────┼────┼────┼───────┤│37│蔡承樾 │丘力恒 │106年5月│0000000000│鳳山│焦延秋 │106年6月│佯裝被害│3萬元 │中信帳號 ││ │ │ │9日 │ │凱旋│ │22日13時│人之友人│ │000000000000號││ │ │ │ │ │ │ │22分許 │ │ │帳戶 │├─┼────┼─────┼────┼─────┼──┼────┼────┼────┼────┼───────┤│38│蔡承樾 │可冰冰 │106年5月│0000000000│鳳山│賴瑞蓮 │106年6月│佯裝被害│3萬元 │第一銀行帳號 ││ │ │ │9日 │ │凱旋│ │22日13時│人之友人│ │00000000000號 ││ │ │ │ │ │ │ │57分許 │ │ │帳戶 │├─┼────┼─────┼────┼─────┼──┼────┼────┼────┼────┼───────┤│39│蔡承樾 │王佳悅 │106年5月│0000000000│鳳山│林蔡續 │106年7月│佯裝被害│3萬元 │某銀行帳號 ││ │ │ │9日 │ │凱旋│ │27日14時│人之友人│ │00000000000000││ │ │ │ │ │ │ │許 │ │ │號帳戶 │├─┼────┼─────┼────┼─────┼──┼────┼────┼────┼────┼───────┤│40│蔡承樾 │丘可新 │106年5月│0000000000│鳳山│邱美香 │106年6月│佯裝被害│15萬元 │合庫帳號 ││ │ │ │9日 │ │凱旋│ │19日14時│人之女 │ │0000000000000 ││ │ │ │ │ │ │ │16分許 │ │ │號帳戶 │├─┼────┼─────┼────┼─────┼──┼────┼────┼────┼────┼───────┤│41│蔡承樾 │王佳悅 │106年5月│0000000000│鳳山│吳張玲卿│106年7月│佯裝被害│11萬元 │永豐銀行帳號 ││ │ │ │9日 │ │凱旋│ │19日10時│人之友人│ │00000000000000││ │ │ │ │ │ │ │23分許 │ │ │號帳戶 │├─┼────┼─────┼────┼─────┼──┼────┼────┼────┼────┼───────┤│42│蔡承樾 │李丹 │106年4月│0000000000│鳳山│楊惠君 │106年6月│假冒公務│15萬元 │合庫帳號 ││ │ │ │6日 │ │凱旋│ │27日15時│員詐財 │ │0000000000000 ││ │ │ │ │ │ │ │39分許 │ │ │號帳戶 │├─┼────┼─────┼────┼─────┼──┼────┼────┼────┼────┼───────┤│43│蔡承樾 │丘可新 │106年5月│0000000000│鳳山│連美涵 │106年6月│佯裝被害│100萬120│臺中銀行帳號 ││ │ │ │9日 │ │凱旋│ │5日12時 │人之妹 │元 │00000000000000││ │ │ │ │ │ │ │許 │ │ │4號、大眾銀行 ││ │ │ │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 │ │ │19號、合庫帳號││ │ │ │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 │ │ │號、中信帳號 ││ │ │ │ │ │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永豐銀行帳號││ │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號帳戶 │├─┼────┼─────┼────┼─────┼──┼────┼────┼────┼────┼───────┤│44│蔡承樾 │王恒偉 │106年5月│0000000000│鳳山│徐秀萍 │106年8月│佯裝被害│22萬7000│花蓮二信帳號 ││ │ │ │9日 │ │凱旋│ │24日13時│人之姪媳│元 │00000000000000││ │ │ │ │ │ │ │26分許 │ │ │號、第一商銀帳││ │ │ │ │ │ │ │ │ │ │號00000000000 ││ │ │ │ │ │ │ │ │ │ │號帳戶 │├─┼────┼─────┼────┼─────┼──┼────┼────┼────┼────┼───────┤│45│蔡承樾 │周建華 │106年4月│0000000000│鳳山│張心富 │106年8月│假冒檢警│15萬元 │郵局帳號 ││ │ │ │6日 │ │凱旋│ │8日13時 │詐財 │ │00000000000000││ │ │ │ │ │ │ │17分許 │ │ │號帳戶 │├─┼────┼─────┼────┼─────┼──┼────┼────┼────┼────┼───────┤│46│蔡承樾 │王恒福 │106年5月│0000000000│鳳山│溫林線蘭│106年7月│佯裝被害│6萬元 │玉山銀行帳號 ││ │ │ │9日 │ │凱旋│ │7日13時 │人之妹 │ │0000000000000 ││ │ │ │ │ │ │ │22分許 │ │ │號帳戶 │├─┼────┼─────┼────┼─────┼──┼────┼────┼────┼────┼───────┤│47│蔡承樾 │王恒福 │106年5月│0000000000│鳳山│陳淑真 │106年7月│佯裝被害│2萬元 │玉山銀行帳號 ││ │ │ │9日 │ │凱旋│ │21日13時│人之友人│ │0000000000000 ││ │ │ │ │ │ │ │58分許 │ │ │號帳戶 │├─┼────┼─────┼────┼─────┼──┼────┼────┼────┼────┼───────┤│48│蔡承樾 │王春梅 │106年5月│0000000000│鳳山│郭貞秀 │106年7月│佯裝被害│18萬元 │郵局帳號 ││ │ │ │9日 │ │凱旋│ │3日13時 │人之友人│ │00000000000000││ │ │ │ │ │ │ │41分許 │ │ │號帳戶 │├─┼────┼─────┼────┼─────┼──┼────┼────┼────┼────┼───────┤│49│蔡承樾 │可冰冰 │106年5月│0000000000│鳳山│鄭寶彩 │106年6月│佯裝被害│76萬3000│員山農會帳號 ││ │ │ │9日 │ │凱旋│ │20日12時│人之親戚│元 │00000000000000││ │ │ │ │ │ │ │許 │ │ │號、臺灣銀行帳││ │ │ │ │ │ │ │ │ │ │號000000000000││ │ │ │ │ │ │ │ │ │ │號、台新銀行帳││ │ │ │ │ │ │ │ │ │ │號000000000000││ │ │ │ │ │ │ │ │ │ │68號帳戶 │├─┼────┼─────┼────┼─────┼──┼────┼────┼────┼────┼───────┤│50│蔡承樾 │周夢妍 │106年4月│0000000000│鳳山│楊惠君 │106年6月│假冒公務│15萬元 │合庫帳號 ││ │ │ │6日 │ │凱旋│ │27日15時│員詐財 │ │0000000000000 ││ │ │ │ │ │ │ │39分許 │ │ │號帳戶 │├─┼────┼─────┼────┼─────┼──┼────┼────┼────┼────┼───────┤│51│蔡承樾 │史文瑾 │106年5月│0000000000│鳳山│陳姵甄 │106年5月│佯裝被害│8萬元 │第一銀行帳號 ││ │ │ │9日 │ │凱旋│ │24日10時│人之姪女│ │00000000000號 ││ │ │ │ │ │ │ │24分許 │ │ │帳戶 │├─┼────┼─────┼────┼─────┼──┼────┼────┼────┼────┼───────┤│52│蔡承樾 │周夢妍 │106年4月│0000000000│鳳山│吳麗玉 │106年6月│假冒檢警│74萬3095│中信帳號822012││ │ │ │6日 │(同編號49│凱旋│ │28日9時 │詐財 │元 │0000000000000 ││ │ │ │ │) │ │ │許 │ │ │號、郵局帳號70││ │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8號帳戶 │├─┼────┼─────┼────┼─────┼──┼────┼────┼────┼────┼───────┤│53│蔡承樾 │李丹 │106年4月│0000000000│鳳山│吳麗玉 │106年6月│假冒檢警│74萬3095│中信帳號822012││ │ │ │6日 │ │凱旋│ │28日9時 │詐財 │元 │0000000000000 ││ │ │ │ │ │ │ │許 │ │ │號、郵局帳號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948號帳戶 │├─┼────┼─────┼────┼─────┼──┼────┼────┼────┼────┼───────┤│54│蔡承樾 │周夢妍 │106年4月│0000000000│鳳山│陳方晨 │106年7月│假冒檢警│10萬元 │聯邦銀行帳號 ││ │ │ │6日 │ │凱旋│ │12日10時│詐財 │ │000000000000號││ │ │ │ │ │ │ │許 │ │ │帳戶 │├─┼────┼─────┼────┼─────┼──┼────┼────┼────┼────┼───────┤│55│蔡承樾 │李丹 │106年4月│0000000000│鳳山│陳方晨 │106年7月│假冒檢警│10萬元 │聯邦銀行帳號 ││ │ │ │6日 │ │凱旋│ │12日10時│詐財 │ │000000000000號││ │ │ │ │ │ │ │許 │ │ │帳戶 │└─┴────┴─────┴────┴─────┴──┴────┴────┴────┴────┴───────┘附表二:
┌──┬───┬───────┬────────────────┐│編號│被告 │交付SIM卡時間 │宣告刑 │├──┼───┼───────┼────────────────┤│1 │孫國濱│106年9月21日 │孫國濱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孫國濱│106年8月5日 │孫國濱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孫國濱│106年8月20日 │孫國濱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孫國濱│106年8月2日 │孫國濱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孫國濱│106年9月4日 │孫國濱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蔡承樾│106年3月19日 │蔡承樾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蔡承樾│106年5月2日 │蔡承樾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蔡承樾│106年5月9日 │蔡承樾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蔡承樾│106年4月6日 │蔡承樾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蔡承樾│106年5月18日 │蔡承樾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