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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智簡字第 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智簡字第2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愷唐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109年3月5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商標法」均應更正為「著作權法」。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民國108年7月31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之記載,顯然有誤,然此文字誤載,經核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起訴罪名係公開播送,被告亦就此認罪,告訴人聲請更正為公開演出,即無從更正,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202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