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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2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8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全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涉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予繼續執行禁戒處分(108 年度聲字第1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全賢於本院一○七年度審交易字第二二二號、第四○○號刑事判決所受禁戒處分之宣告,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免除禁戒處分聲請書」所載。

二、按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89條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全賢因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交易字第222 號、第400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8 月確定一節,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自民國108 年1 月11日起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移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下稱凱旋醫院)執行禁戒處分,迄今4 月餘,經於凱旋醫院住院治療後,經評估已無明顯精神病症狀,然無病識感,住院期間挑釁病室規則、多有行為問題,但亦非短期住院可改善。再者受刑人具有痛風、風濕性關節炎、心臟疾病等多種生理疾病,也不宜長久於精神專科醫院住院,故已無繼續住院醫療禁戒處遇之期待需要,另以門診藥物及深度心理治療為宜等節,有凱旋醫院108 年5 月7 日函在卷可參,復經高雄地檢署執行科檢察官按前開函文評估後,認已無繼續執行禁戒處分之必要,依法向本院聲請聲請免除被告之禁戒處分。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第220 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89條第2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裁判日期:2019-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