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8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洪廷諺上列受刑人前因傷害致人於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廷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洪廷諺前因傷害致人於死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確定,並於民國104 年7月2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8 年1 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易字第841 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