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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29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99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紹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聲字第226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紹瑋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紹瑋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6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又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縱令其中一罪之有期徒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在該數罪所裁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暨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以及附表二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雖在形式上均已經執行,揆諸前開說明,並不影響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僅生嗣後檢察官指揮執行時,就先前已執行之部分予以扣抵之問題,是經核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為竊盜、違反護照條例等罪,罪質相異,犯罪時間集中於民國104 年6 月間、105 年

4 月至10月間,又其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為竊盜、詐欺、違反護照條例等罪,罪質相異,犯罪時間集中在104 年2 月至105 年2 月間,再衡酌各犯罪所生之危害等總體情狀,分別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甯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蓉柔附表一:

┌────────┬──────────┬──────────┬──────────┐│ 編 號 │ 1 │ 2 │ 3 │├────────┼──────────┼──────────┼──────────┤│ │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 │├────────┼──────────┼──────────┼──────────┤│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元折算1 日。 │元折算一日。 │元折算一日。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5年07月27日 │ 105年04月03日 │ 105年10月18日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5年度速偵 │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155號 │第22062號、25326號 │第22062號、25326號 ││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最 後├────┼──────────┼──────────┼──────────┤│ │ │ │ │ ││ │案 號│105年度簡字第4063號 │106年度簡字第2322號 │106年度簡字第2322號 ││事實審│ │ │ │ ││ ├────┼──────────┼──────────┼──────────┤│ │判決日期│ 105年12月19日 │ 106年10月30日 │ 106年10月30日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確 定├────┼──────────┼──────────┼──────────┤│ │ │ │ │ ││ │案 號│105年度簡字第4063號 │106 年度簡字第2322號│106年度簡字第2322號 ││判 決│ │ │ │ ││ ├────┼──────────┼──────────┼──────────┤│ │判 決│ 106年01月24日 │ 106年12月07日 │ 106年12月07日 ││ │確定日期│ │ │ │├───┴────┼──────────┴──────────┴──────────┤│ │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並已執行完畢。 ││備 註│編號4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 │└────────┴────────────────────────────────┘┌────────┬──────────┬──────────┬──────────┐│ 編 號 │ 4 │ 5 │ 6 │├────────┼──────────┼──────────┼──────────┤│ │ │ │ ││ 罪 名 │ 護照條例 │ 護照條例 │ 護照條例 ││ │ │ │ │├────────┼──────────┼──────────┼──────────┤│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元折算一日。 │元折算一日。 │元折算一日。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4年06月05日稍 │ 104年06月15日 │ 104年06月25日稍 ││ │ 早某日 │ │ 早某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10551號 、15628 號│第10551號 、15628 號│第10551號 、15628 號││ │、25152號、27367號 │、25152號、27367號 │、25152號、27367號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最 後├────┼──────────┼──────────┼──────────┤│ │ │ │ │ ││ │案 號│ 108年度原簡字第4號 │ 108年度原簡字第4號 │ 108年度原簡字第4號 ││事實審│ │ │ │ ││ ├────┼──────────┼──────────┼──────────┤│ │判決日期│ 108年01月30日 │ 108年01月30日 │ 108年01月30日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確 定├────┼──────────┼──────────┼──────────┤│ │ │ │ │ ││ │案 號│ 108年度原簡字第4號 │ 108年度原簡字第4號 │ 108年度原簡字第4號 ││判 決│ │ │ │ ││ ├────┼──────────┼──────────┼──────────┤│ │判 決│ 108年03月06日 │ 108年03月06日 │ 108年03月06日 ││ │確定日期│ │ │ │├───┴────┼──────────┴──────────┴──────────┤│ │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並已執行完畢。 ││備 註│編號4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 │└────────┴────────────────────────────────┘┌────────┬──────────┬──────────┬──────────┐│ 編 號 │ 7 │ │ │├────────┼──────────┼──────────┼──────────┤│ │ │ │ ││ 罪 名 │ 護照條例 │ │ ││ │ │ │ │├────────┼──────────┼──────────┼──────────┤│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元折算一日。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4年06月29日稍 │ │ ││ │ 早某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10551號 、15628 號│ │ ││ │、25152號、27367號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案 號│ 108年度原簡字第4號 │ │ ││事實審│ │ │ │ ││ ├────┼──────────┼──────────┼──────────┤│ │判決日期│ 108年01月30日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案 號│ 108年度原簡字第4號 │ │ ││判 決│ │ │ │ ││ ├────┼──────────┼──────────┼──────────┤│ │判 決│ 108年03月06日 │ │ ││ │確定日期│ │ │ │├───┴────┼──────────┴──────────┴──────────┤│ │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並已執行完畢。 ││備 註│編號4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 │└────────┴────────────────────────────────┘附表二:

┌────────┬──────────┬──────────┬──────────┐│ 編 號 │ 1 │ 2 │ 3 │├────────┼──────────┼──────────┼──────────┤│ │ │ │ ││ 罪 名 │ 竊盜 │ 詐欺 │ 護照條例 ││ │ │ │ │├────────┼──────────┼──────────┼──────────┤│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 宣 告 刑 │,以新臺幣1,000 元折│,以新臺幣1,000 元折│,以新臺幣1,000 元折││ │算一日。 │算一日。 │算一日。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5年02月11日 │ 104年02月13日 │ 104年6月間某日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4 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4835號 │第19589 號、105 年度│第10551號 、15628 號││ │ │偵字第2577號 │、25152號、27367號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最 後├────┼──────────┼──────────┼──────────┤│ │ │ │ │ ││ │案 號│105年度簡字第1370號 │105年度簡字第1800號 │ 108年度原簡字第4號 ││事實審│ │ │ │ ││ ├────┼──────────┼──────────┼──────────┤│ │判決日期│ 105年05月06日 │ 106年01月23日 │ 108年01月30日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確 定├────┼──────────┼──────────┼──────────┤│ │ │ │ │ ││ │案 號│105年度簡字第1370號 │105年度簡字第1800號 │ 108年度原簡字第4號 ││判 決│ │ │ │ ││ ├────┼──────────┼──────────┼──────────┤│ │判 決│ 105年07月04日 │ 106年02月19日 │ 108年03月06日 ││ │確定日期│ │ │ │├───┴────┼──────────┴──────────┴──────────┤│ │編號1、2曾定應執行拘役85日,並已執行完畢。 ││備 註│編號3、4曾定應執行拘役80日。 ││ │ │└────────┴────────────────────────────────┘┌────────┬──────────┬──────────┬──────────┐│ 編 號 │ 4 │ │ │├────────┼──────────┼──────────┼──────────┤│ │ │ │ ││ 罪 名 │ 護照條例 │ │ ││ │ │ │ │├────────┼──────────┼──────────┼──────────┤│ │拘役65日,如易科罰金│ │ ││ 宣 告 刑 │,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 │算一日。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4年07月間某日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10551號 、15628 號│ │ ││ │、25152號、27367號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案 號│ 108年度原簡字第4號 │ │ ││事實審│ │ │ │ ││ ├────┼──────────┼──────────┼──────────┤│ │判決日期│ 108年01月30日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案 號│ 108年度原簡字第4號 │ │ ││判 決│ │ │ │ ││ ├────┼──────────┼──────────┼──────────┤│ │判 決│ 108年03月06日 │ │ ││ │確定日期│ │ │ │├───┴────┼──────────┴──────────┴──────────┤│ │編號1、2曾定應執行拘役85日,並已執行完畢。 ││備 註│編號3、4曾定應執行拘役80日。 ││ │ │└────────┴────────────────────────────────┘

裁判日期:2019-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