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73號聲 請 人 甲童(詳卷)聲請人兼法 甲童之母(詳卷)定代理人上二人共同代 理 人 張素芳律師相 對 人 甲○○
林○○ 同上吳○○ 同上上列聲請人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聲請訴訟救助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聲請假扣押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0款固定有明文,惟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並無準用之規定。查本件係聲請人於本院受理107年度侵訴字第000號被告甲○○妨害性自主案件後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另為聲請假扣押及訴訟救助之聲請,揆諸上揭說明,訴訟救助既非在上開條文準用之列,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陳力揚法 官 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季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