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4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仰群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仰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仰群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並於民國107 年1 月2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8年3 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交簡字第455 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