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博文義務辯護人 陳俊嘉律師具 保 人 洪正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3165號、108年度偵字第2033號、第2098號、第2379號、第6299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68號、第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第119 條之1 第
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洪博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8 年1月15日經偵查檢察官訊問後,命以新臺幣3 萬元具保,並由具保人洪正提出保證金繳納等情,有檢察官訊問筆錄、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可稽。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應於109 年1 月6 日偕同被告或促其到庭,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辯護人到庭後表示無法聯繫上被告,經本院電話聯繫具保人後自承無法督促被告到庭,對於沒收保證金無意見等語,且被告業於108 年12月3 日遭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發布通緝,現亦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等情,有被告、具保人傳票送達證書、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本院109 年1 月6 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報到單、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上開說明,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自應予以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呂佩珊法 官 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