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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6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80號聲 請 人 李恩諭

賴長駿羅仁宏周黃士榮周黃士豪陳信文吳宗學吳正杰邱家齊林廷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80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恩諭、賴長駿、羅仁宏、周黃士榮、周黃士豪、陳信文、吳宗學、吳正杰、邱家齊、林廷翰因名下車牌經扣押在案,聲請人等向監理單位詢問註銷登記事宜後,得知需將車牌繳回,始得辦理,且因燃料稅、牌照稅、未驗車通知及罰單等不利行政處分,造成聲請人等經濟上嚴重負擔,不堪其擾,而該車牌顯無留存必要,故無扣押必要,聲請人李恩諭聲請發還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牌、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聲請人賴長駿聲請發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即附表編號6);聲請人羅仁宏聲請發還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即附表編號5);聲請人周黃士榮聲請發還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即附表編號3);聲請人周黃士豪聲請發還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牌;聲請人陳信文聲請發還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牌(即附表編號12);聲請人吳宗學聲請發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即附表編號16);聲請人吳正杰聲請發還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即附表編號9);聲請人邱家齊聲請發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即附表編號2);聲請人林廷翰聲請發還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即附表編號1),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 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余建緻、陸俊廷被訴詐欺等罪嫌,雖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4日以108年度訴字第680號判決論罪科刑,並認扣案如附表「物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物品,各係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人所有,與被告2 人無涉,故未予宣告沒收等情,有上開判決書1 份在卷可按。惟上開判決現尚未確定,仍有上訴之可能。而我國刑事訴訟法之第二審採覆審制,二審法院就其調查證據結果,為證據之取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非僅依第一審判決基礎之資料,加以覆核而已,亦不受第一審法院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之拘束。是扣案如附表「物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物品,仍有於第二審法院作為證據調查或宣告沒收之可能,未必即與原審為相同之認定,本院若在上開判決確定前,即逕發還,恐有礙將來案件審理及判決執行。故在上開判決確定前,扣案如附表「物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物品,有留存以供審認之必要,尚不能予以發還。又聲請人李恩諭、周黃士豪聲請發還之前揭車牌,未見扣案,自無從發還。從而,本件聲請,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李蕙伶法 官 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綉美附表:

┌──┬───────────────────┬─────────┐│編號│ 物 品 名 稱 及 數 量 │備 註│├──┼───────────────────┼─────────┤│ 1 │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0面。 │林廷翰 │├──┼───────────────────┼─────────┤│ 2 │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0面。 │邱家齊 │├──┼───────────────────┼─────────┤│ 3 │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0面。 │周黃士榮 │├──┼───────────────────┼─────────┤│ 4 │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0面。 │洪守明 │├──┼───────────────────┼─────────┤│ 5 │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0面。 │羅仁宏 │├──┼───────────────────┼─────────┤│ 6 │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0面。 │賴長駿 │├──┼───────────────────┼─────────┤│ 7 │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0面。 │陳韋帆 │├──┼───────────────────┼─────────┤│ 8 │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0面。 │孫建凱 │├──┼───────────────────┼─────────┤│ 9 │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0面。 │吳正杰 │├──┼───────────────────┼─────────┤│10 │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0面。 │陳庭誥 │├──┼───────────────────┼─────────┤│11 │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0面。 │吳宗學 │├──┼───────────────────┼─────────┤│12 │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0面。 │陳信文 │├──┼───────────────────┼─────────┤│13 │車牌號碼0000-00 號汽車之行車執照及保險│洪守明 ││ │卡各1張。 │ │├──┼───────────────────┼─────────┤│14 │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之行車執照及保險│吳宗學 ││ │卡各1張。 │ │├──┼───────────────────┼─────────┤│15 │車牌號碼0000-00 號汽車之行車執照及保險│陳信文 ││ │卡各1張。 │ │├──┼───────────────────┼─────────┤│16 │車牌號碼0000-00 號汽車之行車執照及保險│陳庭誥 ││ │卡各1張。 │ │├──┼───────────────────┼─────────┤│17 │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之行車執照及保險│賴長駿 ││ │卡各1張。 │ │├──┼───────────────────┼─────────┤│18 │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之行車執照1張。 │吳正杰 │├──┼───────────────────┼─────────┤│19 │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之行車執照1張。 │陳韋帆 │├──┼───────────────────┼─────────┤│20 │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之行車執照1張。 │周黃士榮 │├──┼───────────────────┼─────────┤│21 │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之行車執照1張。 │羅仁宏 │├──┼───────────────────┼─────────┤│22 │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之行車執照1張。 │邱家齊 │├──┼───────────────────┼─────────┤│23 │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之行車執照1張。 │孫建凱 │├──┼───────────────────┼─────────┤│24 │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之行車執照1張。 │林廷翰 │├──┼───────────────────┼─────────┤│25 │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之保險卡1張。 │胡聖榮 │├──┼───────────────────┼─────────┤│26 │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之保險卡1張。 │齊家澤 │├──┼───────────────────┼─────────┤│27 │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之保險卡1張。 │周黃士豪 │├──┼───────────────────┼─────────┤│28 │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之保險卡1張。 │吳柏毅 │└──┴───────────────────┴─────────┘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1-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