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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軍簡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軍簡字第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晉豪上列被告因違反職役職責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軍撤緩偵字第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晉豪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廢弛職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軍事審判法乃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應予優先適用。而軍事審判法業於民國102 年8 月13日修正公布,依修正後第1條、第237 條規定,除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至第46條、第76條第1 項所定之罪,應於102 年8 月15日公布生效後由普通法院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外,其餘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應至公布後5 個月(即103 年1 月13日),由普通法院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查被告黃晉豪(下稱被告)係於103 年8 月13日入伍,於本件行為時係現役軍人,發覺亦在服役中,有被告之個人兵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而其所涉為陸海空軍刑法第34條第1 項之罪,雖非屬陸海空軍刑法第44至46條及第76條第1 項之罪,然依上開說明,自

103 年1 月13日起,即應適用修正後軍事審判法之規定,由普通法院追訴、處罰,故本院就本件自有審判權,先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4條第1 項之廢弛職務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志願役軍人,本應重法守紀,竟因天氣寒冷,於獨自在營區側門衛哨時躺臥於棧板上睡眠,足認其所為影響軍隊紀律及營區安全管控,其行為自有不當,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於坐下休息後約30分鐘即被發覺,尚未實際造成營區遭人入侵等不利益,暨其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陸海空軍刑法第13條、第34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啟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帥雄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34條第1項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職務之人,因睡眠、酒醉或其他相類之情形,而廢弛職務,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軍撤緩偵字第2號被 告 黃晉豪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市○○街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晉豪原係陸軍99旅防空飛彈連上兵( 於107 年10月4 日退伍) ,於民國107 年1 月14日凌晨2 時至4 時,在高雄市林園區「先鋒營區」駐地擔任北側門哨衛勤務,負責營區之安全,詎其竟於執勤期間,因不耐天氣寒冷,坐在哨衛區域棧板上休息,並躺臥於棧板上睡覺,因而廢弛職務,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嗣於當日凌晨3 時35分許,經帶哨幹部上士黃佑民及上兵李潤如發現後,逐級向上級回報,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高雄憲兵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晉豪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發人徐逢儀(陸軍99旅防空飛彈連連長)於警詢時之證述查獲情節相符,復有衛哨輪值暨簽到表、安全士官審核名冊、哨衛合格簽證卡附卷可按,是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陸海空軍刑法第34條第1 項所稱「哨兵」,係指於軍隊駐紮地為衛戍或任警戒職務之軍人,以執行監護、警戒及特定任務為主;同項所謂「睡眠」,係指由於生理困倦所生之一種狀態,不以臥眠為限,立眠、蹲眠、倚物而眠乃至假眠,均包括在內;又所謂「酒醉」,是指因飲酒致醉之意,而「酒醉」及「睡眠」均係屬本條例例示廢弛職務之犯罪原因事實,但不以此為限,「其他相類情形」諸如吸食強力膠陷於精神恍惚狀態,亦屬本條項所規範禁止之列。再該項所規定「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係指對情況疏於警戒而未能立即報告或發現,致使軍事單位無法妥善處置,足以產生軍事上不利益後果之虞,係屬抽象危險犯的概念,因此不以實際發生軍事上不利益之具體結果為犯罪成立要件,均合先敘明。查被告坦承於於執勤時睡覺,無法警戒四周避免侵入,顯已廢弛職務,且足以生外人得趁隙侵入,致軍事上之不利益,故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4條第1項之衛兵哨兵廢弛職務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檢 察 官 王啟明

裁判案由:違反職役職責罪
裁判日期:2019-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