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孟衛上列被告因違反職役職責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軍偵字第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李孟衛因違反職役職責罪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吳書嫺法 官 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