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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軍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孟衛上列被告因違反職役職責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軍偵字第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李孟衛因違反職役職責罪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吳書嫺法 官 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裁判日期:2019-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