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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金重訴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被 告 徐少東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劉嘉凱律師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律師

連立堅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8936號、第15791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停止羈押應遵守之事項,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少東停止羈押所遵守之事項,其中「自停止羈押時起,於每週

二、四、六晚間5 時至10時之間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自強路派出所報到壹次」部分,變更為「自停止羈押時起,於每週

一、五晚間5 時至10時之間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自強路派出所報到壹次」。

理 由

一、被告徐少東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法官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其涉嫌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 規定,應依同法第125 條第3 項、第1 項後段論以非法經營銀行業務而犯罪所得達1 億元以上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 項洗錢罪、(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其中所涉犯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部分,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所定之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性,予以羈押。嗣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7日裁定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並諭知:㈠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市○○路○○○號十五樓之十五。㈡限制出境、出海。㈢被告應自停止羈押時起,於每週二、四、六晚間7 時至9 時之間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自強路派出所報到壹次。㈣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不得關機等事項。嗣於109 年

3 月11日裁定就上開停止羈押應遵守事項其中㈢之報到時間,變更為「每週二、四、六晚間5 時至10時之間」。

二、聲請意旨及公訴人意見:㈠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為擴展電信業務,經常於北部與上下游

電信業者、協力業者進行業務磋商,商務行程常因每週二、

四、六報到之責而需切割,無法順暢進行,有影響公司業務情事,爰為被告請求變更報到時間為每週一、五等語(本院

108 年度金重訴字第6 號卷六頁219 )。㈡公訴人意見:聲請人未具體指明被告係於何時、何地、向何

業者、為何業務進行磋商,縱有北上開會必要,亦可搭高鐵往返,故聲請人為被告聲請變更報到時間為無理由等語(見同上卷頁221 之電話紀錄)。

三、經查:㈠按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

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定期向法院指定之機關報到。上開規定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之。違背法院所定上開應遵守之事項者,得逕行拘提,且得命再執行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6 條之2 第1 項第1 款、第

2 項、第4 項、第117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參照。㈡查被告自109 年1 月22日經本院裁准具保停止羈押並命每週

三次(週二、四、六晚間5 時至10時之間)向轄區派出所報到時起至今,均有遵期報到,僅曾於同年9 月24日(週四)遲於晚間11時20分報到,然向警員說明係因服用感冒藥昏睡而忘記於晚間10時之前報到乙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109 年9 月25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093332800號函及所附執行報到案件紀錄表影本1 份可參(同上卷頁227 、231)。此外,偶有無法於上開諭知時間報到者,均提前一至二日具狀向本院陳報事由,並改依本院核准之時間報到,足認被告自停止羈押時起有確實遵守本院所命事項。考量聲請人雖未具體指明被告洽談之業務內容、對象等相關細節,然被告現仍為三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三聯公司)董事長,而三聯公司雖亦為本件法人被告,然尚無足夠事證顯示三聯公司純為被告、本案共犯為吸金而設之空殼公司,則聲請人指被告需經常與上下游電信業者、協力廠商磋商業務乙節,尚在情理之中。復考量本件尚有其他如保證金、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持用行動電話不關機等約制事項,若放寬被告報到時間為每週二次,仍應足以防止被告逃亡,則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有理由,予以准許,爰就上開停止羈押後命被告應遵守事項其中定期報到部分,變更為「自停止羈押時起,於每週一、五晚間5 時至10時之間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自強路派出所報到壹次」,其餘應遵守事項則不變。

㈢若被告未遵守上開變更後之報到時間、違反本院所定其他命

令或有法定得再執行羈押之事由,依上開規定,自得再予以變更停止羈押應遵守之事項或命再執行羈押,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6 條之2 第2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林柏壽法 官 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裁判日期: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