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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金重訴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程豐仁選任辯護人 洪銘徽律師被 告 陳玠良選任辯護人 陳詩經律師第三人 即

參 與 人 威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進興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8 月31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參與人「代表人程豐仁」,應更正為「代表人張進興」。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又按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公司設立登記,為公司解散原因之一;公司之解散,其法人人格並非即告消滅,必須經清算程序,俟清算完結後,始喪失其人格,此觀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第26條之1 等規定自明。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為選任者外,以董事為清算人,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設立登記者,應以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日為清算日,上開公司法所定之清算人,亦於該日就任。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新任董事或董事長,自其就任後即生效力,公司之清算依法應以清算當時之董事為清算人。且清算人合法就任後,依同法第323條規定,非經股東會或法院予以解任,不失其清算人資格,此有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561 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參與人威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騏公司)經主管機關即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於民國104 年1 月9 日經加三商字第10400002240 號解散登記,其時負責人為程豐仁,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路查詢資料附卷可稽。嗣威騏公司於105 年7 月18日經臨時股東會決議改選張進興為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此有本院105 年9 月20日雄院和民司戊105 司司116 字第1051033245號函在卷可查,足認張進興為威騏公司法定清算人並對外代表威騏公司

三、綜上,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參與人威騏公司誤載代表人程豐仁,惟不影響原裁定之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洪毓良法 官 翁瑄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素徵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裁判日期:2021-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