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12號原 告 張德助 (即張華麟之承受訴訟人)
林春桂 (即張華麟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周玉蘋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412 號),經原告張華麟對被告周玉蘋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張華麟業於起訴後之民國108 年8 月29日死亡,且其未婚並無子女,而目前查無其之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之紀錄,其全體繼承人即其父親張德助、母親林春桂並於同年10月9 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以上有張德助、林春桂之刑事附帶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暨所附之高雄市立大同醫院(委託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經營)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高雄市三民區第一戶政事務所108 年10月18日高市民一戶字第10870427200 號函暨所附戶籍資料、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 年10月18日財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張德助、林春桂均係依法令應續行本件訴訟之人。茲因本件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吳書嫺法 官 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