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簡上字第 12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簡上字第12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宗信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9 月17日

108 年度簡字第1713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107 年度偵字第18367 號、第18676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

3 項規定,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並準用前揭規定。另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修正公布,並於109 年1 月17日施行,修正後之刑事訴訟法放寬上訴期間為20日。然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之12第3 項之規定,上訴期間於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時,依修正前之規定尚未屆滿者,適用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349 之規定。是以,如案件之上訴期間於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正式施行前即已屆滿,則仍應適用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之規定計算其上訴期間,核先敘明。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高雄簡易庭於108 年9 月17日108 年度簡字第1713號判決後,於

108 年9 月27日分別對其戶籍地址「桃園市○○區○○路○○○ 巷○○號」、居所「高雄市○○區○○○街○○巷○○號」為寄存送達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簡字卷第53至55頁),分別加計10日寄存送達期間、10日上訴期間,以及在途期間分別為5 日、4 日,則上訴期間若以其戶籍地址而言,應於

108 年10月22日屆滿,若以其居所地址而言,應於108 年10月21日屆滿。

三、又被告稱其有於108 年10月1 日提起上訴,其此次提出之文書係於108 年10月2 日送達於高雄地方檢察署,且內容係記載「檢察官您好:以下為被告的聲明,被告在此向甲○○提告傷害罪。被告在此向丙○○提告傷害罪和誣告罪。向鳳山南成派出所提告瀆職罪。1.事出必有因,我為何毆打原告?甲○○和丙○○一家人自104 年起,被告購買此一房屋後長期騷擾被告,屢次報警和提出告訴,將近三年,試問檢察官如果您獨自是一個人,您承受的了嗎?2.甲○○其兒子也曾經闖入我家作勢要打我,也犯了侵入住宅罪,而且他兒子不止進到車庫,還到了我家客廳,加上恐嚇罪,當時的里長和許多鄰居都有看到。而且此一家人甲○○、丙○○、其兒子、媳婦張瓊之(在臺灣銀行上班)不止不斷騷擾被告,還會造謠,甚至連110 都敢謊報,而警察也因我是新住戶不受理我的報案,所以提告瀆職罪。(有錄音、影片和電話紀錄為證)2.原告自己的證物,影片很明顯,原告先出手打我胸口一拳,原告在法庭上還說謊,說我先打他,這樣的人說的話可以信任嗎?這樣的人提供的證人和證物(驗傷單)還可以為證明嗎?他不會造假嗎?在法庭說謊、提供假的物證是否有犯罪,請判斷。3.107 年9 月1 日,我有沒有毆打傷丙○○,影片很清楚呈現,所以提出誣告。4.調解會通知我,因已經搬離高雄,完全沒有收到開會通知。檢察官經驗豐富,也應知哪些證物可以採信,希望檢察官作出公正的判決,還被告公正」等語(簡上卷第14頁)。本院觀諸上開文書內容,均係被告陳述其所欲申告之對象及犯罪事實,「聲明」部分,也都是陳述被告要對「何人」、提出「何罪名」之告訴,未見被告有針對原判決提出上訴的意思,則被告於108 年10月2 日送達高雄地方檢察署之文書,已難認被告有針對原判決合法提起上訴。

四、至被告雖於108 年11月7 日至高雄地方檢察署供稱:(問:10月2 日寄到本署的文件是要提告何事?)判決我覺得有問題(庭呈高雄地院108 年度簡字第1713號判決1 份),我是這個案件的被告,我對於判決不服,我的本意是要提上訴,我也要對甲○○提傷害罪、丙○○提傷害罪及誣告罪、對鳳山南成派出所提瀆職罪等語(簡上卷第18頁),而有具體指出要對原判決提出上訴,然此時(108 年11月7 日)上訴期間業已屆滿,上訴權已喪失且不得補正。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林軒鋒法 官 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裁判案由:傷害等
裁判日期: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