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 年度簡字第166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戴國禎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83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9 年度審訴字第201 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戴國禎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共陸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引用如附件,並更正及補充如下:
(一)犯罪事實部分:
1.起訴書附表一之1 編號2 、張數欄「5 、2 」更正為「6、3 」。
2.起訴書附表一之2 編號2 、張數欄「11」更正為「12」;編號3 、張數欄「2 」更正為「3 」。
(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戴國禎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審訴字卷第37頁)。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於起訴書附表一之2 編號1 至6 所示不同申報期間犯上開犯行(共6 次),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刑罰裁量: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身為公司負責人,本當遵守國家稅制,誠實納稅,竟自其他人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逃漏萬冠公司之營業稅,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稅賦制度之公平性及正確性,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前科素行、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自陳高雄工專畢業,現無業,已婚,小孩已成年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就其所犯6 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與否之認定:被告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示之逃漏稅捐所為,雖使萬冠公司因此獲得逃漏稅捐之不法利益,惟稅捐稽徵機關仍應依法追繳稅款、科處罰鍰(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
1 項第5 款參照),如於本案宣告沒收,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
4 條第2 項,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光耀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 │ 主文 │├──┼──────────┼──────────────┤│1 │起訴書附表一之2 編號│戴國禎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 │1 │第一項第三款之逃漏稅捐罪,處││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附表一之2 編號│戴國禎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 │2 │第一項第三款之逃漏稅捐罪,處││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起訴書附表一之2 編號│戴國禎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 │3 │第一項第三款之逃漏稅捐罪,處││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起訴書附表一之2 編號│戴國禎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 │4 │第一項第三款之逃漏稅捐罪,處││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起訴書附表一之2 編號│戴國禎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 │5 │第一項第三款之逃漏稅捐罪,處││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起訴書附表一之2 編號│戴國禎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 │6 │第一項第三款之逃漏稅捐罪,處││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833號被 告 戴國禎 男 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號4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國禎(原名戴鑛霽,其餘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及涉犯偽造文書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自民國102 年9月16日起為萬冠防盜電子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街○○號3 樓之3 ,下稱萬冠公司)之負責人,為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詎其竟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於10
2 年11月至103 年12月間,明知萬冠公司與如附表一之1 所示之5 家公司間,並無實際之交易,竟取得如附表一之1 所示5 家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23張,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407 萬6800元,用以充當萬冠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分別於如附表一之2 所示期間,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萬冠公司營業稅時,藉以扣抵營業稅之銷項稅額,而以此不正方法逃漏如附表一之2 所示之營業稅共計20萬3840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戴國禎於偵查中│⑴證明萬冠公司原為其弟戴││ │之供述 │ 國強擔任負責人,戴國強││ │ │ 於102 年8 月去世後,由││ │ │ 其擔任負責人之事實。 ││ │ │⑵證明萬冠公司有提供維修││ │ │ 服務,且與增耀科技有限││ │ │ 公司有實際交易,惟除此││ │ │ 之外,並無其他營業活動││ │ │ 。 │├──┼─────────┼────────────┤│2 │證人劉淑華之證述 │⑴證明其係戴國強之配偶,││ │ │ 被告為萬冠公司實際負責││ │ │ 人之事實。 ││ │ │⑵證明萬冠公司有實際營業││ │ │ 之事實。 │├──┼─────────┼────────────┤│3 │證人張家榮之證述 │⑴證明其係萬冠公司員工,││ │ │ 被告為萬冠公司實際負責││ │ │ 人之事實。 ││ │ │⑵證明萬冠公司有實際營業││ │ │ 之事實。 ││ │ │⑶證明萬冠公司營業項目係││ │ │ 對講機、防盜器材相關產││ │ │ 品之生產及安裝,並無販││ │ │ 賣電話儲值卡及預付卡之││ │ │ 事實。 ││ │ │⑷證明萬冠公司財務會計係││ │ │ 由被告二姊戴宜靜負責之││ │ │ 事實。 │├──┼─────────┼────────────┤│4 │證人吳明娟之證述 │證明其係日捷記帳士事務所││ │ │記帳士,自101 、102 年開││ │ │始到104 年萬冠公司停業,││ │ │期間替萬冠公司記帳,一開││ │ │始係與被告接洽,之後均與││ │ │戴宜靜聯絡,且由戴宜靜或││ │ │戴呈叡(即被告之子)送發││ │ │票至其事務所之事實。 ││ │ │ │├──┼─────────┼────────────┤│5 │證人戴宜靜之證述 │⑴證明其係於戴國強過世後││ │ │ ,進入萬冠公司協助被告││ │ │ ,被告為萬冠公司實際負││ │ │ 責人,其依被告指示處理││ │ │ 公司大小事,包括開發票││ │ │ ,無其他人協助被告管理││ │ │ 公司之事實。 ││ │ │⑵證明萬冠公司有實際營業││ │ │ 之事實。 ││ │ │⑶證明萬冠公司業務項目為││ │ │ 對講機、安裝監視器、弱││ │ │ 電工程維修,不知悉有電││ │ │ 話預付卡之事實。 ││ │ │⑷證明記帳士吳明娟係由其││ │ │ 聯絡,且由其或戴呈叡送││ │ │ 發票予記帳士之事實。 │├──┼─────────┼────────────┤│6 │證人吳艾臻之證述 │⑴證明被告為萬冠公司實際││ │ │ 負責人之事實。 ││ │ │⑵證明萬冠公司有實際營業││ │ │ 之事實。 ││ │ │⑶證明萬冠公司業務項目為││ │ │ 對講機及弱電工程之事實││ │ │ 。 │├──┼─────────┼────────────┤│7 │萬冠公司營業稅稅籍│證明被告自102 年9 月16日││ │資料查詢作業、營業│起為萬冠公司負責人之事實││ │人變更登記查簽表、│。 ││ │營業人設立(變更)│ ││ │登記申請書、股份有│ ││ │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 │新開業營業人訪問卡│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調查問卷(蔡明錫、│ ││ │吳明娟、劉淑華)、│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談│ ││ │話紀錄紙(張家榮、│ ││ │劉淑華)。【國稅局│ ││ │第1卷第123頁到第12│ ││ │6頁、第181頁、182 │ ││ │頁、第192頁到第194│ ││ │頁、第198頁、國稅 │ ││ │局第2卷第245頁、第│ ││ │246頁、第302頁、第│ ││ │303頁、第331頁、第│ ││ │336頁、第337頁、第│ ││ │349頁、第350頁、第│ ││ │358頁、第359頁】 │ │├──┼─────────┼────────────┤│8 │萬冠公司102 至104 │證明萬冠公司有實際營業之││ │年度綜合所得稅BAN │事實。 ││ │給付清單、財政部高│ ││ │雄國稅局調查問卷(│ ││ │蔡明錫)、財政部高│ ││ │雄國稅局談話紀錄紙│ ││ │(張家)。【國稅│ ││ │局第1 卷第86到88頁│ ││ │、國稅局第2 卷第 │ ││ │245 頁、第246 頁、│ ││ │第302 頁、第303 頁│ ││ │】 │ │├──┼─────────┼────────────┤│9 │萬冠公司102 年1 月│證明萬冠公司於102 年11月││ │至104 年2 月「營業│至103 年12月間,取得如附││ │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表一所示公司開立金額共計││ │加明細表(進項來源│407 萬6800元之不實統一發││ │)」、專案申請調檔│票共23張,逃漏營業稅稅額││ │查核清單【國稅局第│共20萬3840元等事實。 ││ │1 卷第66頁到第76頁│ ││ │、第97頁到第102 頁│ ││ │】 │ │├──┼─────────┼────────────┤│10 │科爾資訊有限公司營│證明科爾資訊有限公司為列││ │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管之虛設行號,其進銷交易││ │業、財政部中區國稅│對象多有營業異常之營業人││ │局大智稽徵所103 年│,與萬冠公司間無實際交易││ │4 月1 日中區國稅大│之事實。 ││ │智銷售字第00000000│ ││ │25號刑事案件告發書│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分院104 年度上訴字│ ││ │第831 號刑事判決書│ ││ │、進銷項交易對象彙│ ││ │加明細表【國稅局第│ ││ │5 卷第1052頁到第 │ ││ │1099頁、第1106頁至│ ││ │1120頁】 │ │├──┼─────────┼────────────┤│11 │元井國際有限公司營│證明元井國際有限公司為列││ │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管之虛設行號,其進銷交易││ │業、進銷項交易對象│對象多有營業異常之營業人││ │彙加明細表【國稅局│,與萬冠公司間無實際交易││ │第5 卷第1122頁到第│之事實。 ││ │1128頁、第1133頁到│ ││ │1145頁】、財政部高│ ││ │雄國稅局108 年2 月│ ││ │1 日財高國稅審四字│ ││ │第0000000000號刑事│ ││ │案件告發書 │ │├──┼─────────┼────────────┤│12 │誼豊企業有限公司營│證明誼豊企業有限公司開立││ │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予萬冠公司之發票交易商品││ │業、財政部高雄市國│為電話預付卡,惟該交易所││ │稅局三民分局談話筆│有過程包括開立發票、資金││ │錄(高碧蓬、許填在│流向等事宜,全數由案外人││ │)【國稅局第5 卷第│黃成富(涉犯違反稅捐稽徵││ │1147頁到第1158頁】│法部分,現由臺灣高雄地方││ │、本署108 年度偵字│法院審理中)處理,並未實││ │第8826號移送併辦意│際透過誼豊企業有限公司,││ │旨書 │顯見誼豊企業有限公司與萬││ │ │冠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之事││ │ │實。 │├──┼─────────┼────────────┤│13 │昱徉興業有限公司營│證明昱徉興業有限公司為列││ │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管之虛設行號,其進銷交易││ │業、財政部高雄國稅│對象多有營業異常之營業人││ │局106 年12月4 日財│,與萬冠公司間無實際交易││ │高國稅審四字第1060│之事實。 ││ │001042號刑事案件告│ ││ │發書【國稅局第6 卷│ ││ │第1375頁到第1380頁│ ││ │、第1387頁到第1433│ ││ │頁】、本署108 年度│ ││ │偵字第5041號移送併│ ││ │辦意旨書 │ │├──┼─────────┼────────────┤│14 │松富國際企業有限公│證明松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為列管之虛設行號,其進銷││ │詢作業、財政部高雄│交易對象多有營業異常之營││ │國稅局106 年4 月14│業人,與萬冠公司間無實際││ │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交易之事實。 ││ │00 00000000 號刑事│ ││ │案件告發書【國稅局│ ││ │第6 卷第1435頁到第│ ││ │1439頁、第1445頁到│ ││ │1474頁】、本署107 │ ││ │年度偵字第8543號起│ ││ │訴書 │ │└──┴─────────┴────────────┘
二、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之規定,係將為納稅義務人之公司逃漏稅捐時,其受罰責任於應處徒刑之範圍內,轉嫁於公司負責人,犯罪主體仍為公司,公司負責人僅屬受罰主體,為代罰性質,故被告取得不實發票使萬冠公司逃漏如附表一之2 所示營業稅之行為,係以萬冠公司負責人身分轉嫁受罰。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之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萬冠公司先後6次以不正當方法逃漏如附表一㈡所示之營業稅,被告亦應負
6 次之代罰責任,請分論併罰。未扣案之逃漏營業稅20萬384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甘雨軒附表一之1 :萬冠公司於102 年9 月16日以後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開立不實發票│發票開立期間 │張數│銷 售 額 │稅額 ││ │之營業人名稱│ │ │ │ │├──┼──────┼───────┼──┼──────┼─────┤│1 │科爾資訊有限│102 年11、12月│ 2 │35萬元 │1萬7500元 ││ │公司 ├───────┼──┼──────┼─────┤│ │ │103 年9、10月 │ 5 │100 萬600元 │5萬30元 │├──┼──────┼───────┼──┼──────┼─────┤│2 │元井國際有限│103 年1、2月 │ 5 │100 萬2900元│5萬145元 ││ │公司 ├───────┼──┼──────┼─────┤│ │ │103 年3、4月 │ 2 │21萬2000元 │1萬600元 │├──┼──────┼───────┼──┼──────┼─────┤│3 │誼豊企業有限│103 年1、2月 │ 6 │101 萬1000元│5萬550元 ││ │公司 │ │ │ │ │├──┼──────┼───────┼──┼──────┼─────┤│4 │昱徉興業有限│103 年8月 │ 2 │30萬1300元 │1萬5065元 ││ │公司 │ │ │ │ │├──┼──────┼───────┼──┼──────┼─────┤│5 │松富國際企業│103年12月 │ 1 │19萬9000元 │9950元 ││ │有限公司 │ │ │ │ │├──┴──────┴───────┼──┼──────┼─────┤│合 計 │ 23 │407 萬6800元│20 萬 3840││ │ │ │元 │└─────────────────┴──┴──────┴─────┘附表一之2 :萬冠公司於102 年9 月16日以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一覽表:
┌──┬──────────┬──┬────────┬─────┐│編號│營業稅所屬年度、月份│張數│進項總額 │扣抵稅額 │├──┼──────────┼──┼────────┼─────┤│1 │102年11、12月 │ 2 │35萬元 │1萬7500元 │├──┼──────────┼──┼────────┼─────┤│2 │103年1、2月 │ 11 │201萬3900元 │10萬695元 │├──┼──────────┼──┼────────┼─────┤│3 │103年3、4月 │ 2 │21萬2000元 │1萬600元 │├──┼──────────┼──┼────────┼─────┤│4 │103年7、8月 │ 2 │30萬1300元 │1萬5065元 │├──┼──────────┼──┼────────┼─────┤│5 │103年9、10月 │ 5 │100萬600元 │5萬30元 │├──┼──────────┼──┼────────┼─────┤│6 │103年11、12月 │ 1 │19萬9000元 │99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