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侵訴字第56號聲 請 人即 被害人 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代 理 人 杜貞儀律師被 告 張宗誠選任辯護人 陳永祥律師上列被告因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109年度侵訴字第56號),聲請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女准予訴訟參加。
理 由
一、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包含本案被告涉犯的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加重強制性交罪嫌),其被害人得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8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規定,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意見後,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均未表示反對意見,此有本院109年11月20日雄院和刑勤109侵訴56字第1091018483號函退稿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爰考量聲請人係本案被害人,對於本案訴訟之進行、訴訟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應保障其訴訟參與的權利,復查無其他不適當事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40條規定,裁定准予聲請人參加本案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吳俞玲法 官 呂俊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