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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審易字第 15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154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趙民富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緝字第10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趙民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其保證金已繳納者,由法院裁定沒入之。又沒收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趙民富因毀棄損壞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 元,並由具保人趙民富出具現金保證後,予以釋放,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23 頁)。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拘提亦因被告行方不明未能拘獲,且查無被告在監、在所或死亡等紀錄,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與審判筆錄、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憑,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裁判日期:2021-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