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審易字第 176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76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伯居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緝字第74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109 年度簡字第5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被告蔡伯居(原名蔡集文)因與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糖公司)之拆屋還地事件,經台糖公司先於民國89年間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該法院於100 年10月7 日以100 年度司促字第43426 號裁定被告應給付台糖公司新臺幣(下同)

3 萬6713元,後於102 年間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經同法院於102 年7 月31日以101 年度訴字第2016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台糖公司4 萬6817元,並於102 年11月11日裁定被告應賠償台糖公司2 萬840 元而確定,嗣台糖公司向高雄地院聲請強制執行,因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而取得高雄地院於10

4 年5 月29日核發雄院隆103 司執維字第28100 、40125 號債權憑證。詎被告竟基於損害台糖公司債權之犯意,於105年12月13日因中獎獲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轉入其該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臺幣(下同)640 萬元後,隨即於同年12月26日分別匯款55萬元、50萬元至其妹妹000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妹夫余德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復於106 年7 月21日將其中國信託銀行內存款350 萬元匯入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並於108 年2 月27日至同年3 月15日間,分批提領,致債權人台糖公司之前揭債權,無法就被告之存款強制執行而受有損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6 條之損害債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6 條之損害債權罪,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查被告所涉前揭損害債權罪嫌,業經被告與告訴人和解成立,並經告訴人台糖公司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裁判日期: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