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審易字第 12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 年度審易字第125 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振漢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王振漢犯詐欺得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王振漢係址設高雄市○○區○○○路○○○ 巷○○○○ 號3 樓之黑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黑皮公司)負責人,並為實際決定員工投保薪資之決策人員。其明知僱用勞工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之規定,於其所屬勞工到職之日列表通知保險人,且依同條例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勞工投保薪資應按其全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之金額,確實填報。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雇主應為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並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6 。另全民健康保險法亦規定雇主應為員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受雇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緣莊權紘(原名莊國銘)於(一)104 年11月11日起至105 年4 月5 日止、(二)105 年11月8 日起至107 年2 月28日止,2 度受僱於王振漢而在黑皮公司任職。詎王振漢為使黑皮公司減少勞、健保費用及勞工退休提撥金等支出,明知莊權紘雖每月工作日數不固定,惟日薪高達新臺幣(下同)3,200 元至3,900 元(詳附表),黑皮公司應依莊權紘實際每月到工日數換算月薪,確實填報,並通知勞保局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核算正確之健保、勞保費用及勞工退休提撥金,竟意圖為黑皮公司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之詐欺得利之犯意,未依規定,申報莊權紘正確之薪資資料,致使具有實質審查權限之相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莊權紘之薪資均沿用舊資料,而以該年度之基本工資核算莊權紘任職期間之健保、勞保費用及勞工退休提撥金,以此方式減少黑皮公司於莊權紘如附表所示任職期間之健保、勞保費用及勞工退休提撥金,致生損害於莊權紘及勞保局、健保署。

二、案經莊權紘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振漢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

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均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53、83、89頁),核與告訴人莊權紘、證人即黑皮公司員工蘇淑真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告訴人提供之薪資袋翻拍照片4 張、領薪單翻拍照片4 張、被告提供黑皮公司106年5 月21日至107 年2 月5 日之手寫薪資清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7 年6 月22日函附之告訴人自104 年迄今加保歷史列印資料、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資料時段:全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 年12月4 日函及函附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資料時段:104 年)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並有證據補強,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及罪數: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對於健保、勞保費用及勞工退休提撥金減少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為不作為犯。被告於告訴人每次任職期間,隱匿薪資變動而短繳如附表所示之健保、勞保費用及勞工退休提撥金,顯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接續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不作為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均僅論以1 罪(2 次任職期間各論1 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被告於告訴人2 次任職期間所犯詐欺得利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刑罰裁量: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為圖節省公司費用支出,而隱匿薪資變動之事實,使告訴人因此減少獲得勞工退休提撥金,並影響勞保局及健保署對保險費用之收取,事後雖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確未依約履行,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並無任何前案記錄之素行、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損害、自陳國中肄業,目前從事消防配管,日薪2200元,月收入不穩定,已婚沒有小孩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就告訴人先後2 次任職期間量處如主文所示有期徒刑

2 月、4 月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暨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犯罪所得不沒收之說明:本件被告為黑皮公司所短繳勞、健保費,依法仍得由勞保局、健保署處以罰鍰、追討,勞工退休金則因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倘仍予沒收,恐有過苛之虞,均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5 條、第339 條第2 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昭翰提起公訴,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光耀附錄本判決所引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工作期間 │投保日期 │原申報薪資│原投保單位負│實際薪資│應申報薪資│原投保單位應│投保單位短││號│ │ │ │擔健保金額 │(日薪) │(折算月薪)│負擔健保金額│繳健保金額││ │ │ │ │ │ │ │ │ ││ │ │ │ ├──────┤ │ ├──────┼─────││ │ │ │ │原投保單位負│ │ │原投保單位應│投保單位短││ │ │ │ │擔勞保金額 │ │ │負擔勞保金額│繳勞保金額││ │ │ │ │ │ │ │ │ ││ │ │ │ ├──────┤ │ ├──────┼─────││ │ │ │ │原雇主提繳勞│ │ │原雇主應提繳│雇主短提繳││ │ │ │ │工退休金 │ │ │勞工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 │ │ │ │ │ │ │ │ │├─┼─────────┼──────┼─────┼──────┼────┼─────┼──────┼─────┤│1 │104 年11月中旬12天│104年11月11 │未投保 │- │3,200元 │96,600元 │4,610元 │4,610元 ││ │ │日投保勞保( ├─────┼──────┼────┼─────┼──────┼─────┤│ │ │11月11日加保│20,008元 │1,401元 │ │43,900元 │1,229元 │(172)元 ││ │ │,11月28日退├─────┼──────┼────┼─────┼──────┼─────┤│ │ │保,加保天數│ │720元 │ │96,600元 │2,318元 │1,598元 ││ │ │12天) │ │ │ │ │ │ │├─┼─────────┼──────┼─────┼──────┼────┼─────┼──────┼─────┤│2 │104 年12月上旬11天│ │未投保 │- │3,300元 │101,100元 │4,825元 │4,825元 ││ │、下旬13天(共24天│ ├─────┼──────┼────┼─────┼──────┼─────┤│ │) │ │未投保 │- │ │43,900元 │2,459元 │2,459元 ││ │ │ ├─────┼──────┼────┼─────┼──────┼─────┤│ │ │ │未提撥 │- │ │101,100元 │4,853元 │4,853元 │├─┼─────────┼──────┼─────┼──────┼────┼─────┼──────┼─────┤│3 │105年1月上旬14.5天│ │未投保 │- │3,300元 │101,100元 │4,580元 │4,580元 ││ │、下旬13.5天(共28│ ├─────┼──────┼────┼─────┼──────┼─────┤│ │天) │ │未投保 │- │ │43,900元 │2,868元 │2,868元 ││ │ │ ├─────┼──────┼────┼─────┼──────┼─────┤│ │ │ │未提撥 │ │ │101,100元 │5,662元 │5,662元 │├─┼─────────┼──────┼─────┼──────┼────┼─────┼──────┼─────┤│4 │105年2月6日至同年 │ │未投保 │- │3,300元 │101,100元 │4,580元 │4,580元 ││ │月20日5.5 天、105 │ ├─────┼──────┼────┼─────┼──────┼─────┤│ │年2 月21日至同年3 │ │未投保 │- │ │43,900元 │1,024元 │1,024元 ││ │月6 日4 天(共9.5 │ ├─────┼──────┼────┼─────┼──────┼─────┤│ │天,以10天計算) │ │未提撥 │ │ │101,100元 │2,022元 │2,022元 │├─┼─────────┼──────┼─────┼──────┼────┼─────┼──────┼─────┤│5 │105年11月6日至同年│105 年11月8 │未投保 │- │3,800元 │115,500元 │5,233元 │5,233元 ││ │月20日(實領35,140│日投保勞保 ├─────┼──────┼────┼─────┼──────┼─────┤│ │元,以最少11天計算│ │20,008元 │1,401元 │ │45,800元 │2,244元 │843元 ││ │) 、105 年11月21日│ ├─────┼──────┼────┼─────┼──────┼─────┤│ │至同年12月5 日9.5 │ │ │920元 │ │115,500元 │4,851元 │3,931元 ││ │天(以10天計算,共│ │ │ │ │ │ │ ││ │21天) │ │ │ │ │ │ │ │├─┼─────────┼──────┼─────┼──────┼────┼─────┼──────┼─────┤│6 │105年12月6日至同年│ │未投保 │- │3,800元 │115,500元 │5,233元 │5,233元 ││ │月21日9 天、105年 │ ├─────┼──────┼────┼─────┼──────┼─────┤│ │12月21日至106 年1 │ │20,008元 │1,401元 │ │45,800元 │1,497元 │96元 ││ │月5 日5 天(共14天│ ├─────┼──────┼────┼─────┼──────┼─────┤│ │) │ │ │1,200元 │ │115,500元 │3,234元 │2,034元 │├─┼─────────┼──────┼─────┼──────┼────┼─────┼──────┼─────┤│7 │106年1 月6 日至同 │ │未投保 │- │3,800元 │115,500元 │5,233元 │5,233元 ││ │年月20日(實領 │ ├─────┼──────┼────┼─────┼──────┼─────┤│ │44,232元,以最少12│ │21,009元 │1,544元 │ │45,800元 │1,346元 │(198)元 ││ │天計算) │ ├─────┼──────┼────┼─────┼──────┼─────┤│ │ │ │ │1,261元 │ │115,500元 │2,772元 │1,511元 │├─┼─────────┼──────┼─────┼──────┼────┼─────┼──────┼─────┤│8 │106 年2 月3 日至同│ │未投保 │- │3,800元 │115,500元 │5,233元 │5,233元 ││ │年月20日14.5天、 │ ├─────┼──────┼────┼─────┼──────┼─────┤│ │106 年2 月21日至同│ │21,009元 │1,544元 │ │45,800元 │2,805元 │1,261元 ││ │年3 月5 日10天(共│ ├─────┼──────┼────┼─────┼──────┼─────┤│ │24.5天,以25天計算│ │ │1,261元 │ │115,500元 │5,775元 │4,514元 ││ │) │ │ │ │ │ │ │ │├─┼─────────┼──────┼─────┼──────┼────┼─────┼──────┼─────┤│9 │106 年3 月6 日至同│106 年3 月7 │21,009元 │952元 │3,800元 │115,500元 │5,233元 │4,281元 ││ │年月20日12天、106 │日投保健保 ├─────┼──────┼────┼─────┼──────┼─────┤│ │年3 月21日至同年4 │ │ │1,544元 │ │45,800元 │2,356元 │812元 ││ │月6 日9 天( 共21天│ ├─────┼──────┼────┼─────┼──────┼─────┤│ │) │ │ │1,261元 │ │115,500元 │4,851元 │3,590元 │├─┼─────────┼──────┼─────┼──────┼────┼─────┼──────┼─────┤│10│106 年4 月6 日至同│ │21,009元 │952元 │3,800元 │115,500元 │5,233元 │4,281元 ││ │年月20日11.25 天、│ ├─────┼──────┼────┼─────┼──────┼─────┤│ │106 年4 月21日至同│ │ │1,544元 │ │45,800元 │2,356元 │812元 ││ │年5 月5 日9 天( 共│ ├─────┼──────┼────┼─────┼──────┼─────┤│ │20.25 天,以21天計│ │ │1,261元 │ │115,500元 │4,851元 │3,590元 ││ │算) │ │ │ │ │ │ │ │├─┼─────────┼──────┼─────┼──────┼────┼─────┼──────┼─────┤│11│106 年5 月6 日至同│ │21,009元 │952元 │3,800元 │115,500元 │5,233元 │4,281元 ││ │年月20日12.5天、 │ ├─────┼──────┼────┼─────┼──────┼─────┤│ │106 年5 月21日至同│ │ │1,544元 │ │45,800元 │2,356元 │812元 ││ │年6 月5 日8 天( 共│ ├─────┼──────┼────┼─────┼──────┼─────┤│ │20.5天,以21天計算│ │ │1,261元 │ │115,500元 │4,851元 │3,590元 ││ │) │ │ │ │ │ │ │ │├─┼─────────┼──────┼─────┼──────┼────┼─────┼──────┼─────┤│12│106 年6 月6 日至同│ │21,009元 │952元 │前 13 天│115,500元 │5,233元 │4,281元 ││ │年月20日13天、106 │ │ │ │3,800 元│ │ │ ││ │年6 月21日至同年7 │ │ │ │、後 11 │ │ │ ││ │月5 日11天(共24天│ │ │ │天 3,900│ │ │ ││ │) │ │ │ │元 │ │ │ ││ │ │ ├─────┼──────┼────┼─────┼──────┼─────┤│ │ │ │ │1,544元 │ │45,800元 │2,693元 │1,149元 ││ │ │ ├─────┼──────┼────┼─────┼──────┼─────┤│ │ │ │ │1,261元 │ │115,500元 │5,544元 │4,283元 │├─┼─────────┼──────┼─────┼──────┼────┼─────┼──────┼─────┤│13│106 年7 月6 日至 │ │21,009元 │952元 │3,900元 │120,900元 │5,477元 │4,525元 ││ │106 年7 月20日11.5│ ├─────┼──────┼────┼─────┼──────┼─────┤│ │天、106 年7 月21日│ │ │1,544元 │ │45,800元 │1,571元 │27元 ││ │至同年8 月5 日( 實│ ├─────┼──────┼────┼─────┼──────┼─────┤│ │領5,499 元,以最少│ │ │1,261元 │ │120,900元 │3,385元 │2,124元 ││ │2 天計算,共13.5天│ │ │ │ │ │ │ ││ │,以14天計算) │ │ │ │ │ │ │ │├─┼─────────┼──────┼─────┼──────┼────┼─────┼──────┼─────┤│14│106 年8 月6 日至同│ │21,009元 │952元 │3,900元 │120,900元 │5,477元 │4,525元 ││ │年月20日5 天、106 │ ├─────┼──────┼────┼─────┼──────┼─────┤│ │年8 月21日至同年9 │ │ │1,544元 │ │45,800元 │1,795元 │251元 ││ │月5 日(實領41,437│ ├─────┼──────┼────┼─────┼──────┼─────┤│ │元,以最少11天計算│ │ │1,261元 │ │120,900元 │3,869元 │2,608元 ││ │,共16天) │ │ │ │ │ │ │ │├─┼─────────┼──────┼─────┼──────┼────┼─────┼──────┼─────┤│15│106 年9 月6 日至同│ │21,009元 │952元 │3,900元 │120,900元 │5,477元 │4,525元 ││ │年月20日11天、106 │ ├─────┼──────┼────┼─────┼──────┼─────┤│ │年9 月21日至同年10│ │ │1,544元 │ │45,800元 │2,581元 │1,037元 ││ │月5 日12天(共23天│ ├─────┼──────┼────┼─────┼──────┼─────┤│ │) │ │ │1,261元 │ │120,900元 │5,561元 │4,300元 │├─┼─────────┼──────┼─────┼──────┼────┼─────┼──────┼─────┤│16│106 年10月6 日至同│ │21,009元 │952元 │3,900元 │120,900元 │5,477元 │4,525元 ││ │年月20日11.5天、 │ ├─────┼──────┼────┼─────┼──────┼─────┤│ │106 年10月21日至同│ │ │1,544元 │ │45,800元 │2,693元 │1,149元 ││ │年11月5 日12天(共│ ├─────┼──────┼────┼─────┼──────┼─────┤│ │23.5天,以24天計算│ │未提撥 │ │ │120,900元 │5,803元 │5,803元 ││ │) │ │ │ │ │ │ │ │├─┼─────────┼──────┼─────┼──────┼────┼─────┼──────┼─────┤│17│106 年11月6 日至同│ │21,009元 │952元 │3,900元 │120,900元 │5,477元 │4,525元 ││ │年月20日6 天 │ ├─────┼──────┼────┼─────┼──────┼─────┤│ │ │ │ │1,544元 │ │45,800元 │673元 │(871)元 ││ │ │ ├─────┼──────┼────┼─────┼──────┼─────┤│ │ │ │未提撥 │ │ │120,900元 │1,451元 │1,451元 │├─┼─────────┼──────┼─────┼──────┼────┼─────┼──────┼─────┤│18│106 年12月6 日至同│ │21,009元 │952元 │3,900元 │120,900元 │5,477元 │4,525元 ││ │年月20日( 實領 │ ├─────┼──────┼────┼─────┼──────┼─────┤│ │9,282 元,以最少3 │ │ │1,544元 │ │45,800元 │673元 │(871)元 ││ │天計算) 、106 年12│ ├─────┼──────┼────┼─────┼──────┼─────┤│ │月21日至107 年1 月│ │未提撥 │ │ │120,900元 │1,451元 │1,451元 ││ │5 日2.5 天( 共5.5 │ │ │ │ │ │ │ ││ │天,以6 天計算) │ │ │ │ │ │ │ │├─┼─────────┼──────┼─────┼──────┼────┼─────┼──────┼─────┤│19│107 年1 月6 日至同│ │22,000元 │997元 │3,900元 │120,900元 │5,477元 │4,480元 ││ │年月20日(實領22,6│ ├─────┼──────┼────┼─────┼──────┼─────┤│ │98元,以最少6天計 │ │ │1,617元 │ │45,800元 │1,683元 │66元 ││ │算) 、107 年1月21 │ ├─────┼──────┼────┼─────┼──────┼─────┤│ │日至同年2 月5日9天│ │未提撥 │ │ │120,900元 │3,627元 │3,627元 ││ │(共15天) │ │ │ │ │ │(起訴書誤載│(起訴書誤││ │ │ │ │ │ │ │為1451元,應│載為1451元││ │ │ │ │ │ │ │予更正) │,應予更正││ │ │ │ │ │ │ │ │) │├─┴─────────┴──────┴─────┴──────┴────┴─────┴──────┴─────┤│備註: ││1.編號1 至4 部分(第1 次任職期間104 年11月11日至105 年4 月5 日)共減少支出健保費用1 萬8,595 元、勞保費用6,179 ││ 元及勞退費用1 萬4,135 元。 ││2.編號5 至19部分(第2 次任職期間105 年11月8 日至107 年2 月28日)共減少支出健保費用6 萬9,686 元、勞保費用6,375 ││ 元及勞退費用4 萬8,407 元。 ││3.更正編號19之勞工退休金,起訴書原記載為1,451元,計算式:120900÷30×6 ×6 %≒1450.8 =1451(四捨五入) ││ 正確應為3,627元,計算式:120,900÷30×15×6%=3627。 │└───────────────────────────────────────────────────────┘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0-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