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58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怡伶上列被告因侵害墳墓屍體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27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怡伶因侵害墳墓屍體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蔣文萱法 官 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