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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智簡字第 6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智簡字第6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宗鴻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8183號、109年度偵字第18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宗鴻犯偽造商標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張宗鴻行為後,刑法第253 條固經修正公布,於民國

000 年00月00日生效,然修正前其罰金數額本應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本次修法僅係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故修正前後之罰金刑度實質上並無變更,非屬法律有變更,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逕行適用新法。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253 條之偽造商標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名片製作業者為前述犯行,為間接正犯。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其所經營之全鴻當鋪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並無關係,竟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該公司火炬商標製作名片,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其於警詢中自承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涉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53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明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宗諺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53條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或仿造已登記之商標、商號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8183號109年度偵字第18374號被 告 張宗鴻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鎮區○○○路○○○號1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農工商之商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宗鴻為全鴻當鋪之負責人,明知全鴻當鋪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 號,下稱中油公司)並無關係,竟基於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商標之犯意,於民國

108 年12月23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中油公司所登記註冊之火炬商標後,交予不知情之名片製作業者,製作載有「有收入就可借商家、攤販歡迎問問來電加油0000-000000 」等字樣及上開火炬商標之名片,並於108 年12月23日,在高雄市○○區○○○路○○○ 號自由加油站發送予不特定人,以此等方式偽造中油公司已登記之商標。嗣因中油公司之加盟業者發覺有異,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告訴法務部調查局暨高雄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宗鴻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吳世宗、楊凱評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被告冒用中油公司商標之宣傳紙卡正反彩色照片影本、中油公司VIP會員卡正面彩色照片影本、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108 年12月25日修正前刑法第253 條之偽造商標罪嫌。

三、至告訴意旨另認:被告所為亦涉犯刑法第313 條之妨害信用罪云云。惟查該條所保護法益,重在經濟上之能力,故必有損害他人「在社會上經濟能力之評價」者,諸如自然人或法人在經濟活動中之給付或支付能力,始有該當本罪之餘地(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上易字第1181號、100 年上易字第286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製作載有中油公司商標之名片發送,係為招攬不特定民眾向其經營之當舖借款,此行為雖可能使人誤認該當舖為中油公司之關係企業,惟客觀上而言,尚難謂中油公司本身之給付或支付能力等有關「經濟能力之評價」會因此行為受損或有受損之虞;且亦難認定被告主觀上有損害中油公司經濟能力評價之故意與意圖,方為上開行為,故尚難遽以該罪相繩。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李明蓉

裁判案由:妨害農工商
裁判日期: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