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判字第23號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林元龍
朱慧美周平和代 理 人 紀錦隆律師
葉佳勝律師被 告 胡立仁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告訴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109年度上聲議字第237 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16648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①依告證六之規約第6 條第6 項「管委會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15日內公告之」,亦即主席僅得於會議紀錄上簽名及公告,並無「修改」權限甚明。且受僱人即證人李佳芳業已依錄音筆於會後聆聽內容打成文字,確保沒有遺漏,被告又何必要再加以修改?唯一合理解釋即係要刪除會議中對其不利之指控,以免影響其信譽。遍觀正版與偽版會議紀錄,有刪除更動者,多屬對於被告越權、違反利益迴避、採購價格偏高等發言,由此足證被告有變造之犯意。且證人李佳芳已於107 年11月2日提出辭呈,既係受僱員工,被告向李佳芳表示要修改,員工豈可能反對?縱使李佳芳未拒絕,應該也隱含你要改是你自己的事,與我何干,再加上李佳芳已於正版會議記錄逐頁簽名及加註日期,即係為保障其自身權益,原檢察官以李佳芳未拒絕,而認被告沒有變造之犯意,顯有不當。②有關附表3 、4 、5 、6 部分:由會議記錄內容來看,除主席報告及各組報告外,剩下只有「臨時動議」,因此「臨時動議」其性質實相當於「委員自由發言」,而不是「會議規範」第
8 條第1 項第3 款之「臨時動議」,因觀其內容,並無「○○提議,○○附議,再進行表決」自明,既屬委員自由發言,且發言內容攸關大樓管理之公共事務,檢察官卻解讀成非屬「臨時動議」,被告可加以刪除,自有錯誤。且由編號3、4 、5 、6 遭被告刪除之內容,均是有關主委作為有無越權,有無對受僱人不當處罰?而可受全體住戶評價及監督,當屬會議記錄重要事項,被告豈可自行刪除?此舉已構成「變造」文書。此部分之發言內容,包含「共用部分(電梯)是否更換維修廠商之招商登報是否妥適,有無必要對受僱人李佳芳處罰之人事案」,當與「共用部分之維護、修繕」、「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有關,而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 、4 款職務之一,豈可由被告任意刪除?(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第四點)③附表編號7 、8 部分:附表編號7 部分,被告所刪除之內容意圖隱瞞其子女有不當牟取利益之行為,並非僅係調整項次、潤飾文字。附表編號8部分,被告刪除後之版本,讓住戶看起來只是在抱怨總務組長怠惰而已,可證被告故意變造,意圖掩飾總務組長不利之處。另附表編號7 、8 部分,係有關消防安檢人員有無故意破壞住戶原本未故障之消防感應器而謀取不當利益,致無知之住處受損害,及總務組長有無未經比價即向特定廠商採購較市價貴之公用器材,有無圖利特定廠商致大廈之權益受損,當屬「共用部分之維護、修繕」,也與住戶共同權益有關,被告任意刪除關鍵之發言內容,也明顯構成變造私文書(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第五點)。④附表編號9 部分:此部分對照正版及偽版,固然文字上之意義差距不大,但被告卻故意把告訴人林元龍之發言割裂順序,也係被告變造私文書手段之一,原不起訴處分書有違誤,再議駁回理由亦屬薄弱。⑤復補充理由:108 年2 月13日第一次偵查庭,告訴人林元龍已向檢察官表明「社區內有線電視透過999 台,可以讓社區住戶看到我們開會情況」,亦即管理委員會之會議,係攤開在陽光下,由全體住戶監督,既係如此,會議紀錄當翔實登載,不得任意更動內容(標點符號或錯別字修正除外),否則無異剝奪住戶「知」的權利,更何況當天庭訊被告辯護人提出之大樓管理規約第六條第五項第三款也規定管委會會議紀錄內容應包括「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因此討論事項各委員發言及主任(主委)之回答,雖不必逐字逐句,至少須把討論概要及決議登出,但原處分書附表
3 、4 、5 、6 、7 、8 等委員發言內容也屬「討論事項」一部分,自應依李佳芳打字內容公告,被告卻加以刪除,而非僅擷取重點,當已構成變造文書。再依證人李佳芳108 年
3 月11日偵查庭證述內容,已表明會議記錄依照開會的錄音再記載下來,胡立仁只能修改我的錯別字及將文句修改的較順暢,胡立仁修改前有說他會改,不會按照我記的去公告,我向他說我是按照錄音筆寫的,你是主委要修改與我無關,由證人李佳芳之證述,可知正版會議紀錄乃依開會當時錄音筆的內容登打,被告只能修改錯別字及潤飾,並無權利刪除,更改討論內容,且證人係依其本身職責翔實製作登打會議紀錄,而被告事前已揚言會改會議紀錄,不會按照你記的去公告,可見被告於被告前已顯露變造之犯意,也因此證人才會在正版會議紀錄交付被告前在每頁下方加註日期其簽名,以求自保。至於證人表示你是主委要修改與我無關,係因若同意被告修改會議紀錄,無異為變造私文書之共犯,才會表示你要修改與我無關,並非同意被告修改,原檢察官卻解讀成證人李佳芳同意被告修改,而認被告無變造私文書犯意,當有違誤。為此聲請交付審判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規定告訴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係法律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外部監督機制,法院之職責僅在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合法適當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258 條之3 第3 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應以偵查中曾顯現者為限,不可就告訴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宗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亦將使法院兼任檢察官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虞;且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有不同判斷,但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付審判者,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為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是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4 條即規定法院於審查交付審判之聲請有無理由時,除認為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外,自不宜率予交付審判。至上開所謂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係指聲請人所提出請求調查之證據,檢察官未予調查,且若經調查,即足以動搖原偵查檢察官事實之認定及處分之決定,倘調查結果,尚不足以動搖原事實之認定及處分之決定者,仍不能率予交付審判,合先敘明。
三、經查:
(一)聲請人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胡立仁為鳳山中崙第一標公寓大廈第六屆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緣被告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晚間8 時許,在高雄市○○區○○○路○ 號,召開第六屆管理委員會第10次委員會,並由案外人李佳芳擔任記錄。被告明知案外人李佳芳原依上開會議錄音檔內容所製作之會議紀錄如附表編號3 、4 、5 、6 、7 、8、9 所示「變造前」欄所載,竟基於變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將該會議紀錄之內容變造如附表編號3、4 、5 、6 、7 、8 、9 「變造後」欄所載之內容,並張貼於公告欄上以為行使,足生損害於告訴人朱慧美、林元龍、周平和(告訴人朱慧美就附表編號8 是直接被害人,告訴人林元龍就附表編號4 、5 、6 、9 部分是直接被害人,告訴人周平和就附表編號3 、7 部分是直接被害人,均核屬告訴性質,得聲請交付審判,其餘均屬告發性質,不得聲請再議,亦不得聲請交付審判,故略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嫌等語。
(二)本案經檢察官偵查結果:①證人李佳芳在庭證稱:被告於修改上開會議紀錄前,曾向其表示將為修改,其則回以其係依錄音筆錄音之內容以為記載,被告身為主委欲為修改,與其無涉等語。是被告於修改上開會議紀錄前曾向證人李佳芳為上開表示,證人李佳芳並未為拒絕之意思表示,被告因而自認業經證人李佳芳之同意而為修改,難認其有何變造私文書之犯意。②就附表編號3 、4 、5 、6 部分:該等部分係屬「臨時動議」之事項,觀諸告訴人周平和、林元龍就此等部分之發言內容,實非屬「臨時動議」之提出,亦非屬就某項「臨時動議」案之意見陳述,而被告因認此部分發言與「臨時動議」無涉,因而予以刪除,難認有何變造私文書之犯意。③就附表編號7 部分:被告就此部分之變更,僅係調整項次、潤飾文句,對於該議題之主旨並無實質變更,難認有何變造私文書之犯行。就附表編號8 部分:被告就此部分之變更,係調整項次,並刪除「任由道欣開價送貨?而總務都不去問價錢?連比價都沒有,一定要我問到價錢比較便宜才要降價?借問總務選舉那麼忙為何還要當總務?」等語,而告訴人朱慧美就此部分之發言內容,僅係為質疑總務有無怠職之情,則被告既已保留告訴人朱慧美所述之「為何總務都不去詢價」等語,所刪除部分實與「為何總務都不去詢價」之意重複,則被告就該部分之刪除並不實質變更該議題之主旨,難認有何變造私文書之犯行。④就附表編號9 部分:被告就此部分之變更,僅係調整項次、排版、潤飾文句,對於告訴人林元龍就該議題之意見表述並無實質變更,難認有何變造私文書之犯行。駁回再議處分書綜合證人李佳芳之證述,及鳳山中崙第一標公寓大廈第六屆管理委員會之107 年10月31日第六屆第10次委員會議記錄2 ,認為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犯有行使變造私文書之事實,均經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詳述認定在卷,並逐一敘明所憑之各項人證、物證,有原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相關證據在卷可參,其處分理由並無違法不當或違反論理法則、經驗法則及其他證據法則之違誤。
(三)關於聲請意旨指摘事項,本院審核後認均無理由,敘明如下:
1.按刑法上所謂變造文書,係指無權制作者,就他人所制作之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者而言(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2278號判例參照),故如為有制作權者,即無變造文書可言。
2.查系爭大廈之住戶規約第6 條第1 項規定主任委員應每個月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乙次,同條第5 項就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內容明定應包括①開會時間、地點②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名單③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第6條第6 項則明定管理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15日內公告之,此有告證6 在卷可佐(見107 年度他字第9574號卷【下稱他卷】第97至
100 頁),足見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係由主席簽名完成製作程序,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之對外公告係主任委員之權責,紀錄內容之定稿,應由會議主席負其權責。又系爭大廈確於107 年10月31日晚間召開第6 屆第10次委員會會議,該次會議由被告任主席,並由證人李佳芳擔任會議紀錄等情,為聲請人所是認,並有告證一、二在卷可佐(見他卷第9 至17頁、第19至27頁),故證人李佳芳為整理記錄之人,身為會議主席之被告就該會議紀錄始為制作權人,故被告於會議記錄經其簽名並公告前,原得就會議記錄作修改或增刪,被告縱刪除或變更、簡化內容,亦屬有制作權者之變更,而與變造私文書之構成要件不符。聲請人執前揭理由聲請本件交付審判,並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依據偵查結果,認尚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聲請人所指犯行,犯罪嫌疑不足,因而依法為不起訴及駁回再議之處分,於事實調查程序及相關證據之評價、認定,均無違法或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之處,亦無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詳為調查或斟酌之情事。聲請人仍執前開片面之詞,指摘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有違誤云云,即屬無據。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呂佩珊法 官 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秀附表┌──┬────────────┬────────────┐│編號│變造前 │變造後 │├──┼────────────┼────────────┤│ 3 │臨時動議: │刪除 ││ │1.請問主委,登報時多了中│ ││ │ 崙二字很丟臉嗎?何來失│ ││ │ 職?(四區委員周平和)│ ││ │ 主席:因為登" 中崙"沒 │ ││ │ 有報備主委,屬行政疏失│ ││ │ 。 │ │├──┼────────────┼────────────┤│ 4 │臨時動議: │ 刪除 ││ │2.①既已登出,請問你有問│ ││ │ 過李小姐為何會多出二個│ ││ │ 字嗎?有登過報紙都知道│ ││ │ 報社都會問是哪個地方,│ ││ │ 而剛剛你也親口說是報社│ ││ │ 跟李小姐講要加上" 中崙│ ││ │ " 大家才會知道是哪間社│ ││ │ 區? 上次會議紀錄一片空│ ││ │ 白,說是錄音筆沒電關係│ ││ │ ,會議紀錄做不出來,主│ ││ │ 委就要承擔責任? 朱委員│ ││ │ 上次提案,決議時你的回│ ││ │ 答是總務不在待下次會議│ ││ │ 再請總務回答,結果你不│ ││ │ 是去問提案當事人,而是│ ││ │ 去問不是提案的其他委員│ ││ │ (十五區委員林元龍) │ ││ │ 主席:①現在最大的問題│ ││ │ 是沒跟我講就自己加" 中│ ││ │ 崙" 二字刊登②上次會議│ ││ │ 紀錄因時間太久,沒有錄│ ││ │ 音筆我不會改 │ │├──┼────────────┼────────────┤│ 5 │臨時動議: │刪除 ││ │3.第九次會議紀錄沒有提案│ ││ │ 沒有決議,憑什麼還會去│ ││ │ 登報,委員會有受(按:│ ││ │ 應係「授」之誤載)權給│ ││ │ 你嗎?(十五區委員林元│ ││ │ 龍) │ ││ │ 主席:會議紀錄主席報告│ ││ │ 有寫 │ │├──┼────────────┼────────────┤│ 6 │臨時動議: │刪除。 ││ │4.上次會議紀錄那叫主席報│ ││ │ 告,不是提案也沒做成決│ ││ │ 議。(十五區委員林元龍│ ││ │ ) │ │├──┼────────────┼────────────┤│ 7 │臨時動議: │臨時動議: ││ │7.消防公司的工作人員也就│㈨消防公司實施住戶室內感││ │ 是胡主委您的兒子,進行│ 應器檢查,感應器經過探││ │ 住戶室內消防感應偵測時│ 測棒檢測後就無法使用是││ │ ,原本感應器沒有壞但偵│ 不是在強迫住戶一定要換││ │ 測器一插上去就壞掉了,│ 新? ││ │ 是不是在強迫住戶一定要│ ││ │ 換新的行為?(四區委員│ ││ │ 周平和) │ │├──┼────────────┼────────────┤│ 8 │臨時動議: │臨時動議: ││ │8.我自掏腰包買了一個3"富│㈩我自掏腰包買了一個3"富││ │ 山牌無聲逆止閥$2674 元│ 山牌無聲逆止閥$2674 元││ │ 及北型浮球開關……為何│ 及北型浮球開關……為何││ │ 總務組長都不去詢價?任│ 總務都不去詢價? ││ │ 由道欣開價送貨?而總務│ ││ │ 都不去問價錢?連比價都│ ││ │ 沒有,一定要我問到價錢│ ││ │ 比較便宜才要降價?借問│ ││ │ 總務選舉那麼忙為何還要│ ││ │ 當總務?(14區委員朱慧│ ││ │ 美) │ │├──┼────────────┼────────────┤│ 9 │臨時動議: │臨時動議: ││ │10.關於電梯,自本社區落 │二、 ││ │ 成以來電梯原廠商永大 │㈣社區成立後就一直由永大││ │ 機電工業(股)有限公 │電梯保養維修,為何不去外││ │ 司已在社區保養維修20 │面招攬其他保養廠商,就是││ │ 幾年了,永大機電是一 │要保障住戶生命財產安全,││ │ 間大公司,保養期間一 │若從頭到尾由永大電梯保養││ │ 直都很安全也都平安無 │,所有責任都是永大負責,││ │ 事,有關電梯保養費用 │我們也不想永大電梯而用的││ │ 及零件價格可再洽永大 │是別家廠牌零件,請問若我││ │ 機電議價,本人絕對反 │們換了別家公司保養,發生││ │ 對本(一)標永大電梯 │意外永大電梯有承擔的責任││ │ 的零件由其他廠商零件 │嗎?應該不可能,也請永大││ │ 代替,以維持電梯的正 │電梯對我們住戶遵守承諾。││ │ 常運轉更進一步保障住 │(15區委員林元龍) ││ │ 戶乘坐電梯的人身安全 │永大經理:永大電梯從設計││ │ 。(15區委員林元龍) │、製造、安裝、保養都是一││ │12.④今天為何會堅持給永 │條龍,也承諾任何危險和問││ │ 大保養?因為有社區時 │題都由永大電梯負責。 ││ │ 永大電梯就一直擔任社 │書面提議:關於電梯,自本││ │ 區保養維修,為何不去 │社區落成以來電梯原廠商永││ │ 外面招攬其他保養廠, │大機電工業(股)有限公司││ │ 就是要保障社區住戶生 │已在社區保養維修20幾年了││ │ 命財產安全,若從頭到 │,永大機電是一間大公司,││ │ 尾都是永大電梯保養, │保養期間一直都很安全也都││ │ 所有責任都是永大負責 │平安無事,有關電梯保養費││ │ ,我們也不想永大電梯 │用及零件價格可再洽永大機││ │ 而用的卻是別家廠牌零 │電議價,本人絕對反對本(││ │ 件,我請問若我們真換 │一)標永大電梯的零件由其││ │ 了別家公司保養,發生 │他廠商零件代替,以維持電││ │ 意外你們有承擔的責任 │梯的正常運轉更進一步保障││ │ 嗎?應該不可能(永大 │住戶乘坐電梯的人身安全。││ │ 經理:對)也請你們對 │(15區委員林元龍) ││ │ 我們住戶遵守承諾。( │ ││ │ 15區委員林元龍) │ ││ │ 永大經理:永大電梯從 │ ││ │ 設計、製造、安裝、保 │ ││ │ 養都是一條龍由永大服 │ ││ │ 務也承諾任何危險和問 │ ││ │ 題都由永大電梯負責請 │ ││ │ 放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