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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聲更一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聲 請 人即受扣押人 三崧貿易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呂麗瑛上列聲請人因呂麗瑛涉犯詐欺等案件,聲請處分扣押物,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1 月20日以108 年度聲字第3273號為第一審裁定後,聲請人三崧貿易有限公司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9 年度抗字第52號裁定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受扣押人三崧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三崧公司)之負責人呂麗瑛,為使三崧公司及自己所經營其他從事蔬果進口買賣之公司逃漏關稅、推廣貿易服務費及營業稅等進口稅費,乃自民國98年起至105 年1 月間,於向國外廠商採購時,利用低報交易金額此等詐術或不正當方法,向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基隆關及臺北關報運進口,致海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以低報之交易金額計算呂麗瑛所經營前揭公司應繳納之前述進口稅費,而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於107 年9 月間查獲本案後,委請高雄關依扣案資料估算,認呂麗瑛以前揭方式,在98年至105 年1 月該段期間所逃漏之進口關稅漏稅額約為新臺幣(下同)3 億5 千3 百餘萬元,營業稅漏稅額約1 億零5 百餘萬元,合計約4 億5 千9百餘萬元,調查局南機站即據此向本院聲請對呂麗瑛及由其獨資設立之三崧公司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予以扣押,以保全本案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追徵,並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扣字第21號裁定准予扣押附表所示不動產在案。

三、按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固依前開規定向本院聲請繳納擔保金後,就附表編號10至23所示不動產之扣押予以撤銷,惟聲請人前已執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扣押後,因陸續繳回一部犯罪所得及就附表編號24至26所示不動產提出擔保金之情形,而生超額扣押之情事為由,另案向本院聲請撤銷附表編號10至23所示不動產之扣押,並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386 號裁定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而准予撤銷該部分不動產之扣押在案。

是以,聲請人於本案請求就上開相同之不動產繳納擔保金後准予撤銷扣押一節,已核無必要,而上開內容之聲請既已無實益,則本件聲請自屬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人芳附表:

┌──┬───────────────┬──────┬──────┬────┐│編號│不動產名稱 │權利範圍 │現值(以公告│所有權人││ │ │ │現值計算) │ │├──┼───────────────┼──────┼──────┼────┤│ 1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2703│全部 │7,857,300 元│呂麗瑛 ││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新莊區│ │ │ ││ │新北大道四段215 號7 樓) │ │ │ │├──┼───────────────┼──────┼──────┼────┤│ 2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3180│全部 │4,515,100 元│同上 ││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新莊區│ │ │ ││ │新北大道四段55號5 樓) │ │ │ │├──┼───────────────┼──────┼──────┼────┤│ 3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3354│全部 │4,485,900 元│同上 ││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新莊區│ │ │ ││ │新北大道四段69號8 樓) │ │ │ │├──┼───────────────┼──────┼──────┼────┤│ 4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3379│全部 │3,622,900 元│同上 ││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新莊區│ │ │ ││ │新北大道四段71號8 樓) │ │ │ │├──┼───────────────┼──────┼──────┼────┤│ 5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3403│全部 │4,331,600 元│同上 ││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新莊區│ │ │ ││ │新北大道四段73號8 樓) │ │ │ │├──┼───────────────┼──────┼──────┼────┤│ 6 │新北市○○區○○段○○○ ○號建物│全部 │9,119,800 元│同上 ││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8 │ │ │ ││ │號5 樓) │ │ │ │├──┼───────────────┼──────┼──────┼────┤│ 7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281-│100000分之 │39,095,000元│同上 ││ │2 地號土地 │1381 │ │ │├──┼───────────────┼──────┼──────┼────┤│ 8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407-│100000分之 │16,785,000元│同上 ││ │1 地號土地 │513 │ │ │├──┼───────────────┼──────┼──────┼────┤│ 9 │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 │100000分之 │27,362,000元│同上 ││ │ │946 │ │ │├──┼───────────────┼──────┼──────┼────┤│ 10 │新北市○○區○○段○○○○○號建物│全部 │7,880,600 元│三崧公司││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 │ ││ │一段99號6 樓) │ │ │ │├──┼───────────────┼──────┼──────┼────┤│ 11 │新北市○○區○○段○○○○○號建物│全部 │6,422,700 元│同上 ││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 │ ││ │一段99號6 樓之1 ) │ │ │ │├──┼───────────────┼──────┼──────┼────┤│ 12 │新北市○○區○○段○○○○○號建物│全部 │6,307,500 元│同上 ││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 │ ││ │一段99號6 樓之2 ) │ │ │ │├──┼───────────────┼──────┼──────┼────┤│ 13 │新北市○○區○○段○○○○○號建物│全部 │6,233,800 元│同上 ││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 │ ││ │一段99號6 樓之3 ) │ │ │ │├──┼───────────────┼──────┼──────┼────┤│ 14 │新北市○○區○○段○○○○○號建物│全部 │6,422,700 元│同上 ││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 │ ││ │一段99號6 樓之5 ) │ │ │ │├──┼───────────────┼──────┼──────┼────┤│ 15 │新北市○○區○○段○○○○○號建物│全部 │8,313,800 元│同上 ││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 │ ││ │一段99號6 樓之6 ) │ │ │ │├──┼───────────────┼──────┼──────┼────┤│ 16 │新北市○○區○○段○○○○○號建物│全部 │7,880,600 元│同上 ││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 │ ││ │一段99號6 樓之7 ) │ │ │ │├──┼───────────────┼──────┼──────┼────┤│ 17 │新北市○○區○○段○○○○○號建物│全部 │6,422,700 元│同上 ││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 │ ││ │一段99號6 樓之8 ) │ │ │ │├──┼───────────────┼──────┼──────┼────┤│ 18 │新北市○○區○○段○○○○○號建物│全部 │6,233,800 元│同上 ││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 │ ││ │一段99號6 樓之9 ) │ │ │ │├──┼───────────────┼──────┼──────┼────┤│ 19 │新北市○○區○○段○○○○○號建物│全部 │6,307,500 元│同上 ││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 │ ││ │一段99號6 樓之10) │ │ │ │├──┼───────────────┼──────┼──────┼────┤│ 20 │新北市○○區○○段○○○○○號建物│全部 │6,422,700 元│同上 ││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 │ ││ │一段99號6 樓之11) │ │ │ │├──┼───────────────┼──────┼──────┼────┤│ 21 │新北市○○區○○段○○○○○號建物│全部 │8,313,800 元│同上 ││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 │ ││ │一段99號6 樓之12) │ │ │ │├──┼───────────────┼──────┼──────┼────┤│ 22 │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 │300000分之 │535,640 元 │同上 ││ │ │2088 │ │ │├──┼───────────────┼──────┼──────┼────┤│ 23 │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300000分之 │17,573,000元│同上 ││ │ │2088 │ │ │├──┼───────────────┼──────┼──────┼────┤│ 24 │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全部 │11,611元 │同上 │├──┼───────────────┼──────┼──────┼────┤│ 25 │新北市○○區○○段○○○號土地 │全部 │8,669,300 元│同上 │├──┼───────────────┼──────┼──────┼────┤│ 26 │新北市○○區○○段○○○號土地 │全部 │231,530,000 │同上 ││ │ │ │元 │ │└──┴───────────────┴──────┴──────┴────┘

裁判案由:聲請處分扣押物
裁判日期:2020-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