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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4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24號聲 請 人 夏健仁

王旭慶共 同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為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駁回處分(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民國109年4月23日雄檢榮萬109聲他318字第1090027171號函),聲請撤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卷附刑事聲請撤銷限制出境、出海狀所載。

二、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5固規定:「被告及其辯護人得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出海。」,然偵查中應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應視該限制處分或裁定之主體而定,亦為該條立法理由所明示。則本件既尚在偵查中,復為檢察官所為之處分,自應向檢察官聲請撤銷或變更,故本件聲請為不合法。另刑事訴訟法第7條之11已規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偵查或審判中經限制出境、出海者,應於生效施行之日起2個月內,依刑事訴訟法第八章之一規定重為處分,逾期未重為處分者,原處分失其效力。」,是本件應待檢察官重為處分後,若有不服,方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附此敘明。

三、本案針對原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應向檢察官聲請撤銷或變更,業經本院說明如上,又依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即被告夏健仁、王旭慶等2人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依聲請狀內容記載略以「…聲請人等2人係於108年10月9日之時,因涉嫌毒品、偽造文書、菸酒管理法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為限制出境、出海…是聲請人等2人之原有遭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為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原即應已失其效力,而應為註銷出境、出海,方屬適法。惟高雄地方檢察署至今依然仍為聲請人等2人之出境、出海,是就此部分之註記,既依法係屬已失效之處分,為因形式上仍存在有出境、出海之註記,是自應由鈞院予以撤銷此部分出境、出海之處分之必要,或是確認原有出境、出海之處分已不存在之必要,以維聲請人2人之權益」等語,足見聲請意旨認本案原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之11規定,已失其效力,則該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既已失效,亦無撤銷或變更之餘地。至入出境主管機關註記之撤銷或變更,尚非本院所得置喙,且我國刑事訴訟法規範之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救濟程序,無類似民事訴訟確認判決之制度設計,聲請人宜另尋行政救濟程序解決。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業於109年5月27日以雄檢榮萬108偵20771字第1090036217號函,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可稽,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16條第4項、第41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俊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玉茹

裁判日期:2020-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