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5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賢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0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賢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賢俐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件受刑人於知悉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 至14所示之罪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5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但書之情形,仍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前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乃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15所示之罪質類型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自來水法案件,且受刑人之犯罪期間為97年4 月至107 年2 月底間,暨衡以附表所示之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與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一切情狀,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冠宏附表:
┌─┬───┬─────┬────┬─────────┬─────────┐│編│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號│ │ │(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 │(民國)│ │(民國)│├─┼───┼─────┼────┼────┼────┼────┼────┤│1 │食品安│有期徒刑8 │100 年1 │臺灣高雄│108 年4 │臺灣高雄│108 年5 ││ │全衛生│月 │月至107 │地方法院│月19日 │地方法院│月21日 ││ │管理法│ │年2 月底│107 年度│ │107 年度│ ││ │ │ │ │重訴字第│ │重訴字第│ ││ │ │ │ │32號 │ │32號 │ │├─┼───┼─────┼────┼────┼────┼────┼────┤│2 │食品安│有期徒刑3 │106 年8 │臺灣高雄│108 年4 │臺灣高雄│108 年5 ││ │全衛生│月 │月至107 │地方法院│月19日 │地方法院│月21日 ││ │管理法│ │年2 月底│107 年度│ │107 年度│ ││ │ │ │ │重訴字第│ │重訴字第│ ││ │ │ │ │32號 │ │32號 │ │├─┼───┼─────┼────┼────┼────┼────┼────┤│3 │食品安│有期徒刑3 │106 年8 │臺灣高雄│108 年4 │臺灣高雄│108 年5 ││ │全衛生│月 │月至107 │地方法院│月19日 │地方法院│月21日 ││ │管理法│ │年2 月底│107 年度│ │107 年度│ ││ │ │ │ │重訴字第│ │重訴字第│ ││ │ │ │ │32號 │ │32號 │ │├─┼───┼─────┼────┼────┼────┼────┼────┤│4 │食品安│有期徒刑3 │99年1 月│臺灣高雄│108 年4 │臺灣高雄│108 年5 ││ │全衛生│月 │至107 年│地方法院│月19日 │地方法院│月21日 ││ │管理法│ │2 月底 │107 年度│ │107 年度│ ││ │ │ │ │重訴字第│ │重訴字第│ ││ │ │ │ │32號 │ │32號 │ │├─┼───┼─────┼────┼────┼────┼────┼────┤│5 │食品安│有期徒刑3 │105 年10│臺灣高雄│108 年4 │臺灣高雄│108 年5 ││ │全衛生│月 │月至107 │地方法院│月19日 │地方法院│月21日 ││ │管理法│ │年2 月底│107 年度│ │107 年度│ ││ │ │ │ │重訴字第│ │重訴字第│ ││ │ │ │ │32號 │ │32號 │ │├─┼───┼─────┼────┼────┼────┼────┼────┤│6 │食品安│有期徒刑3 │106 年12│臺灣高雄│108 年4 │臺灣高雄│108 年5 ││ │全衛生│月 │月至107 │地方法院│月19日 │地方法院│月21日 ││ │管理法│ │年2 月底│107 年度│ │107 年度│ ││ │ │ │ │重訴字第│ │重訴字第│ ││ │ │ │ │32號 │ │32號 │ │├─┼───┼─────┼────┼────┼────┼────┼────┤│7 │食品安│有期徒刑3 │105 年10│臺灣高雄│108 年4 │臺灣高雄│108 年5 ││ │全衛生│月 │月至107 │地方法院│月19日 │地方法院│月21日 ││ │管理法│ │年2 月底│107 年度│ │107 年度│ ││ │ │ │ │重訴字第│ │重訴字第│ ││ │ │ │ │32號 │ │32號 │ │├─┼───┼─────┼────┼────┼────┼────┼────┤│8 │食品安│有期徒刑4 │97年4 月│臺灣高雄│108 年4 │臺灣高雄│108 年5 ││ │全衛生│月 │至107 年│地方法院│月19日 │地方法院│月21日 ││ │管理法│ │2 月底 │107 年度│ │107 年度│ ││ │ │ │ │重訴字第│ │重訴字第│ ││ │ │ │ │32號 │ │32號 │ │├─┼───┼─────┼────┼────┼────┼────┼────┤│9 │食品安│有期徒刑4 │104 年1 │臺灣高雄│108 年4 │臺灣高雄│108 年5 ││ │全衛生│月 │月至107 │地方法院│月19日 │地方法院│月21日 ││ │管理法│ │年2 月底│107 年度│ │107 年度│ ││ │ │ │ │重訴字第│ │重訴字第│ ││ │ │ │ │32號 │ │32號 │ │├─┼───┼─────┼────┼────┼────┼────┼────┤│10│食品安│有期徒刑4 │98年1 月│臺灣高雄│108 年4 │臺灣高雄│108 年5 ││ │全衛生│月 │至107 年│地方法院│月19日 │地方法院│月21日 ││ │管理法│ │2 月底 │107 年度│ │107 年度│ ││ │ │ │ │重訴字第│ │重訴字第│ ││ │ │ │ │32號 │ │32號 │ │├─┼───┼─────┼────┼────┼────┼────┼────┤│11│食品安│有期徒刑3 │106 年1 │臺灣高雄│108 年4 │臺灣高雄│108 年5 ││ │全衛生│月 │月至107 │地方法院│月19日 │地方法院│月21日 ││ │管理法│ │年2 月底│107 年度│ │107 年度│ ││ │ │ │ │重訴字第│ │重訴字第│ ││ │ │ │ │32號 │ │32號 │ │├─┼───┼─────┼────┼────┼────┼────┼────┤│12│食品安│有期徒刑3 │97年4 月│臺灣高雄│108 年4 │臺灣高雄│108 年5 ││ │全衛生│月 │至107 年│地方法院│月19日 │地方法院│月21日 ││ │管理法│ │2 月底 │107 年度│ │107 年度│ ││ │ │ │ │重訴字第│ │重訴字第│ ││ │ │ │ │32號 │ │32號 │ │├─┼───┼─────┼────┼────┼────┼────┼────┤│13│食品安│有期徒刑3 │102 年1 │臺灣高雄│108 年4 │臺灣高雄│108 年5 ││ │全衛生│月 │月至107 │地方法院│月19日 │地方法院│月21日 ││ │管理法│ │年2 月底│107 年度│ │107 年度│ ││ │ │ │ │重訴字第│ │重訴字第│ ││ │ │ │ │32號 │ │32號 │ │├─┼───┼─────┼────┼────┼────┼────┼────┤│14│食品安│有期徒刑3 │101 年1 │臺灣高雄│108 年4 │臺灣高雄│108 年5 ││ │全衛生│月 │月至107 │地方法院│月19日 │地方法院│月21日 ││ │管理法│ │年2 月底│107 年度│ │107 年度│ ││ │ │ │ │重訴字第│ │重訴字第│ ││ │ │ │ │32號 │ │32號 │ │├─┼───┼─────┼────┼────┼────┼────┼────┤│15│自來水│有期徒刑4 │97年4 月│臺灣高雄│108 年4 │臺灣高雄│108 年5 ││ │法 │月,如易科│間某日至│地方法院│月19日 │地方法院│月21日 ││ │ │罰金,以新│107 年2 │107 年度│ │107 年度│ ││ │ │台幣1,000 │月底 │重訴字第│ │重訴字第│ ││ │ │元折算1 日│ │32號 │ │32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