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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25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47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林政輝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9 年度執字第12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政輝(下稱受刑人)前因轉讓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10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在案,受刑人於民國108 年底已收到該轉讓毒品案件之判決書,但是經過約十至二十日後,受刑人又收到本院或上級法院寄發的「撤銷裁定」1 份,該裁定內容提及受刑人之行為非屬轉讓毒品行為,因此撤銷該轉讓毒品案件所判處之有期徒刑7 月,然受刑人於109 年強制戒治期間,卻接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執字第1200號案核發該轉讓毒品案件有期徒刑7 月之執行指揮書,惟該轉讓毒品案件所判處之刑期既已經法院以裁定撤銷,則檢察官上開執行指揮即屬不當,因此向法院聲明異議等語(見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2547號卷第9 至13頁、第65至66頁)。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而所謂指揮執行為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而言。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轉讓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8 年11月27日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10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該案判決書正本於108 年12月11日送達檢察官、同年月5 日送達受刑人該時現居地而由其母代為收受,檢察官及受刑人均未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該案遂於109 年1 月7 日判決確定,並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於109 年8 月3 日簽發109 年度執字第1200號執行指揮書,接續於強制戒治後執行該案(刑期起算日:110 年5 月14日)等情,業經調閱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1045號刑事案件全卷核閱詳實,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足見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1045號判決,已於109 年1 月7 日確定在案,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56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於該案判決確定後,據之以109 年度執字第1200號執行指揮書所為執行指揮,並無任何違法或處置失當之處。

四、至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所指「撤銷裁定」,經調閱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045號刑事案件全卷,遍查並無其所指之「撤銷裁定」,抑或寄發該裁定之送達證明文件等存於卷內。此外,受刑人所稱「本院或上級法院以裁定撤銷原審所為判決」乙節,與我國刑事訴訟制度顯不相符,且於當事人均未上訴(亦查無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之情形,本院或上級法院實無自行撤銷原判決之可能,此部分聲明異議意旨尚難採信,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本件執行檢察官所為之指揮執行,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受刑人聲請撤銷檢察官所為指揮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