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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25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66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陳柏志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2年度執更字第41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柏志(下稱異議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6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6年10月確定,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執更字第413號執行指揮書執行中。惟上開執行刑裁定並未依比例原則定執行刑,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6年10月,較無期徒刑更重,顯然違法,爰請求撤銷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並重定執行刑等語。

二、查異議人就同一定應執行刑裁定,雖曾於民國109年3月10日向本院聲明異議,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797號認異議無理由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嗣又向本院聲明異議,再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320號認異議無理由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裁定附卷,惟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之規定,就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其審查標的為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無不當,並無置受刑人於重複之刑事追訴與審判處罰的危險之中,且法無明文禁止當事人以同一原因或事由再行聲明異議,自無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8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異議人雖就同一事由重複聲明異議,其聲明異議仍為合法。另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固分別定有明文。然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裁判內容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若對於法院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應依上訴或抗告程序救濟;又裁判已經確定者,如該確定裁判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則應另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處理,尚無對其聲明異議之餘地。是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而係對檢察官執行指揮所依憑之刑事確定裁判不服,卻依前揭規定對該刑事確定裁判聲明異議者,即非適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5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後,因合於數罪併罰要件,經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以101年度聲字第56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6年10月,異議人並未抗告,上開裁定嗣已確定在案,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即核發上開指揮書,執行上開裁定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6年10月等節,有本院101年度聲字第5679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調閱執行卷宗核閱屬實,上情堪予認定。檢察官依上開確定裁定執行,並無違法,異議意旨既未指明檢察官執行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僅針對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上開裁定泛稱不符比例原則,顯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其異議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0-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