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董宗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2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董宗岳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宗岳因犯妨害風化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明定。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2 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業於民國108 年8 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僅於檢察官執行應執行刑時,再予扣除,對於受刑人並無不利,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孝聰附表:

┌─┬───┬──────┬──────┬─────────────┬─────────────┬────┐│編│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備註 ││號│ 罪名 │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 ││ │ │ │ │法院、案號 │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 確定日期 │ │├─┼───┼──────┼──────┼──────┼──────┼──────┼──────┼────┤│1 │妨害風│有期徒刑3 月│108年3月28日│橋頭地院108 │108年5月13日│橋頭地院108 │108年6月18日│於108年8││ │化 │,如易科罰金│ │年度簡字第 │ │年度簡字第 │ │月15日易││ │ │,以新臺幣 │ │891號 │ │891號 │ │科罰金執││ │ │1000元折算一│ │ │ │ │ │行完畢 ││ │ │日。 │ │ │ │ │ │ │├─┼───┼──────┼──────┼──────┼──────┼──────┼──────┼────┤│2 │妨害風│有期徒刑3 月│107年10月16 │高雄地院108 │108年11月5日│高雄地院108 │108年11月5日│ ││ │化 │,如易科罰金│日 │年度簡上字第│ │年度簡上字第│ │ ││ │ │,以新臺幣 │ │222號 │ │222號 │ │ ││ │ │1000元折算一│ │ │ │ │ │ ││ │ │日。 │ │ │ │ │ │ │└─┴───┴──────┴──────┴──────┴──────┴──────┴──────┴────┘

裁判日期:202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