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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22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5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緯朋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26號),請求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緯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聲請理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對於上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惟其聲請付與錄音錄影光碟狀僅記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及錄影內容,同意法院以付與光碟代替」等語(至上開聲請狀其餘記載聲請付與卷證影本部分,前業經聲請人另具狀聲請,本院已經准許,本次係聲請人誤載,有本院109年9月7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查),而未敘明聲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裁判日期:20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