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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23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5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王莉翎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06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聲請解除禁止處分命令、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王莉翎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8月25日以雄檢欽金(業)105他5250字第89275號函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禁止聲請人處分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惟聲請人遭扣押之有價證券均為聲請人所有,與犯罪事實無涉,復非屬違禁物,法院亦未就聲請人遭扣押之有價證券諭知沒收,是前揭有價證券應無繼續扣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規定,聲請解除禁止處分之命令、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第2項、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前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25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因涉嫌違反銀行法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8月25日雄檢欽金(業)105他5250字第00000號禁止聲請人處分其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並經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9月10日以保結法字第1050020882號函覆業於105年8月30日依照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上開來函扣押聲請人帳戶內如附表所示之有價證券,並辦理後續入帳證券之控管,此有前揭函文各1份在卷可憑(查扣一卷第22頁、第70至77頁)。聲請人所涉違反銀行法案件嗣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6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審理,業於109年8月28日宣判,認聲請人所為係幫助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及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洗錢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7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緩刑4年,此亦有本案判決1份附卷可憑。

四、查檢察官業於109年9月22日以109年度上字第250號對全案(包含聲請人部分)提起上訴,是本案尚未判決確定。則本案禁止處分之如附表所示有價證券是否屬於聲請人因犯罪所得之物而依法得為沒收之款項,仍待上訴審法院審理後所得確認。本院若在本案判決確定前,即逕對上揭帳戶解除禁止處分,恐有礙將來本案審理及判決執行。故在全案確定前,仍有留存以供審認之必要,而應繼續為禁止處分,自無法逕將上開禁止處分之命令予以解除或發還前揭扣押物。

五、綜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解除前揭禁止處分之命令、發還扣押物,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黃鳳岐法 官 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附表戶名:王莉翎;帳號:00000000000┌────┬────────┬─────┬──────────────┐│證券代號│證券名稱 │餘額 │備註 │├────┼────────┼─────┼──────────────┤│1795 │美時 │6,000 │ │├────┼────────┼─────┼──────────────┤│2317 │鴻海 │ 50 │原有2,050股,其中2,000股於扣││ │ │ │押前一日賣出,故僅扣押50股 │├────┼────────┼─────┼──────────────┤│2390 │云辰 │6,000 │ │├────┼────────┼─────┼──────────────┤│3338 │泰碩 │ 0 │原有5,000股,均於扣押前一日 ││ │ │ │賣出,故未扣押 │├────┼────────┼─────┼──────────────┤│4114 │健喬 │2,162 │ │├────┼────────┼─────┼──────────────┤│4123 │晟德 │3,630 │ │├────┼────────┼─────┼──────────────┤│4138 │曜亞 │3,000 │ │├────┼────────┼─────┼──────────────┤│4946 │辣椒 │5,000 │ │├────┼────────┼─────┼──────────────┤│5529 │志嘉 │4,148 │ │├────┼────────┼─────┼──────────────┤│5871 │中租-KY │ 218 │ │├────┼────────┼─────┼──────────────┤│6243 │迅杰 │7,000 │ │├────┼────────┼─────┼──────────────┤│6509 │聚和 │5,000 │ │├────┼────────┼─────┼──────────────┤│9945 │潤泰新 │7,000 │ │└────┴────────┴─────┴──────────────┘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裁判日期: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