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6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6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翁祥譯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翁祥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翁祥譯前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並於民國

108 年3 月5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9 年3 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更一緝字第1 號、107 年度訴緝字第44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裁判日期:2020-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