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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6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1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張瓊文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 月2日法官所為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不服(108 年度審易字第2080號),聲請撤銷或變更處分,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查本件被告張瓊文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以被告雖經訊問後否認犯行,惟有起訴書所載犯罪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陳稱並無固定居所,有羈押之原因,審酌本案案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9 年3 月2 日裁定羈押。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坦承犯行,於本院訊問中陳報送達地址,且本案業已終結,無羈押之必要,當庭釋放被告,此經本院調取卷證核閱屬實,而被告確於109 年3 月6 日遭釋放乙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為佐。因此,被告既已非羈押中之人犯,其所為撤銷原羈押裁定之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李怡蓉法 官 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裁判日期:2020-03-17